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私自佔用公共土地如何處理
私自佔用公共土地的處理具體如下:
1、非法佔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
2、對非法佔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3、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般一次性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0.67公頃以上,或者其他耕地2公頃以上,或者其他土地3.33公頃以上的;十二個月內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累計達到標準的;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數量雖未達到上述標准,但接近上述標准且導致被非法批准徵用、佔用的土地或者植被遭到嚴重破壞,或者造成有關單位、個人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等都可構成私自佔用公共土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
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佔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超過批準的數量佔用土地,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㈡ 非法佔用公共資源該怎麼處理,由哪個部門處理
城管,城市管理局
㈢ 侵佔公共資源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小區內有人佔有公共資源可以向居民委員會投訴,向物業投訴。如果是在公共場所,也可以向城市管理部門舉報。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五十一條 業主、物業管理企業不得擅自佔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
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物業管理企業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
㈣ 佔用公共資源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鄰居佔用了公共樓道就是侵犯了相鄰業主的權益,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可以要求其停止佔用;造成共用部位損壞的,還可以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物業服務企業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第三百四十二條之一違反自然保護地管理法規,在國家公園、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進行開墾、開發活動或者修建建築物,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㈤ 佔用公共資源怎麼處理
農村公路曬糧要不得。老百姓在公路上曬糧也是心裡矛盾,也知道不能在馬路上曬糧,但就是想著盡快把糧食曬干,盡快入庫或者賣掉。公路曬糧存在的巨大安全隱患,僥幸心理要不得!
有些曬糧戶怕自家的糧食被過往的車輛軋壞,故意放了石塊、樹枝、棍棒等障礙物,看似安全,實則太危險。真出了交通事故,賠償責任避免不了。另外,車輛多,車速快,道路因曬糧變窄,很容易傷害到曬糧人,出了事故,什麼後悔也都晚了。
現在政府及相關部門三令五申嚴禁公路曬糧,主要道路上幾乎看不見有曬糧戶曬糧了。鄉下路曬糧的仍然不少,相關部門還得加大力度,加強管理,村裡喇叭也要大力宣傳。
老百姓看著莊稼成熟,想盡快入庫,想法可以理解,村裡要盡力提供方便,統一籌劃,既要保證交通安全,又要老百姓把糧食曬干。尤其是遇到惡劣天氣,村兩委更要幫著想辦法,不能讓到手的糧食霉爛掉。
㈥ 私自佔用公共土地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
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對其予以罰款、限期拆除和退還非法佔用土地的行政處罰。對佔用、破壞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面積較大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交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非法佔用土地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批准擅自佔用土地、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佔用土地以及超過批準的數量多佔土地的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㈦ 私自佔用公共土地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如果在非法佔用的土地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作出處罰決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沒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三條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佔用土地的行為。
第四條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