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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決土地資源糾紛

發布時間: 2022-12-09 11:04:50

㈠ 土地糾紛如何解決

土地糾紛解決方法如下:
1、協商,因土地使用權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
2、調解,當事人可以通過調解解決糾紛;
3、仲裁,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轄區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根據糾紛內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申請人提出的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的申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規定進行審查,並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見。認為應當受理的,在決定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在接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材料。認為不應當受理的,應當及時擬定不予受理建議書,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決定。
當事人對人民政府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在規定的時間內,當事人既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處理決定即發生法律效力。生效的處理決定是土地登記的依據。在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過程中,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㈡ 土地有糾紛要怎樣處理

發生土地糾紛後,有以下的幾種處理方法:當事人可以到當地鄉政府或土地管理所請求解決;鄉鎮不受理的當事人可直接向縣政府申請,受理機關對受理的宅基地土地糾紛先行調解,調解無效的作出處理決定;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後30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土地糾紛最有利的證據有以下人民政府頒發的確定土地權屬的書證;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批准徵用、劃撥或者出讓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爭議雙方當事人依法達成的書面協議;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機關處理爭議的文件或者附圖。
土地使用權糾紛?
申請調查處理土地權屬爭議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與爭議的土地有直接利害關系;
2、有明確的請求處理對象、具體的處理請求和事實根據。侵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行政調處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由承辦人署名並加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印章後生效。生效的調解書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登記的依據。當事人也可不經行政調處直接提起民事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調處不服的,可以以對方當事人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土地糾紛最有利的證據有以下人民政府頒發的確定土地權屬的書證;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批准徵用、劃撥或者出讓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爭議雙方當事人依法達成的書面協議;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機關處理爭議的文件或者附圖。

㈢ 土地糾紛怎麼解決最好

一、土地糾紛怎麼解決最好
1、土地糾紛解決方法如下:
(1)協商。因土地使用權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
(2)調解。當事人可以通過調解解決糾紛;
(3)仲裁。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轄區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根據糾紛內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方法。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二、土地糾紛仲裁庭
1、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由一名仲裁員仲裁;
2、雙方當事人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從仲裁員名冊中選定仲裁員。首席仲裁員由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其他二名仲裁員由雙方當事人各自選定;當事人不能選定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㈣ 土地糾紛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農村政策,農村土地糾紛一般可以通過3種途徑解決:一是基層調解組織解決,二是土地糾紛仲裁機構解決,三是通過訴訟解決。在司法實踐當中,對於農村的土地糾紛案件,應當採取因地制宜、標本兼治、多管齊下的方法來解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條,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第五十二條,當事人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㈤ 土地糾紛怎麼處理呢

1、雙方協商。《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糾紛可以通過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1)自願,即雙方願意進行商談,並達成一致協議。任何一方,無論是單位、個人都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任何單位或個人也不得非法干預。
(2)合法,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協議必須是合法的,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權益。該方法適用於因土地權屬不明、范圍不清、地界沒有標志引起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糾紛。雙方協商後,應簽訂權屬地界協議書。爭議雙方當事人應當提請當地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查備案。
2、行政調解當事人協商不成的,應申請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調解時應在雙方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進行。調解時,應做到以下幾點:
(1)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明確責任。
(2)依照法律法規、政策進行耐心的說服工作,講明利害關系。
(3)既要符合法律法規,有原則性,又要有靈活性。
(4)爭取有關部門的配合與支持。
3、人民政府處理人民政府處理即所謂的行政處理。
4、訴訟訴訟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任何單位或個人的土地利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都有權請求國家運用法律來加以保障。訴訟作為土地糾紛處理的一種方法有三種形式,即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和刑事訴訟。
綜上所述,在現有法律規定下,土地糾紛一般為當事人自行調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參與調解,人民政府行政干預,當事人使用訴訟權憑國家法律維護個人利益。切不可使用違法方式解決土地糾紛。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㈥ 土地糾紛怎麼處理

土地糾紛解決方式有四種:1、協商解決,達成協商一致意見;2、調解解決,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解決,也可以請求他人或者其他組織調解解決;3、仲裁解決,提交當地仲裁部門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後,當事人拒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裁決的,仲裁機構不可以強制執行,雙方當事人只能另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4、提取訴訟。法院一般會堅持「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原則,對於無法調解的案件,及時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16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㈦ 土地糾紛該如何處理

土地糾紛的處理方法如下: 1、征地糾紛行政復議; 2、征地糾紛行政訴訟; 3、征地糾紛中的民事訴訟; 4、征地補償協調裁決; 5、征地糾紛聽證制度。《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徵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徵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將徵收范圍、土地現狀、徵收目的; 補償標准、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並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並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徵收土地時如實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