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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法律保護各種資源不被浪費

發布時間: 2022-04-01 09:23:33

『壹』 關於保護自然資源的法律法規都有哪些

1.1憲法有關規定
《憲法》第26條:「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這一規定是國家關於環境保護的總政策,說明了環境保護是國家的一項基本職責。
《憲法》第9條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自然資源」;
《憲法》第10條第1、2款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上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第10條第5款規定:「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這些規定強調了對自然資源要嚴格保護和合理利用,以防止不合理開發自然資源而導致的環境破壞。
1.2自然保護區
1.2.1專業性立法政策
為了加強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保護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1994年10月9日國務院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8年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自然保護區管理工作的通知
1.2.2相關法律法規
1)森林類資源保護類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8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決定》修正 1998年4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號公布 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2000年11月29日國務院278號令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1986年4月28日國務院批准、1986年5月10日林業部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1985年6月21日經國務院批准1985年7月6日林業部公布施行《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
2)森林防火
《森林防火條例》已經2008年11月19日國務院第36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森林防火條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3)野生動植物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1988年11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九號公布 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1996年9月30日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1992年2月12日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1992年3月1日林業部發布實施

『貳』 哪些法律來保障各種資源不被破壞或浪費

目前我國已制定了以下6部側重於防治環境污染的法律
1.《環境保護法》
2.《水污染防治法》
3.《大氣污染防治法》
4.《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5.《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
6.《海洋環境保護法》
以及12部側重於資源保護的法律
1.《水法》
2.《森林法》
3.《草原法》
4.《野生動物保護法》
5.《礦產資源法》
6.《水土保持法》
7.《土地管理法》
8.《漁業法》
9.《節約能源法》
10《防洪法》
11.《煤炭法》
12.《防震減災法》
另外,其他一些法律中也有合理開發、利用、保護和改善環境和自然資源的內容,如《鄉鎮企業法》、《電力法》、《文物保護法》、《城市規劃法》等。
在我國,除了以上所列的環境與資源保護的專門性法律外,在其他許多法律中也有不少環境與資源保護方面的法律規定。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4條關於「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旨在調整平等主體之間因環境損害行為而產生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1997年通過的新刑法中,專門增設了「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一節共9條,對一些污染環境、破壞資源的行為規定了刑事處罰條款,在一段程度上改變了我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在刑事處罰方面的空白,增強了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的權威性。另外在其他許多法律法規中也都有不少關於環境與資源保護的法律規范,如《鄉鎮企業法》、《城市規劃法》、《農業法》、《對外貿易法》、《公路法》、《電力法》等。這些法律規定涉及某一具體領域的環境與資源保護問題,因此針對性較強,也較易於操作,對於解決相關領域的環境與資源破壞起到了積極作用。
從1973年至今,中國已經制定了為數眾多的環境保護法律文件,其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內容和任務各不相同,其制定機關以及法律效力也不盡一致。從整體看,它們共同構成了一個相互聯系、比較協調的環境保護法律體系。它是由憲法關於環境保護的規定、環境保護基本法、其它以保護自然資源和防治環境污染為宗旨的一系列單行法律、法規、規章、標准以及國際條約所組成的一個完整而又相對獨立的法律體系。

『叄』 哪些法律來保障各種資源不被破壞或浪費

保障資源不被破壞的法律除《憲法》外,還有_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_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法律。

環境與資源保護方面有哪些法律?
主要有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自然保護區條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線保護條例、化學危險品安全管理條例、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暫行條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管理條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四、新刑法在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罪》中增加了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資源保護方面的法律有哪些?
資源保護方麵包括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農業法、礦產資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煤炭管理法。

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罪名有哪些?
1、非法狩獵罪,是指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珍禽珍獸或者其他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行為。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是指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為。3、非法佔用耕地罪,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行為。

『肆』 我國通過哪些法律保障各種資源不被破壞

我國的環境管理政策核心是採取防範措施和加強環境管理,辦求不產生或少產生對環境的污染和破壞。
一、主要措施
1、將環境保護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和年度計劃,在經濟發展中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2、嚴格對建設項目實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建設項目的生產主體工程與防治污染設施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投產使用)。現在,全國建設項目環評執行率和「三同時」執行率都達到95%以上。
3、健全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使環境管理沿著法制化和規范化軌道發展。
4、健全環境管理機構。從中央到省、市、縣四級政府建立了環境管理機構,這些機構依法行使環境管理權力。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大中型企業也建立了相應的環境管理機構,管理本行業和本企業的環境問題。
二、在環境經濟政策方面,主要包括資金投入和稅收優惠政策
1、企業將防治污染所需資金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2、列入國家重點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的項目,國家給予資金支持;城市政府將城市維護費用於環境保護設施建設;國家徵收的排污費用於污染防治。
3、國家實行稅收優惠政策——所得稅優惠:對利用廢水、廢氣、廢渣等廢棄物作為原料進行生產的,在5年內減征或免徵所得稅;
——投資方向稅優惠:建設污水處理廠、資源綜合利用等項目,其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實行零稅率;
——增值稅優惠:對以煤矸石、粉煤灰和其他廢渣為原料生產的建材產品,以及利用廢液、廢渣提煉黃金、白銀等免徵增值稅;
——建築稅優惠:建設污染源治理項目,在可以申請優惠貸款的同時,該項目免交建築稅;
——關稅優惠:對城市污水和造紙廢水部分處理設備等實行進口商品暫定稅率,享受關稅優惠;
——消費稅優惠:對生產、銷售達到低污染排放限值標準的小轎車、越野車和小客車減征30%的消費稅。
——農業特產稅優惠:西部地區退耕還林還草而產出的農業特產收入,在10年內免徵農業特產稅。
三、實施環境技術政策的目的在於提高能源和資源利用效率、減少污染物的排放
1、工業企業在進行技術改造時,採用先進的技術和清潔生產工藝,提高資源、能源的利用率;
2、按照環保法律有關規定,對企業浪費能源和資源、嚴重污染環境的落後工藝和設備實行限期淘汰;
3、企業在生產中應該採用無毒、無害或低毒、低害原料。
環境保護產業政策強調,在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中,促進環保產業結構優化,提高環保產品的科技含量;制定措施促進環保產業社會化、環保產業營運市場化、產品標准化等。在環境國際合作政策方面,中國一貫高度重視環境國際合作交流,強調在認真做好本國環境保護工作的同時,以積極的態度參與國際環境事務;以新的夥伴關系共同推進區域和全球環境合作,加快解決全球環境問題的進程;堅持環境國際合作應該尊重國家主權,處理環境問題應兼顧各國現實的實際利益和世界的長遠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伍』 我國通過那些法律來保障各種資源不被破壞或浪費

法律分析:主要是《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條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大氣污染,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水污染,保護水生態,保障飲用水安全,維護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陸』 我國哪些法律來保障各種資源不被破壞或浪費

法律分析:資源保護方面:包括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農業法、礦產資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煤炭管理法。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自然資源可以合理利用,但不應遭到破壞或者浪費。凡是蓄意破壞或浪費資源的組織和個人,都會受到法律的嚴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九條 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自然資源。

『柒』 我國通過哪部法律來保障各種資源不被破壞和浪費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來保障各種資源不被破壞和浪費;為了發展礦業,加強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當前和長遠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特製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一條為了發展礦業,加強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當前和長遠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特製定本法。

『捌』 為了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我國頒布了哪些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保護法》《.環境保護法》

『玖』 我國通過哪些法律來保障各種資源不被破壞或浪費

我國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保護法》、《環境保護法》等法律來保障各種資源不被破壞或浪費。
為了合理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水資源,防治水害,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適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開發、利用、節約、保護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應當全面規劃、統籌兼顧、標本兼治、綜合利用、講求效益,發揮水資源的多種功能,協調好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
為了發展礦業,加強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當前和長遠的需要,根據相關規定,利用多渠道社會資金開展以市場需求為導向、以經濟效益為目標的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工作。
重點鼓勵勘查石油、天然氣、煤層氣、環保煤、地熱、優質錳礦石、鉻、銅、金、銀、鎳、鈷、鉑族金屬、鉀鹽等國內資源供給不足的重要礦產;鼓勵在中西部地區、邊遠及少數民族地區等經濟欠發達且具資源潛力的地區進行適應市場需要的礦產資源勘查;鼓勵礦山企業在礦區,特別是資源耗竭礦區的周邊和深部開展礦產資源勘查,增加後備資源,減緩產量遞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三條 水資源屬於國家所有。水資源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和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管理的水庫中的水,歸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保護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遵守本法。
第三條 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

『拾』 我國通過哪些法律保障各種資源不被浪費

法律分析:節約能源法律。該法律是為了推動全社會節約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第一條 為了推動全社會節約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