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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資源狀況填什麼

發布時間: 2022-07-16 13:14:52

『壹』 銀行客戶資源狀況怎麼寫 這個問題 方便的話能給我講詳細點嗎

我不知道你具體要寫什麼方向的內容
銀行客戶資源狀況一般指客戶資產多少,還有如果是針對你手裡一批客戶的話,你可以把這些客戶分類,比如設一個基數,幾十萬或者幾百萬.可以把基數以下的稱為一般客戶,基數以上的稱為高端客戶.反正都是以客戶擁有多少資產為基礎,把他們分類,然後自己掂量著寫寫狀況吧

『貳』 土地權益狀況填寫什麼

主要要說明的大概有以下幾點:
1.土地所有權:國有土地還是集體土地
2.土地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還是宅基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及其權利人
3.土地使用管制:農用地還是屬於建設用地、未利用地
4.目前使用情況:是否有建房,林木等;是否出租,出租的說明承租人,租賃期限等

『叄』 房屋租賃合同中的裝修狀況如何填寫

裝修從行內角度講 一般分為 五種 毛坯 簡裝 中裝 精裝 豪裝 這幾種
簽租賃合同簽的話 我把這幾種裝修描述一下 您看哪個接近 這東西沒有明確的規定 就看您雙方怎麼了協商 怎麼理解
毛坯 就是沒有裝修過(就是說此房從蓋完從來沒有裝修過)
簡裝 就是簡單裝修或是以前裝修過 到現在好幾年了 明顯看上去牆不白 地這個時候一般都是水泥的(地轉的也有不過地轉也擦不出來那種)直接入住不了的 需要做保潔 需要維修的那種
中裝 這樣的房子一般就是地轉的比較多 而且地轉一擦就看上去不像新的 但是也有個七八成新 看著很舒服 而且可以直接入住 或是木地板的木地板一般都是用來兩三年的那樣的
精裝 精裝一般就是剛裝修完的 或是 裝修完一年左右 維護的很好 一進去就感覺 很乾凈 心裡有中這房子不錯的感覺 像 地啊 牆了 衛生間 廚房 陽台 客廳 都非常干凈
豪裝 一般就是把房子給細節化了 房子的裝修達到了一種高水平的標准 地板 牆的用料 衛生間 廚房等用料 都是名牌 而且看上去就是豪華那種 包括屋內的傢具配套 全是豪華傢具 等等
我大概這樣理解 說的不是很詳細 還請了提議

『肆』 現狀租賃是指什麼

現狀租賃,就是租賃的如今的一種社會狀況。
租賃是指在約定的期間內,出租人將資產使用權讓與承租人以獲取租金的行為

『伍』 房屋租賃合同備注寫什麼

法律分析:1、合同主體房屋租賃合同的主體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寫明出租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其住所。2、房屋狀況房屋租賃合同的標的物是特定的房屋,房屋的特定化要通過房屋的坐落、面積、結構、裝修設施及狀況等休現。3、租賃期限租賃期限,是指出租人將房屋的使用權和收益權讓渡給承租人的期限。我國法律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出的部分無效。4、租賃用途租賃用途,是指承租人使用租賃房屋的目的,包括從事生產經營和生活居住。房屋用途在建設時經規劃部門確定,不允許當事人擅自改變房屋用途。5、租金支付租金是房屋承租人為取得一定期限的房屋使用權而付給出租人的報酬,是承租人向出租人所支付的對價。租金的支付方式可以有現金、支票、匯票等方式。租金的支付期限由當事人自由約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無法確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一十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一十五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陸』 租房的時候一份合同,房屋來源證明名稱 這應該填什麼

(二)房屋權屬狀況:甲方持有 (□房屋所有權證/ □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房屋買賣合同/ □其他房屋來源證明文件),房屋所有權證書編號: 或房屋來源證明名稱:
,房屋所有權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購房人)姓名或名稱: ,
是這條吧。只要寫上房屋所有權證號就行了,來源處要麼劃掉不寫,要麼就寫房屋所有權證。

『柒』 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的國家規範文本是什麼

今年4月19日,國土資源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發布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協議》(下稱《出讓合同補充協議》)示範文本,自7月1日起試行。結合國土資源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000年10月聯合發布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下稱2000年《出讓合同》示範文本)一並解讀,對於正確理解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具體內容,規范簽訂國有土地出讓合同,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土地出讓行為,維護土地市場秩序,十分必要。
一、發布《出讓合同補充協議》示範文本的必要性
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訂立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在國有土地出讓中,以合同形式明確作為出讓方的市、縣國有資源部門和作為受讓方的土地使用者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早在1990年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國務院55號令)中就有明確規定。之後出台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則對國有土地出讓合同的簽訂主體及合同內容進行了更加明確具體的規定。制訂全國統一的國有土地出讓合同示範文本,既是落實土地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也有利於出讓方和受讓方規范簽訂出讓合同,減少可能發生的合同糾紛,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自1994年以來,根據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原國家土地管理局、國土資源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先後聯合發布過三個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範文本。
一是1994年1月,原國家土地管理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國務院55號令和《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國務院56號令),聯合發布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範文本(簡稱1994年《出讓合同》示範文本)。根據用地者和土地條件的不同,1994年《出讓合同》示範文本將國有土地出讓合同劃分為宗地出讓合同、成片開發土地出讓合同、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合同和外商投資劃撥土地使用權合同四類。隨著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實踐的深入,尤其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頒布實施,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出台和土地有償使用制度的不斷完善,1994《出讓合同》示範文本中的有關條款與法律規定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實踐的不協調逐漸顯露出來。表現在: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繳納場地使用費的方式已納入土地租賃范圍,可以通過租賃協議進行約定,不一定需要通過外商投資劃撥土地使用權合同進行約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補辦出讓手續應由受讓方直接辦理出讓手續,這與一般宗地出讓的差異很小,不必再通過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合同進行約定;成片開發土地的情況較少,且成片開發土地出讓合同與宗地出讓合同的區別主要是轉讓時對土地開發條件的要求略有不同,而轉讓條件可以在宗地出讓合同中分列。1999年,《合同法》出台。國有土地出讓合同作為平等主體之間訂立土地使用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也應遵循《合同法》的一般原理。因此,有必要對1994年《出讓合同》示範文本進行修訂完善,因將原來的四個合同文本加以合並、調整,形成一個通用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範文本。
二是2000年10月,國土資源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依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合同法》,聯合發布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範文本(GF-2000-2601,簡稱2000年《出讓合同》示範文本),於2000年10月31日執行, 1994年《出讓合同》示範文本同時廢止。在幾年來的國有土地出讓實踐中,各地均依據2000《出讓合同》示範文本簽訂國有土地出讓合同,對保護雙方合法土地權益,合理開發利用土地,促進土地市場規范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三是2006年4月,國土資源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按照《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的要求,聯合發布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協議(試行)》示範文本,簡稱2006年《出讓合同補充協議》示範文本)。2004年,國務院28號文件明確規定:「今後,供地時要將土地用途、容積率等使用條件的約定寫入土地使用合同,對工業項目用地必須有投資強度和開發進度等控制性要求」。「要按照集約用地的原則,調整有關廠區綠化率的規定,不得圈佔土地搞花園式工廠」。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決定》,進一步發揮政府運用經濟、法律手段管理土地的水平和能力,防止囤積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證政府出讓的國有土地能夠及時轉變成有效的開發利用,國土資源部在2000年《出讓合同》示範文本的基礎上,研究制訂了《出讓合同補充協議》示範文本,並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下發。
二、出讓合同的法律依據和總體架構
1、法律依據。2000年《出讓合同》示範文本第一條明確:出讓當事人雙方根據《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本著平等、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國有土地出讓合同。也就是說,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作為體現出讓行為民事性質的協議或契約,在訂立時,不僅要以土地法律法規為法律依據,也要以《合同法》為法律依據。需要說明的是,2006年《出讓合同補充協議》示範文本同樣以上述法律法規為立法依據。
2、總體架構。2000年《出讓合同》示範文本包括合同正文和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兩部分,正文部分包括總則、出讓土地的交付與出讓金的繳納、土地開發建設與利用、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期限屆滿、不可抗力、違約責任、通知和說明、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附則等十章四十五條,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和受讓方的土地權利義務進行了全面、系統、具體的約定。
2006年《出讓合同補充協議》示範文本共16條,對出讓用地項目的竣工時間、投資總額、投資強度、宗地容積率、建築系數、工業項目用地中非生產性設施用地比例、閑置土地認定、終止履行合同、改變合同約定的用地條件等合同條件及違約責任進行了明確約定。
三、出讓合同示範文本的適用
按照國土資源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通知要求,2000年的《出讓合同》示範文本自同年10月31日開始啟用,2006年《出讓合同補充協議》自2006年7月1日起試行。因此,凡在今年7月1日後簽訂國有土地出讓合同的,出讓方與受讓方必須依據上述兩個示範文本的要求,同時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協議》兩份合同,這兩份合同都是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主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缺一不可。同時,根據《出讓合同補充協議》示範文本的試行情況,國土資源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將適時對2000年《出讓合同》示範文本和2006年《出讓合同補充協議》示範文本的相關內容再次進行修訂整合,形成全國統一的國有土地出讓合同示範文本。
四、對2000年《出讓合同》示範文本主要內容的理解
(一)關於出讓土地交付的約定。出讓土地的交付實際上是雙方當事人關於合同標的的約定,關系重大,必須准確嚴密,沒有歧義。2000年《出讓合同》示範文本規定了四條,分別明確了出讓宗地位置、面積、用途、交付土地的時間、應具備的土地條件和土地使用年期。其中第四條規定了出讓宗地的用途,並規定土地用途應按《城鎮地籍調查規程》規定的土地二級分類填寫,屬於綜合用地的,應註明各類具體用途及其所佔的面積比例。第五條規定了出讓人將出讓宗地交付給受讓人的日期和交付土地時應達到的土地條件,其中,土地條件按照雙方實際約定選擇和填寫。屬於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的,選擇第三款;屬於待開發建設的用地,應根據出讓人承諾交地時的土地開發程度選擇第一款或第二款,出讓人承諾交付土地時完成拆遷和場地平整的,選擇第一款,未完成拆遷和場地平整的,選擇第二款,並註明地上待拆遷的建築物和其他地上物面積等狀況。基礎設施條件按雙方約定填寫「七通」、「三通」等,並具體說明基礎設施內容,如「通路、通電、通水」等。
(二)關於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的約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年限到底從何時起算,是一個重要的問題。土地屬於不動產,土地使用權屬於一種物權,1994年《出讓合同》示範文規定土地出讓年限「自領取該宗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混淆了土地起始使用日期和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日期這兩個概念。實際上,自出讓方將土地交付給受讓方,受讓方已開始實際佔有、使用該土地,但受讓方自交清土地出讓金、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方取得法定土地使用權。針對1994年《出讓合同》示範文本的規定容易產生受讓方故意不領取或若干年後再領取土地使用證,無形中延長了實際土地使用年期的問題,2000年《出讓合同》示範文本中明確規定:土地使用年期自出讓方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的,出讓年期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三)關於土地出讓金繳納的約定。出讓金的繳納是出讓合同履行的關鍵,1994年《出讓合同》示範文 本土地出讓金「必須在出讓合同簽訂後60日內付清」的規定與《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有關規定不一致,在土地出讓的實踐中也較難落實;以現金或現金支票支付定金的規定與國家現金管理的有關規定不符;外幣支付的規定與現行外匯管理規定不一致。因此,2000年《出讓合同》示範文本中對此進行了重要調整,規定土地出讓金的支付方式和期限由當事人雙方約定,雙方約定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一次性付清的,選擇第一款,分期支付的,選擇第二款,分期支付土地出讓金的,受讓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後各期土地出讓金時,明確應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出讓人支付相應的利息。同時,2000年《出讓合同》示範文本中刪除了乙方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費、土地增值稅和國家有關土地的費(稅)的條款。這是因為,土地稅的徵收主體是稅務機關,而甲方是土地行政管理機關,乙方向甲方繳納稅款與課稅主體不符;同時,納稅是國家法律規定的強制性法律義務,無論合同是否約定,乙方都有繳納的義務;另外,土地使用費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實質上屬於同一概念,不應並存。
(四)關於土地登記與國有土地使用證。2000年《出讓合同》示範文本第十五條在規定受讓人申請辦理土地登記義務的同時,規定了出讓人按時為其辦理土地登記的責任。即「受讓人在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日起30日內,應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付憑證,按規定向出讓人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人應在受理土地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依法為受讓人辦理出讓土地使用權登記,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五)關於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2000年《出讓合同》示範文本對土地使用期間城市規劃的調整和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進行明確約定:政府保留對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城市規劃調整權,原土地利用規劃如有修改,該宗地已有的建築物不受影響,但在使用期限內該宗地建築物、附著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屆滿申請續期時,必須按屆時有效的規劃執行。出讓人對受讓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並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價值和剩餘年期土地使用權價格給予受讓人相應的補償。
(六)關於土地使用年期屆滿的處理和違約責任的約定。1994年《出讓合同》示範文本根據國務院55號令的有關規定明確:「出讓年限屆滿,出讓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附著物所有權也由出讓方無償取得」,該規定未考慮收回土地使用權時受讓方的房屋所有權。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取消了「地上建築物及附著物所有權也由出讓方無償取得」的規定,因此,2000年《出讓合同》示範文本對土地使用期限屆滿申請續期的程序、要求進行了規定,並區分受讓方申請續期和不申請續期兩種情況,對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及其附著物的處理進行了明確。規定:「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沒有提出續期申請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獲批準的,受讓人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出讓人代表國家收回土地使用權,並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未申請續期的,本合同項下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由出讓人代表國家無償收回,受讓人應當保持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為破壞,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讓人可要求受讓人移動或拆除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恢復場地平整。」;「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提出續期申請而出讓人根據本合同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沒有批准續期的,土地使用權由出讓人代表國家無償收回,但對於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出讓人應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殘余價值給予受讓人相應補償。」
五、對2006年《出讓合同補充協議》示範文本主要內容的理解
(一)關於建設項目開竣工時間的約定。2000年《出讓合同》示範文本中約定了建設項目的動工開發時間,但沒有約定竣工時間。為了保證用地者及時開發利用土地,防止囤積土地,2006《出讓合同補充協議》第一條對建設項目的竣工時間進行了約定,明確「受讓人除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日期動工建設外,還要明確同意在 年 月 日前完成項目施工建設,並申請竣工驗收。」並在第十條約定,受讓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日期完成項目建設並申請竣工驗收的,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這一規定主要是為解決一些項目長期建設而不竣工問題,防止開發商長期大量囤積土地,保證政府供應的土地得到及時有效的開發利用。
同時,考慮到建設項目因不可預見因素不能按期開工建設的情況,2006年《出讓合同補充協議》示範文本規定:「受讓人可按照《出讓合同》第十三條第二款約定提出延建申請,並經出讓人同意延建的,其項目竣工和申請竣工驗收日期可按同意延建的時間相應順延。」
(二)關於投資總額和容積率的約定
2006 年《出讓合同補充協議》示範文本第二、三條明確約定了受讓宗地的投資總額、單位用地面積投資強度、容積率和建築系數等指標。受讓人不能滿足雙方約定的指標要求的,屬於違約。同時,在第十一、十二、十三條,則相應明確了違約方要支付違約金等責任。這些條款的設定主要是為了提高建設項目用地的投資強度,降低項目對土地資源的消耗量,促進節約集約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三)關於工業建設項目的特別約定。2006年《出讓合同補充協議》第四條規定:屬於工業建設項目的,受讓宗地中用於企業內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不超過受讓宗地面積的 %一定比例,受讓人不得在受讓宗地范圍內建造成套住宅、專家樓、賓館、招待所和培訓中心等非生產性設施。對違反上述約定的行為,第十四條明確了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即:受讓人應當向出讓人支付違約金,並自行拆除相應的綠化和建築設施。這些規定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圈佔土地搞花園式工廠,提高工業用地利用強度,集約利用工業用地。
(四)關於閑置土地的規定。2006年《出讓合同補充協議》示範文本第五、六條約定了閑置土地的處置辦法。這是為了及時開發利用土地,防止閑置浪費土地。《城市房地產法》、國土資源部《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對閑置土地處置已進行了規定。《出讓合同補充協議》第五、六條又作了進一步約定:受讓人按照合同約定日期動工建設,但已開發建設面積占建設總面積比例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批准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一年的,也視為土地閑置,出讓人有權向受讓人徵收土地閑置費。這一約定約束了項目停工形成實際閑置問題。
(五)關於終止項目建設和減少投資規模的約定。對於受讓人在開發利用土地過程中,因自身原因終止該項目投資建設或減少項目投資規模,申請終止履行出讓合同或變更出讓合同的不同情況,《出讓合同補充協議》第七條、第八條對退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收回土地使用權、扣除定金、徵收土地等事項進行了明確約定。目的是及時調整土地利用,充分利用土地,
(六)關於改變土地使用條件的約定。為規范嚴格合同履行,維護城市規劃的權威性和嚴肅性,防止受讓方隨意改變用地條件,規避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出讓合同補充協議》第十五條規定了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要求改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條件的兩種處理方式,一是由出讓人收回該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後,依法重新出讓,二是依法辦理改變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批准手續後,由受讓人按照批准變更時新舊土地使用條件下該宗地的土地市場價格差額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捌』 資產資源承包租賃性質包括什麼意思

承租:是在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出租方將租賃給承租方經營,承租方向出租方交付租金並對實行自主經營,在租賃關系終止時,返還所租財產。

承包:是發包方在不改變所有權的前提下,將發包給經營者承包,經營者以名義從事經營活動,並按分享經營成果的。

具體詳細的不同點解釋如下:
☆從基本內容來看在眼裡,是承包上繳利潤指標以及由此產生當事人之間的其他權利義務關系。租賃的基本內容,是承租方對財產進行租賃經營,並向出租方交納租金。利潤和租金的區別都是不言自明的。
☆從適用范圍上看,承包經營多適用於大中型國營,而租賃經營則多適用於小型國營和集體。☆從抵押財產上來看,承包方提供抵押財產不是的有效條件,而承租賃方必須明確承租人所提供的抵押財產。
☆從發生虧損上來看,承包只要用的自有資金補償即可,而租賃的承租方則必須以抵押財產進行補償。
☆從新增資產所有權來看,承包期間新增資產的所有權性質與承包前的所有權性質是一致的;而在租賃經營的情況下,租賃期間承租方用其收入追加所添置的資產,則屬於承租方。

附:以下是相同點:
雙方也必須堅持自願、平等、協商的原則;信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解除;一方違約,應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等等。
還有很多區別的,不知道這些能不能幫到你。

『玖』 銀行客戶資源狀況怎麼寫

你找找目前你當地上市的公司電話填在表上、以後好展開工作、這樣就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