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限制高消費可以坐高鐵二等座嗎
法律分析:不可以。
根據法律規定,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准許。
Ⅱ 怎麼認定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工具罪的認定標准
一、怎麼認定破壞交通工具罪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
本罪的犯罪對象,僅限於法此對汽車應作廣義解釋,包括用於交通運輸的拖拉機在內。作為本罪破壞對象的交通工具不僅是特定的,還須是正在使用中的,包括運行中的和交付使用停機待用的交通工具。因為只有破壞這樣的交通工具,才可能危害交通運輸安全。破壞正在製造或修理中,尚未交付使用的交通工具,通常不會給公共安全造成威脅,其情節嚴重的,應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論處。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的行為,並且足以使其發生傾覆、毀壞危險。所謂傾覆是指車輛傾倒、顛覆、船隻翻沉、航空器墜落等。所謂毀壞是指使交通工具完全報廢,或受到嚴重破壞,以致不能行駛或不能安全行駛。傾覆、毀壞危險則指破壞行為雖未實際造成交通工具傾覆、破壞,但具有使之傾覆、毀壞的實際可能性和危險性。一般而言,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是否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傾覆或者毀壞的危險,應從以下兩個方面來判斷:
(1)要看被破壞的交通工具是否正在使用期間。所謂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不僅包括正在行駛或者飛行中的交通工具,也包括經過驗收,在交付使用期間,停機待用的交通工具。
(2)要看破壞的方法和部位。一般地說,只有使用放火、爆炸等危險方法,或者用其它方法破壞交通工具的重要裝置部件,才足以造成車翻、船沉、航空器墜落的嚴重後果,才能構成本罪。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其破壞行為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傾覆、毀壞的危險,並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險的發生。
二、破壞交通工具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破壞交通設施罪,是指故意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志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這是一種以交通設備為特定破壞對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破壞交通設備的一般違法行為是指在鐵路、公路、水域航道、堤壩上,挖掘坑穴、放置障礙物,損毀、移動指示標志,可能影響交通運輸安全,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
區分破壞交通設施罪與上述一般違法行為的關鍵在於,破壞交通設備的行為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危險,是否危害交通運輸安全。如果破壞行為已經造成或者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傾覆或毀壞,從而危害交通運輸安全的,應以本罪論處;如果破壞行為只是可能影響交通運輸安全,但尚未達到足以使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的嚴重程度,則屬於破壞交通設備的違法行為。
在看完上文內容後,相信您對有關「怎麼認定破壞交通工具罪」以及「破壞交通工具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的問題有了一定的了解,也希望這些內容能夠幫助您解決您所遇到的問題。通過上文,我們知道認定破壞交通工具的破壞程度,不應以給交通工具本身造成損失的價值大小為標准,而應以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為根據。如果您還有什麼疑問,可以咨詢專業的刑事律師,相信他們會為您提供幫助。
Ⅲ 怎麼樣才算違反了《限制高消費令》
失信被執行人違反規定進行高消費,即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等行為,就算違反了規定。違反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准許。
(3)高檔交通工具怎麼認定擴展閱讀:
根據《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的理解與適用:
五、關於限制高消費令的解除
被執行人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應當解除限制高消費令。限制高消費令旨在通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促使其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維護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如果被執行人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的債權得到實現的,人民法院繼續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
不僅對申請執行人的債權實現沒有實際意義,而且會侵害到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解除限制高消費令,無需申請執行人或者被執行人另行提出申請。
被執行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高消費令。在限制高消費期間,被執行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或者與申請執行人達成了和解。
申請執行人同意解除限制高消費令的,法院可以解除限制高消費令。需要注意的是,在這兩種情況下,雖然申請執行人的權利得到了保障,但因尚未最終實現。
人民法院只能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決定解除限制高消費令,而不能依職權解除限制高消費令。解除限制高消費令的形式。解除限制高消費令的形式應與發出限制高消費令的形式相同。
人民法院發出限制高消費令時,若向有協助調查、執行義務的單位送達了協助執行通知書,在解除限制高消費令時,也應當通知相應義務主體。
要避免以公告代替通知,防止有關單位因看不到公告而繼續限制被執行人的消費自由,侵犯被執行人的權利。人民法院發出限制高消費令時,如果在相關媒體做了公告。
在解除限制高消費令時,也應在同一媒體上公告,以最大程度地消除限制高消費令對被執行人帶來的不利影響,恢復被執行人的消費自主權。
Ⅳ 交通肇事罪怎麼認定
一、交通肇事罪怎麼認定
1、交通肇事罪的認定標準是:
(1)交通肇事罪與非罪的界限。其關鍵要查清行為人是否有主觀罪過,是否實施了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與重大交通事故另否具有因果關系等;
(2)交通肇事罪與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的界限。在主觀方面,都出於過失。在客觀方面,都造成了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後果。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有什麼
1、交通肇事罪的客體。是指所保護的重大交通運輸安全。因為只有交通肇事並產生重大後果的,才構成交通肇事罪。如果僅僅是交通肇事而沒有造成重大後果的不構成交通肇事罪,同樣也不是所保護的社會關系,不能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客體;
2、交通肇事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3、交通肇事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實踐中主要是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對於未滿16周歲,已滿14周歲的人駕駛機動車肇事,並造成重大事故的案件中是否成立交通肇事罪;
4、交通肇事罪的主觀方面是過失。既成立疏忽大意的過失,也成立過於自信的過失。交通肇事罪所強調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對於發生事故的嚴重後果的心理態度而言,至於對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規定的注意義務,則既可能是明知故犯,也可以是過失,不影響交通肇事罪的成立。如果行為人主觀上對於其行為所造成的嚴重後果,持一種故意的心理態度,那麼該行為應當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以及其他相關犯罪論處,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Ⅳ 交通費的認定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於交通費的認定,相對於醫療費、誤工費的規定相比,條件顯得較為嚴格。規定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的交通費的票證收據為准,票證收據記載的時間、地點、人數要與實際救治的時間、地點、人數相一致。對於不合理的支出,不應當予以賠償,但在實踐中,對於標準的掌握不宜過於嚴苛,對於屬於合理的部分應當予以賠償。主要應注意以下問題:
1、關於交通費的計算標准。
在實踐中,一般認為,交通費應當參照侵權行為地的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的車旅費標准支付交通費。但是,也要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情況和救治的實際需要,靈活予以掌握。
1.1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車為主,在特殊情況下,可以乘坐救護車、計程車等,但應當由受害人說明使用的合理性。
1.2乘坐火車的,應以普通硬座火車為主,特殊情形下,需要乘坐軟座、卧鋪的,也應當容許,但應當由受害人說明其合理性。
1.3在緊急情況下,還應當允許乘坐飛機,也要由受害人說明其正當理由。
2、關於醫生出診的交通費。
由醫生到受害人處出診的,如果出診的交通費已經納入醫療費中,那麼,受害人從醫療費中得到賠償,無需再納入交通費中。如果並未計入出診費中,而是由受害人另行支付,則該支出應按交通費予以賠償。
3、關於受害人或其陪護人員使用私家車的費用。
在前往治療或轉院中使用私家車作為交通工具的,應賠償其正常的實際支付的費用,如相應的、合理的燃料費、停車費、過路費等。
4、關於正式票據。
正式票據是指國家承認的能夠作為報銷憑證的稅務發票和收費收據,包括正式發票、汽車票、火車票、輪船票、飛機票、計程車發票以及過路費收據等。
Ⅵ 交通工具合法與非法應該由哪個單位認定
交通工具和法式。還是非法,應該有哪個單位認定?交通工具是屬於交管部門的事情。需要由交管部門進行認定。
Ⅶ 破壞交通工具罪怎麼認定
破壞交通工具罪怎麼認定:構成本罪,關鍵是判斷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發生毀壞、傾覆危險,是否會影響到交通運輸的安全。對此,應當考慮以下四點:(一)交通工具被破壞的部位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傾覆和毀壞,不能從價值上來判斷,而要看其對安全是否有影響,如制動、傳動以及剎車系統的破壞,可能構成本罪。汽車的剎車片上的一隻螺絲可以是汽車傾覆,但破壞汽車的擋風玻璃和火車上的行李架一般不認為構成本罪。(二)交通工具是否正在使用中對正在使用中,不能理解為正在營運過程中,它包括停靠在站台上。破壞已經生產完畢並經檢驗合格即將投入營運的汽車,也可以理解為正在使用中,對已經報廢的汽車不能視為正在使用中。不僅是毀壞,而且還包括盜走或者爆炸等行為,改變其性能,使其不能正常運行也屬於破壞。如挪動一下航標燈的位置,燈仍然亮著,但可能使飛機傾覆。(三)交通工具范圍的有限性火車、電車、船隻、汽車和航空器總共五種。(四)破壞交通工具所使用的方法破壞應當作廣義的理解。《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Ⅷ Ofo創始人被限制高消費,法律對高消費進行了怎樣的判定
最近小黃車創始人又一次被法院增加限制消費令,根據有關人員統計,小黃車創始人已經被法院限制消費將近40次,而最近這一次就發生在幾天之前,隨著網路上越來越多的人被限制,高消費也讓很多的網友對於限制高消費有了一個很深的疑問,法律對高消費到底是怎樣進行判定的呢?
對於大部分人來說,失信都是一個很煩的事情,所以大家如果在網路上有任何的失信信息,一定要盡快解決,如果被別人起訴到法院限制高消費,對我們的日常生活來說有很大的麻煩,如果能盡快和當事人達成和解,那當然是最好不過。
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
1、第一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
2、第二條: 人民法院決定採取限制消費措施時,應當考慮被執行人是否有消極履行、規避執行或者抗拒執行的行為以及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3、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
4、第四條 :限制消費措施一般由申請執行人提出書面申請,經人民法院審查決定;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決定
5、第五條 :人民法院決定採取限制消費措施的,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限制消費令由人民法院院長簽發。限制消費令應當載明限制消費的期間、項目、法律後果等內容。
6、第六條 :人民法院決定採取限制消費措施的,可以根據案件需要和被執行人的情況向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也可以在相關媒體上進行公告。
7、第七條 :限制消費令的公告費用由被執行人負擔;申請執行人申請在媒體公告的,應當墊付公告費用。
8、第八條 :被限制消費的被執行人因生活或者經營必需而進行本規定禁止的消費活動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獲批准後方可進行。
9、第九條: 在限制消費期間,被執行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或者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費令;被執行人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本規定第六條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圍內及時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費令。
10、第十條人民法院應當設置舉報電話或者郵箱,接受申請執行人和社會公眾對被限制消費的被執行人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的舉報,並進行審查認定。
11、第十一條被執行人違反限制消費令進行消費的行為屬於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經查證屬實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予以拘留、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9)高檔交通工具怎麼認定擴展閱讀
《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限制的行為:
1、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在徵求社會意見的過程中,有人提出機票打折後比火車硬座還便宜,不應列為高消費。我們認為,根據全國平均消費水平,飛機仍屬於高檔交通工具,乘坐飛機出行仍應屬於高消費。
2、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實踐中,很多賓館為了經營方便,不申請星級評定,但符合星級收費標准,也應在禁止之列。另外,在本項列舉之外的其他場所,如果從事的是社會大眾所公認的高消費,也應被禁止。
3、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限制高消費是一種間接執行措施,其目的是通過對被執行人施加壓力,減少其消費自由,壓縮其生活空間,迫使其主動履行義務。
4、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在執行實踐中,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各地經濟發展水平、被執行人從事的行業、案件執行的具體需要等因素,確定一個相對合理的標准。
5、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限制高消費的規定》限制的是被執行人「高消費」,而非「消費」。因此,為經營必需而購買車輛,不應被禁止。何謂經營必需,則應由人民法院結合當地經營發展水平、被執行人的情況等因素具體判斷。
6、旅遊、度假。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不得以其財產旅遊、度假;被執行人為單位的,不得以單位財產組織員工旅遊、度假。
7、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①、調研了解到,在實踐中,有的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但同時又花費高額學費送子女就讀私立學校。
②、我們認為,此種做法反映了被執行人拒不履行法定義務的態度,同時也嚴重損害了申請執行人的利益,故應予禁止。
8、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很多保險理財產品都是儲蓄性和投資性的,如果允許被執行人支付高額保費購買這些產品,將會導致被執行人的財產轉移和不當減少。
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實踐中的情形非常復雜,高消費的行為非常多,為防止遺漏,此項作了兜底規定。
①、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限制高消費後,禁止單位自己從事《限制高消費的規定》所列的高消費行為;
②、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限制高消費後,禁止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財產從事《限制高消費的規定》所列的各種高消費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