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工具五金 » 古代家法工具有哪些
擴展閱讀
鑽石是怎麼形成的啊 2024-04-25 19:51:21
石油膠有什麼好處 2024-04-25 19:33:54

古代家法工具有哪些

發布時間: 2022-10-01 00:00:56

㈠ 古代的家規家法中打人的木條叫什麼

古代的家規家法中打人的木條叫戒尺,就是用來懲戒警尤的尺子。

㈡ 古代紡織工具有什麼

古代紡織工具有紡輪、紡錘、紡墜、原始腰機等。1、紡輪:紡輪是由陶質、石質製成的圓餅狀,也叫紡專、專盤。中間有一個孔,可插一根桿。紡紗時先把要紡的麻或其他纖維捻一段纏在專桿上,垂下,一手提桿,一手轉動圓盤,向左或向右旋轉。並不斷添加纖維,就可促使纖維牽伸和加拈。待紡到一定長度,把已紡的紗纏繞到專桿上。

古代紡織工具有紡輪、紡錘、紡墜、原始腰機等。

1、紡輪:紡輪是由陶質、石質製成的圓餅狀,也叫紡專、專盤。中間有一個孔,可插一根桿。紡紗時先把要紡的麻或其他纖維捻一段纏在專桿上,垂下,一手提桿,一手轉動圓盤,向左或向右旋轉。並不斷添加纖維,就可促使纖維牽伸和加拈。待紡到一定長度,把已紡的紗纏繞到專桿上。

2、紡錘:紡輪是紡錘的主要部件。在紡輪中心小孔插一根兩頭尖的木質直桿,即是紡錘。紡錘是紡輪與直桿結合後的產物。紡錘也稱「專桿」,將野生麻等剝出的一層層纖維連續不斷地添續到正在轉動的紡錘上,一根根植物纖維紗條便產生了,這種紗條合並捻製成的線可以編織漁網、套索、籃子、系罐、制衣乃至建房。紡錘是紡織手工業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

3、紡墜:紡墜是紡錘的發展形式。早期的紡錘比較厚重,適合紡粗的紗線,新石器時代晚期紡輪變得輕薄而精細,可以紡更纖細的紗。紡墜的形狀也由單一的圓形變為多種形狀,如圓形、齒輪形、球形、錐形、台形、蘑菇形和四邊形等。紡墜的出現不僅改變了原始社會的紡織生產,對後世紡紗工具的發展也具有十分深遠的影響。

4、原始腰機:原始腰機是世界上最古老、構造最簡單的織機之一,早在新石器中晚期已出現。浙江河姆渡遺址、良渚文化遺址、江西貴溪春秋戰國墓群中都出土了一些腰機的零部件,如打緯刀、分經棍、綜桿等。陝西西安半坡遺址出土了許多紡線用的陶紡輪,用陶紡輪紡好一定量的線後即可織布。

㈢ 古代家法竟用什麼

你問的問題可要難倒一批專業級的人物了,因為家法是並沒有一定的規定,每個家族都有不同的家規,也有不同的懲罰方法。這個你通過電視應該有所了解啊。下邊是一篇關於家法族規的文章,希望對你有幫助。

本文是中華社會科學基金項目《漢族的家法族規研究》的一項中間成果。在進行此項研究之際,作者曾查閱了各地圖書館和美、日等國圖書館收藏的4000餘種家譜、族譜,從中發現大批罕見的家法族規,從而為寫好本文奠定了堅實的資料基礎。

本文分為3個部分。第一部分「鳴告」,闡述了如何控告、檢舉違反家法族規的行為。「鳴告」,大體可分為公訴似的舉告,及自訴似的投訴這兩大類。在較小的宗族裡,房長、支長及其他尊長都有舉告違反家法族規行為的職責。在一些強宗大族中,還設有「通糾」、「監視」之類的監察人員。在小族中,對各種事件均可直接向族長等人投訴。在一些大族中,則以房長等人為受理鳴告的第一層次,族長等人為第二層次。為了防止近親相互包庇,致使家法族規形同虛設,大多數家法族規都嚴禁「親屬容隱」,並將一並懲罰「容隱」者。同時,絕大多數宗族都強調,族中發生錢債之類的民事糾紛,直至殺人害命的刑事案件、紛爭,稟祠為必經程序,嚴禁族人越過宗族,徑自告官。對於違反者,這些宗族就要以「藐祖欺族」之罪,予以嚴懲。

第二部分「裁斷」,闡述了如何對違反家法族規的家人、族人進行裁斷。在家庭中,家長通常可在任何地方任意作出懲罰家人及奴僕的決定。在宗族中,裁斷的主要場所是稱作「家公堂」的宗祠。在宗祠中,族中尊長,對於較輕的過失,即可自行作出決斷,而對於較重的過失,通常須族眾集議後才能作出決定。特別是擅自處死族人的宗族,幾乎還都要強迫被處死者的直系血親具結、畫押,以防他們事後向官府報案,使族長等人受到官府的懲罰。在量「罪」定罪之際,多數宗族還遵循有服加等、累犯加重、允許類推等原則,並且在婦女、子弟、奴僕等人違反家法族規之時要兼罰尊長、夫男和家長等人。

第三部分「執罰」,闡述了如何實施對違反家法者的懲罰。家法族規的執罰者,包括家長、族中尊長,祠壯、祠丁以及宗族的執事,甚至包括了普通的族人。執罰的場所,主要是宗祠、祖墓,有過失者的家中及其所到之處。而以活埋、溺斃、丟開等方式來處死族人的宗族,還選擇僻遠之處及深潭、江河等處來作為殺人的刑場。因此,執罰舞台的廣闊和執罰隊伍的群眾性,便構成了家法族規的又一特點。

㈣ 古代有哪些生產工具

1.風車。吹去稻穀麥類糧食的草屑癟粒等雜質的工具。上方朝一邊的出口的出雜質,下方的朝下的出口的出糧食。
2.石磨。石制的磨乾粉、水糊的工具。下盤固定,上盤旋轉,上盤的圓洞添原料,下盤的周圍出乾粉、水糊。
3.木犁。耕地的農具。用畜力、人力或機器等牽引。因主部件為木材,故稱木犁或土犁,以別於後來鐵制的雙鏵犁等。
4.耙。有釘齒耙和圓盤耙等。用於碎土、平地和消滅雜草的整地農具。
5.蓑衣和連枷。蓑衣用竹葉或草、棕編成的雨披。連枷是農具,由一個長柄和一組平排的竹條或木條構成,用來拍打穀物,使子粒掉下來。也作槤枷。
6.紡車。手搖或腳踏的有輪子的紡紗或紡線工具。此圖是手搖的。
7.草鞋器。用稻稈或草莖等編制的鞋用的工具。
8.軋籽機。軋出棉花籽的工具。
9.碓。舂米的工具。用腳連續踏動木杠後端,前端石頭一起一落,舂砸下面石臼中的米糧(使谷成米或使米成粉)。此圖是簡單的碓。只是一個石臼,外加一根杵或木槌。
10.水車。利用帶刮板的鏈帶(條)或系汲筒的水輪,將水從低處提升到高處的一種提水工具。通常由人力、畜力、水力、風力或電力帶動旋轉。有龍骨水車、風力水車、管鏈水車等。此圖是龍骨水車的車槽、刮板部分。龍骨水車一種由車槽、刮板、木鏈、木齒輪等組成的水車。公元168-189年逐漸應用,流傳至今。用人力、畜力或風力帶動,能連續提水,提水高度一般為1~2米。
11.簞和籠。簞是古代盛飯用的圓形竹器。白居易《觀刈麥》詩「婦姑荷簞食,童稚攜壺槳」。籠是用竹片編成的盛物的器具。
12.油簍和木桶。油簍是盛東西的器具,用竹或荊條等編成。木桶是盛東西的器具,多為圓形,大多有提梁。
13.石臼和舂米杵。石臼用石鑿成的舂米穀等物的器具。舂米杵都在一米左右長,兩頭粗中間把手處較細,每個重約三公斤。把東西放在石臼或缽里搗去皮殼或搗碎壓米粉的動作叫舂。是黎族人特有的一種勞動方式。
14.打穀板。打穀子用的農具。
15.畚箕。用柳條、蒲草或竹篾編織的盛物器具。也可作簸箕用。盛糧食等上下顛動,揚去糠粃塵土等物的器具。

㈤ 古代家法有什麼

在一些古裝劇中,少爺們犯了錯,老爺總是要“請家法”。這個“家法”通常是棍棒或者鞭子,“請家法”也就是要打少爺,那麼在中國古代,“家法”到底都指的是什麼?中國的古人家族中,又為何如此重視家法的地位?

古代家法有什麼

家法,即家族法規,是調整家族或者家庭內部成員人身以及財產關系的一種強制性規范。它是中國宗法社會的特殊現象,是古代法律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在強調群體利益的中國社會里,齊家這一環節的重要性可想而知,齊家之後才能治國平天下。各家族對族人子弟的教育相當重視,勸誡子弟要敦學、修身、立志,而督促族內子弟上進的措施便是通過家法族規來實現。每個家族幾乎都有家法與族規,存在於各地各姓的家譜與宗譜中,構成了家族文化的重要內容。

家法作為一種家族自治的規范,其產生與法律應該是同源的,二者都是源於原始社會習慣規范,後來作為“大家”的國家出現後,二者才開始逐漸分離,各自發展。然而,中國的第一部家法究竟發端於何時,現在已經無法確切考證。宋人王讜《唐語林·德行》中提到唐朝的家法:“開元天寶(713~756)間傳家法者,崔沔之家學,崔均之家法。”最早的成文家法是唐昭宗大順元年(890),九江郡清陽縣(今江西德安)義門陳氏家長陳崇創立的《義門家法》33條。從其問世經過一千多年,家法族規走過了由盛而衰的歷程。

其實,原始氏族社會時期,就已經有了“族規”,只不過那時的族規還不是一個家族的規矩,而是一個氏族公社的規矩,圖騰禁忌就是一種族規,是一種氏族內部的約束力量。

歷代都有“家誡”、“家訓”問世,先秦時期數量極少,漢朝時略有發展,兩漢時期,東方朔、鄭玄、諸葛亮、嵇康等許多名人,或撰有“誡子”,或撰有“家誡”、“女誡”、“清誡”、“誡盈”、“起居誡”等等,皆有家誡家訓傳世。到了魏晉南北朝時期則形成一個高潮,此時世族、士族的勢力很大,世家大族由貴族家庭成員與依附他們的親族或家奴組成,世家大族內部關系不平等,因此依靠一般社會禮法制度約束子弟與部曲,並不需要另立對家族成員具有同等約束力的族規。

南北朝時期,處於亂世中的士大夫熱衷於撰寫家訓,家法逐漸演化為禮法,教條化為家規。北齊顏之推是儒者,又崇佛法,他撰寫的《顏氏家訓》最為典型,“古今家訓,以此為祖。”其文重在道德教導,兼含規范約束,目的在於“整齊門內,提斯子孫”,內容則涉及家族生活的各個層面。

《顏氏家訓》書影

南北朝時期開始的撰寫家訓的熱潮,在此後的年代裡並未降溫。在大量撰寫家訓時,有些家長擴充了其內容,除了告誡子孫,為他們指明為人之道,同時還對於不按家訓行事的不孝子孫規定了懲罰的具體辦法。

因此,“正面教育”式的家訓開始分流,一類沿著傳統的體例,繼續作為純粹的家訓,如宋代袁采、陸游等人所著的“家訓”、“世范”等;另一類則轉化為具有強制執行性質的家規,如司馬光的《居家雜儀》,增入了懲罰規定。

《蘇氏家語》載:北宋范純仁娶婦,傳說新婦以綾羅為帷帳,其父范仲淹說:“吾家素清儉,安得亂吾家法?敢持至吾家,當火(燒毀)於庭。”范仲淹說的家法是否是成文的家法,就無從考證了。

北宋開封府尹包拯的家訓十分簡約,但其中明確規定,“後世子孫仕官,有犯贓者,不得放歸本家。死不得葬大塋中。不從吾志,非吾子若孫也。”這既是家訓,又是家法。

作於唐昭宗時的江州陳氏《義門家法》是較早的關於家法的書。陳氏是陳後主的弟弟,唐朝前期遷居江州德安縣太平鄉常樂里永清村,在這里建書堂,撰家規,世代聚族而居,至宋仁宗嘉祜七年,即1062年。奉旨分家時,已同居十餘代,歷時230年,全家有3700多人。

唐代時其六代傳人江州長史陳崇,認為:

治家不可不立綱紀,夫綱紀不舉,則條目不綱紀一振,則條理秩然矣。

在這種思想下,陳崇訂立了《義門家法》。它訂立於唐代昭宗大順年間(公元890-891年)。家法內容35個條文,其中有12個條文是關於家族機構設置的內容。

由於陳氏家族自南朝陳朝始,世代同居,人丁繁盛,到宋代仁宗時期,合家人丁達3700餘口,所以需要建立這樣一套比較適用和完善的家族管理機構:如設立掌握賞罰的庫司、掌家內外諸事的主事、掌男女婚姻的開勘司、建立司家刑的刑杖廳和掌教育的書堂、學院等等。其他條文規定了家族內人員的權利、義務和應遵守家法的規則,對違反家法的行為應處的刑罰,包括杖刑、剝落衣裝、歸役等。

由唐至宋,宗族組織普遍,家規由一家一戶的家訓,轉變成專門約束家庭成員的規章,家法、族規成為封建社會國家法律的重要補充。

這個時期,儒學復興,理學盛行,不僅國家法律繼續以儒家學說為指導,家族法的倫理性也進一步得以加強。理學家們極力主張:

“管攝天下之心,收宗族,厚風俗,使人不忘本,須是明譜繫世族與立宗子法。”

並且還主張建祠堂、修家譜和設族田相結合。因此,家族建祠修譜,訂立家法族規、義庄規范十分普遍,特別在江南各地,尤其如此。名臣歐陽修、蘇洵重修家譜成為當時社會的榜樣,家譜中的“譜例”則成為家族法中新的重要形式,如司馬光的《居家雜儀》、朱熹的《家禮》等。

朱熹訂立《朱子家禮》時,將《居家雜儀》內容盡收其內,內容多以訓誡、規勸的形式要求子孫家人敬老愛幼,家人和睦、為人忠信仁義等等。同時,又用四個條文規定了家內僕人違反行為規則要處以刑罰:男僕人對主人要忠信,能幹家事,不能有欺詐、背公、徇私、盜竊的行為,做得好者“重其祿”,違反者“杖之”、“逐之”;女僕人不能“兩面二舌”、“飾虛造讒”、“離間骨肉”,犯者逐之等等。

制訂於元代中期的《盤古高氏新七公家訓》,多處提到“家法”、“家規”,而作者的本意是將其與“家訓”作為同義詞來使用,可見在家訓向家法族規轉化的初期,家訓、家法、家規在時人心目中並無根本性的區別。高氏家訓中既有正面教育的開導訓誡,又有強制性的懲罰。如在“重祭典”條中,對於賣祭田、祭器,伐墳木,毀墓石,廢時祭等行為,“皆重懲之,毋得容隱”。在“戒淫盜”條中,則“少有干犯,即當痛責”,“致若犯劫盜之罪案,經族正會議,立予除名,不準入譜”。這幾份家訓的內容中,顯示出了家訓向家法族規演化的軌跡。

古代家族實行家法的設施

具有標本意義的浦江鄭氏訂立的家法族規。鄭氏同居之初,由於人丁尚少,家長們以“孝”齊家,尚未訂立家規。到同居的第五代,主持家政的鄭德璋開始“以法齊其家”。接著,其子鄭大和在名儒的幫助下,制定了《家范》58則。隨後,其子鄭欽等作《後錄》,增70則。從子鄭鉉又作《續錄》,增92則。後經損益,定為168則。內容包括家人族眾忠於國家、孝敬家長;樂於助人,造福鄉里;維護家族秩序、不亂男女之別;禁止奢侈淫佚、欺壓鄉鄰。如有其犯,以責罰、鞭撻、削名、重菙、告官等手段懲處之。

《鄭氏家范》是一份比較完備的“家法”,有一萬余字,是中華傳統家法族規的代表作,對中國家法族規的發展產生過很大的作用,後世各家族、宗族訂立的家法族規,多依此作參考。

明朝初期,明太祖朱元璋親自對浦江鄭氏大加褒美,給予種種殊恩,並親自訂立了六條規范子民日常行為的“聖訓”。

由於《鄭氏家范》的示範,很多高官顯貴和社會名流都模仿訂立本家庭、本家族的家法族規。當時的名儒曹端以《鄭氏家范》為底本,編寫了約束本宗族的《家規輯要》。《家規輯要》分若干章,每章先引用《鄭氏家范》的相關條款,省略少量作者不加認可的內容。同時,在每章中作者又訂立一些新的條款。直到明朝中後期,制訂此類規范的達官貴人仍比比皆是。其中,傳諸後世的有曾任吏部尚書的霍韜所訂立的《霍渭厓家訓》,曾任福建巡撫的龐尚鵬所訂立的《龐氏家訓》,等等。

明清時期是家法族規的普及時期。在宋元家法族規趨於成熟的基礎上,社會普遍認識到:

“家之有規,猶國之有典也,國有典則賞罰以飭臣民,家有規寓勸懲以訓子弟,其事殊,其理一也。”

因此,家法族規進入尋常百姓家,特別在明代中期嘉靖、萬曆年間以後。

此時已經度過了大約一個多世紀的休養生息,明初一夫一妻的小家庭已發展成數十口直至數百口的宗族。這些宗族又建造宗祠、纂修宗譜等,因而有了訂立家族規范的需要。如湖州王氏在明朝中期還沒有編纂族譜,也未訂立家法族規,隨著人丁的逐步興旺,到萬曆(1573~1620)年間,族中便有人“修訂”族譜。天啟(1621~1627)年間,科場落第的王元春在完成族譜編輯的同時,寫成了該族的第一份族規。不少宗族與湖州王氏有相似的情況。現存的出自民間的明朝家法族規,大多制訂於明朝後期。

明朝以前訂立的家法族規,對於違反家法族規的子孫的懲罰,相對較輕。進入明朝後,隨著家法族規的嚴密、完善,並因宗族人口的不斷增多,族人之間的血緣關系越來越疏遠,對於違反家法族規者的懲罰,已經有了加重的趨勢。明初的家法族規,諸如曹端的《家規輯要》等,已經將處死列入家法族規之中。如,犯有淫亂行為的婦女,要逼令自盡。到明朝後期,家法族規中的懲罰辦法逐漸增多,懲罰力度逐漸增強。有些家族甚至對於一些很小的事情,也大動干戈,加以重懲。如撰寫於萬曆三十八年(1610)的廣東五華繆氏《家訓》規定,對搬弄是非的“小家婆婦”,須“重治而禁絕之”。

清朝很重視和學習漢文化,特別重視家法族規的齊家束族治世的巨大作用。因此,清初順治皇帝學習明太祖朱元璋頒“聖諭”六條,為家法族規制訂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緊接著康熙皇帝在“聖諭”六條的基礎上,又頒影響更大的“聖諭”十六條。由於最高統治階級的提倡和重視,因此,掀起了清代家法族規制訂的又一個高潮。無論旺族大宗或是寒門小姓,都制訂自己的家法族規。

這一時期的民間家法不僅更嚴密,而且系列化,出現了大量單一性的規范,有《族祭項條例》《義田總例》《敦親項條例》《恤族項條例》《應試項條例》《垂裕歲修項條例》等十多種單項規范。

到清朝中期,經過一百多年的發展,人口急劇增長、宗族擴大,致使不少宗族的尊長發出“族繁矣”的感慨。人口激增而生產並未相應的發展,無論城鄉都出現了眾多的無業遊民,又使尊長們為族眾“良莠不齊”而憂慮。許多家庭和宗族將制定和強化家法族規作為防止家族衰敗的良方。基於這兩方面的原因,家法族規於此時進入全盛時期。

《教子圖》 清·黃慎

與之相對應的是,家法族規中的懲罰方式也大大增加。諸如涉及財產的懲罰方式,常見的有罰錢、罰戲、罰祭、罰香燭、罰錫箔,等等。同時,對於違反家法族規者的懲罰強度也明顯加重。在此之前,所能見到的要被家法族規處死的,只有淫亂婦女,且以逼迫她們自盡為主。而在此時,不孝、偷竊、搶劫,在有些宗族中甚至是出家為僧、為尼,都會被宗族處死。處死的辦法也增加了較逼令自盡更為殘忍的活埋、沉潭等多種。

俗話說,“國有國法,家有家規”。在家國一體的中國傳統社會,家法族規的作用自然被社會和統治階級所認識和利用。“立宗法實伸國法”,因為“國與家無二理也,治國與治家無二法也,有國法而後家法之准以立,有家法而後國法之用以通”。(《桐城麻溪北氏族譜》)國家允許家長“盡可以家法處治”子孫,賦予族長“奉有官法,以糾察家族內之子弟”。(陳宏謀:《增遠堂偶存稿》卷四十。)

當家法族規的發展進入宋元以後,逐漸成文化,作為社會普遍制訂的家法、家規、家訓、族規、族約、宗規、宗約,在體例上很多都模仿或接近於國家制定法,包括正文、註疏、行為規范和相應的法律後果等,它的法律效力也越來越大。

晚清特別是民國後,受到西方文化的沖擊,對於“家法”的秉承越來越鬆散。新中國成立後,國家在立法上對個人權力進行維護,不可避免地沖擊了“家法”的法律地位。“家法”這個詞漸漸地,也只有在電視屏幕上才能看到了。

古代法律有什麼

古代法律形式總結起來有如下幾種:刑、法、律、令、典、式、格、詔、誥、科、比、例。

古代法律形式

中國 古代的 法律形式很多,不象現代法律只有法、 法規、 條例等少數幾種。古代法律形式總結起來有如下幾種: 刑、 法、 律、 令、 典、 式、 格、 詔、 誥、 科、 比、 例。在一個 朝代,經常有幾種法律形式同時使用,組成該朝代的法律體系。不同的法律形式的使用范圍也不一樣,效力高低也有很大區別。

在 夏、 商、 西周和春秋時期通用。其含義和法相同,基本指 刑律,不指 刑罰。後來,刑稱為法或律,戰國以後常指 肉刑或 刑罰。

這是 商鞅變法之前的常用 法律形式,春秋戰國時期,各國 變法時都以法為名稱,如 魏國的《法經》, 晉國的《被廬之法》。到商鞅變法將法改為律後,法僅僅在廣義上使用。

這是商鞅變法後 中國古代常用的法律形式,應用廣泛,如秦的《田律》, 漢朝《九章律》,魏晉之後,有《魏律》、《晉律》、《北齊律》、《隋律》、《唐律》、《大明律》、《大清律》。

統治者就某一具體事務頒布的 命令。是律的輔助性法律,在隋唐時期有專門 法典,如《開皇令》和《貞觀令》。

最早出現於 唐朝的《唐六典》,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行政法典。後來的宋和元明清都有此類法典。

這是關於官吏具體行為的專門法律,范圍非常廣泛。式在唐朝還有一定地位,是唐朝 律令格式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到了元明清時期,地位下降了很多,不再起主要作用。

格也是一種行政法規。格作為獨立的法律形式,最早出現於 東魏的《麟趾格》。明清時將格的內容歸入了會典和其他形式的法規,不再獨立。

漢朝到南北朝時期的法律形式,科意思是斷,所以依法斷 罪叫做 科罪。在隋唐以後,敕的地位重要,科被敕和格所代替。

比是兩漢到南北朝時期的法律形式,也是一種審判原則。如果律中沒有明確規定,可以用相似的律條定罪,這叫做比。因為這樣類推斷案,出現了 司法腐敗現象。到漢朝以後,比不存在,內容被吸收進其他法律形式里邊。但是類推形式在古代一直存在。

和 比一樣,例也是一種斷罪原則,也是 漢、 唐、 宋、 明、 清時期的法律形式,但名稱不同。秦稱“ 廷行事”,即 法庭成例。漢朝稱為“故事”,即以 《春秋》中已有的故事作為斷罪的依據。到了明清時,例和律並行,日益重要,在清朝時,其效力甚至高過了律。

詔是古代 皇帝發布的命令,也是很重要的一種法律形式,又叫 詔令。皇帝的詔令經常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既可以認可、公布法律,也可以改變、廢除法律。

除了以上的法律形式之外,還有 敕、 誥、 命、 制、 程等等。值得注意的是,中國古代是專制集權社會,皇帝的權力是至高無上的,所以,他可以用詔、敕、誥等法律形式來發布新的命令,任意破壞現存的法律。這就構成了中國古代法律的最重要的一個特點:法自君出。

古代司法機關 改法為律

古代訴訟制度古代監獄制度

古代審判制度特點古代審刑院

古代翻異別推制 竹刑

秋審 秋決

禹刑 禮與刑

熱審漢文帝廢肉刑

漢律古代死刑

殺和戮 朝審

春秋決獄 明大誥

教民榜文 擬律

干名犯義 官當

大審 重法地

周公制禮古代監獄

古代離婚方式 古代特權法

古代十惡 務限法

刑訊 凌遲刑

六禮公罪與私罪

八議 《元典章》

親親尊尊 五服制罪

五聽五刑和肉刑

雲夢秦簡中國古代法的含義

中華法系 七出三不去

《洗冤集錄》 《法經》

《晉律》 《開皇律》

《宋刑統》《大清律例》

《大札撒》 《大明律》

《大周刑統》 《大元通制》

《唐律疏議》 《北齊律》

㈥ 古代女人宮刑都用什麼工具啊

其一,縫陰術。縫陰術,也叫做鎖陰術,即用針線繩索將女子外陰縫閉起來。這種宮刑術,因其極其卑鄙、下流,官場上一般不用,但在民間卻非常盛行。丈夫對付紅杏出牆的妻子,妒婦對付與丈夫有染的奴婢,都樂衷於此法。清朝人褚人獲所著的《堅瓠集》中,就有「搗蒜納婢陰內,而以繩閉之」、「以錐鑽其陰而鎖之,棄鑰匙於井」的類似記載。據說,安徽毫州有座古建築「縫陰樓」,此怪名大概就源於這種民間刑罰。

其二,幽閉術。明朝人王兆雲在《碣石剩談》中提到了此法的操作:「用木槌擊婦人胸腹,即有一物墜而掩閉其牝戶,只能便溺,而人道永廢矣」,這就是通常所講的「幽閉」。至於是什麼器官墜落,有人認為是子宮,有人認為是陰道前壁,但這兩種脫垂並不能從根本上斷絕性交。對此,清人吳薌見解獨特,他說,婦女陰道深處有塊小骨叫「羞秘骨」,一旦施加外力使它墜下來,就會像閘門一樣閘封陰道,無法性交,從而達到懲處女子的目的。

其三,騎木驢。木驢不是一種玩具,而是一種比縫陰和幽閉更具殺傷力的宮刑。縫閉和堵住陰道,不會使其喪命,而騎上木驢,則小命難保。一具橫放的鞍馬樣的小車,上面凸立一根長度尺余、直徑寸許的木筍(象徵驢毬),受刑女子坐在鞍馬上,小車推動時,下面的器械發力,聯動木筍上下伸縮,受刑的女犯被堅硬的木筍搗爛子宮和內臟,多半氣息奄奄。《水滸傳》中的王婆被判剮刑後,就有過騎木驢遊街示眾的經歷。

其四,挖陰術。挖陰,顧名思義就是挖去生殖器。男子割去生殖器,在「蠶室」里待上個把月,也就能痊癒了;而女子被挖生殖器,涉及體內多處重大器官,在古代比較落後的醫學條件下,這種刑罰顯得異常殘酷,受刑的女子往往因為血流不止,而死於非命。另外,王夫之在《識小錄》里還有「於牝剔去其筋,如制馬豕之類,使欲心消滅」的說法,此法破壞程度較小,操作起來較復雜,沒有「庖丁解牛」那兩下子,恐怕是做不到的。

其五,椓竅法。椓竅,也稱椓或椓杙,「椓」和「杙」的原意是指拴牲畜的木撅子,另據《說文》解釋為「以棍擊伐」之意。「竅」,應該是指女性下體。椓竅,就是用這種木撅子摧殘女性陰部,其狠毒程度可想而知。漢景帝時,廣川王劉去和他的王後陽城昭信殘害姬人陶望卿,望卿被逼,投井而死。昭信不解恨,又叫人把她的屍體撈出來,「椓杙其陰中」。對死人尚且如此,如果用在活人身上,其殘酷程度決不亞於對男子的閹割。

㈦ 古代木匠的工具有哪些

1、鋸子

鋸子是傳統木工工具之一,用於木材的橫向切斷及縱向分解,手動鋸歷史久遠。條形鋸片又稱「鋸條」,鋸鑿角度一般呈帶傾斜的45°角,鋸牙逐個相隔向左右岔開,便於鋸條在鋸縫中往復運行。

其中框架鋸,鋸條裝於一側,另一側裝一繩框纏繞絞緊,插竹別子固定,可以調節鋸條松緊與角度,十分合理方便。

框架鋸按鋸條長度及齒距不同可分為粗、中、細三種。粗鋸鋸條長650—750mm,齒距4—5mm,主要用於鋸割較厚的木料;中鋸鋸條長550—650mm,齒距3—4mm,主要用於鋸割薄木料或開榫頭;細鋸鋸條長450—500mm,齒距2—3mm,主要用於鋸割較細的的木材和開榫拉肩。

2、刨子

刨子是傳統古典傢具製作的一種常用工具,由刨刃和刨床兩部分構成。刨刃是金屬鍛制而成的,刨床是木製的,即將一段鋼質刀刃斜向插入一隻帶方形孔的台座之中,上用壓鐵壓緊,台座長條形,左右有手柄,便於手持。

手工刨削的過程,就是刨刃在刨床的向前運動中不斷地切削木材的過程。把木材表面刨光或加工方正叫刨料。木料畫線、鑿榫、鋸榫後再進行刨削叫凈料。傢具結構組合後,全面刨削平整叫凈光。台刨歷史最少可上溯到明代。

3、斧子

斧頭是傳統的木工工具。利用杠桿原理和沖量等於動量的改變數原理來運作的分為兩個部分:斧頭和斧柄。斧頭為金屬所制,斧柄為木質。刀口形狀一般為弧形(有時也為直線形)或扁形。用斧子「砍削」是傳統木工的基本功,「一世斧頭三年刨。」要掌握刨子不容易,用斧比用刨更難。

斧子是鑿榫眼的最佳敲擊工具,比錘子好使的多,斧子橫過來,底面積比錘子大得多,不容易敲偏打到手,重量也比錘子重得多。 用斧子砍邊,木料紋理較直時,三兩下就可砍好,比鋸子快得多。斧子削木楔也很好用。 在沒有電動工具的時代,斧子是木工的利器,木匠是很看重自己的斧子的。

4、墨斗

墨斗是中國傳統木工行業中極為常見工具,古人有「設規矩、陳繩墨」之稱。民間墨斗木工自製,墨倉常被雕作桃形、魚形、龍形等,既為自娛,也是木工手藝的一種炫耀。

墨斗多用於木材下料,從事傢具製作的木工墨斗可做的較小些,從事建築木結構製作木工可做的大些。一方面可以用墨斗作圓木鋸材的彈線,或調直木板邊棱的彈線,還可以用於選材拼板的打號彈線等其他方面。如木板打號或彈線中,墨斗有時還用作吊垂線,衡量放線是否垂直與平整。

5、鑽子

鑽子是由握、鑽桿、拉桿和牽繩等組成的,內有圓孔,竹片與鑽桿相接,可以自由轉動,是用來鑽孔的。常用的鑽子有牽鑽和弓搖鑽兩種,弓搖鑽適用於鑽較大的孔。這兩種鑽子都可以通過更換鑽頭來改變鑽孔大小。

㈧ 古代家法用的荊條是什麼樣的

笞刑,古代的刑罰。使用刑具表現為用竹板或荊條擊打犯人的脊背,臀部或腿部。早在奴隸社會就已有這種刑罰,即用荊條擊打違犯教令者。笞刑雖然不是毀傷肢體的肉刑,但也觸及皮肉,往往笞未畢而人已死,幸而不死,也不可為人,因而也是一種酷刑。/////////////////////

㈨ 古代的農具有哪些(附圖)

古代的農具有:耒耜、犁、鋤、石斧和耬(lóu)車:

1、耒耜(lěi sì)

最原始農具是木質的耒耜。耒是最古老的挖土工具,它是從採集經濟時期挖掘植物的尖木棍發展而來的。在尖木棍下端安一橫木便於腳踏,使之容易入土,這便是單尖耒。後來衍生出雙尖耒,提高了挖土的功效。

㈩ 古代家法都怎樣打板子

通常有這么幾種打法:
一、讓人爬在凳子上或者炕邊,用板子打屁股。
二、古時的家法和先生最常見的有打手掌心的習慣,其實是家長跟先生學來的。
三、也有爬在地上用板子打屁股的,官老爺喜歡這樣的打法,兩個差館一個打右屁股,一個打左屁股,一五一十的能打死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