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西藏自治區林地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林地的保護和管理,合理利用林地資源,改善生態環境,維護林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林地的保護、管理和利用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林地,是指郁閉度0.2以上的喬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採伐跡地、火燒跡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的宜林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的宜林地應當以自治區公布的森林資源二類調查數據為依據。第四條自治區依法實行林地權屬登記制度。依法登記的林地所有權、使用權受法律保護。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林地的保護、管理與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國土、建設、交通、水利、農牧、公安、民政、環保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林地的保護和管理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林地保護利用工作納入本級政府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加強林地保護和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嚴格保護、合理開發、有序利用的原則,加強對林地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指導和服務,制定林地保護與開發利用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第七條各地(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建立林地管護組織,組織群眾護林,落實林地管護責任區和管護費用,明確管護責任區內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林地管護責任。第八條自治區實行林地總量控制、定額管理和有償利用制度。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第九條因勘查、開采礦藏和修建道路、水利、電力、通訊等工程(以下統稱建設工程)需要佔用、徵用或者臨時佔用林地的,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標准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並根據與林地所有權人達成的協議支付林地補償費、林木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森林植被恢復費收費標准由自治區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和林業部門共同制定,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小城鎮建設、農牧民安居工程、鄉村公路建設佔用、徵用或者臨時佔用林地的,免繳森林植被恢復費,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條建設工程需要佔用、徵用林地的,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國土資源部門審批。國土資源部門按照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等相關手續。未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國土資源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
建設工程需要臨時佔用林地的,由林業主管部門審批。臨時佔用林地期限不得超過2年。第十一條建設工程用地單位需要佔用、徵用或者臨時佔用林地的,應當向林地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佔用、徵用或者臨時佔用林地申請報告;
(二)使用林地申請表;
(三)項目立項批准文件;
(四)被佔用、徵用或者臨時佔用林地的權屬證書復印件或者其他權屬證明材料;
(五)法人或個人身份證明文件;
(六)佔用、徵用林地的,應當提供有資質的林業設計單位編制的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
(七)臨時佔用林地的,應當提供有資質的林業設計單位編制的林地現狀調查報告和恢復林業生產條件方案;
(八)與被佔用、徵用或者臨時佔用林地的所有權人達成的林地補償費、林木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協議。
建設工程需要佔用、徵用或者臨時佔用林地的,應當一次性提出申請,不得分割申報。第十二條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自收到佔用、徵用或者臨時佔用林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按照規定進行實地查驗。經審查,符合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需要補正材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正;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第十三條佔用、徵用防護林或者特種用途林林地面積10公頃以下的,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林地及其採伐跡地面積35公頃以下的,其他林地面積70公頃以下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超過上述規定林地面積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審核。
2. 國土資源局有權利干涉林地的土地使用嗎
不能樹木的砍伐權再在林業部門
3. 自然資源局管理范圍是什麼
自然資源部的主要職責包括: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海洋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擬訂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極地、深海等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定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准,建立統一規范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等。
(3)國土資源局怎麼管理森林擴展閱讀
自然資源特徵
1、數量的有限性。指資源的數量,與人類社會不斷增長的需求相矛盾,故必須強調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與保護;
2、分布的不平衡性。指存在數量或質量上的顯著地域差異;某些可再生資源的分布具有明顯的地域分異規律;不可再生的礦產資源分布具有地質規律。
3、資源間的聯系性。每個地區的自然資源要素彼此有生態上的聯系,形成一個整體,故必須強調綜合研究與綜合開發利用。
4、利用的發展性。指人類對自然資源的利用范圍和利用途徑將進一步拓展或對自然資源的利用率不斷提高。
4. 上海市森林管理規定(2015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對森林的管理,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森林、林木、林地的建設、保護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第三條(管理部門)
上海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森林、林木、林地的建設、保護及監督管理工作。
區、縣人民政府管理林業的部門(以下簡稱區、縣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森林、林木、林地的建設、保護及監督管理工作,業務上受市林業主管部門的指導。
市、區縣、鄉鎮林業工作站(署)協助市和區、縣林業主管部門做好森林、林木、林地的建設、保護及相關管理工作。
本市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規定。第四條(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
本市建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市和區、縣財政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納入財政轉移支付的范圍。
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的使用和管理辦法由市發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林業、農業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方案,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第五條(經費保障)
市和區、縣財政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公益林建設和養護、林業保險、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控等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第六條(科學研究)
本市鼓勵林業科學研究,保護植物多樣性,選育和引進適應本市自然條件的林木,推廣林業先進技術。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七條(規劃和計劃)
市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資源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編制市林業發展規劃。市林業發展規劃應當明確本市林業發展方向、目標、規劃控制原則、功能定位和產業發展布局等內容。
區、縣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林業發展規劃,結合本區、縣實際編制區、縣林業發展計劃,報區、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區、縣林業發展計劃應當確定本轄區林業發展目標,明確功能分區以及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控等林業基礎設施的設置要求,確定分期建設計劃和分類管理措施等內容。第八條(公益林控制線)
市和區、縣規劃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林業主管部門根據市林業發展規劃,劃定公益林控制線。
公益林控制線不得任意調整。因規劃和建設確需調整的,應當徵求市林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調整公益林控制線不得減少公益林用地總量。因調整公益林控制線減少公益林用地的,應當落實新的公益林規劃用地。第九條(公益林規劃控制)
沿海防護林、水源涵養林、護路林、護岸林、污染隔離林等公益林的規劃控制范圍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在公益林規劃控制范圍內,禁止新建除林地管理和養護設施、救護站以及其他應急避難設施以外的永久性建築物。第十條(公益林建設)
鐵路、公路用地范圍內的防護林,由鐵路、公路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建設;海塘、河道等用地范圍內的防護林,由水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建設;其他公益林,由市或者區、縣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建設。
公益林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的公益林建設技術標准。
公益林建設工程的規劃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劃設計、施工、監理的技術標准,並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第十一條(商品林建設)
商品林建設應當符合區域產業發展規劃以及國家和本市的有關技術標准。
市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財政等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相應政策措施,建立經濟林生產保險財政補貼制度,引導經濟林建設向規模化、標准化、產業化方向發展。
市、區縣、鄉鎮林業工作站(署)應當加強經濟林新優品種篩選、推廣應用和栽培技術培訓等技術指導和服務。第三章保護管理第十二條(公益林養護)
公益林養護責任單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鐵路、公路用地范圍內的防護林,由鐵路、公路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養護;
(二)海塘、河道等用地范圍內的防護林,由水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養護;
(三)農村村旁、路旁、水旁、宅旁等林木,由林木所有者負責養護;
(四)其他公益林,由區、縣林業主管部門負責落實養護單位。
養護責任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公益林養護技術標准進行養護。
在不破壞生態功能的前提下,養護責任單位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資源,開發林下種養業,利用森林景觀發展森林旅遊等。
5. 國土資源局管理范圍
國土資源局管理范圍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海洋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
擬訂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極地、深海等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定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准,建立統一規范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等。
自然資源特徵有以下幾點:
1、數量的有限性。指資源的數量,與人類社會不斷增長的需求相矛盾,故必須強調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與保護;
2、分布的不平衡性。指存在數量或質量上的顯著地域差異;某些可再生資源的分布具有明顯的地域分異規律;不可再生的礦產資源分布具有地質規律;
3、資源間的聯系性。每個地區的自然資源要素彼此有生態上的聯系,形成一個整體,故必須強調綜合研究與綜合開發利用;
4、利用的發展性。指人類對自然資源的利用范圍和利用途徑將進一步拓展或對自然資源的利用率不斷提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五條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設置及其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第二十六條 國家建立土地調查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進行土地調查。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應當配合調查,並提供有關資料。
6. 國土局是干什麼的
國土資源局就是簡稱的國土局。簡單說來就是是主管國家的土地、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的縣政府組成部門。國土局也有下屬事業單位,而且本身也配置工勤人員。
國土局的主要職責: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
組織擬訂國土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國家宏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
編制並組織實施國土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拓展資料
承擔起草國土資源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並監督實施,制定地質環境保護的政策、規章,制定國土資源調查評價技術規程,擬訂國土資源開發利用標准。指導地方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
7. 國有林歸誰管歸不歸國土資源局管
林業局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