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我國為保護資源制定了哪些法律
為保護資源方面的法律包括《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農業法》、《礦產資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野生動物保護法》以及《煤炭管理法》等。除了以上所列的環境與資源保護的專門性法律外,在其他許多法律中也有不少環境與資源保護方面的法律規定。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有關合理開發、利用、保護、改善環境和資源方面的法律。
地方環境與資源保護行政規章,是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其他依法有地方行政規章制定權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有關合理開發、利用、保護、改善環境和資源方面的地方行政規章。從全國范圍來說,地方環境行政規章的數量很大。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條 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國家採取有利於節約和循環利用資源、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
第十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資源保護和污染防治等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或者委託專業機構,對環境狀況進行調查、評價,建立環境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機制。
第二十一條 國家採取財政、稅收、價格、政府采購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勵和支持環境保護技術裝備、資源綜合利用和環境服務等環境保護產業的發展。
⑵ 我國通過哪些法律來保障各種資源不被破壞或浪費
法律分析:保護、培育、利用森林資源應當尊重自然、順應自然,堅持生態優先、保護優先、保育結合、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國家對草原實行科學規劃、全面保護、重點建設、合理利用的方針,促進草原的可持續利用和生態、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國家保障依法設立的礦山企業開采礦產資源的合法權益。國有礦山企業是開采礦產資源的主體。國家保障國有礦業經濟的鞏固和發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第一條 為了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加快國土綠化,保障森林生態安全,建設生態文明,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 第一條 為了保護、建設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態環境,維護生物多樣性,發展現代畜牧業,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第三條 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
國家保障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礦產資源。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礦產資源的保護工作。
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分別申請、經批准取得探礦權、采礦權,並辦理登記;但是,已經依法申請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在劃定的礦區范圍內為本企業的生產而進行的勘查除外。國家保護探礦權和采礦權不受侵犯,保障礦區和勘查作業區的生產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響和破壞。
從事礦產資源勘查和開採的,必須符合規定的資質條件。
⑶ 我國通過哪些法律保障資源不被破壞
法律分析:一、環境保護方面:包括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
二、資源保護方面:包括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農業法、礦產資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煤炭管理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九條 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 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自然資源。
第十條 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第二十二條 國家發展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文學藝術事業、新聞廣播電視事業、出版發行事業、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和其他文化事業,開展群眾性的文化活動。 國家保護名勝古跡、珍貴文物和其他重要歷史文化遺產。
⑷ 我國通過哪些法律來保護各種資源不被破壞或浪費
法律分析:資源保護方面的法律有:包括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農業法、礦產資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煤炭管理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
⑸ 我國通過什麼法律來保障各種資源
法律分析:我國自然資源的所有權屬於國家,國家對其享有充分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部分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因法律另有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為了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和保護珍貴的動植物,國家先後制定了《礦產資源法》《煤炭法》《節約能源法》《水法》《森林法》《草原法》《土地管理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法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九條 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
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自然資源。
⑹ 我國通過哪些法律保障各種資源不被破壞
法律分析: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農業法、礦產資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煤炭管理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九條 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自然資源。
第十條 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上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這些規定強調了對自然資源要嚴格保護和合理利用,以防止不合理開發自然資源而導致的環境破壞。
⑺ 我國通過哪些法律來保障資源不被破壞和浪費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九條、第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規定了環境與資源保護。具體的法律法規:
一、環境保護方面:
包括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
二、資源保護方面:
包括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農業法、礦產資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煤炭管理法。
三、環境與資源保護方面:
主要有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自然保護區條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線保護條例、化學危險品安全管理條例、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暫行條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管理條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
第四條 國家將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列為能源發展的優先領域,通過制定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總量目標和採取相應措施,推動可再生能源市場的建立和發展。
國家鼓勵各種所有制經濟主體參與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依法保護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者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對全國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實施統一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