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資源管理 » 礦產資源費如何交納
擴展閱讀

礦產資源費如何交納

發布時間: 2022-12-09 08:46:24

A. 吉林省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第二十條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采礦產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照本辦法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是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部門。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具體徵收工作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第四條市、州、縣未設單獨的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工作由本級政府指定有關部門承擔,指定承擔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的部門,必須報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批准。第五條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的部門必須是財務獨立並有與承擔執法任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第六條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實行分級管理。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部門必須接受同級財政部門和上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的監督。第七條礦區在縣級行政區域內的,礦產資源補償費由礦區所在地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徵收。
礦區范圍跨縣級行政區域的,礦產資源補償費由所涉及行政區域的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徵收。
礦區范圍跨市(州)級行政區域的,由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徵收。
礦區范圍跨省級行政區域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八條礦產資源補償費由依法取得采礦權人繳納。第九條礦產資源補償費按照礦產品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計征。企業繳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列入管理費用
本辦法所稱礦產品,是指礦產資源經過開采或者采選後,脫離自然賦存狀態的產品。第十條礦產資源補償費按下列方式計算:
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金額=礦產品銷售收入×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開採回採率系數第十一條磚瓦粘土、礦泉水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金額=最終產品銷售收入×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開採回採率系數×調整系數
磚瓦粘土、礦泉水調整系數按0.5計算。第十二條開採回採率系數按下列方式計算:
開採回採率系數=核定開採回採率/實際開採回採率
核定開採回採率,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批準的礦山設計為准,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只要求有開采方案,不要求有礦山設計的,其開採回採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核定。第十三條礦產品銷售收入按以下原則確定:
采礦權人對采出的礦產品直接銷售的,按其銷售礦產品的價格計算銷售收入;采礦權人生產的礦產品未經銷售而自行加工和消耗的,以該礦產品當時當地市場平均銷售價格計算銷售收入;銷售收入難以核實的,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核定其產量、回採率系數,按當地平均銷售價格計算銷售收入。
建築和工程用砂、石、土按當地市場平均價格計算銷售收入。
采礦權人向境外銷售礦產品的,按國際市場銷售價格計算銷售收入。第十四條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按國家規定的費率標准執行。第十五條采礦權人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時,應提交采出的礦產品種類、產量、銷售數量、銷售價格和實際開採回採率等數據資料,填報《礦產資源補費費繳納申報表》。第十六條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必須使用《礦產資源補償償專用繳款書》。
《礦產資源補償費專用繳款書》由地質礦產部統一印製。第十七條礦產資源補償費由采礦權人按當月礦產品銷售額在下月初10日內繳納;當月沒有銷售額的,按季度繳納;7月31日前繳清上半年的礦產資源補償費,下一年度1月31日前繳清上一年度下半年的礦產資源補償費。第十八條有銀行帳戶的采礦權人以銀行劃撥形式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無銀行帳戶的采礦權人以現金形式向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第十九條徵收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應當及時全額就地上繳中央金庫,年終中央與省按5:5的比例分成。
省與中央分成後所得的礦產資源補償費的使用,由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規定,報省政府批准。第二十條采礦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繳礦產資源補償費:
(一)從廢石(矸石)中回收礦產品的;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批准開采已關閉礦山的非保安殘留礦體的;
(三)國家和省認定免繳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一條采礦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繳礦產資源補償費:
(一)從尾礦中回收礦產品的;
(二)開采未達到工業品位或者未計算儲量的低品位礦產資源的;
(三)依法開采水體下、建築物下、交通要道下礦產資源的;
(四)由於執行國家定價而形成政策性虧損的;
(五)國家和省認定減繳的其他情形。

B. 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的規定

法律分析:開采礦產資源,應當依照規定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礦產資源補償費按照下列方式計算: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金額= 礦產品銷售收入×補償費費率×開採回採率系數

,開採回採率系數=核定開採回採率/實際開採回採率。

法律依據:《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其他管轄海域開采礦產資源,應當依照本規定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礦產資源補償費按照下列方式計算: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金額= 礦產品銷售收入×補償費費率×開採回採率系數

開採回採率系數=核定開採回採率/實際開採回採率

核定開採回採率,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批準的礦山設計為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只要求有開采方案,不要求有礦山設計的礦山企業,其開採回採率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核定。

不能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方式計算礦產資源補償費的礦種,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另行制定計算方式。

C. 礦產資源費收取標準是什麼

礦產資源類
一、礦產資源勘察登記收費
依據:國家物價局、財政部價費字[1992]251號。
1、國家地質勘查計劃的一、二類勘查項目和我國領海及其他管轄海域勘查項目經核准登記領取勘查許可證,按100元/證收取費用。
2、其他地質勘查項目經核准登記、領取勘查許可證,按50元/證收取費用。
3、變更勘查項目的工作范圍、工作對象、工作階段以及延續登記時間換取勘查許可證,按50元/證收取費用。
二、采礦登記收費
依據:國家物價局、財政部價費字[1992]251號。
1、向新建、在建、生產的礦山徵收:
A、大型礦山500元/次
B、中型礦山300元/次
C、小型礦山200元/次
2、礦山企業變更開采范圍、礦區范圍、開采礦種、開采方式、換取采礦許可證,按照100元/次收取。
三、礦產資源補償費
依據:國務院令第150號、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號。
根據礦產品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詳見文件)。
四、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費
依據:雲政發[2006]102號文件
按照礦山儲量及相關費率計算收取。
計算公式:應繳費額=佔有資源儲量×單位儲量使用費率標准。
1、使用費應繳額低於500萬元(含500萬元),一次性繳納;高於500萬元低於1000萬元的交款期最長不得超過2年,但首次繳款不得低於500萬元;
2、使用費應繳額高於1000萬元低於1500萬元(含1500萬元)的交款期最長不得超過4年,前兩年每年繳款不得低於500萬元;
3、使用費應繳額高於1500萬元低於2000萬元(含2000萬元)的交款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前三年每年繳款不得低於500萬元;
4、使用費應繳額高於2000萬元低於5000萬元(含5000萬元)的交款期最長不得超過10年,前四年每年繳款不得低於500萬元;
5、使用費應繳額高於5000萬元的,經批准按采礦許可證有效期限分年度繳納,但每年繳款不得低於500萬元。
五、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及價款
依據:財建[2003]530號、雲政發[2004]211號、雲財建[2005]175號規定,分別按照以下標准徵收:
1、探礦權使用費:每平方公里繳納100元(前1-3年),從第四個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最高不得超過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2、采礦權使用費:按礦區范圍面積按年度繳納,每平方公里1000元/每年。
3、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收取:出讓方式按經評估確認的價值收取標拍賣出讓的按成交價收取。原則上為一次性繳納,經批准可採取分期付款繳納,但首付款不得低於全部價款的30%,探礦權價款交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采礦權價款交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
第二條 資源稅的稅目、稅率,依照《稅目稅率表》執行。
《稅目稅率表》中規定實行幅度稅率的,其具體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考慮該應稅資源的品位、開采條件以及對生態環境的影響等情況,在《稅目稅率表》規定的稅率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稅目稅率表》中規定征稅對象為原礦或者選礦的,應當分別確定具體適用稅率。
第三條 資源稅按照《稅目稅率表》實行從價計征或者從量計征。
《稅目稅率表》中規定可以選擇實行從價計征或者從量計征的,具體計征方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實行從價計征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資源產品(以下稱應稅產品)的銷售額乘以具體適用稅率計算。實行從量計征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乘以具體適用稅率計算。
應稅產品為礦產品的,包括原礦和選礦產品。

D. 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保障和促進礦產資源的勘查、保護與合理開發,維護國家對礦產資源的財產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其他管轄海域開采礦產資源,應當依照本規定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礦產資源補償費按照礦產品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計征。企業繳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列入管理費用。
采礦權人對礦產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國家規定價格計算銷售收入;國家沒有規定價格的,按照徵收時礦產品的當地市場平均價格計算銷售收入。
采礦權人向境外銷售礦產品的,按照國際市場銷售價格計算銷售收入。
本規定所稱礦產品,是指礦產資源經過開采或者采選後,脫離自然賦存狀態的產品。第四條礦產資源補償費由采礦權人繳納。
礦產資源補償費以礦產品銷售時使用的貨幣結算;采礦權人對礦產品自行加工的,以其銷售最終產品時使用的貨幣結算。第五條礦產資源補償費按照下列方式計算:
徵收礦立資源補償費金額=礦產品銷售收入×補償費費率×開採回採率系數
核定開採回採率
開採回採率系數=-----------
實際開採回採率
核定開採回採率,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批準的礦山設計為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只要求有開采方案,不要求有礦山設計的礦山企業,其開採回採率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核定。
不能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方式計算礦產資源補償費的礦種,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另行制定計算方式。第六條礦產資源補償費依照本規定附錄所規定的費率徵收。
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的調整,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國務院計劃主管部門共同確定,報國務院批准施行。第七條礦產資源補償費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徵收。
礦區在縣級行政區域內的,礦產資源補償費由礦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負責徵收。
礦區范圍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礦產資源補償費由所涉及行政區域的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負責徵收。
礦區范圍跨省級行政區域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與其他管轄海域的,礦產資源補償費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授權的省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徵收。第八條采礦權人應當於每年的7月31日前繳納上半年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於下一年度1月31日前繳納上一年度下半年的礦產資源補償費。
采礦權人在中止或者終止采礦活動時,應當結繳礦產資源補償費。第九條采礦權人在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時,應當同時提交已采出的礦產品的礦種、產量、銷售數量、銷售價格和實際開採回採率等資料。第十條徵收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應當及時全額就地上繳中央金庫,年終按照下款規定的中央與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分成比例,單獨結算。
中央與省、直轄市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分成比例為5∶5;中央與自治區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分成比例為4∶6。第十一條礦產資源補償費納入國家預算,實行專項管理,主要用於礦產資源勘查。
中央所得的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國務院計劃主管部門共同制定。
地方所得的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二條采礦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省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可以免繳礦產資源補償費:
(一)從廢石(矸石)中回收礦產品的;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批准開采已關閉礦山的非保安殘留礦體的;
(三)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認定免繳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條采礦權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省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可以減繳礦產資源補償費:
(一)從尾礦中回收礦產品的;
(二)開采未達到工業品位或者未計算儲量的低品位礦產資源的;
(三)依法開采水體下、建築物下、交通要道下的礦產資源的;
(四)由於執行國家定價而形成政策性虧損的;
(五)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認定減繳的其他情形。
采礦權人減繳的礦產資源補償費超過應當繳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50%的,須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
批准減繳礦產資源補償費的,應當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

E. 礦產資源費收取標准

法律分析:礦產資源補償費按照礦產品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計征。企業繳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列入管理費用。 采礦權人對礦產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國家規定價格計算銷售收入;國家沒有規定價格的 ,按照徵收時礦產品的當地市場平均價格計算銷售收入。 采礦權人向境外銷售礦產品的,按照國際市場銷售價格計算銷售收入。本規定所稱礦產品,是指礦產資源經過開采或者采選後,脫離自然賦存狀態的產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第四十二條 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礦產資源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違反本法第六條的規定將探礦權、采礦權倒賣牟利的,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

F. 開采礦產資源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什麼費

開采礦產資源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采礦權價款、采礦權使用費。地方會收取環境治理保證金、安全生產保證金、土地復墾保證金,並在礦山閉坑後退還。地稅收取資源稅、國稅收取增值稅。

G. 河南省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障和促進礦產資源的勘查、保護與合理開發,維護國家對礦產資源的財產權益,根據國務院《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進行納費登記,並依照《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和本辦法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第三條礦產資源補償費由縣級以上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徵收。縣級以上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為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機關,具體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工作;同級財政部門負責徵收的監督工作。第四條未設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的市地、縣(市、區)礦產資源補償費可以由上一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徵收;也可以由市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指定的相關部門代收,其資格由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查認定。第二章徵收與繳納第五條礦區在縣級行政區域內的,礦產資源補償費由礦區所在地的縣級徵收機關負責徵收。
礦區范圍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礦產資源補償費由所涉及行政區域的共同上一級徵收機關負責徵收。
本辦法所指的礦區范圍按采礦權人管轄開採的礦區確定。第六條礦產資源補償費按照礦產品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計征。
采礦權人對礦產品自行加工或自用的,按照國家規定價格計算銷售收入;國家沒有規定價格的,按照徵收時該礦產品當時當地市場平均價格計算銷售收入。
平均價格由徵收機關會同物價主管部門核定。
采礦權人向境外銷售礦產品的,按照國際市場銷售價格計算銷售收入。第七條礦產資源補償費依照國務院《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附錄所規定的費率徵收(費率表附後)。
地下水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按照省政府批準的《關於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的通知》規定的費率徵收,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企業繳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列入管理費用。第八條礦產資源補償費按照下列方式計算:
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金額=礦產品銷售收入×補償費費率×開採回採率系數
核定開採回採率
開採回採率系數=───────
實際開採回採率
計征礦產資源補償費的礦產品,是指礦產資源經過開采或者采選後,脫離自然賦存狀態的產品。
對未核定開採回採率和難以考核實際開採回採率的采礦權人,其開採回採率系數值不得小於1。開採回採率的具體系數值由徵收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或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確定。第九條采礦權人在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時應進行納費申報,填報《礦產資源補償費月(季)度申報表》。並附具礦種名稱、礦產品名稱、產量、銷售數量、銷售價格和實際開採回採率等各種計算礦產資源補償費額所需的數據資料。徵收機關對納費申報表審查核實後,作為采礦權人的納費依據。
采礦權人不能准確提供計征礦產資源補償費的數據資料的,以徵收機關審定的數據作為采礦權人的納費依據。第十條收購未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礦產品的單位和個人,為代扣代繳礦產資源補償費的義務人,經管轄的徵收機關委託,履行扣繳礦產資源補償費的義務。第十一條礦產資源補償費由采礦權人按月繳納,有特殊情況的,經徵收機關批准可以緩繳,但7月31日前必須繳清上半年的礦產資源補償費,1月31日前必須繳清上一年度下半年的礦產資源補償費。
采礦權人在中止或終止采礦活動的10日內,必須結繳礦產資源補償費。第十二條采礦權人有銀行帳戶的,以銀行劃款等方式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采礦權人無銀行帳戶的,以現金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第十三條徵收機關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必須使用統一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專用繳款書》和《礦產資源補償費自收匯繳專用發票》。
對於以銀行劃款方式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的采礦權人。每月終了後10日內,依據徵收機關審核後的納費申報表,填寫《礦產資源補償費專用繳款書》,在其開戶銀行劃款就地繳入中央金庫;對於以現金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的采礦權人,由徵收機關按月直接徵收,並開據《礦產資源補償費自收匯繳專用發票》。
《礦產資源補償費專用繳款書》、《礦產資源補償費自收匯繳專用發票》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發放管理,接受財政部門和另人民銀行的監督。

H. 礦產資源費及評估費收取標准

法律分析:1、礦產資源補償費:礦產品銷售收入的0.5-4%

2、采礦權使用費:1000元每平方公里、每年

3、采礦登記費:申請登記:大型礦山500元,中型礦山300元,小型礦山200元;延續、變更登記:100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第五條 國家實行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的制度;但是,國家對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的費用,可以根據不同情況規定予以減繳、免繳。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開采礦產資源,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

I. 礦產資源稅怎樣徵收

1、原油銷售額的5%-10%
2、天然氣銷售額的5%-10%
3、煤炭焦煤每噸8-20元,其他煤炭每噸0.3-5元。
4、其他非金屬礦原礦普通非金屬礦原礦每噸或者每立方米0.5-20元。貴重非金屬礦原礦每千克或者每克拉0.5-20元。
5、黑色金屬礦原礦每噸2-30元。
6、有色金屬礦原礦稀土礦每噸0.4-60元。其他有色金屬礦原礦每噸0.4-30元。
7、鹽固體鹽每噸10-60元。液體鹽每噸2-10元。

一、農田徵收補償條件:
1.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
2.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
3.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二、農田徵收補償程序:
1.擬定征地方案 征地方案由擬征地所在地縣、市人民政 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征地方案,包括征地的目的及用途,征地的范圍、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的種類及數量,征地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
2.審查、報批及批准 征地方案擬定後,由縣、市人民政 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的批准許可權,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報人民政 府批准,獲得批準的,批准此征地方案的政 府將作出用地批復,下級政 府以此為依據進行征地。
3.征地方案公告 征地依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 府在當地予以公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徵收管理,規范稅收徵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徵收的各種稅收的徵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J. 浙江省礦山資源費繳納方式

繳納方式分為銀行劃賬和現金收取。
采礦權人應按徵收機關審核的數額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采礦權人有銀行帳戶的,以劃撥方式直接向當地中央金庫繳納,采礦權人無銀行帳戶的,以現金方式向當地徵收機關繳納,再由徵收機關按規定向當地中央金庫匯繳。
徵收機關向無銀行帳戶的采礦權人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時,應當統一使用財政部監制的礦產資源補償費自收匯繳專用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