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土地資源管理專業目前就業與前景如何
在我國,開設土地資源管理的專業的學校有人大、礦大、地質、浙大還有就是各個地方的農業學校,以及一部分師范類的學校
在大城市李,就業不錯,在南方更明顯,南方的土地多丘陵和山地,地形復雜,土地相關規劃、整理、調查的工作量大,對人才需求也很大,在北方平原地區,就差一些,人才多去土地整理規劃公司較多,少部分去單位。
如果能考研,那前途無量!
B. 當前土地管理的主要任務有哪些
嚴格保護耕地。落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劃定基本農田並實行永久保護,從嚴控制建設佔用耕地。嚴格執行佔用耕地補償制度,加強補充耕地管理,確保建設佔用耕地足額補充;強化耕地數量、質量和生態管護,做好耕地質量等級監測;完善耕地保護利益調節與共同責任機制。
推進土地資源節約集約利用。落實節約優先戰略,通過控制規模、完善標准、健全機制、創新技術等手段,嚴格控制新增建設用地規模,強化存量建設用地挖潛,優化城鄉土地利用結構,建立健全節約用地評價考核制度,提高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水平,促進資源節約型社會建設。
編制實施國土規劃。圍繞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戰略和國土空間發展戰略,加快編制和實施全國國土規劃綱要,統籌謀劃國土開發、利用、保護和整治;有序開展區域性國土規劃編制實施,建立健全全國國土規劃層級體系,促進區域協調發展和城鄉統籌發展;加強國土規劃規范化和制度化管理,健全國土規劃實施保障機制。
加強和改善土地調控。強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管控作用,做好其他規劃在用地方面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銜接,切實維護規劃的權威性和嚴肅性;綜合應用土地利用計劃、土地供應、地價等政策工具,維護經濟平穩運行;提高土地政策與財政、貨幣、投資、產業、區域等政策的協同性,建立土地政策與投資政策的雙向制約調控機制;完善房地產用地供應政策,加大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應力度,確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用地。
推進國土綜合整治。積極部署國土綜合整治,劃定重點保護和整治區域,有針對性地制定區域性和綜合性國土整治計劃;推進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和礦區土地復墾,建立分類管理機制,實施重點工程;依法落實土地復墾責任,建立土地復墾監管和監測制度,加強土地復墾權屬管理;加快制定土地復墾技術規范和標准。
深化國土資源管理制度改革。堅定推進國土資源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的改革,推進國土資源市場建設,健全國土資源宏觀調控機制,推進國土資源管理依法行政,規范推進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加快國土資源信息化建設,創新國土資源管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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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變土地管理理念
2011年7月20日,國土資源部部長徐紹史在向國務院第164次常務會議匯報時提出,要持續改變土地管理理念,實現從單純的資源管理走向資源、資產、資本三位一體綜合管理,從單純的數量管理走向數量、質量、生態三位一體綜合管理,從單純滿足需求走向供需雙向調節和差別化管理,從單純強調資源投放走向著力提高資源利用效率。
C. 土地資源管理做什麼
土地資源管理主要是對土地進行合理分配和規劃對不正當使用或者沒按要求使用的企業或個人進行處罰。
D. 國家對土地資源管理功能的劃分
我國土地資源管理的優勢有哪些?
1、土地所有制的優越性
我國的土地制度是社會主義公有制,土地管理的終極目標是最大限度地滿足全社會對土地的需求,並保證全國土地資源得到合理和充分有效地利用,維護國土生態安全,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供基礎資源支撐。國家可以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形勢對土地資源進行宏觀規劃和統籌利用,即在一定時間和空間范圍內,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對土地的需求以及當地的自然、經濟和社會條件,對該地區范圍內全部或大部土地的利用方式做長期的、戰略性的總體布局和安排。近期根據我國區域社會經濟發展狀況、生態環境質量以及主要土地生態服務功能類型及稟賦對整個國土劃分為優化開發區、重點開發區、限制開發區和重點開發區。 通過對土地資源的宏觀管理形成合理的土地資源開發空間結構,實現人口、經濟、 資源與生態的協調發展。土地的公有制能夠保證一些關系民生和國家經濟發展的基礎設施的用地需求。不僅如此,國家對土地的限時限量供應可以調節產業結構,有利於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另外,土地的公有制也有利於國家建立土地儲備制度, 調整地價,減少投機行為,使得土地市場得以規范運行。
2、用地規劃和計劃的制度保障
與我國的土地制度相適應,國家為保證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以及國家糧食與生態安全,通過編制國家、省市和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專項土地規劃對各類土地進行用途管制和空間管制。國家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規、,使得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確定的用途利用土地,違者將受到嚴厲懲處。與此同時,建立國土資源的專門管理機構,負責管理土地資源管理。國土資源部於1999年3月發布了《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辦法》,在2004年10月進行了第一次修訂,確立並完善了一套以年度為單位的土地利用計劃管理制度,通過編制年度計劃、實施計劃和計劃驗收三個過程,以及多級申報、多部門分工協管等制度,對土地利用形式、規模等進行宏觀調控。國家通過用地規劃和計劃管理制度,從空間和時間上對土地利用活動進行宏觀調控,對保護耕地和優化土地利用具有積極意義。
3、土地資源管理的科學基礎較為雄厚
新中國成立後,我國進行過多次土地資源調查,初步掌握了各類土地資源的數量、質量、空間分布和動態變化。20世紀90年代開展了全國性的土地資源詳查工作,初步摸清了各類土資源的「家底」,為土地資源管理提供了基礎數據。現在又在進行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 有關部門利用遙感遙測等技術,對土地利用狀況的動態變化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測,提供較為實時和准確的土地利用/土地覆被變化情況。
E. 國土資源管理體制
「十五」期間,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機構改革的總體部署,進行了自治區國土資源管理機構改革,自治區國土資源管理工作在新體制下正常、有序運行。
一、2000年自治區國土資源廳成立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政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 〔2000〕 138 號)精神,原自治區土地管理局、地質礦產廳和測繪局合並組建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其中自治區測繪局為獨立的副廳級事業局,履行行政管理職能,歸屬自治區國土資源廳管理。對自治區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實行歸口管理和行業管理,對自治區有色地質勘查局、煤田地質局、國家建材中心新疆總隊、武警黃金八支隊、核工業216大隊,以及具有地質勘查、資源開發資質的單位(部門)實行行業管理。
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實行業務領導;對新疆軍區土地管理局、烏魯木齊鐵路局以及新疆油田、塔里木油田、吐哈油田等用地單位和部門的土地管理工作實行業務指導。
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協助自治區各地(州、市)黨委管理其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
2000年8月5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土資源廳掛牌成立。
(一)主要職責
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新政辦〔2001〕 2號)文件,自治區國土資源廳是主管全區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工作的自治區人民政府職能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土地、礦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擬定自治區有關土地、礦產資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組織制定自治區國土資源改革與發展的戰略、方針和政策;研究擬定自治區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政策;制定自治區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管理的技術標准、規程、規范和辦法。
(2)組織編制和實施自治區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編制年度土地利用計劃並組織實施;參與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查;審核、指導各地(州、市)、縣(市)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管理土地、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工作;編制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與地質遺跡保護規劃;指導、參與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負責監督實施。
(3)監督檢查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及其他專項規劃的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查處土地資源、礦產資源重大違法案件。
(4)擬定實施自治區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農用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的監督工作,確保耕地面積只能增加、不能減少。
(5)統一管理自治區城鄉地籍、地政工作,主管自治區土地調查、統計、定級、登記發證、年檢和土地確權勘界工作;建立自治區國土資源管理信息系統,對土地利用現狀進行動態監測。
(6)擬定並按規定組織實施有關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的管理辦法;制定和實施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依法統一管理和監督土地資產、土地市場。
(7)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按規定審定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的資格,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承擔報國務院和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審查報批工作和建設用地管理。
(8)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探礦權、采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審定評估機構從事探礦權、采礦權評估的資格;負責培育礦業權市場並指導礦業權依法流轉;負責調處地質礦產勘查和重大采礦權權屬爭議、糾紛。
(9)負責對地質礦產勘查、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進行監督管理;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和地質資料匯交管理;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審查確定地質勘查單位資格,管理地質勘查成果;依法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和使用。
(10)負責地質環境、地質遺跡的保護和管理,組織對地質環境、地質災害進行監測,防治地質災害;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負責全區地質環境監測站、網的統一管理,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采與污染;認定具有科學研究和觀賞價值的古生物化石及產地、標准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跡並實施保護。
(11)安排並監督檢查國家和自治區財政撥給的國土資源工作經費及其他資金的使用,會同有關部門安排並監督使用自治區耕地開墾專項資金。
(12)負責並指導自治區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13)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內設機構和工作部門
(1)國土資源廳設13個職能處室:辦公室、政策法規處、規劃處、財務處、耕地保護處、地籍管理處、土地利用管理處、地質勘查處、礦產資源儲量處、礦產開發管理處、地質環境處、科技外事(宣傳)處、組織人事教育處。
(2)國土資源廳設5 個工作部門:機關黨委、紀檢組(監察室)、廳工會工作委員會、老幹部工作處、自治區處理土地糾紛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直屬單位
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執法監察局、廳機關服務中心、自治區國土資源規劃研究院、自治區國土資源信息中心、自治區征地事務中心、自治區土地整理中心、自治區地質環境監測院、自治區國土資源咨詢研究中心、自治區礦產資源儲量評審中心、自治區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辦公室、自治區國土資源管理幹部培訓學校。
(四)掛靠的社會團體
自治區土地學會、自治區地質學會、自治區礦業聯合會、自治區土地估價師協會、自治區觀賞石協會。
二、2004年管理體制改革
(一)增加的主要職責
根據《自治區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調整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新機編字〔2004〕 108號)文件,國土資源廳增加的主要職責:
(1)負責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核定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修改或調整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核工作。
(2)監督檢查自治區以下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執行和遵守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情況,並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3)負責地(州、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領導班子的配備、調整,幹部考察、考核、任免、調動、交流,領導班子的思想作風建設等幹部隊伍管理工作。
(二)增加的內設機構
國土資源廳增設:審計處、建設用地管理處、執法監察處。
(三)加增的直屬單位
自治區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總隊(副廳級)。
(四)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
根據《國務院關於做好省以下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 〔2004〕 12 號)和《關於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新政辦 〔2004〕 162號)精神,地(州、市)、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由同級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的組成部門,調整為同級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的工作部門。
根據《自治區編委關於自治區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機構有關問題的通知》(新機編字 〔2004〕 99 號)文件精神,為建立健全自治區國土資源執法監察體制,強化國土資源執法力度。自治區以下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機構實行垂直管理,統一履行自治區國土資源執法監察職能。自治區成立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總隊,地(州、市)成立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支隊,縣(市)成立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
(五)國土資源幹部管理體制
根據《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調整省級以下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幹部管理體制的通知》(組通字 〔2004〕 22 號)和自治區黨委組織部《關於調整自治區國土資源系統幹部管理體制的實施意見》(新黨組通字 〔2004〕 50 號)文件,全區各地(州、市)、縣(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領導幹部實行雙重管理體制,以上一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黨組管理為主,地方黨委協助管理。
三、國土資源隊伍
(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人員概況
截至2005年底,自治區、地(州、市)、縣(市)三級國土資源部門(不含五家渠市、阿拉爾市、圖木舒克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實有工作人員6958人。其中,行政管理部門3559人,直屬事業單位917人,鄉(鎮)國土資源所2482人(見附表1)。自治區國土資源管理人員學歷構成見圖1-1。
圖1-1 自治區國土資源管理人員學歷構成2005年與2000年對比圖
(二)國土資源執法監察隊伍概況
自治區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總隊,依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總隊機關內設3個處室,即辦公室、執法監察一處、執法監察二處。
截至2005年底,全區14 個地(州、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支隊、85個縣(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全部組建完畢。共有工作人員 502 名,學歷構成為:大專以上學歷 468 人,占總數93.2%;中專學歷34人,占總數6.8%。
四、鄉(鎮)國土資源所建設
為了改善鄉(鎮)國土資源所基礎設施條件,提高執法監察、監測網路能力,經自治區發展計劃委員會批准,按照《關於自治區鄉(鎮、場)國土資源所執法監察、監測網路能力基礎設施和自治區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總隊執法能力項目建設規劃的批復》(新計地區 〔2005〕 239 號文),計劃投資 19040 萬元,用於鄉鎮(場)國土資源所基礎設施建設。國土資源廳制訂了《自治區鄉(鎮)國土資源所執法監察、基礎設施建設方案》,在英吉沙縣、溫泉縣、布爾津縣開展了國土資源所建設試點。
五、國土資源管理幹部培訓
「十五」期間,為優化管理隊伍的知識結構和專業結構,提高管理人員的思想政治水平和業務工作能力,大力開展國土資源管理幹部培訓和鼓勵工作人員參加提高學歷的學習。全系統有3343 人參加各類理論學習班學習,其中648人參加了自治區各級黨校組織的理論學習,194人參加行政學院的管理知識學習;有1806 人獲取學歷證書(見附表2);舉辦各類培訓65 個班次,有6070 人次參加了學習(見附表3)。
F. 簡述國土資源管理應遵循的原則
http://www.law-lib.com/law/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根據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訂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三章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四章 耕地保護
第五章 建設用地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三條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佔用土地的行為。
第四條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條 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設置及其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義務,並有權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提出檢舉和控告。
第七條 在保護和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進行有關的科學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八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九條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具體登記發證機關,由國務院確定。
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塗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五條國有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土地承包經營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約定。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第三章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整治和資源環境保護的要求、土地供給能力以及各項建設對土地的需求,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八條 下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依據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的建設用地總量不得超過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控制指標,耕地保有量不得低於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控制指標。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
第十九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下列原則編制:
(一)嚴格保護基本農田,控制非農業建設佔用農用地;
(二)提高土地利用率;
(三)統籌安排各類、各區域用地;
(四)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續利用;
(五)佔用耕地與開發復墾耕地相平衡。
第二十條 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劃分土地利用區,明確土地用途。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劃分土地利用區,根據土地使用條件,確定每一塊土地的用途,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行分級審批。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報國務院批准。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萬以上的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國務院批准。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以由省級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一經批准,必須嚴格執行。
第二十二條 城市建設用地規模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充分利用現有建設用地,不佔或者盡量少佔農用地。
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中建設用地規模不得超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
在城市規劃區內、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城市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
第二十三條江河、湖泊綜合治理和開發利用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在江河、湖泊、水庫的管理和保護范圍以及蓄洪滯洪區內,土地利用應當符合江河、湖泊綜合治理和開發利用規劃,符合河道、湖泊行洪、蓄洪和輸水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利用計劃管理,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產業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建設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實際狀況編制。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編制審批程序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審批程序相同,一經審批下達,必須嚴格執行。
第二十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執行情況列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內容,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
第二十六條 經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須經原批准機關批准;未經批准,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
經國務院批準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需要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根據國務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需要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屬於省級人民政府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批准許可權內的,根據省級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二十七條 國家建立土地調查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進行土地調查。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應當配合調查,並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土地調查成果、規劃土地用途和國家制定的統一標准,評定土地等級。
第二十九條 國家建立土地統計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統計部門共同制定統計調查方案,依法進行土地統計,定期發布土地統計資料。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應當提供有關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統計部門共同發布的土地面積統計資料是各級人民政府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依據。
第三十條 國家建立全國土地管理信息系統,對土地利用狀況進行動態監測。
第四章 耕地保護
第三十一條 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
國家實行佔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准佔用耕地的,按照「佔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佔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佔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於開墾新的耕地。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開墾耕地計劃,監督佔用耕地的單位按照計劃開墾耕地或者按照計劃組織開墾耕地,並進行驗收。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佔用耕地的單位將所佔用耕地耕作層的土壤用於新開墾耕地、劣質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三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採取措施,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耕地總量減少的,由國務院責令在規定期限內組織開墾與所減少耕地的數量與質量相當的耕地,並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個別省、直轄市確因土地後備資源匱乏,新增建設用地後,新開墾耕地的數量不足以補償所佔用耕地的數量的,必須報經國務院批准減免本行政區域內開墾耕地的數量,進行易地開墾。
第三十四條 國家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下列耕地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嚴格管理:
(一)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確定的糧、棉、油生產基地內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正在實施改造計劃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
(三)蔬菜生產基地;
(四)農業科研、教學試驗田;
(五)國務院規定應當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定的基本農田應當占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基本農田保護區以鄉(鎮)為單位進行劃區定界,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維護排灌工程設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鹽漬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
第三十六條 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佔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佔用好地。
禁止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采礦、取土等。
禁止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第三十七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並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閑置土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第三十八條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開發未利用的土地;適宜開發為農用地的,應當優先開發成農用地。
國家依法保護開發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九條開墾未利用的土地,必須經過科學論證和評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的可開墾的區域內,經依法批准後進行。禁止毀壞森林、草原開墾耕地,禁止圍湖造田和侵佔江河灘地。
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破壞生態環境開墾、圍墾的土地,有計劃有步驟地退耕還林、還牧、還湖。
第四十條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
第四十一條國家鼓勵土地整理。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田、水、路、林、村綜合整治,提高耕地質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改造中、低產田,整治閑散地和廢棄地。
第四十二條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復墾;沒有條件復墾或者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專項用於土地復墾。復墾的土地應當優先用於農業。
第五章 建設用地
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徵收的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條 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條 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
徵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許可權內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准許可權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第四十六條 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
第四十八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並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第四十九條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徵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
禁止侵佔、挪用被徵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第五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從事開發經營,興辦企業。
第五十一條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收土地的補償費標准和移民安置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五十二條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建設用地標准,對建設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並提出意見。
第五十三條經批準的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有關文件,向有批准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條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第五十五條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准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後,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三十上繳中央財政,百分之七十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都專項用於耕地開發。
第五十六條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的,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的約定或者土地使用權劃撥批准文件的規定使用土地;確需改變該幅土地建設用途的,應當經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改變土地用途的,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五十七條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並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
臨時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並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
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
第五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一)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
(四)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五)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五十九條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農村村民住宅等鄉(鎮)村建設,應當按照村莊和集鎮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建設用地,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並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六十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的,應當持有關批准文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准許可權,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按照前款規定興辦企業的建設用地,必須嚴格控制。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按照鄉鎮企業的不同行業和經營規模,分別規定用地標准。第六十一條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准許可權,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六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第六十四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築物、構築物,不得重建、擴建。
第六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一)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六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忠於職
G. 土地資源在社會經濟發展中起什麼作用,如何管理土地資源
土地利用規劃管理實務基礎知識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基礎知識土地資源:指在一定技術經濟條件下,能為人類生產和生活所利用的土地。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後備資源) 。其特點:數量固定、質量差異大、位置不能移動。 衡量一個國家,一個地區土地資源的豐富程度,一要看土地資源的總量和人均量;二要看土地資源的質量和區位。我國的土地資源的特點:疆域遼闊,資源類型多樣、山地多,平地少、耕地後備資源少,質量差、土地資源地區分布不均,土地利用地域差異明顯土地利用:指人類通過一定的行為,利用土地的特性來滿足自身需要的過程;進一步說,是指在特定的社會生產方式下,人類依據土地的自然和社會屬性,對土地進行有目的的開發、利用、整治和保護的活動。主要有:生態利用、空間利用和景觀利用。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是使有限的土地持續地滿足人們日益增長的需求,即達到土地供求的持續平衡。遵循四個原則:堅持人口資源經濟協調發展的原則、堅持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的原則、堅持以科技發展為前提,充分開發利用土地資源的原則、堅持科學決策嚴格管理的原則。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對於任何一個國家來說,都是一個戰略問題。尤其對一個土地資源很少、人口眾多的大國來說,更為重要,因此我國的基本國策之一是「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正是強調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思想的重要體現。 土地利用規劃:國家為實現土地資源優化配置和土地可持續利用,保障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在一定區域、一定時期內對土地利用所作的統籌安排和制定的調控措施。土地利用規劃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一個組成部分,其目標和任務服從和服務於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但這種發展不能是眼前的、局部的,而是長期的、全局的,即可持續的。土地利用規劃根本目的是為社會經濟發展提供土地保障。各部門、各產業之間和地區間要優化配置有限的土地資源,合理開發、利用土地,實現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土地利用規劃要解決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的土地利用問題,又要充分估計長遠的發展影響。土地利用規劃的核心是對土地利用的安排。必須遵循統籌兼顧、綜合平衡這個基本原則和方法。我國土地利用規劃類型(按現行實踐分三類):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各級人民政府為了實現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保障經濟、社會、環境協調發展,在一定區域范圍和時期內,根據土地資源現狀、潛力和各業用地需求,對城鄉土地利用進行的統籌安排和綜合部署。特點:強制性(以各級政府組織編制,自上而下控制,具有法定效力)、長期性(屬長期規劃,我國現規劃期限為15年)、戰略性(國家、省、地(市),縣、鄉(鎮))、控制性(下級受上一級,地區受宏觀控制)、權威性(政府編制,國家權力保證,法定地位)土地利用專項規劃:是在一定區域范圍內,為了解決某個特定的土地利用問題在空間上和時間上所作的安排,如基本農田護規劃、土地開發、整理、復墾等。特點:針對性(可由政組織編制,也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編制范圍相對小)、專一性(內容相對單一,是對總體規劃中某一個利用問題的補充、深 化或細化)、從屬性(服從於總體規劃的控制和指導)土地利用規劃設計:是為了實施某個具體的土地利用問題,如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 或建設項目,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對項目用地內容所作的詳細安排和對配套設施的布置與設計。特點:從屬性、微觀性、地方性。范圍更小,直接 報務於具 體項目,編制單位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有資質的設計單位,必須以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和有關政策、法規為依據,結合實際編制。(資料規劃歷史回顧: 第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1987—2000年)
1986年,我國頒布實施了建國以來歷史上第一部對城鄉土地利用活動統一規范管理的《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經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1987年,我國第一輪覆蓋全國范圍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工作開始展開,到1992年前後在全國普遍推開,規劃的目標年為2000年。 這一輪規劃我們縣級沒有開展。 第二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1997—2010年)
1996年,原國家土地管理局提出對第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進行修編的設想。在1997年全國宏觀經濟調控和嚴格保護耕地的環境和政策背景下,結合中央《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管理切實保護耕地的通知》(中發[1997]11號)和修訂《土地管理法》的需要,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了第二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編工作(即現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這輪規劃通過兩次修改,到2000年正式獲得省、市批准實施,包括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和土地開發整理復墾規劃等專項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的實質:是調控土地利用的國家措施、是具有法定效力的管理手段、是量大面廣的社會實踐活動、是一門綜合性科學。土地利用規劃的原則:依法編制原則、因地制宜原則、統籌安排原則、綜合效益原則、公眾參與原則、注重實施原則。土地利用規劃的作用:土地土地規劃是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土地資源狀況,從長遠和全局出發,對一定時期內城鄉各類土地的利用所作的綜合協調和統籌安排,以實現土地資源的永續利用。科學的土地利用規劃是城鄉建設、土地開發等各項土地利用活動的基本依據,對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十分重要作用。具體有四方面的作用:是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是促進城鄉建設合理有序進行的重要手段;是發揮市場配置資源基礎性作用的前提條件;是土地管理的「龍頭」和依法行政的基本依據。土地利用規劃的任務:從社會整體和長遠利益出發,綜合配置各類土地資源,優化土地利用結構和布局;合理開發、充分利用、有效保障和科學整治土地,促進經濟、社會、環境協調發展;控制土地供給總量,促進土地市場的健康有序進行,提高土地資產效益;建立健全實施規劃的機制和法制,促進、維護和監督城鄉建設、土地開發等各項土地利用活動按規劃進行,保證規劃目標的實現。我國土地利用規劃體系( 法規、行政、運作):法規體系:是土地利用規劃體系的核心,為規劃行政和運作體系提供法定依據,一般分為國家和地方法規。行政體系:指土地利用規劃行政管理體制,在土地利用管理中起主導作用。我國實行的是國家集中統一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行政管理體制。運作體系:指各級、各類土地利用規劃在規劃和用地控制中所起的實際作用及其相互關系。全國、省、市(地)級總體規劃屬於戰略性規劃,起宏觀調控作用,是制定下一級總體規劃的依據,在實施中發揮著「直接」作用,其規劃目標和主要用地指標、重點用地項目安排是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計劃、預審和審批農用地轉非農建設等的依據。市(地)級中的中心城區、縣、鄉級總體規劃屬於管理性、實踐性或操作性規劃,是預審建設用地、審批農用地轉非農建設和征地、審查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的依據。土地利用規劃與城市規劃、村鎮規劃的關系:城市規劃是為了實現一定時期內城市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確定城市性質、規模和發展方向,協調城市空間布局和進行各項建設的綜合部署和全面安排。村鎮規劃是鄉級行政區域內村莊和集鎮布點規劃及相應的各項建設的整體部署。土地利用規劃的規劃范圍是整個地域,它是對包括城市、村鎮在內的全部土地作出統籌安排。所以,在土地利用上,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的關系是點與面、局部與整體的關系,局部服從整體。為此,<<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城市總體規劃、村莊、集鎮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中建設用地規模不得超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在城市規劃區內,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城市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 土地利用規劃和城市、村鎮規劃的編制和實施管理中,要依法搞好兩規的協調和銜接。土地利用規劃重點要城市或村鎮發展用地的規模、方向和范圍上進行協調,確定城市或村鎮建設用地地區的界線(布局、用地指標等)在規劃執行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一經批准,城市規劃在建設用地規模上就應當服從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縣級和鄉(鎮)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內容:(1)根據地級規劃所規定的土地利用方向、重點基礎設施的布局,結合本縣的土地資源特點,確定縣內的土地利用方向、各類用地的規模和布局,重點確定耕地、土地開發整理和城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和布局,並把指標分解到鄉;(2)進行土地利用分區,編制各分區用途管制規則;(3)制定實施規劃的措施。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主要內容有:(1)根據縣級規劃的要求和和本鄉(鎮)自然社會經濟條件,確定本鄉土地利用的目標、發展方向和各類用地指標,重點安排好耕地、生態環境用地及其它基礎產業、基礎設施用地,確定村鎮建設用地和土地整理、復墾、開發的規模和范圍;(2)進行土地用途分區,落實每一塊土地的具體用途和限制條件;(3)制定實施規劃的措施。 土地規劃管理基礎知識 土地利用規劃管理:是為了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資源,維護土地利用的社會整體利益,組織編制和審批土地利用規劃,並依據規劃對城鄉各項土地利用進行控制、引導和監督的行政管理活動。土地利用規劃管理是國家土地行政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管理活動的主體是國家土地行政管理機關,客體是土地利用規劃及與之相關的組織和個人的行為。土地利用規劃管理貫穿於土地利用規劃編制、審批和實施的全過程。規劃是管理的前提和依據,管理是規劃依法科學制定和有效實施的保證。土地利用規劃管理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工作:一是依法組織制定(包括編制和審批)土地利用規劃;二是按照經批準的土地利用規劃控制和引導城鄉各項土地利用,即依法實施土地利用規劃;三是對土地利用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土地利用規劃管理的目的:1、是保障土地利用規劃管理法律、法規、政令的嚴肅性和權威性;2、是統籌安排各業用地,促進經濟、社會、環境協調發展;3、是保護耕地、生態環境用地及其他基礎性、公益性用地,維護公共利益;4、是保證城鄉各項土地利用活動納入土地利用規劃的軌道,全面有效地實施土地利用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管理的根本目的,是維護土地利用的社會整體利益,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土地利用規劃管理的任務:1、土地利用規劃的組織編制和審批管理。2、土地利用規劃的實施管理包括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實施、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管理規劃審查管理、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規劃審查管理、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管理、城市規劃和村鎮規劃審核、土地利用動態監測等。土地利用規劃實施管理是土地利用規劃管理工作的主要內容。3、土地利用規劃實施的監督檢查管理。4、土地利用規劃的基礎保障管理。土地利用規劃管理的原則:1、依法行政原則:「法無授權不得行,法有授友必須行,行政行為程序化,違法行為必追究」。2、民主管理原則:土地利用規劃管理中實行參與式管理,即規劃管理的公眾參與。3、集中統一管理的原則:土地利用涉及國家的長遠利益和整體利益,必須實行集中統一規劃管理。土地利用計劃的制定、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批、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劃定、土地開發復墾整理等,都必須按經法定程序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進行。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進行修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並報原批准規劃的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下放規劃審批權。(土地利用規劃管理的三大審批許可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修改審批權、農用地轉用審批權和集體土地徵收審批權集中在省人民政府。)4、政務公開的原則:包括編制規劃的公開(公眾參與)、規劃成果的公開(規劃公告)和規劃實施管理中有關辦事的程序、規則、標准和結果的公開。5、經濟效率的原則。土地利用規劃管理的方法:方法很多,可以分為行政的方法、法治的方法、經濟的方法、社會的方法、科技的方法。為了提高規劃管理交通和管理水平,往往需要綜合採用多種管理方法。土地用途管制: 指國家為實現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通過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土地用途區,確定土地使用限制條件,規定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必須嚴格按照規劃用途利用土地的制度。主要內容包括土地按用途進行合理分類、通過土地利用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土地登記註明土地用途、對用途變更實行審批許可制、實行土地法利用監督管理,對違法土地利用規劃的行為嚴格查處等。其特點:強制性、嚴肅性、權利性、直接性。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關系: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規定了土地利用規劃的基本任務和主要內容 按用途管制的要求,土地利用規劃的任務是確定土地的用途並控制其使用;土地規劃的內容是確定農用地、建設用地和土地整理開發的目標和規模,劃定各類用途區,並制定土地用途分區管制規則。土地利用規劃是實施土地用途管制的主要依據和基本手段。用途管制重點是對農用地的管制,特別是農用地轉移管制,農用地中重點是對耕地的特別保護,體現在耕地佔補平衡等目標。編制科學合理、切實可行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實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主要內容,也是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基礎和前提。
H. 國土資源管理體制與基本制度
美國基本的國土資源管理體制,包括礦產資源和土地資源等在內,總體上說,是分權體制,即聯邦政府只管理聯邦政府所有的土地(包括印第安託管土地)及其上包含礦產資源在內的自然資源,州政府所有土地及其上的自然資源則只歸州政府管理。兩者原則上互不幹預,但在可能涉及到對方管轄許可權或管理事務的問題上,兩者相互溝通、相互協商。
美國管理國土資源的基本制度如下。
圖1-1 美國聯邦政府組織機構
1)立法管理制度:立法管理是美國國土資源管理的基本制度,是各項行政管理的基礎和依據。美國的國土資源管理,無論是聯邦政府,還是州政府,均有相應的法律作為管理前提,有法可依。在本書重點討論的聯邦層次上,美國進行礦產資源和礦業管理的立法主要有:《通用采礦法》、《礦產租讓法》、《礦物材料法》、《外大陸架土地法》、《深海固體礦產資源法》、《采礦和礦產政策法》(1970)、《印第安礦產開發法》(1982)、《聯邦礦山安全和健康法》、《戰略與關鍵材料儲存法》(1946)等;進行化石能源管理的立法有:《聯邦石油天然氣權利金管理法》(1982)、《聯邦煤炭租約修正法》(1975)、《石油污染法》(1990)、《能源政策法》(2005)、《聯合碳氫租約法》(1981)、《深水權利金救濟法》;進行土地資源管理的立法主要有:《聯邦土地政策與管理法》(1976)、《征購土地法》(1947)、《國有草地牧場改良法》(1978)、《荒野法》(1964)、《水土資源保持法》(1977)、《林地和草地牧場資源推廣法》(1978)、《阿拉斯加國家利益土地保護法》(1980)、《海岸帶管理法》等。這些法律涵蓋了礦產資源與礦業和土地管理的方方面面,包括資源勘查、開發、生產、加工、銷售、貿易、投資、稅收、運輸、儲存與儲備、勞動條件、健康安全、許可證時效、權利中止與轉讓、招投標、鼓勵措施(包括權利金減免)、環境保護、土地復墾、技術標准、土地利用規劃、土地資源保護、違法責任等,使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兩方均清楚和明白各自的權利、責任和義務,使管理規范化、法制化和程序化。
2)行政負責制度:無論是聯邦政府,還是州政府,部長都是部的首腦,全面負責部的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指導和監督本部的行政工作。在其主管業務方面作為總統(聯邦層次)或州長(州層次)的主要顧問,向總統(或州長)提出政策建議。部長是部的主要發言人。各副部長分別具體負責各自管轄的業務范圍和計劃實施。一名副部長(更通常是助理部長)通常負責若干司(局)。局長是局的行政負責人,全面負責局的行政管理工作,向部長提出工作建議。各副局長分別具體負責各自管轄的業務范圍和計劃實施。各級官員職責與責任清楚明白,誰在管理責任范圍內出現問題或出現疏漏,誰對此負責。
3)監督檢查制度:監督檢查制度也是美國國土資源管理的一項基本制度。聯邦政府和州政府各行政部一般都設有監督執法辦公室,負責監督同本部門各項計劃和業務有關的審計和調查;協調和監督本部的活動,以提高計劃的節約和提高效益,防止和消除舞弊行為。另一方面,美國也對具體的油氣生產鑽井、煤礦山和金屬非金屬生產礦山實行定期的檢查制度,形成檢查報告,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和安全隱患將責令礦山或設施經營者限期進行整改。
4)環境保護制度:注重環境保護、維護生態平衡是美國政府的一項基本國策,也是美國自然資源管理的一項基本制度。無論是聯邦政府,還是州政府,均要求在礦產資源勘查或開發或生產項目前提交環境影響報告。環境影響報告未經批准通過,則項目不得開工。此外,在項目實施過程中,也不斷有政府官員到現場進行定期的環境檢查。在美國聯邦政府涉及礦產資源與礦業、能源業管理的3個主要行政部中,有兩個都設立有保護環境的專門機構或管理機構,另還設有聯邦政府的獨立機構——環境保護署,表明了美國對環境保護工作的高度重視。
5)項目規劃管理制度:美國十分重視對國土資源管理的規劃作用,特別是對土地和礦產資源的開發和利用。無論是聯邦政府還是州政府,通常在國土資源開發利用前,擬定項目和計劃對國土資源進行規劃管理。以聯邦政府為例,聯邦政府一些國土資源的管理部門不僅有國土資源的長期規劃項目,同時也有國土資源的短期規劃項目,甚至有年度計劃。如美國聯邦內政部土地管理局的《2000~2005規劃》、礦產管理局的《2000~2005規劃》、2000年度計劃;地質調查局的《礦產資源計劃》、《海洋與海岸地質計劃》、《能源資源計劃》,等等。這些規劃管理的目的就是:有的放矢,周密部署,減少盲目性和隨意性。
6)公眾服務與決策民主化制度:美國重視對公眾和社會的服務,重視決策的民主化。美國在進行重大土地利用和礦產資源與產業開發時,通常都定期舉行信息和新聞發布,公開政府的有關決策信息,包括招標、投標計劃,時間安排,相關程序和項目要求等,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並根據社會各方的反饋意見進行適度修改。如美國聯邦內政部土地管理局、礦產管理局等對一些礦業法規的修訂、對一些重要土地利用規劃的制定,一般都上網公布,並在一定時間內請社會各界提出評論和意見,進行修改補充。這一做法反映了美國礦產資源與礦業、土地管理的民主化與公開化制度。
7)有償使用與許可證制度:在美國,一些自然資源如土地、礦產、森林等分屬不同的主體。有些土地、礦產、森林屬於聯邦政府;有些土地、礦產、森林屬於州政府;有些土地、礦產、森林等屬於個人。任何人使用不屬於自己的土地,都必須購買其所有權或使用權,都必須要付費,即使是聯邦政府也不例外。如聯邦政府若使用屬於州政府的土地,必須要徵得州政府同意,並通過購買而取得。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或開發不屬於自己的自然資源,更是需要有償使用或開發。如私人和企業要在公共土地(聯邦土地)上開采礦產資源,首先應向有關部門(內政部土地管理局)申請租地,向有關部門繳納土地租金和礦產資源費等。在美國,開采和利用自然資源須持有許可證,如開采礦產資源需持有采礦許可證;砍伐森林須持有砍伐許可證;草地放牧需持有放牧許可證;開發海洋需海洋開發許可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