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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成本大增企业如何生存

发布时间: 2022-09-06 19:36:16

A. 企业该如何合理优化社保成本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的这一规定,至今尚未全部执行。从全国来看,全国工商联副主席谢经荣去年曾透露,2014年起,全国工商联对全国民营企业进行抽样调查。通过调查2000多个样本的1626个有效问卷发现,2016年民企为全部职工缴纳五项社保的企业仅为38.2%,比2015年的40.5%还下降了2.3个百分点。 《中国企业社保白皮书2017》则显示,从2016年开始,中国企业社保合规的压力增大,基数合规的企业比例停滞不前,甚至略有下滑。基数合规企业比例从2015年的38.34%下滑到2016年的25.11%,降低了13个百分点。2017年基数合规企业比例继续下降,仅为24.1%。 为何社保合规企业比例如此之低?据了解,我国社保费率占企业成本较高。大体来看,我国雇主的社保缴费费率合计在30%以上,高于日本、韩国和东南亚各国。

B. 如何合理规划省税,降低社保成本

自2019年1月1日起,将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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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包、业务外包、劳务等方式

双方签订相应协议将门店、车间等承包、外包,如此劳动者与单位之间非劳动关系而是合作关系,自然无需缴纳社保,不过在这种情形下,经营者应取得独立的营业执照,如此,则认定非劳动关系的可能性大增。但在实践中,如企业对劳动者的生产、经营过程进行管理,恐会认定劳动关系。

二、互联网平台的方式

此模式下,实质上也属于合作或劳务,单位确实无需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典型的如网约车、外卖送餐等,就属于这种情形。

实际上,这种合作方式是被鼓励且有明确的依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2016年11月30日)六、关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对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优化劳动力、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配置,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新技术新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应当坚持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用人单位生存发展并重的原则,严格依法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防止认定劳动关系泛化。”

不过在实践中,如果平台对劳动者有严格的用工管理,那么也可能会认为存在劳动关系。广东高院的最新态度是,原则上以约定为准:“二、网络平台经营者与相关从业人员之间的用工关系性质,原则上按约定处理。如双方属于自负盈亏的承包关系或已订立经营合同、投资合同等,建立了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分配机制的,不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实际履行与约定不一致或双方未约定的,以实际履行情况认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

三、工资拆分支付或以报销支付一部分的方式

部分工资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部分通过现金的方式支付,或者以工作费用报销的方式支付部分劳动报酬,既避税也减少五险一金。

虽简单且效果直接,但不具合法性。并且这种频繁且高额的支付方式,会被大数据所监测,越来越难了,除非发现金。

四、非全日制用工的方式

非全日制用工下,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1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除工伤保险外,用人单位无需要为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

因此,非全日制用工下,省社保的效果不言而喻,但要保证平均每天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24小时,且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15天,难度很大。即便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非全日制,但如果实际上不符合非全日制的用工标准时,也会认定为全日制。

五、异地缴纳社保的方式

各地的社保缴纳标准不一, 比如上海市(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20%,个人缴费比例8%;而深圳市(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13%,个人缴费比例8%,因此在深圳缴纳就比上海的成本要低很多。所以在社保缴费比例较低的地方设立单位并为员工缴纳社保,能节省一定的费用,此对于一些工作地点并不固定的员工而言,此情形具有合法性。但对于大多数的企业用工而言,并不合法。尤其是这种社保的缴纳方式,会给社保待遇的实现带来巨大的障碍,比如医疗保险的结算、养老保险的转移等,并不具有可行性。

六、工资待遇福利化等方式

以非工资的形式发放福利。关于工资,是比较广泛的内容,并非只包括我们常见的基本工资、奖金、加班费等,还包括了其他的补贴、津贴,具体在《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有明确的规定。

只是按规定,所谓的福利,多仅为补助性质,价值不可能太高。

七、借用员工的方式

因为社保比例问题,也可以在深圳和上海均成立公司,上海借用深圳的员工,合法性似乎能解决(《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7.用人单位应与其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以及其他非在岗但仍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外借和上学期间,劳动合同中的某些相关条款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但无论如何,异地社保,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见前面第五点的说明。

九、双重用工的方式

成立两个法人,由两个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其中工资较低的单位为其缴纳五险。

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这里隐含了社会保险关系只能是唯一。当然,也有观点认为,双重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只参保一份,则社保权益与真实的收入不符,会遭受损失。不过无论如何,只要是其中之一缴纳了社会保险,就属合法。不过关于工伤,是可以双重缴纳的。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这种做法看起来好像不错,但实际上如果一个单位用的都是兼职人员,很难解释。

十、放弃社保的方式

由双方签订协议由员工单方声明,明确无需为员工缴纳社保。

这种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并不能免除缴纳社保的义务。《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不过有了这样的约定或声明,仍然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此处不展开说明。

十一、经济补偿金的方式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2、经济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将部分工资待遇以经济补偿金的方式支付,既省税,也省五险一金。不过这种情形下需解除劳动关系,且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有相应的标准,如太高也可能会被监测,且频频解除劳动合同,也很难让人相信。

十二、以未签订劳动合同或未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责任等方式

似乎不错,且也不必解除劳动关系。不过年年以此,人人如此,谁也不信。

十三、部分款项年终奖等方式

下一年才发放上一年的年终奖,这样上一年的工资总额会较低,但到了下一年,却难以避免。

十四、一个单位用工,另一个单位劳务的方式

成立两个法人,由其中一个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为其缴纳五险一金,另一单位则是以劳务的方式支付劳务费。

实际上也问题不少,一是劳务收入缴税不低,其次如果一个单位的大部分工作由劳务人员完成,说不过去,并且即便是签订劳务协议,还是要进行实质性的审查,符合劳动关系要件的,还会认定属于劳动关系。

其他明显行不通的方式

(一)临时工,所以不缴纳

临时工也是劳动关系,只要不是非全日制,便应缴纳。

(二)试用期所以不缴纳

建立劳动关系即需缴纳社保,与试用期无关。

(三)一部分为工资,另一部分为劳务费

同一人与单位之间不可能是劳动关系同时又存在劳务关系。

(四)困难补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1998年9月25日国税发〔1998〕155号)的规定,“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因此,困难补助有支付的特定条件,是临时性支付,不可能全单位的人都有困难且需支付,所以这个行不通。

C. 社保入税,社保成本增加,成本太高、企业所得税太高、个税太高,怎么降低

在充分研究劳动法、会计法与税法基础上,充分研究新政要点,伯特咨询基于多方实践论证及总结认为,企业可以进行工资发放时间、发放地点、发放项目、发放途径上筹划,科学进行收入类型设计、核算与发放并进行各类税费申报,合规降低社保、公积金、个税、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单位客户在提升劳动效率与员工实际收入的基础上,降低薪税成本,实现多发工资的目的。

伯特咨询将企业在社保新政下的应对策略总结如下:一、调整企业的工资结构和总额;二、调整企业用工方式,考虑采用非全日制、劳务合同、劳务派遣等用工方式;三、合理提高雇员素质,提高人效,梳理优化业务流程。

具体来看:
第一、优化业务流程,寻求新的业务合作方式。 传统人力资源管理方式是,企业雇佣员工,员工为企业服务。在新形势下,企业梳理工作流程,充分考虑外包、分包、众包、内包等新的合作方式。这些方式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提供新思路。首先,让我们来了解新型合作方式的内在定义和关键区别。外包是指利用企业外部的人力资源为企业内部的生产和经营服务。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单位或者专业分包单位(发包人)将其承揽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单位。众包是指把过去由员工执行的工作任务,以自由自愿的形式外包给非特定的大众网络的做法。内包是指企业内部员工承包企业某部分工作任务或生产经营任务。在劳动关系的认定上,内包是最容易与劳动关系混淆的。

第二、调整用工方式,有效降低人工成本。过去,企业为加强对员工的管理,以劳动合同制员工为主,未来企业为轻装上阵将根据企业各岗位职责的不同,个性化的选择用工方式。除劳动合同制外,其他几项用工方式分别为: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民事雇佣。

第三、调整工资结构,合理降低人工成本。 在利润率不变的前提下,企业很难接受人工成本的增长;为了合理合规的降低人工成本,必然调整员工工资结构。如何适当的调整工资结构既能为企业降低成本,又能规避法律风险,最后还能有效激励员工,这是一个没有标准答案的话题。由于,每个企业都有不同的工资结构,在此不一一详述。

D. 企业如何应对社保政策的改革

企业如何积极应对?
社保规范是大势所趋,企业在即将来临的社保新政下,应坦然面对,更多的从企业战略发展考虑,从自身内部实际需求入手,考虑改变人员结构、薪酬结构、用工模式、人员自由化、人员机械化等。
同时国家也发话了,在9月1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做出了明确回答:严禁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各地一律保持现有社保政策不变。同时抓紧研究降低社保费率的方案。
在9月底,人社厅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切实做好稳定社保费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人社厅函[2018]246号提出了关于稳定社保费征收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充分认识稳定社保费征收工作的重要意义。
二、严格执行现行各项社保费征收政策。
三、严禁自行组织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
四、积极做好征收体制改革相关准备工作。
五、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党中央国务院要求落实到位。
9月27日上午总理考察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综合服务大厅,再次强调:“第一,严禁自行集中清缴;第二,有关部门正在研究进一步降低社保费率。总的原则就一条: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
从国家层面上看,考虑到当前我国的经济形势,未来在总体上不会增加企业负担,
考虑到社保费率下调的可能,一些合规企业可能还将因此获利,但对于一些企业而言,一定程度的成本上升是无可避免的。
目前,一种颇受关注的解决方式是改变传统雇佣模式。在传统雇佣模式下,公司雇佣员工并支付工资,根据现有社保缴纳政策,企业发多少工资就应交多少对应比例的社保。如果让企业员工一同注册一个劳务公司,让员工就成了劳务公司的合伙人。企业支付服务费给劳务公司,雇佣关系变成了承包关系。劳务公司拿到服务费后通过分红方式发给合伙人,工资转化为分红。最后合伙人在拿到分红后,自主决定是否缴纳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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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企业社保压力大,应该怎么做

可以找一个靠谱的灵活用工平台。用人企业和个人分别于灵活用工签订协议。灵活用工相当于是三个主体,用人企业,灵活用工平台,个人。对雇主而言,可以减少人工成本和用工风险

F. 中小企业如何有效应对社保入税

今年,国家宣布于2019年1月1日起,社保将由税务部门征收!这犹如一颗重磅炸弹,激起了层层波澜。那些从来没有为职工缴纳过社保,或者只按照最低缴费基数为职工缴纳社保的企业慌得一比,惶惶如丧家之犬,感觉大祸临头。
题主所说的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后,中小企业的负担将会进一步加重,员工实发工资将会进一步缩水,理论上很多的中小企业确实会出现这种现象,因为以最低基数缴纳社保与以实际收入缴纳社保之间有着不小的差距,更不用说以前从来没有为职工缴纳过社保的企业,笔者也曾写过文章专门计算过这其中的差异。

在税务机关征收社保之前,其实我们最应该谴责的就是那些从来没有为职工缴纳过社保的企业,那些不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保的企业虽然是有些违规,但起码单位还是给员工缴纳了社保,起码员工以后退休能够老有所依,而那些从不为职工缴纳社保的就比较可恶了,其中那些临近退休,却由于社保缴费年限不足,从而导致要补缴一大笔费用的职工是最可怜的,有人或许说可以让原单位补缴,但是万一以前的单位没有了呢?要知道一些小企业的生存期是不长的。

重点来了

昨天的国务院会议听取了群众的呼声,提出了不增加企业负担这个大前提,并且由于社保资金比较充足,可以考虑适当的调低社保费率。这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一些效益不是很好的中小企业来说不啻于一个天籁之音啊。现在的社保征收费率,不含公积金,大多数地区都要在40%左右,这部分可实实在在的是企业的净利润啊,因为它是在税前的,假如征收费率真的能够下调,那省下来的可就是企业的真金白银了!目前这个政策正在研究之中,希望能够尽快落实下来。
另一个可能实行的好消息(也是专家建议)

G. 企业的税收负担重,社保人力成本高,如何有效解决

企业的税负全国都是统一的,社保人力成本也都是统一的,所以企业首先要了解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哪些优惠政策,可以申请,除此之外企业就必须加大科研投入,使得产品的科技含量更好,才能有更好的利润,并且要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成本,开拓市场,才能让企业走出困境。办企业就得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否则得不偿失。

H. 深圳社保基数上调后,企业的用人成本增加,该怎么应对

社保缴费基数上调这不是头一回吧?年年都都上调,往年你们都是怎样应对的?况且单位缴费还不受缴费基数影响,而是以员工个人收入为缴费基数缴费,只要工资待遇不变缴费数额就不会变化。是单位管理层应该懂得这道理,不是管理层就是瞎操心了。

I. 19年社保对企业成本增加巨大,按真实薪酬缴纳企业与员工费用均增,如何合理避税调薪,减少社保费用

社保从社保局征缴已由税务局接收了,目的就是为了惩治、监督那些损害职工利益,不遵纪守法、不缴纳、设法规避社保的企业。况且今年五月起国家已经大幅度的降低企业缴费了,你还想规避社保,小心被严厉处罚。

J. 因为社保公积金的原因,企业承担的负担比较重,怎么解决这个问题

企业时常将“五险一金”视为不可承受之重,一来我国的社保费率确实处于较高水平,二来受益者是员工,常令企业感受不到对经营的直接促进反而是更像是一笔沉没成本。
目前的解决方式可以分为暂时性和长期性,
A.暂时性方案:疫情下,我国出台了减免、缓缴社保的优惠政策,而且均落实的比较到位,企业如不是财大气粗,尽量享受此项政策。
在“六稳六保”的号召下,各个地区对于招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特殊群体的企业,给予的财政补贴有吸纳就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等,企业在新招岗位可以视情况使用这些特殊人群,以申请补贴,缓解人工成本支出的负担。但这些政策是特殊历史事情的暂时性政策,企业不能以依赖政府的心态处理经营上的问题。
B. 长期性方案: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企业有为员工缴纳社保的义务,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也对用工关系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加上社保入税之后的数据比对风险,如果企业希望能够长期减轻在“五险一金”的负担,就需要从与个人的关系上着手。
雇佣关系,都需要缴纳社保,至少也需要缴纳工伤保险(非全日制用工)。那与雇佣相对的关系,就是商业合作关系,这是一种用人关系的突破,也是一种商业模式的改变。个人如要以独立的商事主体身份与企业进行交易,提供服务,通常需要进行设立登记,因为法人制公司的税负较高,所以可以采用个体户、个独和合伙企业的成立模式。在合作的方式下,企业是没有义务给对方缴纳“五险一金”的,如果个人有社保方面的需求,就要自负其责,自己进行社保登记、参保与缴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