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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價值有哪些

發布時間: 2023-03-04 11:57:37

『壹』 工具的價值與意義

什麼是工具?工具的價值是什麼?其意義又從那裡來?看到這三個問題不知道你會有什麼樣的認識,可能會有不以為然的反應,也可能會給你帶來一些反思。不管有什麼樣的認識,都需要你沉下心來把這一篇文章仔細的閱讀下來,只有這樣,才有可能不浪費你的寶貴時間,從中獲得一點對工具價值與意義的認識。

反過來說,你的收獲,也正是我寫這一篇文章的初心。現在來看一下什麼是工具,從網路搜索中可以看到工具的解釋,工具就是①可以生產勞動用的器具。②用來達到某種目的的東西或手段:語言是交流思想的~。看到這樣的解釋,相信每一個人都知道工具不僅是一種具器,而且還是一種幫助達到目的的事物或手段。

從例句中可以看到,語言是一種交流思想的工具,由此可以再推演出其他更多工具,比如說,交通工具是可以幫助人們抵達更多的地方;強大的手機功能可以幫助人們完成很多事情,如今已經是人們無法離開的工具。如此類推下來,可以羅列出各種各樣的工具對人們的影響和改變。

某個層面上來看,工具所具備的價值,是使用的人賦予的,正是那些工具具備了那些可以幫助勞動和抵達目的的性能,才會被人們重視,由此才會被使用的人賦予意義。也可以說,只有人在使用工具之後,在互動中產生了價值感,從而對工具的價值屬性進一步的確定,進而才確定了其工具的價值。

現在回頭來看一下文章開始提出來的三個問題,已經給出了完全的解釋,①工具是可以勞動生產的器具;②用來達到目的的東西或手段。在使用的過程中產生了價值,其價值是使用的人為賦予的。由此可以看到,工具的價值屬性,是在幫助人們完成勞動,並且達到了某種目的,才呈現出來了工具的價值特點。

某個層面來看,工具的價值既有寬泛的,也有具體的所指,寬泛的是那些普遍性的價值認同,具體所指的是那些具有鮮明特點的。前者是指那些具體的工具具有的特點,比如說~鉗子、扳手、螺絲刀……這些具有具體功能的價值。後者則是具體所指的事物,比如說~桌、椅、板凳、茶皿器具……。

從諸多工具的特點中不難看出,在我們的生活中工具無處不在,從上天入地到下海登山這樣的事情,可以說無所不包。到了今天,在現代化的都市生活中,離開了工具,人可謂是寸步難行。人不僅創造了工具,乃至於自己本身也成為了工具的化身,在流水線作業中,人好像成為了流水線上的一個節點。

當工具成為了達成目的的手段,很有可能出現角色互換的情景。現實生活中不乏有這樣的事例,有的人為了達到目的不擇手段,乃至於最後連自己的人生也搭上了。某些方面來看,當價值感與工具發生錯配的時候,很容易讓身處其中的人不知所措,如果分不清楚工具的價值特點,很有可能自己也淪落為工具的屬性。

人生而具有追逐自由的嚮往,當淪落被工具化之後,很有可能忘記原來的初衷,成為了目的的工具。人生本來是為了幸福生活才努力向上,結果在努力的過程中,卻忽略了把握幸福生活的尺度,在過度追逐中,淪陷為慾望的犧牲品。

看到這里,再來看工具的價值和意義,相信在你的心裡會對工具的價值和意義有進一步的認識。某個層面上來說,工具的特點決定了其價值,只有在創造出來了價值之後,才會被使用的人給予某種意義。這也是我當下能夠理解到的工具的價值和意義,希望能夠幫助讀者認識工具的價值和意義,在此基礎上更好的使用工具,找到合適的工具輔助我們達到心中的目的的。

『貳』 民事訴訟程序的工具價值包括哪些

民事訴訟程序的工具性價值主要是以訴訟程序以外的實體構成作為價值研究的對象,意指實現民事訴訟程序外在目的之手段或工具,它是以實體目標的實現作為體現民事訴訟程序價值的標準的。具體而言,主要包括實體公正及維護秩序等方面。
1、實體公正價值
實體公正就是通常所稱的裁判結果公正,公正的裁判結果是法院或法官通過整個民事訴訟過程所要達到的一種理想結果。裁判實體公正的標准主要體現於兩個方面:(1)真實地再現爭執的事實,這是實體公正的首要標准。在民事訴訟中,對爭執事實的再現必須通過當事人和法官的證據活動來完成。首先,遵循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通過在法庭審判過程中的舉證、質證活動,有利於發現案件的事實真相,以支持自己的主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其次,法院對證據的審查、判斷是發現客觀真實的又一保障,簡言之,法官對爭執事實的真實再現,是建立在證據基礎之上的對案件事實的認識。但是應當注意,人的認識能力是有限的,我們對案件事實的再現並非將其本來狀態完全恢復,事實上這也很難做到,並缺乏可操作性和實用意義。從訴訟法角度來看,只是通過相關證據發現一些足以對定案產生影響的相對案件事實。(2)正確地適用法律,法官對法律的正確適用,通常意義上是指根據某一爭執案件的事實情境而宣告法律上對這一事實情境的處理結果。法律的正確適用必然要求限製法官的絕對的司法自由裁量權,法官的絕對的司法自由裁量往往與法官任意擅斷相關聯,軟化甚至無視成文法律的嚴格規定,其弊甚大,這容易使人們失去安全和穩定性,並破壞法制的統一。為此,實現司法裁判的公正最重要的是要讓法官嚴格服從法律,按照合理、公正的法律規則行事,而並非獨斷、專橫、隨心所欲的個人恣意。當然,對法律規則的嚴格遵守並非意味著對法官有限制的自由裁量的絕對排斥,而是要將他們有機結合起來,在不違背基本法律規則的前提下,在民事訴訟的證據鑒別認定、選擇法律適用等方面充分發揮法官的司法能動性,行使其必要的司法自由裁量權,只有通過司法裁量,才能實現裁判結果的公正。
2、秩序價值
秩序價值反映了程序的強制性和排他性,它包括和平與安全兩個方面。「秩序總意味著某種程序的關系的穩定性、結構的一致性、行為的規則性、進程的連續性、事件的可預測性」以及實際結果的確定性和自縛性。
法律程序的形成和維護需要秩序,秩序在建立和維護社會生產和交換秩序方面發揮了巨大作用。對於民事訴訟程序在維持司法秩序上的作用,季衛東先生曾作過精闢的說明。他認為,程序對於法律秩序的直接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對各種主張和選擇可能性進行過濾,找出最適當的判斷和最佳的裁判方案;通過充分的、平等的發言機會,疏導不滿和矛盾,使當事人的初始動機得以變形和中立化,避免採取激烈的手段來壓抑對抗傾向;既排除法官的恣意,又保留合理的裁量餘地;裁判不可能實現皆大歡喜的效果,至少總有一方當事人的期望要破滅,因而需要吸收部分甚至全體當事人的不滿,程序要件的滿足可以使裁判變得容易為失望者所接受;程序參加者的角色分擔具有歸責機制,可以強化服從裁判義務感;通過法律解釋和事實認定,做出有強制力的裁判,使抽象的法律規范變成具體的行為指示;通過法官與角色分擔的當事人的相互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改組結構,實現重新制度化,至少使法律變革的必要性容易被發現;程序限制了法官的恣意,反過來也有效地保護了法官,減輕了法官的責任負荷,從而也就減輕了請示匯報、重審糾偏的成本負擔。此外,法律變革的契機存在於司法過程之中,這就為當事人提供了間接參與法律秩序形成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