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一般企业纳税筹划都会采用哪些方式方法
纳税筹划是在严格执行税法前提下,尽量减少缴税,习惯称其为节税。企业要正确地进行节税,需要通过以下的主要途径。
一、选择合理的筹资方式。
根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在一定范围内可以税前列支,而股息支出则只能在企业的税后利润中列支。从节税的角度看,企业适度向银行借款和企业间的相互融资,要比企业直接向社会筹资优惠。
二、选择合理的交易对象。
我国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分,选择不同的供货对象,企业所负担的税负则不相同。例如,当供货方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企业购进货物后,可按销项税额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后的余额缴纳增值税;如果购买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含有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税负比前者要多。如开专用发票也可抵扣一部分。
三、“避重就轻”转换纳税义务。
企业将高纳税义务转换为低纳税义务,是指在同一经济行为中,有多种税收方案可供选择时,纳税人避开“高税点”,选择“低税点”,可减轻纳税义务。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对兼营非应税劳务进行的节税筹划。从税收角度来看,兼营主要包括两种:一是税种相同,税率不同。例如供销系统企业,一般既经营增值税率为17%的生活资料,又经营增值税率为13%的农用生产资料等。二是不同税种,不同税率。该种类型通常是指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既经营增值税项目,又涉及营业税项目。
四、合理列支各项费用。
企业可以在不违反税法和财务制度的前提下,通过对各项费用充分合理的列支,对各项可能发生的损失进行充分估计,缩小税基,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国家允许在费用中列支的项目,如分别按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应尽可能地提足提全。对于一些可能发生的损失,如坏账损失等,企业应充分预计,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按上限提足准备金。这既符合国家税法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又能收到节税的效果。
五、降低应纳税额。
影响应纳税额的因素有两个,即计税基数和税率,计税基数越小,税率越低,应纳税额也越小。进行税务筹划可从这两个因素入手,找到合法的办法来降低应纳税额。例如,某企业2005年12月30日测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2万元,则企业应纳所得税33066元(100200×33%)。如果该企业进行了税务筹划,支付税务咨询费200元,则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00000元(100200-200),应纳所得税27000元(100000×27%),通过比较可以发现,进行税务筹划支付费用仅为200元,却节税6066元(33066-27000)。
六、权衡整体税负的轻重。
例如,很多筹划方案中都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的筹划。如某企业是一个年不含税销售额90万元左右的生产企业,企业每年购进的材料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大致在70万元左右。该公司会计核算体系健全,有条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公司产品的增值税适用税率是17%,应纳增值税3.4万元(90×17%-70×17%);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6%,应纳增值税5.4万元(90×6%)>3.4万元。因此,仅从增值税角度考虑应选择一般纳税人。但实际上,虽然小规模纳税人多纳增值税2万元,但其进项税额11.9万元(70×17%),虽然不能抵扣却可以计入成本,从而增加成本11.9万元,所得税减少3.927万元(11.9×33%),大于多纳的增值税2万元。因此,企业在选择税务筹划方案时,不能仅把目光盯在某一时期纳税较少的方案上,而要考虑企业的发展目标,选择有利于增加企业整体收益的方案。
七、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纳税人来讲,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的重点在于如何合理运用税收政策法规的规定,适用较低或较优惠的税率,妥善规划生产经营活动,使其实际税负最低,以达到节税的效果。例如,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对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对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此外,对用于支持农业以及教科卫事业发展的投资,国家也有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经营者应参照政策规定,综合比较投资环境、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等因素,决定投资区域、投资方向以及投资项目,合理进行税务筹划,以减少企业税负。
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运用上述方法进行节税,一方面,要符合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统筹规划,综合考虑,不能顾此失彼;另一方面,要经常学习,了解国家税制改革动向及优惠政策措施的修订和调整,准确把握税收法规政策界限,深入研究税法的相关规定,防止因节税而引发其他问题。
Ⅱ 做税收筹划有成本吗都包括哪些成本
税收筹划的成本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时间成本,税收筹划是一个非常系统的工程,需要收集大量的税法、会计的资料,同时需要花费大量时间与咨询机构或税务机关沟通,一个成功的税收筹划都不是独立的,需要协调各方面的关系,都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而在税收筹划实施过程中,也需要大量的时间来操作,时间成本的大小取决于税收筹划方案的复杂程度。
二、人力成本,税收筹划的需要在各个部门进行协调,更需要财务人员进行大量的工作,在方案实施的过程中,需要付出更多的人力成本。
三、心理成本,许多人在处理税收筹划事项时都因担心筹划不当而产生焦虑或挫折等心理。
一般会选择咨询专业机构或直接请专业机构代理,心理成本很容易成为货币成本。
四、货币成本,由于一些企业的财务人员的水平并不高,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往往要求助于专业的中介机构,方式往往是咨询或代理,这样产生的咨询费用和代理费用,以及相关人员的调研、执行过程中的宿费用都将由企业来负担。
五、风险成本,一个合法有效的税收筹划得以进行的前提,一是税收政策对经济的导向性,二是各类税收政策设计本身导致的负担率的不同,三是一些政策的不严谨性。
每个筹划方案所依据的前提不同,其承担的筹划风险也不同,虽然都没有违反税法,但也存在风险,而且依次递升。
风险的增加往往导致税收筹划方案的设计更为复杂,这就需要企业付出更多的货币成本。
Ⅲ 关于纳税筹划
企业在确定税收筹划方案时,需要综合考虑采取该税收筹划方案是否能给企业带来绝对的收益,与此同时,与税收筹划工作相关的其他问题也必须引起重视,就加强完善税收筹划工作及提高其水平,提出以下一些建议:
(一)税收筹划要注意防范风险
从目前我国税收筹划的实践情况看,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过程中都普遍地认为,只要进行税收筹划就可以减轻税收负担,增加税收收益,而很少甚至根本不考虑税收筹划的风险。其实不然,税收筹划同其他财务决策一样,收益与风险并存。
1、税收筹划具有主观性
纳税人应努力提高自身的主观判断能力,如果一旦失误,将会使税收筹划演变为偷税、避税行为,轻则补税罚款,重则受到刑事处罚。
2、税收筹划具有条件性
一切税收筹划方案都是在一定条件下选择与确定的,并且也是在一定条件下组织实施的。税收筹划的条件至少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纳税人自身的条件,主要是纳税人的经济活动;其二是外部条件,主要是财务与税收政策。而纳税人的经济活动与税收政策等条件都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如果条件发生了变化,那么,原来的税收筹划方案可能就不适用了,原本是合法的东西甚至会变成违法的事情,税收筹划也就会失败。
3、税收筹划存在着征纳双方的认定差异
税收筹划方案究竟是不是符合税法规定,是否会成功,能否给纳税人带来税收上的利益,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收筹划方法的认定。
4、税收筹划本身也是有成本的
任何一项经营决策活动都具有两面性:一方面为经营者带来经济上的效益;另一方面,决策与筹划本身也需要实施费用。税收筹划在可能给纳税人减轻税收负担,带来税收利益的同时,也需要纳税人为之支付相关的费用。纳税人为开展税收筹划,不得不对现行税收法律政策进行研究、组织相关人员的培训或委托税务代理机构等等,所有这些都要发生费用。如果纳税人的税收筹划费用小于实施税收筹划带给他增加的收益,那么,该税收筹划才是成功的;而一旦纳税人税收筹划费用大于筹划收益,即使税收负担降低了很多,该税收筹划仍然是失败的筹划,是得不偿失的。
(二)保证经营税收筹划行为的规范化和法律化,只有规范了税收筹划行为才能减少风险,增加收益
只有合法的税收筹划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税收筹划所提供的纳税方案与立法精神相符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税收筹划的性质和发展过程决定了税收筹划必须走规范化、法律化的道路。首先,需要建立起对税收筹划合法性的认定标准,此标准可以从先形成行业惯例到逐步法律化,最终以相关法规来明确界定合法筹划与避税、逃税的性质及其构成要件;其次,应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纳税人作为筹划方案的使用者和利益的直接受益者,对方案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要负全部责任,而方案的提供者则要受行业执业标准的约束,严重违规或违法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再次,对税务代理这个行业要加强规范化和法律化建设,建立规范的执业标准和监督机制。
(三)正确界定与评价税收筹划的绩效,只有评价标准正确,才能激励筹划者使税收筹划活动达到最佳绩效
对税收筹划效应实施评价考核时,应切实注意以下问题:一是税收筹划的意义不仅仅反映为其自身绩效的大小或水平的高低,更在于是否有助于市场法人主体的总体财务目标的顺利实现与有效维护,即市场法人主体不能单纯地为了减轻税负而追求减轻税负;二是税收筹划活动的外显绩效,并不直接等同于其对财务目标的贡献程度,而应在将与之相关的各种机会损益因素全面纳入,并予以调整后方可做出正确的结论。
组织和评价税收筹划活动,不仅要充分依托市场法人主体正常经营理财的内在秩序,同时也应切实遵循税收筹划相对独立的行为特征,从而使税收筹划活动的特殊性与正常经营理财过程的一般性有机地融汇于市场法人主体利益最大化财务目标之中。
(四)税收筹划对决策者素质和行为规范的要求
市场法人主体想成功地实施税收筹划,必须建立现代化的税收筹划运作体系,要求决策者必须具备理财素质和行为规范:
1、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能准确地把握合法与非法的临界点;
2、能够洞察经济发展动向及税收的立法宗旨,在有效地驾驭各种有利或不利的市场制约因素的基础上,组织适宜的筹资、投资的配置秩序;
3、必须树立收益、成本、风险等现代价值观念,总之,市场法人主体只有依托长期利益目标的优化,通过筹资、投资活动的合理规划,组织收益、成本、风险的最佳配比,才能获得理想的税收筹划效应。
因此,建立一套精简、高效的税务筹划机制,配备高素质人才,以及建立现代化信息传递方式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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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如何做税收筹划: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如何做税收筹划: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自然人代开:
适合解决已经发生缺票的业务,企业根据相应合同,在园区申请自然人代开,代开税率在2.5%-3%,不过只能代开普票,1-3个工作日就可以代开出来。
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要根据企业的实际运营情况来进行税务筹划,不过,企业必须在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税务筹划!
将各种补贴合理转化为费用:
对于在扣除一定标准后的个人取得补贴收入,是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征到个人所得税中。企业可以将住房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餐食补贴等通过现金奖励的形式发放,而不是以工资形式补发,这样在一定程度上也减轻了个税压力。
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合理利用:
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中,可对专项附加扣除进行多项选择,比如对于在职读研等继续教育进行专项附加扣除,通过多项选择来减少个人所得税缴纳税额,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注册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对于高收入人群或者高个税企业而言,可以在优惠园区注册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核定征收政策享受低税率,同时还免缴企业所得税与分红个税,但是核定的逐步暂停,后续发展如何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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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税收筹划的成本包括哪些
说到成本有隐性和显性两种,显性是在筹划过程中所付出的一些成本,比如办税人员的开支、办税费用、资料费用。
如果采用税务代理,也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还有就是筹划者本身的服务费用,这个服务费用可能会比较高,按照节税来计算的。
纳税人账目清楚,纳税申报正确,税款缴纳及时、足额,不会出现任何关于税收方面的处罚,即在税收方面没有任何风险,或风险极小可以忽略不计的一种状态。
这种状态的实现,虽然不能使纳税人直接获取税收上的好处,但却能间接地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而且这种状态的实现,更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与规模扩大。
(5)正规的纳税筹划要多少费用扩展阅读:
在法律法规的许可范围内进行的,是纳税人在遵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在多种纳税方案中,做出选择税收利益最大化方案的决策,具有合法性。
纳税人账目清楚,纳税申报正确,税款缴纳及时、足额,不会出现任何关于税收方面的处罚,即在税收方面没有任何风险,或风险极小可以忽略不计的一种状态。
这种状态的实现,虽然不能使纳税人直接获取税收上的好处,但却能间接地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而且这种状态的实现,更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与规模扩大。
Ⅵ 纳税筹划的成本如何界定
筹划方案理论上虽然可以降低部分税负,但实际运作中却往往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其中很多筹划方案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是造成纳税筹划失败的重要原因。所以,在筹划纳税方案时不能一味考虑纳税成本的降低,而忽略因该筹划方案的实施引发的其他费用的增加和收入的减少,必须综合考虑该筹划方案是否能给企业带来绝对的收益。纳税筹划方案的选择实际上是一种财务决策,该财务决策的核心是比较收益、成本和风险,风险实际上也是一种成本。因此,决策者在选择筹划方案时,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才能保证纳税筹划目标的实现。 可以说,任何一项筹划方案都有两面性。随着某一筹划方案的实施,纳税人在取得部分纳税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为该筹划方案付出额外费用,以及因选择该筹划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所损失的相应的机会收益。当新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小于取得的利益时,该方案就合理;反之,该方案就是失败的。一项成功的纳税筹划必然是多种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我们不能认为税负最轻的方案就是最优的,一味追求税负降低往往会导致企业总体利益下降。尽管企业后期的外购货物会减少,进项税额下降,从而企业要多纳一些税,但企业仍可以从上述推迟纳税中得到益处。无可置疑,这种筹划办法确实可以给企业带来税收上的好处,但是税法规定:工业企业未入库、商业企业未付款,购进货物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此一来,企业如果想用尽早购货的办法推迟增值税纳税义务,就可能面临库房紧缺、存货占压大量资金、管理费增加等一系列问题,从而使这种税务筹划办法的可操作性大打折扣。可见,税纳筹划和其他财务管理决策一样,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只有当筹划方案的所得大于支出时,该项纳税筹划才是成功的筹划。
Ⅶ 国际税务筹划费用多少
税务筹划,是指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的获得“节税”的税收利益。
纳税人在不违反法律、政策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参排和筹划,尽可能减轻税收负担,以获得“节税”( tax savings)利益的行为很早就存在。
税务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纳税人在法律允许或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所取得的收益应属合法收益。
在工作中,您是否遇到过以下情形:
公司要交的税种很多,负担非常重,公司管理层总希望财务部门能想办法降低税负。
业务部门签订的合同没有明确由境外收款方承担税负,结果在对外支付时,公司不得不为这部分税款买单,额外增加了成本。
总听说有企业在做税收筹划,但从来不清楚到底是怎么做的。
税务知识较专业,一般财务人员不能很好掌握,且税收政策经常变化,新的规定越来越难读懂。
税筹需要专业的人员去提前规划,您可以找我,提前为您开源节流
Ⅷ 所得税纳税筹划
一、纳税筹划和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意义税收具有强制性,企业必须依法纳税,因而税收构成了企业必要的成本。
同时,税收又不同于一般的营运成本,它是企业无偿的支出,不能带来任何直接的收益,因而是一种净支出,对企业经营成本有直接的影响。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或者至少在法律不禁止的范围内,通过对尚未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应税行为进行合理的筹划和安排,利用税法给出的对自己企业有利的可能选择或者优惠政策,从中找到合适的纳税方法,最大限度地延缓或减轻本身税负,从而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一种行为过程。
二、纳税筹划的基本原则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充分了解掌握税收政策法规基础上,当存在多种的纳税方案的选择时,纳税人以税收负担最低的方式来处理财务、经营。
组织及交易事项的复杂筹划活动,因此要做好纳税筹划活动,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要求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
(二)筹划性原则。
筹划性表示事先规划、设计、安排的意思。
(三)兼顾性原则。
不仅要把纳税筹划放在整体经营中加以考虑,而且要以企业整体利益为重。
(四)目的性原则。
纳税筹划是为了同时达到三个目的:一是绝对减少税负。
二是相对减少税负。
三是延缓纳税。
三、新税法下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主要策略与方法(一)新税法下选择有利的组织形式1、公司制与合伙制的选择。
新税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对其业主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现代企业组织形式一般包括公司制和合伙制(包括个人独资企业)两种。
我国对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实行差别税制,公司制企业的营业利润在企业课税环节缴纳公司税,税后利润以股息的形式分配给投资者,投资者又得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
而合伙制企业的营业利润不缴公司税,只缴纳各个合伙人分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
可见,投资者能通过纳税规定上的“优惠”而获得节税利润。
投资者应综合考虑各个方面的因素,确定是选择合伙制还是公司制。
2、子公司与分公司的选择。
设立子公司还是分公司,对于企业的纳税金额也有很大的影响。
新所得税法统一以法人为单位纳税。
不是独立法人主体的分支机构可以汇总缴纳所得税。
也就是说,企业在设立分支机构时,设立的分公司可汇总纳税,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则要分别独立缴纳所得税。
如果组建的公司在初期阶段处于亏损状态的可能性比较大,那么组建分公司就更为有利,可以减轻总公司的税收负担。
(二)把握好新税法对准予扣除项目的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与原企业所得税法相比,从总体上看,新税法放宽了成本费用的扣除标准和范围,这让企业扩大了纳税筹划的空间。
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要把握好这些变化,以便更好地设计纳税筹划方案。
1、取消了关于计税工资的规定。
原税法采取计税工资制度,税前工资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不予扣除。
新税法取消了该规定,真实合法的工资支出可以直接全额扣除。
2、公益性捐赠扣除条件放宽。
原税法规定,企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不超过年度应纳税额3%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限额部分不予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3、研发费用扣除幅度增加。
原税法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可以据实扣除,对研发费用年增长幅度超过10%的,可以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新税法取消了研发费用年增长幅度需超过10%这一限制条件,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可以按其实际发生额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这样,一方面有利于企业研发新产品,探索新领域;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国家支持科研开发,鼓励创新的政策导向。
(三)合理利用新税法中有关税收优惠的规定1、企业投资产业的选择。
新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含2年),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符合抵扣条件并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
2、企业人员构成的选择。
新税法规定企业安排的残疾职工,按实际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
企业应结合自身条件尽可能多地安排残疾职工就业,一方面残疾职工为企业创造了利润,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同时还促进了整个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四)会计核算中纳税筹划的策略方法在新税法下,利用会计核算中的不同处理方面进行纳税筹划仍然可行。
有些纳税筹划方法并不能减少企业的纳税总额,但能将纳税的时间递延到下一年或未来几年。
由于货币具有时间价值,纳税时间的递延也会给企业带来收益。
1、利用销售收入确认时间不同进行纳税筹划。
企业的产品销售方式大体上有以下三种类型:现销方式、代销方式、预收货款方式。
代销方式又分为视同买断方式和收取手续费方式。
视同买断方式与现销方式没有区别,委托方应在当期确认有关销售收入。
在收取手续费方式中,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通常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而应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在预收货款方式下,企业通常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在此之前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
上述每种销售方式都有其收入确认的条件,企业通过对收入确认条件的控制,可以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
在进行所得税筹划时,企业应特别关注临近年终发生的销售业务,因为这类业务最容易对收入确认时点进行筹划。
2、利用坏账准备的提取进行纳税筹划。
对坏账损失计提的坏账准备,是会计制度“八大减值准备”中唯一一个可以按税法规定在税前以一定条件和标准列支的特殊项目,是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中不可忽略的内容。
在进行纳税筹划时要注意以下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上的区别:(1)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不同。
(2)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和比例不同。
3、利用存货成本计价方法的不同进行纳税筹划。
新税法规定,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新会计准则中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包括移动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即取消了后进先出法的应用,不允许企业采用后进先出法确认发出存货的成本。
依据现行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用任意一种计价方法。
不同的存货成本计价方法,会对企业的成本、利润总额产生不同的影响,从而应交纳所得税款的多少也会有所不同。
4、利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及年限的不同进行纳税筹划。
固定资产折旧是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我国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及年数总和法等。
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在量上是不一致的,则分摊到各期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也存在差异,这最终会影响到企业税负的大小。
原税法规定固定资产只能采用直线法(年限平均法)提取折旧,而新税法中则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这就给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提供了新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