⑴ 当我们遇到假钞该怎么办
“天下”网友遭遇假币
【胜捷7301】我到现在为止一共收到过二次假币:一次阴天过收费站,收费员找回的伍元;另一次黑夜坐出租车,驾驶员找回的伍十元。当时的心情特别郁闷,怪自己怎么这么傻呀,老婆也是一通的批评与教育。至于怎么处理的,我不告诉你们,你们猜吧!
【康辉3】现在假币这么多,我想可能我无意之间也有过这种过手的假币吧!天知道!
【thief0578】我到银行存的时候被没收了两张,非常郁闷,受害者总是倒霉的!
【我本善良99】我亲眼所见:一老人从银行提5000元钱(50面值,一打整的)。老人未数,也未开封条。立刻拿到另一银行去存时。却被告知有连张是假币。我说的那位老人就是与我一起上班的同事,我跟他一起去银行取的钱。两家银行相隔只一条街。我当时就在其中一家银行边上班。
【tingting去历险】据说银行职员收了假币是要被罚款的,所以发现收了假币,又趁职务之便发出去,也不奇怪。
【诚心1】我前几天收到一张面值50元的假币,当时心里气死得很,因我挣钱也不容易,后来我也用出去了。
【Miss China】我收到过,打算在一个晚上把它用出去,但是,由于害怕被别人识破,所以,一直都不敢:再后来,也不知那假钱怎么不见了,不小心丢了。
【tingting去历险】收过好几次,其中最郁闷的一次,就是被银行严厉地没收了,银行查假有功,造假者销售出去假币得利,可我……说来可怜,那是把家人刚发的工资存进去。财务人员从银行领的款,发给了我们,我又原封不动存了回去。我太年轻,经验太少,没想着还得查查,后来被吓得纸币里面少了那条银丝,都怀疑是假的,已经有点“神经”了。
【小马不恃MLH】我曾收到一张十元的,第一次花时被拒收,第二次怎么觉得心里发慌,像犯罪似的。何苦呢?扔!
网上调查结果:
大多数人选择花掉
【小政GG】趁不备,又花给别人了。别人换给你的时候,你不就没识破吗?我相信多数老百姓就是这么干的。
【等待冬天.】是不是有点损人利己啊!
【让你羞愧而死】为了我自己的生活,只好寐着良心偷偷地用掉它!虽然有点不合适,但是没有办法呀!只好自私点了!
【猛躲】我和你的反应一样的,太恐怖了。我的办法是把我收到的假钞给学校的男生,让他们帮我用,用出去了,我就分给他们一半。假如是50元的,就给他们25。
【~寒翼~】我遇到好多次小额假币(5元以下的),都是拿的时候没注意,结果都硬着头皮花了,虽说这样不大好,可我一个学生,能向谁索赔呢?
【binge141015】我还没有收到过假币,不过发生在我身边的都是想方设法用掉。
【胜捷7301】我曾问好几个人,他们异口同声地讲:收到假币不会上缴,想办法再花给别人,凭什么让我受损失!大家都知道,使用假币是犯法的。可一旦自己手中收到假币,痛恨之余,大多数人都选择再使用这张假币,想法子花给别人。由受害者变为了害人者。
少数人选择上缴或自己保留:
【天涯--芳草】这样做不好吧。既不符合规定,又有损别人的利益。
【猫猫森林】银行去换吧,我没遇到过超过十块的假币。
【2008真诚】收到过假币,想去花,但最终还是没有忍心再去骗别人,所以还是没有花。后来被邻居家的一个人给拿走了,也许又被花了吧?
【胜捷7301】同感,花假币的时候比做贼心还虚。
【2008真诚】想花给那些年轻人,不过假钱是骗不过他们的,只能给那些作小生意的老年人,可是一想,他们做生意也不容易,只好罢了,让自己心灵过意不去,不如让自己忍受这一切。
增强自身的识别能力
【tingting去历险】如果大家觉悟都很高,不花出去或上缴,那么每次受损的都是觉悟高的人,而且还得把自己训练成货币专家。在生活的方方面面中逐渐积累自己的识假能力,于是乎,就成了这个“家”、那个“家”。
【captain520】应建立识别系统。
【胜捷7301】把每个人都练成“验钞仪”吗?或“产品质量鉴定仪”?
【一缕阳光22】我没收过假币,因为我很警惕,我凡收到值得怀疑之币,当场退回置换。所以,没有这方面的经历。
【上海的叶子】生活中没有收过,工作中有收到过。验出有问题就退回给交款人了!钱款都是当面点清并验清楚的!所以,不会赖账。
【付作义】在工作中老接触到钱的同志对钱的真伪都有经验了,我很佩服那些会计、出纳,他们一摸就知道真伪。
期待货币流通的正常秩序
【猛躲】我们又不是坏人,就是别人先骗我们的,我们有什么办法,所以我希望中国的信用卡能发展快点,以后假钞就不存在了。
【thief0578】为什么没有网友提到做假币的那些人呢?反倒是责怪起银行的营业员,谁是问题的根源?!
【QQFF70316】假币,靠国家应该多管管吧。
【版主点评】假币的泛滥会造成国家经济不稳定,甚至酿成经济和社会危机制售假币,像一个“噬血的幽灵”,以非法手段剥夺和占有国民财富,干扰了货币流通的正常秩序,破坏了社会信用原则,侵蚀国民经济的健康肌体,形成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毒瘤。
如果不小心收到了一张假币?是及时报案,还是为减少自己的损失再想办法花出去?如果你的选择是后者,那你将违反国家法规。因为你无意中成了假币非法流通中的一个环节。反假币斗争任重而道远,应该从我们每个人自身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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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不此你一人收到过,我也有收到过假币。你看一下别的网友的处理意见吧:)
⑵ 《中国人民银行反假货币奖励办法》对奖励费用审批权限作了哪些规定
1、单项奖励费用在5000元以下的,由县级支行审批;
2、5000元——30000元以下的,由地、市中心支行审批;
3、超过30000元的,由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审批。
《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
第九条奖励费用审批权限如下:
(一)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货币发行部门和会计财务部门,具体负责反假人民币奖励事项的审核工作。
(二)单项奖励费用在5000元以下的,由县级支行审批;5000元——30000元以下的,由地、市中心支行审批;超过30000元的,由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审批。
第十条假币没收单位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假币没收单位提交的申请奖励事项,填写“反假人民币奖励审批表”(见附表),并按上述审批权限,报请本行主管行长或上级行主管部门及行长审批。
第十一条奖励费用按规定权限审批后,由当地人民银行在“管理费支出”科目的“人民币反假支出”账户中列支。
第四条对破案单位的奖励标准参照解缴中国人民银行的假币数量确定,半成品假币按其面额的一半折算收缴量。其标准如下:
(一)1000万元以上,最高奖励金额为10万元;
(二)500万元(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最高奖励金额为7万元;
(三)100万元(含100万元)至500万元,最高奖励金额为5万元;
(四)50万元(含50万元)至100万元,最高金额为4万元;
(五)10万元(含10万元)至50万元,最高奖励金额为2万元;
(六)5万元(含5万元)至10万元,最高奖励金额为5000元;
(七)5万元以下,按2%至10%奖励。
对破获或查缴新版假人民币的单位和个人,奖励标准应适当提高,所提高部分不超过奖励标准的15%。
抓获印制假币窝点主犯、技术人员或百万元以上贩运假币案主犯的,单项奖励1万元至3万元。
第五条对侦破假人民币案件提供有效情况和线索的有功人员(不包括办案人员)的奖励标准如下:
(一)经举报后查获假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最高奖励金额为8万元;
(二)经举报后查获假人民币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最高奖励金额为5万元;
(三)经举报后查获假人民币100万元(含)至500万元的,最高奖励金额为3万元;
(四)经举报后查获假人民币10万元(含)至100万元的,最高奖励金额为1万元;
(五)经举报后查获假人民币面额10万元以下的,按面额的5%奖励。
第六条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柜面发现假人民币的,由本单位比照本奖励办法给予适当奖励。
(2)反假币费用交了怎么办扩展阅读
《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
第十五条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发行。
第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当报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将新版人民币的发行时间、面额、图案、式样、规格、主色调、主要特征等予以公告。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在新版人民币发行公告发布前将新版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
第十七条因防伪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改变人民币的印制材料、技术或者工艺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将改版后的人民币的发行时间、面额、主要特征等予以公告。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在改版人民币发行公告发布前将改版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
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需要发行纪念币。纪念币是具有特定主题的限量发行的人民币,包括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
第十九条纪念币的主题、面额、图案、材质、式样、规格、发行数量、发行时间等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但是,纪念币的主题涉及重大政治、历史题材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将纪念币的主题、面额、图案、材质、式样、规格、发行数量、发行时间等予以公告。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在纪念币发行公告发布前将纪念币支付给金融机构。
第二十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人民币发行库,在其分支机构设立分支库,负责保管人民币发行基金。各级人民币发行库主任由同级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担任。人民币发行基金是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保存的未进人流通的人民币。
人民币发行基金的调拨,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动用人民币发行基金,不得干扰、阻碍人民币发行基金的调拨。
第二十一条特定版别的人民币的停止流通,应当报国务院批准,并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收兑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并将其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将停止流通的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不得将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对外支付。
第二十二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挑剔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并将其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将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不得将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对外支付。
第二十三条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和残缺、污损的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回收、销毁。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⑶ 向人民银行上交的钱里面有假币怎么办
收缴的假币上交到人民银行统一销毁。
没收假币的流程大概如下:
工作人员向客户解释说明该纸币为假币的原因。
告知主管,由主管提供的假币专用章,当着客户的面(重点,必须),在假币正反两面盖上“假币”印章(正面印章范围必须包含水印)
由没收假币柜员开具假币没收单(该柜员必须要反假币资格证,否则没有开具没收单的权利),由客户签名后回执,客户拒绝签名的,不予回执单
上缴主管、登记、入库保存,逐级上缴。
⑷ 假币交给银行,银行会给予补偿吗
没有补偿。你交出假币,这是你作为一个公民的义务,银行没收假币,这是银行作为被授权的金融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拓展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金融机构收缴假币的具体办法和鉴定货币真伪的具体程序,以及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
由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收缴的假币,不再交予持有人。 持有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时:可以自收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通过收缴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提出书面鉴定申请。经鉴定为真币的,对人民币,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按照面额兑换完整券退还持有人,同时收回持有人的《假币收缴凭证》,盖有“假币”戳记的人民币按损伤人民币处理;对外币纸币和各种硬币,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退还持有人,并收回《假币收缴凭证》。
经鉴定为假币的,对假人民币,由鉴定单位予以没收,并向收缴单位和持有人开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和《假币没收收据》;对假外币纸币和各种假硬币,由鉴定单位退回收缴单位依法收缴,并向收缴单位和持有人出具《货币真伪鉴定书》。 持有人对金融机构做出的有关收缴或鉴定假币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可在收到《假币收缴凭证》或《货币真伪鉴定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持有人对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做出的有关鉴定假币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可在收到《货币真伪鉴定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其上一级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⑸ 企业组织反假币学习让职工自己交230元报名费合理吗
既然是企业组织的,但是现在让职工交230元报名费,这是不合理的,如果企业组织的让员工自己自愿的,那么交钱是合理的。
⑹ 如果拿到了假钞怎么办
一般会被没收的。
没收假币的流程大概如下:
一、工作人员向客户解释说明该纸币为假币的原因。
二、告知主管,由主管提供的假币专用章,当着客户的面(重点,必须),在假币正反两面盖上“假币”印章(正面印章范围必须包含水印)
三、由没收假币柜员开具假币没收单(该柜员必须要反假币资格证,否则没有开具没收单的权利),由客户签名后回执,客户拒绝签名的,不予回执单
四、上缴主管、登记、入库保存,逐级上缴。
⑺ 湖南省反假人民币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金融秩序,打击伪造、变造人民币和贩运、故意使用假人民币等违法行为,保护国家、集体、个人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假人民币(以下简称假币),是指仿照人民币图案、形状、色彩等原样非法制造的伪造币或者采用剪贴、挖补、揭页、涂改等手段,使人民币变态升值的变造币。第三条凡本省境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第五条鼓励单位和个人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反假币工作。
单位和个人发现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禁止的行为,有权检举、揭发并予以制止。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假币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假币工作。第七条人民银行是反假币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反假币工作;组织反假币宣传和识别假币的技术培训;汇总、报告和通报反假币的情况;集中管理、销毁假币实物,并依照本办法规定查处违法行为。第八条公安、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反假币工作:
(一)公安机关负责受理和侦破假币案件;
(二)海关负责查缉假币出入境的行为;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有人民币图样的广告宣传品及其他商品;
(四)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有人民币图样的出版物。第九条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商业、供销等服务行业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假币流通的防范,组织现金收付人员参加假币鉴定技术培训,提高鉴别假币的能力。第十条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残损人民币兑换的规定,办理残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提高人民币整洁程度,便于真假人民币的识别。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第十二条禁止复印人民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假币,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银行报告。公安机关或者人民银行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查处。公安机关、人民银行查处时,应出具有效查处证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支持和配合。第十四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业和事业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并经人民银行许可,可以没收假币:
(一)收款人员有鉴别假币的业务知识;
(二)配有真假人民币鉴别仪器或者工具;
(三)有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人民币没收单》和统一规格的《假人民币》印章。第十五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业和事业单位在没收假币时,必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当场鉴定并询问假币来源;
(二)当场在假币正反面加盖《假人民币》印章;
(三)当场开具《假人民币没收单》,一份交假币持有人,一份留没收单位备查。第十六条《假人民币》印章为长方形,长为5厘米,宽为2.5厘米,印章上方刻有“假人民币”字样,下方加刻没收单位名称。
《假人民币没收单》主要内容包括:持币人姓名、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或者有效证件名称及其号码,假币张数及其面额、冠字号码、总额,没收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单位盖章。第十七条持币人对没收假币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人民银行提出申诉,由当地人民银行裁决。确属真币的,由人民银行按人民币面额金额返还。第十八条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办理现金支付时,取款方应当当场清点,如发现夹杂假币,付款方应当予以兑换,并按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理。第十九条各单位没收的假币,应当登记造册,并于每季度末全部送交当地人民银行保存、备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人民银行对收缴的假币应当进行鉴别,确因没收单位有误将人民币当作假币没收的,人民银行应当通知原持币人领取。第二十条确因工作需要借用假币票样的单位,应当向当地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由当地人民银行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一条人民银行应当加强对反假币工作的管理,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反假币工作;接到检举、揭发伪造、变造人民币和走私、贩运、买卖假币等情况的报告后,应当分别情况及时处理。
⑻ 把假钞交给银行,会怎么处理
金融机构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
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8)反假币费用交了怎么办扩展阅读
第三章假币的鉴定
第十条 持有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可以自收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通过收缴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无偿提供鉴定货币真伪的服务,鉴定后应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货币真伪鉴定书》,并加盖货币鉴定专用章和鉴定人名章。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授权证书。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收缴单位报送需要鉴定的货币。
收缴单位应当自收到鉴定单位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需要鉴定的货币送达鉴定单位。
参考资料:网络——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⑼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反假货币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为打击伪造、变造货币和贩运、故意使用伪造、变造货币等违法行为,保护国家、集体、个人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假货币(以下简称假币)是指仿照真货币原样,用各种手段重新仿制的伪造货币和采用拼凑、挖补、揭页、涂改等方法和途径对真币进行加工处理,使真币升值的变造货币。第三条凡在本省境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禁止伪造、变造货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货币。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货币。禁止故意毁损货币。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货币图样。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货币在市场上流通。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假币工作的领导,建立本地区的反假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指定相应的办事机构(该机构挂靠在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负责本地区反假币工作的组织领导。第七条人民银行是反假币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反假币工作;组织反假币宣传和识别假币的技术培训;汇总、报告和通报反假币情况;集中管理、销毁假币实物;会同当地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人民币反假鉴别仪器生产企业的审批及监督管理,依照本办法规定查处违法行为。第八条公安、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反假币工作。第九条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假币的防范,组织现金收付人员参加假币鉴定技术培训,提高鉴定假币的能力。第十条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办理现金收付业务时,发现假币一律没收。没收时,应向持币人开具《假币没收证》,同时在假币正背面上加盖《假币》印章,并有责任向持币人追查其假币来源。第十一条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办理现金支付时,要确保所付款没有夹杂假币;取款方应当场点清,如发现夹杂假币,付款方应予以更换,并应按银行封签和行号章向有关行和有关责任人追查。第十二条各银行营业单位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残损人民币兑换的规定,认真办理残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提高人民币整洁程度,便于真假人民币的识别。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反假币工作。发现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禁止的行为,有权检举揭发并予以制止。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假币,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进行查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支持和配合。第十五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业和事业单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当地人民银行许可,可以没收假币:
(一)收款人员有鉴别假币的业务知识;
(二)配有人民币反假鉴别仪器;
(三)有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假币没收证》和统一规定的《假币》印章。第十六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业和事业单位在没收假币时,必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当场鉴定并询问假币来源;
(二)当场在假币正反面加盖《假币》印章;
(三)当场开具《假币没收证》,一份交假币持有人,一份留存备查。第十七条《假币》印章为长方形,长为5厘米,宽为2.5厘米,印章上方刻有“假币”字样,下方加刻没收单位名称或行号。
《假币没收证》的主要内容:持币人姓名、单位、身份证号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及其号码、假币币别、券别、张数、冠字号码、总金额、没收单位名称、负责人、经办人姓名和单位印章。第十八条持币人对没收假币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人民银行提出申诉,由当地人民银行裁决。确属真币的,由原没收单位全额退还持币人。第十九条各单位没收的假币,应当登记造册,并定期填具清单,全部送交当地人民银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人民银行对收缴的假币应当进行鉴别,确因没收单位有误将人民币当作假币没收的,由没收单位全额退还,原错没收加盖有《假币》戳证的真币作损伤券处理。第二十条凡生产人民币反假鉴别仪器的企业,应经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和广东省技术监督局联合审批,发给“人民币反假鉴别仪器生产许可证”后方能生产。各金融机构及收付现金较多的单位均应配备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人民币反假鉴别仪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