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疫情防控是否纳入安措费
纳入的。
疫情防控纳入安措费的。
同时住建部明确:因疫情防控增加的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
Ⅱ 疫情期间国家发生的费用哪些属于固定成本哪些属于变动成本
1、疫情期间国家发生的费用属于固定成本有防疫人员工资以及百姓日常开销,防疫设备的日常维护。
2、疫情期间国家发生的费用属于变动成本有新增病患的花费,区域核酸检测材料以及人工成本。
Ⅲ 疫情防控费用属于安全经费吗
是的。员工出差核酸检测的费用我们公司是计入安全费用科目,列入公司安全费用支出。
安全生产经费用于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消除公共安全隐患、公共安全事故赔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安全科技研究、宣传教育和安全监管等工作投入。
安全生产费属于生产成本的一部分。提取的时候:
借:生产成本——安全生产费。
贷:专项储备。
发生费用的时候。
借:专项储备。
贷:银行存款。
相关规定:
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计入盈余公积(专项储备)。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盈余公积(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资产的成本冲减盈余公积(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预计安全生产费的期末余额,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盈余公积——专项储备”列示。
Ⅳ 公路工程疫情费用如何计入
公路工程疫情费用计入各个地方不同,一般发承包双方按照签证计算。
疫情防控费用由承发包双方按实签证,计入工程结算,该费用仅计取增值税。疫情防控费应及时、足额支付。因疫情原因,项目被要求停工且临时封控工地,工地内部在场施工人员被隔离在工地现场,该期间的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应按照人社部门的规定计取,列入其他项目费。
Ⅳ 核酸检测费用计入什么科目
可以通过管理费用--防疫费科目核算。
入管理费的情况:应当地政府要求,如果要求员工必须在接受核酸检测并获得阴性结果后才能上岗,那么企业需承担费用,且能列入管理费用(但不属于职工薪酬)。
入成本费的情况:如果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疫情防控、保护员工安全健康为员工支付的核酸检测费用,可以计入成本费用类科目。
入福利(或劳保)费的情况:针对出差员工的核酸检测费用,税局有两种答复。检测费用可作为差旅费全额扣除;除出差以外的员工在发生检测费用后,需按照福利费或劳保费扣除。
会计凭证分录注意事项
摘要内容反映的记账事项要详实全面:比如报销凭证,摘要应注明是谁报销、什么时间用于什么事项什么性质的费用。比如“张三报销4月份巡店交通费”,“李四报销招待某某公司业务人员招待费”。
摘要要尽量反映会计人员进行交易事项的确认或会计估计的思路,尤其是调账凭证:比如补提摊销费用,除了要制作能反映整个补提摊销费用来龙去脉的附件以外,在录入凭证摘要时,要说明主要的补提原因、补提的期间等信息。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会计分录
Ⅵ 中国支出新冠疫苗费用1200余亿元,这些费用由谁来承担
Ⅶ 社区防疫费用有什么标准
根据相关资料查询显示:1、临时性工作补助标准为:直接接触病例的每人每天300元,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每人每天200元。
2、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
Ⅷ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企业防疫费用怎么入账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企业防疫费用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管理费用是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以及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薪酬、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行政管理部门负担的工会经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技术转让费、研究费用等。企业生产车间(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也作为管理费用核算。
Ⅸ 疫情防控支出科目
疫情防控支出科目应属于“特别支出”,以疫情防控消耗性费用、设备设施等为主.
Ⅹ 疫情口罩算办公费还是福利费
疫情期间公司给员工买口罩是为了保证职工安全,给职工发的口罩是为了职工在特殊环境下作业而开支的,应该计入劳动保护费范畴。并且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但是,如果公司没有直接发放口罩,而是发放口罩补贴让员工自行购买,这就不能计入管理费用科目了,而是要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的职工福利费子科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