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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案工具都沒有了怎麼辦

發布時間: 2024-02-09 20:23:35

Ⅰ 刑事犯罪沒收的作案工具怎麼處理

凡屬於犯罪時所使用的工具,尤其是刀具,是作為案件確定的重要證據之一,一般要求不得遺失和銷毀,必須與犯罪案卷同時長期保存,以備查驗。

Ⅱ 警察將現場照片及作案工具丟失,造成證據不足,我該怎麼辦

1.根據我國目前法律規定,打架當中造成輕微傷尚構不成故意傷害罪,所以公安機關不會給予刑事拘留。且看你說的情況因打人行為也你受輕微傷之間的因果關系都難以證實,因此公安機關就連治安行政拘留都可能做。在達不到輕傷標准,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下,公安機關對你們之間的糾紛只能調解,調解不成不能給對方以強制。2.公安機關不做刑事和治安行政處罰,剩下的民事責任部分就只有當事人自己向法院起訴了。本案你雖有訴權,但也有可能因為證據不足而不能獲得勝訴判決,不過,不能判決的情況下,法院也有可能給予調解結案。祝你成功!

Ⅲ 故意傷害案件中作案工具找不到了 最後能定罪嗎

刑事訴訟證明標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確認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
1、屬於單一罪行的案件,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已經查清,不影響定罪量刑的事實無法查清的;
2、屬於數個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經查清,其他罪行無法查清的;
3、無法查清作案工具、贓物去向,但其他證據足以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4、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的內容中主要情節一致,只有個別情節不一致且不影響定罪量刑的。

Ⅳ 刑事案件中作案工具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按照法律規定,作案工具是應當沒收的。

作案工具是指犯罪人員進行犯罪行為時所用的一切物品,包括各種武器或工具。

犯罪工具首先要具備可操控性標准。即工具本身所具有的物理特性。不同類型的物,有不同的物理特性。作為工具,必須能被人使用,使用工具指動物利用外界物體作為身體功能的延伸,以達到某種目的。

其次要具備犯罪對象標准。即工具體現為具體的物,不同的物具有不同的用途。以犯罪對象為標准,可分為直接作用於犯罪對象的工具和不直接作用於犯罪對象的工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第六十七條 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Ⅳ 持刀傷人找不到作案工具怎麼辦

那就是找不到凶器了,定性一個案件所需的證物鏈中雖然凶器也是很重要的一環,但不是必須,嫌疑人口供比凶器更重要

Ⅵ 沒有作案工具怎麼定罪

法律分析:其他罪行無法查清的、無法查清作案工具、被害人陳述的內容中主要情節一致,證據確實,部分罪行已經查清;2、贓物去向、被告人供述,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已經查清刑事訴訟證明標准,但其他證據足以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可以定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五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Ⅶ 刑事犯罪者的作案工具怎麼處理

刑事犯罪者的作案工具,一般由公安機關保管或者銷毀。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對查獲的下列不宜隨案移送的物品、文件,原物不隨卷保存,但應當拍成照片存入卷內,原物由公安機關妥為保管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分別移送主管部門處理或者銷毀:(一)淫穢物品;(二)武器彈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劇毒、放射等危險品;(三)鴉片、海洛因、嗎啡、冰毒、大麻等毒品和制毒原料或者配劑、管制葯品;(四)危害國家安全的傳單、標語、信件和其他宣傳品;(五)秘密文件、圖表資料;(六)珍貴文物、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珍稀植物及其製品;(七)其他大宗的、不便搬運的物品。對容易腐爛變質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在拍照或者錄像後飢歲數委託有關部門變賣、拍賣,變賣、拍賣的價款暫予保存,待訴訟終結後一並處理。通知被害人後,超過半年未來領取的,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如有特殊情況,可以酌情延期處理。凡是已經送交財政部門處理的贓款贓物,如果失主前來認領,並經查證屬實,由原沒收機關從財政部門提回,予以歸還。如原物已經賣掉,應當退還價款。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二十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違法所得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依法追繳。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及其孳息,應當在登記、拍照或者錄像、估價後及時返還,並在案卷中註明返還的理由,將原物照片、清單和被害人的領取手續存卷備查。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對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損毀或者自行處理。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對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財物及其孽息中,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應當隨案移送;對不宜移送的,應當將其清單、照片或其他證明文件隨案移送。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後,由扣押的公安機關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上繳國庫或者返還受害人,並向人民法院送交執行回單。《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 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郵電部門查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查詢存款、匯款通知書》,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郵電部門執行。
所以,刑事犯罪者的作案工具一般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一十九條 對已查明死因,沒有繼續保存必要的屍體,應當通知家屬領回處理,對於無法通知或者通知後家屬拒絕領回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及時處理。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二十條 公安機關進行勘驗、檢查後,人民檢察院要求復驗、復查的,公安機關應當進行復驗、復查,並可以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二十一條 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經縣級以爛首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進行偵查實驗。進行偵查實驗,應當全程錄音錄像,並製作偵查實驗筆錄,由參加實驗的人簽名。進行偵查實驗,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險、侮辱人格或者有傷風化的行為。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二十二條 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偵查人員可以對雀卜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二十四條 執行拘留、逮捕的時候,遇有下列緊急情況之一的,不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一)可能隨身攜帶凶器的;(二)可能隱藏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的;(三)可能隱匿、毀棄、轉移犯罪證據的;(四)可能隱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五)其他突然發生的緊急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