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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民共建费用进什么科目

发布时间: 2022-07-02 14:37:37

⑴ 士官学校要怎么考,需要什么呢!需要什么条件

在考试前会让你选择好报名方向,是考士官学校还是军官学校,只能选择一个。但是还有一类,就是报考生长干部兼报士官大专的考生,先参加生长干部录取排队,未录取的再参加士官大专录取排队,称之为“官改士”。

当兵后报考军校的条件:

1、目前军校从部队战士中招生的数量逐年减少,录取的可能性相对较低。

2、义务兵服役满1年以上方可报考军校,士官服现役则须在3年以下。对士兵的年龄要求是:报考机要、护理专业的士兵,年龄应当在二十周岁以下,报考其他专业的士兵年龄应当在二十二周岁以下(截止到当年1月1日)。对于少数民族的士兵,年龄可以放宽一岁。

3、士兵考生应当具有高中文化程度或者同等学历。但培养运动员或者少数民族干部的个别专业还可以招收初中毕业文化程度的士兵。

4、考试科目有文化:数学、物理、政治、语文和外语;体能:单双杠、手榴弹、中短跑、5公里武装越野;专业:本人在部队从事专业的基本内容。

(1)军民共建费用进什么科目扩展阅读:

军队院校招收士兵学员对象为:

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同等学力、未完成国家高等学历教育的在校大学生士兵。高中生士兵年龄不超过22周岁(截止当年1月1日),在校大学生士兵年龄可以放宽1岁;义务兵考生必须服现役满1年,士官考生必须服现役满2年、不超过3年,且在本军级单位工作满半年(截止当年6月30日)。

军队院校专升本的规定:

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经省招生办公室专科统一录取且取得全日制专科学历的毕业生士兵,可以参加全军统一组织的本科层次招生考试,录取的入有关军队院校学习,学制2年,毕业合格的列入年度生长干部毕业学员分配计划。报考条件、考试组织、录取办法等另行规定。

优秀士兵保送入学的规定:

大学毕业生士兵参加优秀士兵保送入学对象选拔,年龄放宽1岁,同等条件下优先列为优秀士兵保送入学推荐对象,选拔办法按照优秀士兵保送入学有关规定执行。大学毕业生士兵保送入学对象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安排6个月任职培训;具有专科学历的,安排2年本科层次学历培训。

⑵ 武警部队财务管理审计领导讲话材料

一、当前武警部队财务管理工作的现状

我国武警部队的财务管理工作在总体上是能够满足武警部队管理的需要的,但是由于财经纪律观念不强、财务制度不落实等种种原因,仍然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是武警部队缺乏专职高素质财务人员。现专(兼)职人员会计人员很多也没有经过专业培训,而且调换频繁,不能保持相对稳定;个别地方甚至未配齐会计出纳,会计出纳集于一人,章、款、账一人管理,毫无内部控制可言,不能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

2、是会计基础工作较为薄弱。原始凭证不符合要求,会计科目有白条、收据报销现象;会计、出纳记账不及时,尤其是出纳账,借款不登记,白条抵库现象比较普遍;账簿设置不符合要求、会计科目设置不准确,不能准确地反映经济业务内容;超范围使用现金,现金余额过大,不安全因素增多等。

3、是武警部队经费开支随意性较大,经费预算或预算制度不落实,造成资金开支随意性大。特别是向社会收取的赞助费开支不严格,主要用于发放福利和招待,不能用于弥补正常经费不足和改善战士伙食。

二、加强武警部队财务管理的措施

针对以上武警部队财务管理中的问题,我们认为以下措施是十分必要的:

1、规范经费预算核算中会计科目的设置和应用

①预算经费核算:预算经费主要是指武警部队核拨的公用经费和生活费,按照会计科目统一设置的原则,武警部队常用的会计科目主要有九个:公杂费、给养器材费、差旅费、水电费、训练费、取暖费、政治工作费、卫生事业费、机动费。根据武警部队的特点,可以增设或删除一些科目。

②预算外经费核算:预算外经费主要包括设施设备费和武警部队事业开发收入两块。根据规定:核算设施设备费应设立“应缴预算款”单独反映,贷方反映日常收到的设施设备款,借方登记设施设备费上缴财政的数额,年终一般无余额。对于事业开发收入,一般有以下四个科目就够了:房地产出租收入、教育培训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其他收入主要核算武警部队与地方单位军民共建或者单位捐助等形式收入的款项。

③地方财政拨款核算:武警部队和地方财政的经费报领关系主要是武警部队工作的业务费和日常公用支出以及不常发生的武警部队基本建设费。武警部队应根据政府预算收支的规定合理运用科目,建立健全帐薄,规范核算,定期向财政报表。及时反馈经费使用信息,接受财政监督,真正发挥财政经费的保障作用。

2、建立健全以武警部队内部财务管理为中心的内控制度。

①实行财务公开。由于经费存在多渠道拨款的现象,经费投向投量缺乏透明度。从经费管理上,增强透明度有利干通盘考虑解决执勤、生活的急需问题,有利于提高经费综合使用效益和保障能力,防止决策失误和滥用职权。

②是加强经费预算管理,做好事前计划。编制预算时,要了解所供各部门、各单位工作任务,细化量化部门预算,做到预算的科学性。执行预算时,要坚持按预算确定的项目、金额执行,保证预算的严肃性,不得盲目超预算;确需追加预算的,应按一定的审批权限,经单位领导批准后追加执行。要实行全过程预算监督,要对所供各部门、各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认真的考核,并以此作为下年度预算制订的参考依据。

③是认真执行经费标准,严把支出审核关。应严格按照全军统一的生活费标准和武警部队公用经费标准,审核各项经费支出。财务人员必须做到“报销凭证真实,内容完整,手续完备,开支合理”,堵塞经费开支的漏洞。随着武警部队后勤改革的日益发展,住房分配货币化、军人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出台,很多涉及到广大官兵切身利益的政策,需要会计人员按标准规定去审核和监督。加强经费收支管理,严格财经纪律。各项收入、支出,都要如实反映到账簿,支出进行明细核算,严禁账外账,私设小金库、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的现象。

④加强培训,提高财务人员的素质和理财水平。财务人员除要具备较扎实的专业知识之外,还要求熟悉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对武警部队外部环境有一定的观察和预测能力以及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熟悉基本财务理论,掌握武警部队现行财务标淮,增强业务技能,不断提高财务人员业务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武警部队机关的财务主管部门要采取专业培训与业务指导相结合的方法,从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人手,坚持通过每月报账制度,帮助他们解决业务上的问题和难题,帮助他们掌握经费使用、核算、监督的管理方法,宣传普及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知识。同时加强岗位练兵,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业务技能,培养一支既精通业务又有一定思想觉悟和较强事业心的财务干武警部队伍。

3、完善武警部队财务会计监督体系

①是坚持开展财务检查,促进财务规范化。武警部队财务检查,是会计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应坚持定期财务检查制度。通过检查各单位的资产安全完整和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指导考核武警部队财务管理情况,及时发现各单位在会计工作和财务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并督促其定期整改,促进财务规范化建设。

②是加强固定资产管理,保证实物资产安全。要改变重钱轻物、重购轻管的思想,要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账簿记录制度、职责分工制度、固定资产处置制度、定期盘点制度、维修保养制度,另外,对需要投保的固定资产(如汽车),还要建立固定资产保险制度。对其他一些办公用的低值消耗品,也应加强管理,以切实保证各级武警部队的实物资产的安全完整。

③是落实经济责任审计,客观评价任期业绩。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应考虑:被审计对象的主要职责、党委的要求、纪检干部部门反馈的问题等。审计的重点包括: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资产负债的存在性、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财务收支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审计应采用查账与调查相结合的方法,以查账取证核实的事实为依据,按照全面性、客观性、历史性原则,界定评价被审计对象的工作业绩。

⑶ 在部队立三等功,退休时有什么待遇

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一次性退役金,以及享有其他退役士兵优惠,具体如下: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二十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具体工作。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

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

国家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

第二十三条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四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

第二十五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六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第二十七条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3)军民共建费用进什么科目扩展阅读

评选要求

(二)战斗中英勇顽强,坚决执行命令,模范遵守战场纪律,完成作战任务成绩突出,或者主动掩护、抢救战友,事迹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着,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着,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三)战斗中勇于克服困难,积极主动、迅速有效地提供后勤、技术或者其他作战保障,对完成作战任务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着,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着,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四)坚决执行上级命令,正确指挥,密切协同,在组织指挥完成作战任务中,表现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着,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着,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五)年度军事训练成绩优异,被旅、师、集团军(相当等级的部队)树立为军事训练标兵的,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训练大纲》规定科目的比赛中,获得集团军(相当等级的部队)或者海军舰队、海军航空兵、军区空军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综合成绩前三名的,可以记三等功。

被军区级单位树立为军事训练标兵或者获得军区级单位综合成绩前三名的,可以记二等功;被树立为全军军事训练标兵或者在全军军事训练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六)积极参加教育训练改革和技术革新、技术改造,对提高教育训练质量、促进部队建设有较大贡献,其成果被批准在集团军(相当等级的部队)或者海军舰队、海军航空兵、军区空军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推广应用的,可以记三等功;有重要贡献,被批准在军区级单位推广应用的,可以记二等功;有重大贡献,被批准在全军推广应用的,可以记一等功;

(七)在完成重大科研试验、远航、导弹发射、战役演习等任务中,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着,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着,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八)在战备值班、执勤中,及时发现和正确处理重要情况,保证完成任务或者避免重大损失,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着,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着,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九)在边防、海岛或者高原等艰苦地区,不畏困难,安心工作,成绩突出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着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着,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十)在执行急难险重任务中,或者在其他紧要关头,勇敢沉着,不怕牺牲,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着,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着,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十一)在完成施工、生产任务中,科学管理,勤俭节约,确保优质、高产、安全、低耗,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着,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着,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十二)在开展政治思想工作,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证部队的集中统一和各项任务的完成方面,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着,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着,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十三)在拥政爱民、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参加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中,有较大贡献的,或者长期坚持为人民群众做好事,或者勇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奋不顾身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事迹突出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着,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着,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十四)精心使用、保养武器装备和维护军事设施,勇于同私藏、破坏、盗窃武器、弹药、装备和危害军事设施安全的行为作斗争,或者在武器装备的监造、验收中避免重大质量问题,事迹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着,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着,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十五)预防和避免事故、案件,使国家、军队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事迹突出,有较大贡献的,飞行员达到规定的安全飞行时间和技术等级的,或者各种车辆、机械的驾驶员和操作手,多年安全无事故,并被集团军(相当等级的部队)以上单位树立为标兵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着,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着,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十六)保守、保护秘密,坚决同泄密行为和敌特的窃密、渗透活动作斗争,事迹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着,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着,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十七)在教学、科研中,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或者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或者获得军队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或者多次获得军队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项目的首要完成人,可以记三等功。

功绩显着,有重要贡献的,或者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或者获得军队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以上项目的首要完成人,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着,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或者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以上项目的首要完成人,可以记一等功;

(十八)在医务卫生工作中,救死扶伤,热心为官兵服务,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着,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着,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十九)坚持文艺工作的正确方向,长期深入基层,深入边防、海岛、高原等艰苦地区,为部队服务,或者创作出优秀作品,为活跃部队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着,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着,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二十)在体育比赛中,个人或者集体项目的主力队员,在全国、全军运动会上取得优异成绩的,可以记三等功;在世界级或者亚洲运动会上取得优异成绩的,可以记二等功;在奥运会等重大世界级运动会上夺得金牌或者打破世界纪录的,可以记一等功;对取得上述成绩作出突出贡献的教练员,可以给予相应的奖励;

(二十一)在学习政治、军事、科学、文化、技术,履行职责、钻研业务,艰苦奋斗、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秉公执法,严格要求、科学管理,尊干爱兵、团结互助等方面,成绩突出,或者机关工作人员为首长正确决策提出重要建议等方面,表现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着,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着,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二十二)连续多年被评为优秀士兵(优秀学员)的,被评为集团军(相当等级的部队)以上单位基层建设标兵连队、标兵单位或者获得集体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单位主官,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着,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着,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二十三)其他方面表现突出,与上列各项记三、二、一等功的事迹、贡献和影响相当的,可以分别记三、二、一等功。

第十八条单位遵守纪律,有下列表现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记功:

(一)完成作战任务,战绩突出,或者完成作战保障任务,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战绩或者功绩显着,对作战胜利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战绩或者功绩卓着,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二)战备、训练工作落实,在重大军事行动或者完成军事训练以及各种执勤任务中,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着,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着,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三)在完成急难险重和其他特殊任务中,组织严密,作风顽强,不畏艰险,连续奋战,为保护国家、人民和军队的利益,做出突出成绩,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着,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着,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四)在完成施工、生产任务中,周密组织,科学管理,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着,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着,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五)全面落实条令、条例,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令行禁止,秩序正规,团结紧密,士气高昂,连续多年无案件和等级责任事故,正规化建设成绩突出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着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着,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六)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革命军人,或者在拥政爱民、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开展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中,成绩突出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着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着,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七)加强基层全面建设,成绩突出,被集团军(相当等级的部队)或者海军舰队、海军航空兵、军区空军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树立为基层建设标兵连队、标兵单位的,可以记三等功;被军区级单位树立为标兵连队、标兵单位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着,在全军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八)圆满完成教学、科研任务,并在教学改革和科研中,取得突出成绩,对推动、指导教学工作和部队建设、国防建设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着,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着,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九)文化、新闻、出版、体育等单位,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热心为部队服务,成绩突出,为国家和军队赢得荣誉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着,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着,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十)其他方面表现突出,与上列各项记三、二、一等功的事迹、贡献和影响相当的,可以分别记三、二、一等功。

第十九条个人或者单位遵守纪律,在作战或者其他方面,功绩卓着,有特殊贡献,在军区级单位、全军、全国有重大影响和推动作用,堪称楷模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三等功

⑷ 军队里哪些什么一等功二等功的用来干嘛怎么获得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奖章制度,是军队革命化、正规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国家奖励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通过颁发勋章、奖章和纪念章,极大地激发了人民解放军全体官兵的荣誉感和上进心。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功章的目的在于维护纪律,鼓励先进,调动官兵的积极性、创造性,发扬爱国主义、共产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保证作战、训练和其他各项任务的完成。军队对于有突出贡献或者战绩的人员,重要的一项奖励就是颁发纪念章,勋章或者证书,这是一种军人身份的象征,也是激励军人气势与上进心的一项手段。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功章即立功奖章分为:一等、二等、三等,每年评定一次,通常由群众评议,党委(支部)和领导机关审查批准,必要时可由领导机关评定。评定后,庆功报喜,授奖,获得立功奖章者,均发给总政治部统一印制的奖章证书,并将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存入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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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枚枚勋章、奖章、纪念章,凝聚的是官兵们奋勇拼搏的精神,镌刻的是无上的荣誉。

军人的荣誉感向来是激发军队战斗精神、提高战斗力以及维护内部团结稳定的关键因素,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中就提出了“崇尚荣誉”。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奖章制度,正是军队革命化、正规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国家奖励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

通过颁发奖章、勋章和纪念章,可以极大地激发官兵的荣誉感和上进心,调动他们建设国防、保卫祖国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他们发扬爱国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奋勇争先,建功立业,从而能够有力地促进军队的国防建设,充分发挥奖励工作的激励导向作用,从而更好地调动广大官兵立足本职、建功军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一代又一代的官兵们在奖章制度的鼓舞下,在各自的岗位上坚持爱军精武、争创一流,书写了中国军人的传奇与丰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