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什麼是銀行的風險緩釋,具體涉及什麼樣的功能 功能 功能 求大神指導!
信用風險緩釋技術是指通過採取抵押、擔保或信用衍生工具以及凈扣協議中沖銷頭寸的辦法等轉移或降低信用風險的方法和技術。抵押品作為債務人違約時的償還債務來源,可以有效地消除或降低債務人違約時銀行的損失,從而消除或降低信用風險,擔保和信用衍生品則可以將信用風險轉嫁給擔保提供方和信用衍生產品交易對手,凈扣協議允許銀行將對同一債務人的債權和債務對沖,這也有效地降低了信用風險頭寸暴露。
從1988年以後,信用風險的交易市場流動性提高且日趨復雜,與其相適應,在新的信用風險緩釋技術的框架中,新協議試圖轉向更大范圍的信用風險緩釋技術。新協議提出了信用風險緩釋技術的一組方法和更廣泛的信用風險緩釋工具,力求平衡簡單易行與風險敏感度兩者之間的關系。
新協議對風險緩釋技術有三種處理方式:標准法、內部評級初級法、內部評級高級法。對於標准法下抵押的處理又有簡單法和綜合法,簡單法作為與老協議的銜接,基本與老協議保持一致;在綜合法下,銀行可以使用監管當局制定的抵押品標准折扣系數,也可在滿足一定條件下自行估算折扣系數。標准法和內部評級初級法對風險緩釋技術的處理上很相似,內部評級高級法允許銀行估計更大數量的風險指標,更強調銀行的內部評估。面對不斷出現的新產品,為確保新框架的活力,新協議力求把重點放在信用風險緩釋技術和經濟本質及風險特性上,而非表現形式。因此,盡管抵押、凈扣、信用衍生工具和擔保起著同樣的作用,但風險權重卻是不同的。
在信用風險緩釋工具的范圍方面,新協議一方面首次將信用衍生品作為合格信用風險緩釋工具,另一方面,相對於老協議,大大擴充了合格抵押和擔保的范圍。
⑵ 信用風險緩釋工具的緩釋合約
信用風險緩釋合約(Credit Risk Mitigation Agreement,CRMA),是指交易雙方達成的,約定在未來一定期限內,信用保護買方按照約定的標准和方式向信用保護賣方支付信用保護費用,由信用保護賣方就約定的標的債務向信用保護買方提供信用風險保護的金融合約。
⑶ 企業信用風險緩釋工具相關業務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問:企業開展信用風險緩釋工具相關業務,應當如何進行會計處理?答:信用風險緩釋工具,是指信用風險緩釋合約、信用風險緩釋憑證及其他用於管理信用風險的信用衍生產品。信用風險緩釋合約,是指交易雙方達成的、約定在未來一定期限內,信用保護買方按照約定的標准和方式向信用保護賣方支付信用保護費用,由信用保護賣方就約定的標的債務向信用保護買方提供信用風險保護的金融合約。信用風險緩釋憑證,是指由標的實體以外的機構創設,為憑證持有人就標的債務提供信用風險保護的、可交易流通的有價憑證。 信用保護買方和賣方應當根據信用風險緩釋工具的合同條款,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判斷信用風險緩釋工具是否屬於財務擔保合同,並分別下列情況進行處理: (一)屬於財務擔保合同的信用風險緩釋工具,除融資性擔保公司根據《企業會計准則解釋第4號》第八條的規定處理外,信用保護買方和賣方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中有關財務擔保合同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其中,信用保護買方支付的信用保護費用和信用保護賣方取得的信用保護收入,應當在財務擔保合同期間內按照合理的基礎進行攤銷,計入各期損益。 (二)不屬於財務擔保合同的其他信用風險緩釋工具,信用保護買方和賣方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將其歸類為衍生工具進行會計處理。 財務擔保合同,是指當特定債務人到期不能按照最初或修改後的債務工具條款償付時,要求簽發人向蒙受損失的合同持有人賠付特定金額的合同。
⑷ 風險緩釋的信用風險緩釋的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信用風險緩釋工具應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確保可實施。
(二)有效性原則。信用風險緩釋工具應手續完備,確有代償能力並易於實現。
(三)審慎性原則。商業銀行應考慮使用信用風險緩釋工具可能帶來的風險因素,保守估計信用風險緩釋作用。
(四)一致性原則。如果商業銀行採用自行估計的信用風險緩釋折扣系數,應對滿足使用該折扣系數的所有信用風險緩釋工具都使用此折扣系數。
(五)獨立性原則。信用風險緩釋工具與債務人風險之間不應具有實質的正相關性。
⑸ 信用風險緩釋工具是什麼
首批信用風險緩釋合約每筆均針對單筆特定的標的債務,標的債務類型包括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和貸款,其中針對短期融資券的3筆、中期票據9筆、貸款8筆,涵蓋10個不同的標的實體。合約期限以一年期為主,同時也涵蓋了從36天到2.21年之間的不同期限類型。此外,合約約定的「信用事件後的結算方式」既有實物結算方式,也包括了現金結算方式。
10月29日,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發布了《銀行間市場信用風險緩釋工具試點業務指引》及相關配套文件。按照《指引》中的相關條件和程序,截至11月4日,已有17家機構備案成為首批信用風險緩釋工具交易商。同時,經11月3日召開的金融衍生品專業委員會專題會議審議,已有14家機構成為首批信用風險緩釋憑證創設機構。
http://www.cbicl.com.cn/active/index.htm
⑹ 信用風險緩釋工具的緩釋憑證
信用風險緩釋憑證(Credit Risk Mitigation Warrant,CRMW),是指由標的實體以外的機構創設的,為憑證持有人就標的債務提供信用風險保護的,可交易流通的有價憑證。買入信用風險緩釋憑證(CRMW)的銀行的交易對手方需要買入信用風險緩釋合約(CRMA)。
對信用風險緩釋憑證(CRMW)的創設機構是需要監管核準的,在國外的創設機構不但不需要監管核准,而且多數情況下是未能簽署主協議的那些機構,基本上這類交易很少;指引中設計的CRMW,賣掉它則能馬上全部轉移風險,能夠避免多米諾骨牌效應,能降低像金融危機那樣的系統性風險發生。
目前已經有17家機構獲准稱為交易商,包括——
9家中資商業銀行:
中國銀行 建設銀行 交通銀行 工商銀行 光大銀行 民生銀行 興業銀行 浦發銀行
5家外資銀行:
匯豐銀行(中國) 德意志銀行(中國) 巴黎銀行(中國) 花旗銀行(中國) 巴克萊銀行(上海分行)
我國信用風險緩釋工具發展情況
2010年11月5日,中債信用增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與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簽署貸款信用風險緩釋合約交易確認書,正式達成了以銀行貸款為標的的「信用風險緩釋合約」交易,共7筆,合計名義本金5億元人民幣,期限小於等於1年。這是我國第一筆貸款信用風險緩釋合約。
2010年11月5日,中債信用增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債公司」)與光大銀行、興業銀行等交易對手達成了首批以銀行間市場已發債券為標的的「信用風險緩釋合約」交易。這既是上周交易商協會發布《銀行間市場信用風險緩釋業務指引》(以下簡稱「《指引》」)後,中國銀行間市場上出現的首批信用風險緩釋工具,也是中債公司繼可選擇信用增進合約(中債I號)、貸款信用風險緩釋合約(中債II號)之後,推出的又一款管理、緩釋信用風險的創新產品——債券信用風險緩釋合約(中債III號)。
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2010年11月19日稱,3家創設機構正式發布信用風險緩釋憑證(CRMW)創設公告,首批4隻CRMW共計名義本金4.8億元。這是我國第一批信用風險緩釋憑證。
⑺ 信用壓力測試下的風險緩釋措施
摘要 對單獨一項風險暴露存在多個信用風險緩釋工具時:
⑻ 如何理解信用風險緩釋
信用風險緩釋是指銀行運用合格的抵(質)押品、凈額結算、保證和信用衍生工具等方式轉移或降低信用風險。採用內部評級法計量信用風險監管資本時,信用風險緩釋功能體現為違約概率(如保證的替代效果)、違約損失率或違約風險暴露(如凈額結算)的下降。
巴塞爾委員會提出信用風險緩釋技術的目的包括:
(1)鼓勵銀行通過風險緩釋技術有效抵補信用風險,降低監管資本要求;
(2)鼓勵銀行通過開發更加高級的風險計量模型,精確計量銀行經營面臨的風險。
⑼ 風險緩釋措施
法律分析:風險緩釋是指通過風險控制措施來降低風險的損失頻率或影響程度。 風險緩釋的作用是降低了債項違約時的實際損失,從而可以彌補債務人資信不足的缺點,提高債項的吸引力。
(一) 合法性原則。信用風險緩釋工具應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確保可實施。
(二) 有效性原則。信用風險緩釋工具應手續完備,確有代償能力並易於實現。
(三) 審慎性原則。商業銀行應考慮使用信用風險緩釋工具可能帶來的風險因素,保守估計信用風險緩釋作用。
(四) 一致性原則。如果商業銀行採用自行估計的信用風險緩釋折扣系數,應對滿足使用該折扣系數的所有信用風險緩釋工具都使用此折扣系數。
(五) 獨立性原則。信用風險緩釋工具與債務人風險之間不應具有實質的正相關性。
法律依據:《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緩釋監管資本計量指引》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信用風險緩釋是指商業銀行運用合格的抵質押品、凈額結算、保證和信用衍生工具等方式轉移或降低信用風險。商業銀行採用內部評級法計量信用風險監管資本,信用風險緩釋功能體現為違約概率、違約損失率或違約風險暴露的下降。
第四條 信用風險緩釋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信用風險緩釋工具應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確保可實施。
(二)有效性原則。信用風險緩釋工具應手續完備,確有代償能力並易於實現。
(三)審慎性原則。商業銀行應考慮使用信用風險緩釋工具可能帶來的風險因素,保守估計信用風險緩釋作用。
(四)一致性原則。如果商業銀行採用自行估計的信用風險緩釋折扣系數,應對滿足使用該折扣系數的所有信用風險緩釋工具都使用此折扣系數。
(五)獨立性原則。信用風險緩釋工具與債務人風險之間不應具有實質的正相關性。
第五條 信用風險緩釋管理的一般要求:
(一)商業銀行應進行有效的法律審查,確保認可和使用信用風險緩釋工具依據明確可執行的法律文件,且相關法律文件對交易各方均有約束力。
(二)商業銀行應在相關協議中明確約定信用風險緩釋覆蓋的范圍。
(三)商業銀行不能重復考慮信用風險緩釋的作用。信用風險緩釋作用只能在債務人評級、債項評級或違約風險暴露估計中反映一次。
(四)商業銀行應保守地估計信用風險緩釋工具與債務人風險之間的相關性,並綜合考慮幣種錯配、期限錯配等風險因素。
(五)商業銀行採用信用風險緩釋後的資本要求不應高於同一風險暴露未採用信用風險緩釋的資本要求。
(六)商業銀行應制定明確的內部管理制度、審查和操作流程,並建立相應的信息系統,確保信用風險緩釋工具的作用有效發揮。
(七)商業銀行應披露信用風險緩釋的政策、程序和作用程度,抵質押品的主要類型、估值方法,保證人類型、信用衍生工具交易對手類型及其資信情況,信用風險緩釋工具的風險集中度情況,信用風險緩釋工具覆蓋的風險暴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