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物业管理条例第几条规定物业费支出要公示
1.物业费的计算:2008年1月起计算。当你取了钥匙,签了商品房的验房书、填写了客服资料就视为交房完成。具体收多少,收多少时间看你的物业前期服务协议。如果当初再验房时发现问题(重大质量问题),那就需要与开发商,物业沟通、谈判。物业费的计算缴费时间会有推迟,具体时间已整改完毕为准。
2.对于毛胚空置,首先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中只明确了你必须缴纳的义务,并没有提及具体的方面。这个要看当地省份的物业管理条例,如果没有那就看市一级的物业管理条例。如果都没有,那只能依照前期服务协议的内容,就行缴纳。一般行业内认定你空置,水电读数为零式按70%收取。
3.我说一下,没有物业法这个法。接触这个行业多年就没听过这个法律,真不知道哪家哪个政府部门制定的(笑)。物权法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国务院的物业管理条例中第一章第7条也明确表示:按时缴纳物业费用
以上说明交是肯定要交的,但拿一张a4的新闻复印件就没什么效力。媒体的解读不是司法解释只能参考下没什么用。物业作为经营性的企业,只对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区域水、电、煤起到养护保养的权利,并无权限制用户开通。再说物业交付,水电煤路四通是必要条件,这四个条件没有连交付条件都够不上。你的情况我只能怀疑物业关闭了,这个可以找相关职能部门(当地的房管局等)、110、媒体甚至出一份律师函寄给物业都可以。
4.上面都已经说了这里就不再累述,我很奇怪律师怎么也说物业法,他因该清楚这一块只有物权法才对。补充一定,房屋装修完毕不去住。也可以认定空置,具体看你的水电。
最后说一句,强龙不压地头蛇,不要把对方逼太急,适可而止。必进你以后长期住下去,物业也会经常和你打交道。大家都撕破脸,很麻烦的。
❷ 物业费收支情况要公示吗
要公示的,以宁波为例:
根据《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公布,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业主反馈意见和建议的处理情况。
物业服务企业实行物业服务酬金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公布物业管理各项资金的收支情况;实行包干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公布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相关场地经营所得的收支情况。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每年三月底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公布管理区域内上一年度的相关物业经费收取、使用等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2)自管物业如何公布费用扩展阅读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也就是说,物业公司不仅有义务公布物业费的收支,花费用处,余额等明细情况,在业主提出质询时,也应当及时答复。
❸ 物业费公示规定
物业费公示规定:
1、公示时间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每年三月底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公布管理区域内上一年度的相关物业经费收取、使用等情况,接受业主监督。为促进物业服务企业的规范运营,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每年3月底前在小区醒目位置进行财务公示,并将公示材料送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送社区居委会;
2、收费方式与公示内容规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收费方式不同,需要公示的范围也是不同的。实行包干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公布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相关场地经营所得的收支情况;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公布物业管理各项资金的收支情况;
3、公示方式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着位置,将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和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和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有关情况进行长期公示,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4、异议处理规定。如果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公布的物业经费收支情况有异议的,物业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❹ 物业公司是否有义务及时公布每月收取的物业费的收支,花费用处,余额等明细情况
有义务公布的。
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有规定:
第十二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也就是说,物业公司不仅有义务公布物业费的收支,花费用处,余额等明细情况,在业主提出质询时,也应当及时答复。
(4)自管物业如何公布费用扩展阅读
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中的义务主要有:
1、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依法经营;
2、接受业主委员会和全体业主的监督;
3、重大的管理措施应当提交业主委员会审议,并经业主委员会认可;
4、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❺ 物业是否要将收缴的管理费的收支情况向业主公布
1、这个是有必要的向业主公开的;
2、《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❻ 我的物业费怎么能交给私人账户
“这个业委会没资格收我的物业费,他们把业主的钱都交到私人账户上了。”家住南京汉中门大街23号小区的业主武某因拒交物业费被业委会诉至公堂,法院再审判决武某补交8年物业费及电梯费3000余元,强制执行,并驳回再审申请。武某不服,向建邺检方申请抗诉,申称判决不公。昨天下午,南京建邺区人民检察院召开由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特约检察员参加的听证会。
8年拒交物业费,被业委会告上法庭
扬子晚报记者从听证会上了解到,汉中门大街23号小区是一个老小区,2007年前由金贸物业管理,后来因为小区业主不满物业服务,就炒掉了物业公司,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小区物业由业委会自治,收费标准参照原先的0.3元每平方米每月,而被告武某认为业委会不具备法人资质,没有收费资格,因此长达8年没交物业费,业委会成员多次上门协调未果,于是将武某告上了法庭。记者在建邺区人民法院再审民事裁定书上看到,业委会诉被告武某物业合同纠纷案审查终结,认为
“23号业委会”虽尚未领到民政部门颁发的基层民间组织备案证书,但依法具备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向业主收取因自管物业产生的费用不违法,故驳回了武某的再审主张。
业主:
物业费怎么能交到私人账户
听证会上,业主武某辩称,第一,不交物业费事出有因,作为公款的物业费不能交到私人账户上,不能交到没有合法手续的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23号业委会”不是法人单位,业委会主任自然也不是法人代表,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不符合起诉条件。其二,“23号业委会”并未获得民政部门颁发的基层民间组织备案证书,属非法业主委员会,没有物业管理资质,更没有开立银行基本账户,无法保障自己安全,所收取费用均在私人账户上,有公款私存,违反财务管理制度之嫌。其三,业主武某至今从未与业委会签过物业服务合同,因此判决书依据民法通则84条判决“服务合同纠纷案”不成立。其四,“23号业委会”还将电梯入口安装了防盗门,刷卡才能坐电梯,凡是没缴纳物业费的业主都没有卡,武某家住3楼,因没有门卡,长年没有坐过电梯,何来的电梯费?
业委会:
业主不交物业费,对交费的业主就不公了
对此,参加听证会的“23号业委会”高副主任解释,应该承认,武某所称,有一些的确如实,比如民政部门至今没有核发基层组织备案证书,主要是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出台相关政策,但业委会是经过小区八成以上业主同意选出来的,按照业主议事规则,规定业委会成员是7人,但其中有两人房产证不符合要求,所以目前业委会成员是5人,另两人是候选人员。关于“私人账户”,高副主任表示,也是“法人问题”的后遗症,因为没有公共账户,只能暂时存入小区一位业主会计账户上,但账目收支定期公布,并接受街道社区和业委会成员监督,应该说是公开透明的。这位业委会负责人认为,不管什么原因,物业费还是要交的,如果有人不交,那么对交费的业主来说就不公了。
听证会:
业主该有“规则意识”小区可聘请法律顾问
参加听证会的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潘亚平认为,在一些业主眼里,“业委会”就该与物业“对着干”,其实,双方目标应该是一致的,业委会成员应该是志愿者,但实际上,不少满意小区服务的业主都不吭声,而跳出来喊得多为不满意的业主。不管小区物业服务如何,既然是选出来的业委会,制定的业主规则,大家都要遵守,这就是规则意识。致邦律师事务所朱网祥认为,每个小区的纠纷背后往往隐藏了一个有代表性的类群纠纷,检方应尽早提请相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比如此案中业主甚至提出“物业服务不好,对房子升值也有影响,还要交什么物业费”的观点。对于老旧小区自治,相关部门不妨聘请一些法律顾问介入公共治理中的一些纠纷,应急处理小区的矛盾。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7-04-01,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搜狐焦点为您提供全面的新房、二手房、租房、家装信息
❼ 物业入住之后多久要公开物业费用使用明细
有义务公布的。 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有规定: 第十二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
❽ 小区物业费涨价怎样公示
不一定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❾ 物业费收支如何公示
物业收入一般是三大块
1是经营性收入:一般是房租啦或者摊位费啦什么的!这个事隐性收入不公示!
2是物业费收入:这个简单计算总面积减去未交费的就是了!
3是公共收费:例如公摊电费啦什么的!出基价,看电表就是了!
支出嘛!一般是五大块
1公共设施:包括电梯、水设备、电设备、化肥池管道等的维护、维修、保养、备件清理费用。
2安保费用:例如防洪防火秩序维护等的设备、训练、维护、保养费用。
3办公支出:包括人员工资、办公支出什么的等等啦。
4其他隐性费用:包括赔偿了什么的。烧香费不算在里面。
5外部支出:包括外协单位的各种支出例如电梯年检啦、二次供水检测检查啦之类的。
❿ 物业费公示规定
物业费的收支情况是否需要公示?不同的收费方式(包干制和酬金制),对公示的内容有什么影响?业主如果对物业的公示有异议,该怎么办?
案例:王先生入住小区已经3年多了。他对小区物业费的公示情况不大满意,每年的公示都很简单,只有公共收益的使用情况。而且,张贴的位置也不显眼。王先生认为:作为业主,自己有知情权,物业公司应该公开物业费的收支情况。但物业工作人员告诉他: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小区物业费采用包干制收费方式,只公示小区公共收益的使用情况,其余内容不需公示。解答:
1、公示时间规定。《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每年三月底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公布管理区域内上一年度的相关物业经费收取、使用等情况,接受业主监督。为促进物业服务企业的规范运营,余姚市参照《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阳光物业”工作的指导意见》(甬建发〔2017〕135号)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每年3月底前在小区醒目位置进行财务公示,并将公示材料送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送社区居委会)。
2、收费方式与公示内容规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1)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2)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收费方式不同,需要公示的范围也是不同的。(1)实行包干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公布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相关场地经营所得的收支情况;(2)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公布物业管理各项资金的收支情况。
3、公示方式规定。《关于印发宁波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甬价费〔2012〕24号)第二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着位置,将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和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和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有关情况进行长期公示,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4、异议处理规定。《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如果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公布的物业经费收支情况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答复和说明;如果业主委员会或者十名以上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公布的物业经费收支情况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作书面答复和说明;业主委员会还可以委托审计单位进行审计,费用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列支。温馨提醒:目前,居民住宅小区的物业费主要以包干制收费方式为主。实行包干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公布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相关场地经营所得的收支情况,主要涉及公共收益内容和公共收益用途:
1、公共收益内容。主要包括公共区域的广告收益,小区公共区域的停车位收益,利用公共配套如活动场地、游泳池、会所等经营收入,物业经营用房的收益等。
2、公共收益用途。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