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餐飲具消毒衛生標准
法律分析:清洗、消毒、保潔設備設施的大小和數量應能滿足需要(因材質、大小等原因無法採用的除外。)
1.用於清掃、清洗和消毒的設備、用具應放置在專用場所妥善保管。
2.餐飲具清洗消毒水池應專用,與食品原料、清潔用具及接觸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開。水池應使用不銹鋼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製成,不易積垢並易於清洗。採用化學消毒的,至少設有3個專用水池。各類水池應以明顯標識標明其用途。
3.採用自動清洗消毒設備的,設備上應有溫度顯示和清洗消毒劑自動添加裝置。
4.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符合GB14930.1《食品工具、設備用洗滌劑衛生標准》和GB14930.2《食品工具、設備用洗滌消毒劑衛生標准》等有關食品安全標准和要求。
5.洗滌劑、消毒劑應存放在專用的設施內。
6.應設專供存放消毒後餐飲具的保潔設施,標識明顯,其結構應密閉並易於清潔。
7.提供使用集中消毒餐飲具的,應建立索證索票和查驗制度,索取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的營業執照和餐飲具的消毒合格證明,查驗餐飲具包裝、標識是否完整齊全。
8.不得使用未經清洗的餐飲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七條 餐飲具集中消毒生產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面積與空間應當與生產能力相適應,生產車間凈高不得低於三米,清洗、消毒、包裝間區的使用面積不得小於三百平方米。
(二)場所空間劃分合理,生產區與非生產區分開,廠區非綠化地面採用硬質材料鋪設。
(三)生產車間地面、牆面、頂面應便於清洗消毒,防霉變、耐腐蝕,設有排水、通風、防鼠、防蠅等設施。
(四)廠區衛生間為水沖式,不得設在生產車間內。
(五)餐飲具集中消毒生產場所內外環境整潔,垃圾日產日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