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成本法与摊余成本法的区别在哪里
1、成本法是当投资公司对被投资公司经营活动无影响能力时采用的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方法,即投资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账户,按原始取得成本入账后,始终保持原资金额,不随被投资公司的营业结果发生增减变动的一种会计处理方法。
成本法(costapproach)是房地产估价方法之一,指求取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重置价格或重建价格,扣除折旧,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
成本法的会计处理比较简单,但投资公司无法在账面上反映其在被投资公司股东权益中所占份额,因此成本法只适用于投资公司在被投资公司权益中所占份额不足以适用对被投资公司经营决策、理账决策等施加重大影响的情况。
2、摊余成本法则是在买入成本法基础上考虑了买入时候的溢价或者折价,在持有期间进行摊销,“相比”成本法更加公允一点,但使用摊余成本的前提是购买的债券要持有至到期,因为摊余成本是把买入的溢价或者折价在持有期间摊销掉。
Ⅱ 摊余成本法的优劣对比
摊余成本法与影子价格配合使用的优势可以用债券基金的各类估值方法的比较来证明。
而摊余成本法与影子价格的配合,实质上是上述二者的结合体,一方面承认历史成本对债券资产估值的影响,考虑了时间变化的影响;另一方面通过偏离度控制可以让基金估值紧跟市场价格的主要趋势。这一方法基本上做到了平衡各种因素对基金估值的影响,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基金资产按照净值变现的能力。实质上,摊余成本法最大的优势不在于“摊余”二字,而在于影子价格的配合使用。
采用影子定价法与摊余成本法相比:
一是采用影子定价法除了需要将持有债券获得的利息收入和已实现的资本利得计入账面,同时需要将持有债券的市价与账面价的差额在账面反映。这样尽管可以消除账面净值与市价之间的差异,但将未实现的资本利得直接计入基金账面价值不符合收益确认的实现原则和谨慎性原则。而摊余成本法提供了与现行会计准则和制度对投资价值调整的内在一致的方法。因此,采用摊余成本法更符合中国会计制度的要求;
二是摊余成本法可以在设定的波动范围内,保持投资账面净值和收益的稳定,而采用影子定价法由于以市价为基础,其账面净值和收益经常波动,因此,摊余成本法更适应于固定单位价格货币基金的特点;三是摊余成本法可以在设定的波动范围内,通过登记簿来记录市价变动情况,不需要调整账面净值,而采用影子定价法需要频繁对投资账面净值进行调整,比摊余成本法繁琐。通过比较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使用摊余成本法更为有利。由上面的比较得出的结论是采用摊余成本法更有利,而从解决信息不对称的角度出发采用影子定价更有利,所以货币基金账面净值估值与确认方法的选择陷入了困境。
Ⅲ 什么是债券成本法估值,跟摊余成本法有区别吗
债券估值的基本原理就是现金流贴现。
(一)债券现金流的确定。
(二)债券贴现率的确定。
债券的贴现率是投资者对该债券要求的最低回报率,也叫必要回报率:债券必要回报率=真实无风险利率+预期通胀率+风险溢价。
成本法与摊余成本法的区别:
1、成本法主要为用于银行间债券投资的估值,但该方法可能导致基金净值严重偏离公允价值。摊余成本法则主要用于交易所债券,不过,由于收盘价格可能异常且波动频繁,该方法容易降低基金净值的稳定性,不利于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理性的投资。
3、成本法的会计处理比较简单,但投资公司无法在账面上反映其在被投资公司股东权益中所占份额,因此成本法只适用于投资公司在被投资公司权益中所占份额不足以适用对被投资公司经营决策。
理账决策等施加重大影响的情况,且被投资公司非上市公司;若被投资公司为上市公司,则根据谨慎原则,应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重新确定投资的账面价值和投资收益。
4、摊余成本法:所谓“摊余成本法”是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5、成本法:当投资公司对被投资公司经营活动无影响能力时采用的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方法,即投资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账户,按原始取得成本入账后,始终保持原资金额,不随被投资公司的营业结果发生增减变动的一种会计处理方法。
成本法(cost approach)房地产估价方法之一,指求取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重置价格或重建价格,扣除折旧,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
Ⅳ 摊余成本法和市值法的区别是什么
与摊余成本法不同,市值估值法同时考虑了投资债券的票面利率以及由于市值波动带来的估值损益;市值法的使用更有利于大家认识到产品潜在的波动和投资的风险。
目前摊余成本法是采用实际利率进行摊销,所以如果是折价或溢价买入债券,那么每天的收益计算会复杂一些,并不是每天收益为固定值,但还是可以近似理解为“将到期收益分摊到每一天”。因此我们可以看到,货币基金每日单位净值都是1,是没有变动的,变化的是每日万分收益和七日年化来反应基金收益。
1、摊余成本法
(1)定义:
摊余成本法是指计算基金净值时,可不使用基金投资标的的市场价值,而将投资标的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考虑其买入时溢价或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的估值方式。
(2)举例:
大家在银行购买的理财产品过去基本都是使用的摊余成本法,也正是摊余成本法的使用让大家有了理财收益绝对保证的错觉。假设你买了一个100块,票面利息4%的债券,持有满一年的话,本息和一共104块。按照摊余成本法的计算方法,大家每天的收益是怎么计算的呢?用4%除以365,乘以100元,算出每天的收益。按照这种算法,大家每天能拿到的收益都是固定的。
然而,现实并没有那么美好。债券的价格事实上随着利率的变化有波动,可能涨,也可能跌。单纯的使用摊余成本法会让各位忽略掉潜在的风险,事实上大家也确实忽略掉了。于是按照资管新规的要求,在打破刚性兑付的要求下,理财使用市值法计价成为各家银行必须要做的事情。
2、市值法
相对于于摊余成本法,市值法在考虑票面利率的同时,也考虑了由于市值波动带来的公允价格的波动。同样的100元,4%票面收益的债券,摊余成本法在计算每天的收益时,先用4%除以365,乘以100元,然后在加上当天的市值波动。这样,你每天的收益就不是固定的了,市值可能高,也可能低,波动性加大了。极端情况下,你可能要承担收益为负的风险!相信大家已经有了体会,现在各家银行推出的很多净值型理财产品波动性确实大了,并且不会再出现预期收益的字样了。
总体来说,市值法的使用更有利于大家认识到产品潜在的波动和投资的风险。
Ⅳ 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后续计量,为什么要采用摊余成本
因为持有至到期初始计量可能是折价或者溢价,说明实际利率不等于票面利率,所以应该还原本质,用实际利率法确认投资收益,所以准则规定,持有至到期投资采用摊余成本后续计量。
1,无论持有至到期投资还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只要涉及摊余成本,说的就是债券投资,不包括权益投资。不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里的债权投资,虽然用到摊余成本,但后续计量要与公允价值进行比较;
2,所谓摊余成本,白话点讲,就是摊出多余的利益或损失后的成本,由于购买债券有可能多花钱,也有可能少花钱,也有可能花的钱和面值一样,所以为了准确反映实际利率,而采用摊余成本:
比如:
1.面值1000,票面利率55%,5年期,花了1000,那么实际利率也是5%,这时每一期的摊余成本都是一样;
2.面值1000,票面利率5%,5年期,花了1200,这时多花钱了,那么相对以后能获得的利息而言,本来花1000,可以得到50
*
5
=250元的利息,但现在多花了200,相当于花1200去得到250元的利息,那么与票面5%的利率相比,实际利率就没有那么多了;
3.如果少花钱,实际利率就多了。
3,折现就是为了求出将来可以得到的本息(承以上,1000+250=1250元),相对于今天投入的钱(比如多投了200元),计算出实际的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