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知道盜竊提供作案工具怎麼判
很可能會被認定為本案中的共同犯罪,以盜竊罪論處。
明知盜竊,還故意為其提供作案工具,這在犯罪中起到了輔助性的作用,可以認定為共同犯罪中的從犯。涉嫌盜竊罪的,按照盜竊罪從犯予以處罰。從犯比主犯判的輕。
《刑法》對盜竊罪的處罰:
第二百六十三條【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Ⅱ 攜帶凶器盜竊如何定罪
攜帶凶器盜竊的,應當以盜竊罪定罪處罰。一般情形為,攜帶凶器盜竊如果沒有被發現,或者雖然被發現但是沒有在當場使用凶器威脅或者傷害對方的,仍然只涉嫌盜竊罪,不會轉化為搶劫罪等其他罪名。
特殊情形的,攜帶凶器盜竊被發現,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凶器毆打對方或者利用凶器威脅對方,此行為將會被轉化為搶劫罪,是需要按照搶劫罪定罪處罰,量刑起點為3年有期徒刑,除非有法定的減輕情節,否則是會被判處3年以上徒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Ⅲ 盜竊共犯該如何認定
盜竊共犯這樣認定:在行為人實施盜竊的過程中,其他人在犯罪之前起到了教唆行為人盜竊或者在行為人盜竊的過程中起了提供工具、望風等作用的,都可以認定屬於盜竊罪的幫助犯。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Ⅳ 團伙盜竊,提供運輸工具,一般判多少年
團伙盜竊,應當按照盜竊數額定罪量刑,提供運輸工具屬於從犯,一般比照主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71次會議、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1次會議通過)第一條: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 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Ⅳ 為偷盜者提供交通工具的刑事責任
如果知道他們是盜竊,仍提供交通工具,構成盜竊罪共犯,承擔刑事責任。
如果計程車司機知道他們是盜竊,也一樣。
Ⅵ 盜竊罪的共犯認定標准
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人實施盜竊過程中提供工具,提供幫助,或者進行望風等行為,與犯罪結果有因果關系的,應當被認定為盜竊罪的共犯。犯盜竊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Ⅶ 盜竊作案工具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作案工具,也稱為犯罪工具,是指犯罪分子在刑事案件中實施犯罪行為使用的一些工具,像我們常見的,比如說盜竊犯用的鉗子、起子,殺人犯用的刀子、匕首等等,都是屬於作案工具。犯罪工具首先要具備可操控性標准。即工具本身所具有的物理特性。不同類型的物,有不同的物理特性。作為工具,必須能被人使用,使用工具指動物利用外界物體作為身體功能的延伸,以達到某種目的。其次要具備犯罪對象標准。即工具體現為具體的物,不同的物具有不同的用途。以犯罪對象為標准,可分為直接作用於犯罪對象的工具和不直接作用於犯罪對象的工具。對於為方便盜竊而使用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有的交通工具,依法應當予以沒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Ⅷ 請問在盜竊案較大中給別人提供交通工具的處什麼刑法
這要看具體的情況,如果提供交通工具者不知情的話,一般不會負刑事責任,但會受到拘留、罰款等處罰。如果
明知道
是盜竊作案還提供交通工具的話,那就成了
同案犯
,按同罪
論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