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费用明细 » 基础设施配套费用怎么算
扩展阅读
复合肥零售店怎么定价格 2025-08-08 05:44:29

基础设施配套费用怎么算

发布时间: 2022-07-02 01:29:18

‘壹’ 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什么

基础设施建设费主要指道路与桥梁、自来水、污水、电力、电信、热力、燃气、绿化等的建设费用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是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强制征收的一种政府性基金,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共用设施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二十九条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贰’ 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市政配套费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内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包括:
城市供水、城市排水管道设施、公交、市政设施,城市环卫设施以及其他
市政公用设施),二是城市消防设施建设费。

(一)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收费范围、标准

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收费范围: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的各类建
设项目及扩建的新增面积部分或原属于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用途
的,均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
(二)城市消防设施建设费收取范围和标准

城市消防设施建设费收取范围:
在城市建设的建筑项目。
收费标准为:
按建筑面积民宅每平方米收取1元,
其他建筑每平方米收取2元。

市政配套费是指政府为建设和维护管理城市道路、桥涵、给水、排水、防洪、道路照明、公共交通、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燃气、园林绿化、垃圾处理、消防设施及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等市政公用设施(含附属设施)所开征的费用,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充。

‘叁’ 什么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什么是土地开发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常说的市政配套费,对所有房产项目在开工报建时收取,土地开发配套费在征地时收取,是土地价的一部分。

初审:经办人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实地调查情况及本局成本队的成本监审意见,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如资料不合格制作补证通知书。

审核:分管领导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意见。

一般流程:

1、受理:申请人到相关物价局提交申请材料。经办人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的发《缺件通知单》,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承诺单》。

2、实地调查:经办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调查,发现条件不合格但可以整改的出具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整改报告 → 验收。

成本监审:经办人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成本监审,作出成本监审意见。如资料不合格制作补证通知书。

‘肆’ 有谁知道重庆市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

次城市建设配套费具体调整为:按建筑面积计算,主城范围内,每平方米由110元调为140元;主
城外都市圈内区域,由80元调为110元。其它地区由各区县自行确定,不得超过都市圈征收标准。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昨日称,本月17日前已申报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城市建设配套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教育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包括城市主干道及附属桥涵、城市立交、隧道、消火栓、路灯、绿化、环卫设施、公交停车港等建设和中小学危房改造、“普九”义务教育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据介绍,2000年7月1日,重庆市施行的标准为:主城区每平方米44.28元;主城外由区县制定,每平方米20元-44.28元。2001年11月14日重庆市进行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的第二次大幅调整,标准为主城(600平方公里)内由按建筑面积44.28元/平方米计征调整为110元/平方米计征;主城以外都市圈(2500平方公里)以内的区域按建筑面积80元/平方米计征;其他区县(自治县、市)自行决定具体收费标准,但不得高于都市圈的征收标准。(完)

‘伍’ 河北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标准

河北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住宅建设项目,未纳入城市综合开发的,按建设项目新建或扩大面积部分每建筑平方米收取53.8元;已纳入城市综合开发的,按城市综合开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非住宅建设项目,按建设项目新建或扩大面积部分每建筑平方米收取38.3元,其中工业项目20元。远离城市建成区且生产、生活配套设施自成系统的建设项目每建筑平方米收取11.5元。

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改建的建设项目以及学生公寓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省政府或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规定减免此项收费的其他建设项目,按规定执行。除以上规定外,仍须减免此项收费的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县级市及各县建制镇收费标准由你市在不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情况下核定,并报省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除上述规定处,不得另外收取任何名目的配套费。

(5)基础设施配套费用怎么算扩展阅读

1、主城区的规划建设项目,按新建或扩大面积部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

2、建制镇主城区规划外的建设项目,按新建或扩大面积部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

征收部门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所征收的资金纳入非税专户,并及时上缴区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拟建项目向政府城市建设、城市管理部门交纳的市政公用配套设施费,主要包括门前城市主次干道、给排水、供电、供气、路灯、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等项目的建设和维护,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充,与各项城市建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什么单位收取的,收费标准是多少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城市规划建设局单位负责收取的。

费用收取必须严格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制定的标准征收,通常是由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后,然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凭缴纳配套费的审核表,最后到行政管理服务中心一次性缴纳。

其具体管理方法如下:

省、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监督指导工作。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6)基础设施配套费用怎么算扩展阅读: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意思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它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其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

‘柒’ 长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7修正)

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用于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道路、桥梁、燃气、公共交通、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公共消防、交通标志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维护的专项资金。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不含双阳区、九台区)范围内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第四条市财政部门是配套费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配套费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配套费的具体征收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各开发区自行征收本辖区的配套费,所征收的配套费全额上缴市财政。按照本市市区管理体制需要向各开发区返还配套费的,由市财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返还。第六条市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各开发区(以下简称征收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省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征收配套费。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改变配套费征收对象和征收范围;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者撤销配套费。第七条新建建设项目的配套费按照房屋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配套费按照新增建筑面积征收。
建(构)筑物或者原属于减征、免征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用途的,按照其改变用途后的建筑面积补缴配套费。第八条配套费应当列入建设单位建设项目设计总概算,纳入建设项目成本。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向征收部门缴纳配套费。第十条单体建设项目,应当一次性缴纳配套费。但单体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证核发的,可以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建筑面积缴纳配套费。
非单体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建筑面积,分次缴纳配套费。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应当对配套费缴纳情况进行查验。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确认的建筑面积与施工许可前确定的建筑面积不一致的,建设单位应当申报复核配套费。征收部门核定后,对增加的建筑面积,按照规定的标准补征配套费;对减少建筑面积多缴的配套费,由征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实后,按照规定程序和缴纳时的标准予以退还。第十二条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减征、免征、缓征配套费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向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未在规定时限办理减征、免征、缓征配套费手续擅自施工的,按照未缴纳配套费的规定处理。第十三条欠缴配套费的建设单位主体发生变更的,欠缴的配套费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追缴。欠缴配套费的建设单位被撤销的,欠缴的配套费由其撤销单位承担。第十四条配套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配套费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不得截留、坐收坐支和挪作他用。第十五条征收部门征收配套费应当使用省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财政票据。
未按照规定开具财政票据的,被征收人有权拒绝。第十六条征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配套费征收管理情况和资料。第十七条征收部门应当简化配套费征收程序,制定工作流程,并在缴费窗口向社会予以公布。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缴纳配套费的,由征收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十九条征收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12月20日起施行。

‘捌’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一项费用。一般按新建,扩建,改建的面积作为征收基数,每平方的价格各地不同。同时,一般规定可以减免的建设项目,有些项目能否减免不明确,可以提出申请经过审批可能减免。 基础设施配套项目所包含的内容各地又有很大差别,有些没有包含的项目会另外收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五条
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第四条
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玖’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什么收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它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其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共用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燃气、污水处理、集中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等设施的建设。
1、受理:申请人到相关物价局提交申请材料。经办人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的发《缺件通知单》,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承诺单》。

2、①实地调查:经办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调查,发现条件不合格但可以整改的出具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整改报告 → 验收;②成本监审:经办人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成本监审,作出成本监审意见。如资料不合格制作补证通知书。

3、初审:经办人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实地调查情况及本局成本队的成本监审意见,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如资料不合格制作补证通知书。

4、审核:分管领导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意见。

5、价审委会审:物价局价格审议委员会在2个工作日内召开价格审议会议进行会审。

6、局长签批:经办人在在1个工作日内根据价格审议会议的会审结果,按照规定的程序拟写发文稿,报局长签批。联系人将发文稿送县财政局会签。

7、上报县政府:经办人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文件报县政府。

8、办理转发政府文件:经办人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转发县政府文件的发文工作。联系人将发文稿送县财政局会签。

9、办结:经办人在1个工作日内印发文件。

注:①县政府审批、财政局会签和成本监审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期限内;②依法需检验、检测、专家评审等所需时间和补证及不合格但可以整改的整改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期限内,过期不改正或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拾’ 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适应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市、县、建制镇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各种房屋建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强制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应当用于城市道路、桥涵、给排水、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消防、供气、供热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再收取给排水、电、气、热、道路等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第三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设区的市的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权限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第四条省、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监督指导工作。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进行监督、审计。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以下范围和标准征收:
(一)在贵阳市南明区、云岩区、小河区以及金阳新区城市规划区和贵阳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建、扩建经营性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0元;新建、扩建生产性设施和机关行政办公楼,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0元;新建、扩建住宅和公益服务性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贵阳市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执行本条第(三)项确定的征收标准。
(二)在贵阳市以外的其他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经营性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新建、扩建生产性设施和机关行政办公楼,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元;新建、扩建住宅和公益服务性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元。
(三)在县(市、特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经营性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元;新建、扩建其他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元。
(四)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新建、扩建房屋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
经济适用住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具备社会福利性、公益性的非营利性质的建设项目,应当减缴、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缴、免缴范围见《减缴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目录》。
减缴、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七条根据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减缴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目录》可以由省价格、建设、财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第八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单位应当在收费场所公示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以及减缴、免缴目录。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单位应当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费。第九条新建、扩建各种房屋建筑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有征管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行政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项目核准报告或者项目备案通知),以及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文件和经规划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按上述资料确定的房屋建筑使用性质和建筑面积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对原房屋建筑进行扩建的,按扩建面积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十条申请免缴、减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有征管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免缴、减缴申请,并提供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资料。
受理减缴、免缴申请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减缴、免缴条件的,应当作出准予减缴、免缴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减缴、免缴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减缴、免缴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由市、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使用计划拨付。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使用计划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