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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稅能增長多少

發布時間: 2022-07-09 17:52:57

① 我國資源稅改革後還有什麼現存問題~怎麼解決

一、現行資源稅費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資源稅的從量定額計稅方式導致收入增長緩慢

1994年到2006年期間,我國資源稅的收入由45.5億元增加到207.3億元,平均年收入為82.86億元,平均年增長率為13.47%,這大大低於全部工商稅收18.18%的增長幅度。①具體來看,除1995年加強徵收管理後資源稅收入增長較快外,其他年份增長緩慢,1999~2000年基本上是「原地踏步」,1997年甚至出現下降。資源稅增長的停滯趨勢,同其他稅種以及整個稅收的高速增長形成較大的反差。導致資源稅在全部工商稅收中的比重逐年下降。近幾年國家調整了部分資源稅稅額後,資源稅收入有了迅猛的增長,2005年與2006年的增長速度分別高達43.9%和45.37%.即便如此,2006年資源稅收入佔全部工商稅收的比重也只有0.55%,與1994年相比,資源稅的比重下降了近一半。

(二)資源稅費關系混淆,徵收不規范

目前,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的性質作用趨同。且關系紊亂。實際上,該問題在1994年資源稅改革和礦產資源補償費的開征後就已經顯現出來。資源稅在設立之初是一種調節稅,即調節開發自然資源的單位因資源結構和開發條件的差異而形成的級差收入,因為當時是針對部分礦產品,按礦山企業的利潤率實行超率累進徵收。而1 994年稅改把徵收范圍擴大到所有礦種的所有礦山,不管企業是否盈利實行普遍徵收,這時。資源稅已不再是單純的調節級差收入,而是根據資源的所有權來取得補償收入。即資源稅的性質已有所改變,資源稅既具有原有的調節級差收入的性質。還具有「資源補償費」的性質。如此看來,當資源稅調節級差收入的作用因其「地方稅」的定位而被抵消的情況下,我國目前的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在性質和作用上已基本趨同(實際上,我國的資源補償費對不同資源也是實行差別費率的,只是對於同一礦產資源上沒有差別)。這種具有相近的性質和作用,卻採取不同的徵收形式的做法,造成資源稅費關系紊亂。

同時,在資源稅費並存的局面下,稅和費由不同的部門徵收。尤其是收費,各地在管理上不相一致,缺乏規范性。其結果導致各地資源企業的稅費負擔高低不同,無法在資源企業之間形成一個平等競爭的市場環境。

(三)資源收益分配不合理

近年來,隨著煤炭、石油等資源產品價格的大幅度上漲,資源產品的收益成倍增長。但由於資源稅實行的是定額稅率,增加的收益幾乎全部落入企業和個人的手中。2005年,中石油實現利潤1756億元,比上年增長36.3%;中石化實現利潤395.58億元。而作為礦產資源所有者的國家當年徵收的全部油氣資源稅僅為28.36億元。我國憲法規定各項礦產資源歸國家所有,漲價收入理應歸公,歸全體國民,而目前的稅費制度扭曲了資源收益分配的機制,急需改革。

(四)現行財政體制不利於資源稅制的調整

資源稅盡管在全部稅收收入中比重很小,但卻是地方財政收入的一個來源,具體到某些地方甚至是重要的收入來源。然而由於資源稅是地方稅種(海洋石油沒有開征資源稅),地方政府又沒有調整的權力,只能由中央對資源稅進行調整。而資源稅是按品種、礦區分別核定的,調整的工作量較大。加上要平衡地方之間財政關系,很難及時調整政策,不得不分次分批調整。例如2004~2006年,國家分五次調整了20個省、區的煤炭資源稅稅額。另外,如果要對某些資源稅進行減免。在目前的財政體制下,由於會影響地方收入,阻力較大。而如果在維護地方既得利益的情況下進行調整,則需要由中央財政進行補貼。因此,一些調整決策往往舉棋難下。

二、我國資源稅費改革的基本思路

(一)全面建立礦產資源的有償使用制度

目前礦產資源開采中存在種種問題的一個重要原因,就在於資源的近乎無償使用。在全國大多數地方,礦山企業仍然沿用計劃經濟時期的「審批制」辦法來取得各類資源的采礦權和經營權,除了繳納少量的資源稅費以外,基本上是無償使用礦產資源。盡管從2002年即開始試行采礦權的拍賣,但到目前為止,據不完全統計,我國15萬個礦山企業中,僅有2萬個是通過市場機製取得的礦業開采權。我國憲法規定,礦產資源為國家所有,屬於全體人民的財富。像煤炭和石油等都屬於稀缺的不可再生的礦產資源,無償使用導致的大量浪費將加快我國礦產資源的枯竭速度。因此,以有償製取代無償制,促進礦產資源產品合理價格體系的建立,是資源稅費改革思路的前提。

《國務院關於同意深化煤炭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試點實施方案的批復》(國函[2006]102號),實際上已經奠定了今後資源稅費制度改革的基本框架,即資源有償使用制度不僅僅適用於煤炭資源企業,而且應該適用於各種礦產資源企業。這對於理順我國礦產資源產品價格體系,建立資源節約型經濟,實現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資源有償使用改革的基本思路是:要以建立礦業權有償取得和資源勘查開發合理成本負擔機制為核心,逐步使礦業企業合理負擔資源成本,礦產品真正反映其價值。進一步推動礦業權有償取得;中央財政建立地勘基金,建立地勘投入和資源收益的良性滾動機制;建立礦區環境和生態恢復新機制,督促礦業企業承擔資源開採的環境成本;合理調整資源稅費政策,促進企業提高資源回採率和承擔資源開採的安全成本;不斷完善礦業權一級市場。加強資源開發和管理的宏觀調控。

當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推行難度很大,是一項量大、面廣的工作。可以在試點的基礎上逐步推行。探礦權、采礦權價款可以分期繳納,也可以折股形式上繳。

(二)稅費並存,各自發揮不同的調節作用

稅、費性質不同,作用於不同的領域,發揮不同的功能。在我國目前的經濟社會環境下,一味追求稅費合一,不一定是明智的選擇。

筆者認為,考慮到我國的國情,借鑒國際上的通行做法,在今後較長的時期內,稅費並存應是我國資源稅費制度改革的一個基本思路。其要點如下:

其一,資源稅作為普遍調節的手段,其主要作用是調節資源的級差收益,促進資源的合理開發,遏制資源的亂挖濫采,使資源產品的成本和價格能反映出其稀缺性。同時,通過征稅,也為政府籌集治理環境的必要資金,維護代際公平。

其二,權利金或特別收益金作為特殊調節手段,其主要作用是調節暴利,維護國家的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2006年我國開征的石油特別收益金收入遠遠高於當年徵收的全部資源稅收入。石油特別收益金對遏制暴利發揮了明顯的作用。當然,權利金或特別收益金並非只針對石油,對一些價格暴漲的礦產資源產品(如銅、鎢等有色金屬)也應適時開征權利金或特別收益金。

其三。礦產資源補償費作為專門的調節手段,其主要作用是保障和促進礦產資源的勘查、保護與合理開發,提高對礦產資源的有效利用,控制資源開采過程中的「采富棄貧」現象。因此,回採率是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的一項基本依據。

其四,探礦權使用費、采礦權使用費作為行政性收費,其主要作用是促進礦業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加強對礦業企業勘查、開發的科學指導。

在上述資源稅費並存的思路下,進一步規范資源稅費的收入體制。資源稅原則上依然作為地方政府的固定收入(海洋石油資源稅除外,因為海洋石油開采很難按省域劃分),以促進地方政府對資源開採的管理和保護。權利金或特別收益金作為中央政府的固定收入,以滿足宏觀調控和維護全體國民利益的需要。礦產資源補償費作為中央與地方共享收入,主要用於礦產資源勘查。而探礦權使用費、采礦權使用費作為礦業企業所在地政府的收入,主要用於日常管理的需要。

(三)進一步深化現有資源稅費制度改革

1.資源稅改革。主要是針對現行資源稅制度存在的計征辦法不適用、計稅依據欠合理、征稅范圍偏窄的問題進行改革或調整。

一是實行「從量定額」與「從價定率」並存的徵收方式。目前,大多數人都主張資源稅應改「從量定額」徵收為「從價定率」徵收,筆者對此不完全贊同。確實,現行的從量定額徵收辦法存在著一定的弊端,主要是稅收與價格脫鉤,中斷了價稅的聯動作用,國家無法分享漲價收益,無法體現「資源漲價歸公」的理念。因為資源產品漲價反映了資源的稀缺性,並非資源生產企業努力的結果,且資源漲價由全社會負擔,漲價收入理應歸公。而從價定率徵收可以彌補從量定額徵收的缺陷,可以維護國家和全體國民的利益。但是從價定率徵收辦法也存在一些問題。由於資源產品價格是受市場供求關系影響上下波動的,當資源產品價格下降時,從價定率徵收辦法會導致資源稅收入的下降,既不能反映資源企業成本負擔的真實性與合理性,也造成國家權益受損。1986年之所以改為從量定額徵收辦法,與當時煤炭積壓、價格下降不無關系。從國際上看,對於資源稅也不是採用單一的計征辦法,「從量法」和「從價法」都存在。為此,筆者建議:徵收方法不宜「一刀切」,從量定額徵收與從價定率徵收應該並存,對於市場價格漲價趨勢明顯的資源產品可以按銷售收入進行從價定率計征,而對於市場價格變化不大的資源產品可仍然沿用從量定額的計征辦法。

二是以開采量或銷售收入為計稅依據。現在有一種觀點,主張以資源的探明儲量為資源稅的計稅依據,從源頭上控制資源開采過程中的「采富棄貧」現象。對其用意筆者能夠理解,但對此種主張卻不能苟同。首先,以儲量為稅基,必然導致大礦的稅負重於小礦,無形中會鼓勵小礦「死灰復燃」,或刺激一個大礦分割為若干小礦,不利於資源的合理開發和保護;其次,以儲量為稅基,也難以設計合理的稅率或稅額。特別是對從價定率徵收來說,儲量如何定價是個巨大的難題;再次,以儲量為稅基,割裂了稅收與企業實際生產經營的聯系,如何發揮稅收的調節作用7因此,以儲量為稅基不具有可操作性。從資源稅徵收的實踐來看,還是沿用目前的通常做法,對實行從價法的以資源產品的銷售收入為計稅依據,對實行從量法的以資源產品的開采量為計稅依據。

對於是否應將回採率作為計稅依據的一個要素,筆者認為,目前暫不宜把資源的回採率列入計稅依據。因為回採率的衡量專業性較強,稅務機關很難掌握運用,操作不易。而回採率是礦產資源補償費的重要徵收依據,還是通過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手段來促進礦業企業提高回採率為好。

三是進一步提高資源稅的稅率稅額。國家自2004年起,分批調整了煤炭、石油和天然氣的資源稅稅額,煤炭稅額的調整幅度雖然高達1~5倍,具體金額只是每噸提高了1~3元,與每噸數百元的煤炭價格相比,可以說是微乎其微,很難對煤炭的開采和使用產生什麼影響。2007年8月1日起,國家又調整了鉛鋅礦石、銅礦石和鎢礦石的資源稅稅額,最多提高了1 5倍,是資源稅調整幅度最大的一次。企業反映如何7據江西銅業反映,企業將為此多繳資源稅稅款約7 1 25萬元,但該企業的財務報告又披露,今年上半年該企業實現銷售收入201億元,同比增長43%.可見,此次資源稅的大幅度上調,仍在企業的可承受范圍之內。 據有關人士統計,白2002年到現在為止,倫敦期貨鋅的價格上漲了將近5倍,鉛價上漲6倍多,銅價上漲了5倍多。因此,即便資源稅稅額同幅度調整也不足以理順價稅關系。對於一些漲價幅度較大的資源產品,資源稅稅額或稅率的調整幅度應該高於其價格的上漲幅度。為此,需要建立起有關資源稅體系的計算機網路和資料庫,隨時對重點礦山和重點品目的資源變化進行監測,為及時、准確地制定和調整資源稅稅率或稅額提供科學的依據,實現資源稅稅率稅額制定的科學化。

四是調整資源稅的徵收范圍。目前的資源稅只是對七大類礦產品徵收,而資源的概念遠不止這些礦產品。因此,逐步擴大資源稅的征稅范圍也是資源稅制度改革的應有之意。其一,應把對海洋石油、天然氣徵收的礦區使用費正名為資源稅,健全資源稅制度;其二,對是否將水、森林、草場、濕地等納入資源稅的徵收范圍,應進行可行性研究,特別是負擔能力及價稅關系,待條件成熟後有選擇地擴大徵收范圍;其三,由於我國各地的資源分布不一,稀缺性也不同,加上資源稅是地方稅種,因此筆者建議在國家未統一調整資源稅的征稅范圍之前,可允許地方根據本地資源的具體情況適度增加資源稅的徵收品目。

2.各項資源收費的改革。一是制定並規范權利金和特別收益金的徵收管理辦法,以便中央政府能夠依法調整權利金和特別收益金的徵收范圍和徵收費率;二是調整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探索建立礦產資源補償費浮動費率制度;三是適當調整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收費標准,建立和完善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的動態調整機制。 總之,理想的資源稅費改革應是三贏,既促進資源的合理開發和有效使用,保證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必要權益,又有利於礦業資源企業的良性發展,我們應該在此前提下進行資源稅費制度的改革。

② 關於加強地區礦山企業資源稅源頭監控工作的建議

為落實地委劉頌東副書記關於地區礦山企業資源稅費征管工作指示,2008年11月6~7日,地委副秘書長陳祺、張照志與地方稅務局、地委財經辦的同志赴富蘊縣,對蒙庫八鋼、金寶、千鑫和喀拉通克等5家礦山企業進行了實地調研。專門召開座談會,與富蘊縣主管領導,地稅局、國稅局及國土資源等部門領導進行了座談,就加強礦山企業資源稅監控征管等工作達成了共識。現將調研情況及有關建議匯報如下:

一、阿勒泰地區資源稅徵收現狀

資源稅屬地方稅種,是對在我國境內開采應稅礦產品及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應稅產品銷售數量或自用數量為計稅依據而徵收的。由於採取「從量計征」,資源稅沒有發揮隨礦產品價格的變動而調節的作用,礦山企業資源稅負過低。以2007年度數據為計算基數,地區礦山企業繳納的資源稅中除鐵礦石繳納資源稅占企業銷售收入的1%~3%以外,其他礦產品所佔比例相對較低,大部分礦產品所佔比例在1%以下,部分礦產品甚至只佔0.17%或0.2%,高利潤與低稅收形成鮮明反差。

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新政發[2008]29號文件規定:從2008年起,除油、氣資源外的資源稅全額返還資源產地。這項政策的出台,結束了多年來自治區與資源產地按75:25分成共享的歷史,使得資源稅成為我地區財政收入的一個新的增長點。據初步測算,2008年資源稅全額返還我地區後,其佔全年稅收收入(地方口徑)計劃的比重將達到11%以上,較上年提高8.65個百分點。

地委財經辦今年6月組織財政、稅務部門開展了財稅調研。調研報告分析了當前我地區資源稅徵收中存在礦山資源等級普遍過低、資源稅單位稅額14年未調整、鐵礦石資源稅始終實行減征等問題。結合地區礦山企業實際情況提出調整礦山資源等級、提高單位稅額、取消減征優惠政策、加強稅收監管等建議。行署已於10月6日行文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調整阿勒泰地區礦山資源等級及資源稅適用稅額的請示》(阿行署報[2008]48號文),自治區人民政府正在徵求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國土資源廳等部門意見。在調整礦山資源等級等政策付諸實施後,資源稅每年對地區財政的貢獻將超億元。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1.對自用原礦量准確計量的措施不到位。調研發現,由於礦產資源稅採用「從量計征」,礦山企業的資源稅課稅以礦石量為依據,但該礦石量均由礦山企業自行上報,稅務等部門對自用原礦量准確計量的措施不到位,加之礦山企業以盈利為目的,其自律性普遍不強,存在資源稅費漏報、瞞報現象,導致資源稅流失。客觀准確地統計礦石量成為礦產資源資源稅等應收盡收的關鍵所在。因此,尋找符合地區實際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資源稅監控手段,可以有效解決堵塞漏報、瞞報礦量的現象,實現資源稅應收盡收,促進財政收入增長。

2.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任務艱巨。實地調研礦山中發現,礦山地質環境破壞較為嚴重,特別是蒙庫、金寶露天礦山,地表植被、自然景觀等造成嚴重破壞,喀拉通克銅鎳礦尾礦造成的地下水資源破壞也應引起重視。

三、哈密安裝稅控裝置的成功經驗

為切實加強對礦產開發的管理,規范企業生產經營行為,哈密市政府專門成立了工作領導小組,並抽調相關部門人員,與移動、聯通以及供貨廠家於2008年5月份開始,對市域內確定需要安裝礦產品產量監控設備的第一批24家企業,共計28套監控設備以及電子監控中心設備進行了安裝和調試,現正式運行。哈密安裝的這套監控系統,是全疆目前為止已安裝的礦產品產量監控系統項目中功能齊全,並結合視頻圖像監控的先進的礦產品產量監控系統之一。此次安裝的監控設備是傳送帶式礦產品產量監控系統,能夠自動採集稱重數據,具有智能防作弊、自動報警、語音對講、視頻監控等功能。對礦產品產量依託科技手段進行監控,起到了精確計量、准確核定、提高稅收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的重要作用。

通過礦產品產量監控系統,可以真正發揮對所有礦山企業礦產資源的有效監管,提高核定稅額的准確性,從源頭上抑制稅費流失,規范稅費徵收行為,增加稅收收入。據了解,在稅控系統裝置完成後,哈密地區資源稅較上年增長30%以上。

四、下一步工作建議

由於資源稅採用「從量計征」,對礦石處理量的精準計算顯得尤為重要。本著加強監管,應收盡收的原則,當前加強資源稅征管,堵塞稅收漏洞已迫在眉睫。

1.考察哈密地區及省外稅控裝置推廣應用實踐經驗,全面推廣礦山企業稅控裝置。經過調研組與縣有關部門的充分討論,大家一致認為,安裝稅控裝置,可准確核算原礦產量,防止企業少計原礦數量,弄虛作假、偷逃稅款。主要措施是嚴格控制礦山企業處理原礦石的源頭在初碎工序的運輸皮帶上安裝電子秤,皮帶上方裝置攝像頭,24小時全程監控,從源頭上准確計量礦產品原礦量,是當前切實可行的做法。監控數據通過網路傳輸由政府、稅務、企業共享,以此作為資源稅徵收等方面的依據。建議組織地、縣國土資源、稅務等有關部門赴哈密考察調研資源稅征管的先進經驗,對稅控裝置實施成效,存在問題等進行考察,同時掌握其功能、型號、價格信息,並在考察調研的基礎上形成加強阿勒泰地區礦山企業資源稅監控征管的具體辦法。

2.全面實施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制度,加大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自治區於2008年5月8日發布《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管理辦法》(政府令第155號),於10月1日正式實施,保證金實施細則正在制定過程中。我地區作為自治區非能源重要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地區,保證金制度的實施對礦山地質環境的治理恢復意義重大,也將會有力地促進環境友好型社會的構建。目前,地區國土資源局正按照國土資源廳的要求積極做好實施前期相關工作。建議做好此項工作的調研,加快工作進度。

3.加強領導,行署牽頭,部門協調,強化實施。政府和稅務部門在推動此項工作中各有其優勢,在徵收管理中需要國土資源、財政、稅務部門聯手解決存在的具體問題。建議行署發文組織實施,加強領導,部門之間協調配合,共同推進資源稅收征管工作。

調研組成員:陳祺 張照志 隋桂華 王軍

2008年11月9日

③ 礦產資源稅費徵收管理赴遼寧河北考察報告

張照志 王軍

摘要:調研組通過對遼寧、河北兩省四市資源稅費征管的主要特點和做法進行深入調查的基礎上,結合新疆阿勒泰地區實際,提出了對地區實施推廣電子稅控裝置的若干建議:一是統一思想,宣傳引導;二是政府支持,部門聯動;三是健全制度,規范管理;四是強化監管,注重實效;五是特殊礦山採取特殊監控辦法。調研組認為:盡快在阿勒泰地區推廣電子稅控裝置對於促進礦產資源稅費等的應收盡收,大幅增加財政收入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關鍵詞:礦產資源稅費 徵收 電子稅控裝置 考察報告

為切實加強我地區礦山企業資源稅源頭監控工作,遵照地委副書記劉頌東11月17日在財經辦《關於加強地區礦山企業資源稅源頭監控工作的建議》上的批示精神,地委財經辦會同地區地稅局、國有資產投資公司及富蘊縣、哈巴河縣相關領導及其部門共11人組成考察工作組。考察組由地委副秘書長張照志同志帶隊,於11月29日至12月12日赴遼寧、河北考察。先後對遼寧省鞍山市、本溪市,河北省邢台市、邯鄲市礦產資源稅費徵收管理特別是遠程礦產品產量監控系統進行了學習考察。考察期間,共召開6次座談會,參觀考察礦山企業6個、遠程礦產品產量監控系統生產企業1家,對方參會人員總計多達50餘人次,共收集資料近60份,每到一處都與當地黨政領導、有關部門和礦山企業認真交流,了解情況。通過學習考察,開闊了眼界,找到了差距,學到了經驗,收獲頗豐。現將考察情況報告如下:

一、考察基本情況和主要收獲

通過考察,可以看出,遼寧、河北兩省四市都對加強資源稅費監控的必要性有深刻的認識,並採取了相應的措施。兩省四市在礦產資源方面共同的特徵是所屬資源型產業除幾個國有統配大礦外,其餘均為個人投資或合夥企業。資源型產業普遍具有規模小、礦產品相對單一,開采方式雷同、採掘業稅收在當地財政收入中佔有較大比重等特點。同時,小型礦山企業存在著財務制度不健全,現金交易多,稅務部門難以准確掌握企業應稅產量等問題,中小企業資源稅費的流失現象普遍存在。

為加強資源稅的征管,兩省都採取了有關措施堵塞征管漏洞。遼寧兩市主要通過「以電控稅」、「以葯(炸葯)控稅」的方式計算資源原礦量,作為徵收資源稅的依據。而河北兩市自2005年以來逐步推行遠程礦產品產量監控系統,已普及到所有礦山企業,效果十分顯著。總體看,遼寧兩市在礦產資源儲量核查方面做的十分扎實有效,但對資源稅費監管方面仍然存有漏洞。河北兩市採用的先進計稅方法使資源稅基本上做到了應收盡收,資源稅成倍增長,同時提高了征管效率,值得阿勒泰地區借鑒推廣。

總體來看,這次考察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一是開闊了眼界,看到了差距。通過對遼寧、河北兩省四市的考察,感受到了他們礦業迅猛發展的勢頭和科學治稅的新理念和新模式。鞍山、本溪作為以鋼鐵為龍頭的重工業基地,都表現出了發展的超常規和大氣魄。邢台、邯鄲在資源稅科學化、精細化管理方面成效顯著。相比之下,我們在礦山企業管理和資源稅徵收方面還存在較大差距。二是啟發了思維,增強了科學治稅的信心。綜觀遼寧、河北在資源稅征管方面的實踐和經驗,都取得的明顯成效,對於我們下一步利用科技手段加強資源稅費監管樹立了信心。三是統一了思想,增強了責任感和使命感。此次考察收獲很多、啟發很大,開闊了眼界、啟發了思維,使考察組統一了思想,提高了認識,增強了做好資源稅征管工作的責任感。四是學到了方法,具備了推廣應用的現實操作性。通過河北省推廣遠程礦產品產量監控系統的實踐表明,當前監控系統技術已趨於成熟,具備推廣應用的條件。

二、河北遼寧兩省四市資源稅費征管的主要特點和做法

(一)河北邢台、邯鄲兩市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07年7月30日頒布《關於在全省采礦業建立礦產品產量監控系統的通知》,要求全省所有證照齊全、依法取得開采資格的地下采礦(不包括露天開采和原油、天然氣開采)和洗選礦企業,都要安裝使用礦產品產量監控系統,鐵礦石和煤炭采洗選礦企業應列入重點推廣安裝范圍。全省礦產品產量監控系統的建立工作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有礦產企業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都要成立相應的領導小組,由政府主管財稅工作的領導任組長,財政、國土資源、安監、公安、國稅、地稅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負責系統建設的組織、協調和推廣方案審定及設備的選型、招標、安裝,保障系統正常運行。

具體做法:河北邢台市確定了「政府領導,稅務牽頭,部門聯動,積極推廣」的基本思路。以內丘縣為試點單位先行一步,在安裝系統後,4個月徵收資源稅的增長比例為61%。在對內丘縣做法進行總結的基礎上,組織其他5個有資源的縣(市)進行全面推廣。在推廣過程中,各資源縣(市)均成立了以常務副縣(市)長任組長,地稅局、國稅局、公安局、煤炭局、礦管局、安檢局等部門領導為成員的領導小組,以政府名義出台了《電子信息監控系統管理辦法》,明確規定,所有符合安裝條件的採掘業在生產前必須安裝遠程礦產品產量監控系統,經檢驗合格後,安檢部門方可發放「生產許可證」,公安部門再提供炸葯。此舉較好地解決了推廣過程中組織領導、經費保障、技術支持、措施配套等問題。

截至2006年底,邢台市符合安裝條件的小型採掘企業全部安裝了遠程礦產品產量監控系統,共安裝立井式、軌道式、傳送帶式監控系統155個。稅務管理人員可以隨時在網路伺服器上瀏覽、查詢和掌握各個企業產量情況,實現了以產控銷、以銷控稅、源頭控管的目的。此舉對地稅系統的「四稅兩費」,即資源稅、企業所得稅、城建稅、印花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科學化、精細化徵收起到了重要作用。

河北省創新源頭控管手段,全力推行安裝遠程礦產品產量監控系統,取得顯著成效。實踐證明,遠程礦產品產量監控系統是解決礦點管理的一個有效武器。

(二)遼寧鞍山、本溪兩市

1.對財務核算健全,能准確核算礦產品銷售數量的企業,採取查實徵收的辦法。

2.對未設置賬簿或賬目混亂,難以查賬的小礦山,採取核定徵收的辦法。主要有兩種形式:①「以電控稅」。即根據納稅人耗用電費的數量,推算其生產鐵礦粉的產量折算成原礦,據以徵收資源稅。如,耗用80度電量應繳納地方稅費67.2元,其中資源稅31.5元(具體核算時區分鐵礦粉的含量有所不同)。鞍山市稅務部門以加工生產一噸鐵礦粉耗用電量80度,耗用鐵礦石3.5噸作為評估指標,對生產鐵礦粉和耗用礦石進行核查。②「以葯(炸葯)控稅」。根據納稅人耗用炸葯的數量推算其開采鐵礦石的產量,據以徵收資源稅。如,納稅人每耗用一公斤炸葯,繳納地方稅費64.56元,其中資源稅36元。以上兩種方式對加強資源稅的征管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資源稅同比增長幅度有所提升,在未安裝遠程礦產品產量監控系統的現狀下,較為有效地防止了稅款流失。但仍然是以估算的方式計算,還未能做到准確計征,依據也不是很充分。

三、遠程礦產品產量監控系統基本原理及取得的成效

對礦產品產量進行監控,是指在礦井或鐵礦選場傳輸軌道上安裝重量感測器,應用壓力和拉力感測原則,精確稱重礦產品產量,並藉助光纖網路視頻監控,將礦產品產量信息實時傳輸到監控系統後台伺服器,從而實現礦產品產量的全面、實時監控的自動化監控系統。目前全國已有十幾個省市對礦產品開采企業進行監控,並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一)「遠程礦產品產量監控系統」的組成和工作原理

圖1 遠程礦產品產量監控系統關鍵部件

1.遠程礦產品產量監控系統的組成。遠程礦產品產量監控系統由重量感測器、稅控黑匣子(信息處理系統)、公網IP伺服器接收端三部分組成(圖1)。重量感測器分為三種類型:①立井式感測器,適合垂直提升的礦井,安裝在井架天輪的軸承座下;②軌道式感測器,適合平巷或斜巷軌道運輸生產礦產品的礦井,安裝在運輸礦產品的出口附近的軌道座上;③傳送帶式感測器,適合以皮帶運輸生產礦產品的礦井,採用的是核子稱重技術,安裝在出井口的皮帶支架上。三種感測器的稱量原理不同,應用范圍不同,但稱量效果是相同的,都能對礦產品進行准確稱重。

2.遠程礦產品產量監控系統的工作原理。系統通過壓力感測、自動稱重、自動統計,採用無線傳輸方式,將每次提升的重量,通過移動通信網路發送到稅務機關監控系統,對提升情況進行實時監控,具有智能化、集成化、無人值守、免維護、自動報警等特點,稱重准確率達到99%以上。該系統安裝後,稅務管理人員只要打開計算機,進入「電子信息監控系統」,就能對礦產品的出礦時間、重量、次數等信息進行實時監控。

(二)河北推行遠程礦產品產量監控系統取得的成效

1.夯實了稅基,增加了稅收收入。通過對礦產品的出礦時間、重量、次數進行實時監控和統計,提高了採掘業稅收精細化管理水平,促進了征管質量的提高,稅收收入實現了大幅增長。邢台縣2005年7月安裝系統後,僅四個月內就徵收煤礦企業各種稅款126.8萬元,同比增長15倍。2007年,安裝稅控裝置的5個縣(市),採掘業實現稅收10.8億元,剔除新增產能等因素,同比增長3倍多,其中資源稅同比增長85.89%。2008年上半年5個縣(市)採掘業實現稅收7.2億元,同比增長67.4%,申報率、入庫率都達到了100%。

邯鄲武安市2007年監控系統監控礦石產量為230萬噸,申報入庫稅款2211萬元,比2006年同期增加1542萬元,稅款凈增230.49%。

2.公平了稅負,提高了征管效率。遠程礦產品產量監控系統的安裝運行,真正實現了依率計征,核實徵收,建立了以產控銷、以銷控稅、源泉控管的征管模式,大大提高了征管效率,降低了征管成本。

3.減少了征納矛盾,和諧了征納關系。某企業在安裝遠程礦產品產量監控系統後,繳納稅款增長了10倍多,但企業心服口報。企業之間不再為繳稅的多少而相互攀比,和諧了企業之間、企業與稅務部門之間的關系。

4.促進了廉政建設,實現了科學治稅。依據監控數據來確定稅收的各個要素,每個企業每月應繳納的稅款公開透明,數據翔實,管理科學,有效杜絕了關系稅和人情稅的發生,在河北省地稅系統進行了推廣,達到了科學化、精細化的征稅目的。

四、稅控裝置生產企業考察情況

1.鄭州泰科思電子技術有限公司:為掌握遠程礦產品產量監控系統的規格、型號、價格等情況,考察組赴河南鄭州泰科思公司進行了實地考察,該企業主要開展稅控產品的研發生成和銷售,截至2008年,該公司遠程礦業產量監控系統的安裝涉及全國16個省、自治區、直轄市80個地方縣市,共計8000多家礦業企業,但目前還未進入新疆市場。此次考察的河北邢台市安裝的就是鄭州泰科思公司的產品。

2.重慶大唐測控技術有限公司:通過電話聯系,掌握了國內另一家規模較大的企業——重慶大唐測控技術有限公司情況,該公司成立於1996年,致力於測量數據的採集、處理、傳輸與控制的技術開發,為工業企業和政府投資項目提供高精度、高可靠性的測控產品及解決方案。從2005年至今,為全國14個省70餘個市(縣)安裝了7000餘套,其中在新疆阿克蘇地區、哈密市、伊寧市、和布克賽爾等15個市(縣)安裝了礦產品(煤炭)產量監控系統,在新疆已經形成了業務和售後服務網路。此次考察的邯鄲市安裝的是重慶大唐公司的產品。

五、在阿勒泰地區實施推廣遠程礦產品產量監控系統的思考及建議

(一)考察形成的幾點共識

1.阿勒泰地區的資源稅計征方式急需改進。當前,阿勒泰地區礦山企業採掘的礦石量均由礦山企業自行上報,存在資源稅漏報、瞞報現象,導致資源稅流失。目前全國已有一半以上省市的部分縣(市)推廣應用遠程礦產品產量監控系統,並取得顯著成效。作為一種被實踐證明成熟有效的科技手段,具備在阿勒泰地區推廣應用的條件。

2.安裝遠程礦產品產量監控系統取得的成效遠大於投入成本。通過考察了解到,一套遠程礦產品產量監控系統區分種類、規格的不同,投入的資金在3萬~6萬元之間,附加其他如監控中心、攝像頭等設備,價格還會更高。目前泰科思、大唐等廠家的市場報價較高,但通過招投標購買,價格會有一定的下降。通過河北兩市安裝遠程礦產品產量監控系統後的實際效果顯示,一次投入帶來長期收益,加強稅控帶來的稅收收入遠遠超過實際投入的成本,效果顯著。

3.結合當地實際採取適宜的礦產品產量監控系統組合。河北兩市安裝遠程礦產品產量監控系統的礦山企業,采、選礦分開,大都是以中、小型煤礦為主,其他礦產品為輔,且以立井提升方式居多。阿勒泰地區則以黑色金屬、有色金屬等礦產品為主,采選一體居多,選礦多採用皮帶式運輸。因此,在我地區宜採取傳送帶感測器稱重為主,立井式、軌道式稱重為輔的裝置。由於在選礦進料口安裝稱重裝置,准確計量礦石產量,將會達到預期的控管目的。

4.遠程礦產品產量監控系統的安裝可以達到多種稅費監控的目的。推行遠程礦產品產量監控系統不僅僅可以對資源稅進行監控,同時對於其他稅費,如企業所得稅、城建稅、增值稅、礦產資源補償費等都會起到加強監管的作用,對實現地方財政收入應收盡收提供了保障。另外,資源路補償費的徵收也可以監控系統的數據作為參照依據,以印證鐵精粉的實際數量。

5.遠程礦產品產量監控系統可以實現多個部門間的資源共享。安裝遠程礦產品產量監控系統形成的數據資料,不僅對加強稅收征管具有實際效果,同時對國土資源儲量核量、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公安部門炸葯監管等方面都會起到科學管理的作用。

6.特殊礦山採取特殊監控辦法。對經調查後確實不具備安裝監控設備條件的企業,可採取遼寧兩市「以電控稅」、「以炸葯控稅」、「以工資控稅」、「儲量動態監測」等模式,作為特殊情況下的有效補充,多管齊下,公平稅負,減少管理漏洞。

(二)具體建議

結合阿勒泰地區實際,我們認為,在阿勒泰地區推廣遠程礦產品產量監控系統對加強礦山企業管理、實現財政應收盡收等都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建議下一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1.統一思想,宣傳引導,加強溝通。推行遠程礦產品產量監控系統工作是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創優發展環境,堅持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全地區各級各有關部門應充分認識開展此項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建議地委、行署領導牽頭,各有關職能部門進一步論證分析,以統一思想,加強溝通,分工負責,協調配合,形成推行工作的強大合力。為保證此項工作順利開展,各有關職能部門要採取切實有效措施,加強對礦山企業的宣傳和引導,精心組織,周密部署,講策略,講方法,把推行的基礎工作做深入,做細致。

2.政府支持,部門聯動,積極推廣。推行遠程礦產品產量監控系統,單靠一個部門是不可能實現的,必須取得政府大力支持和各部門的協同配合,齊抓共管,這是做好此項工作的前提。建議由行署組織協調各部門的行動,成立領導小組,行署副專員任組長,國土資源、經貿、財政、稅務、發改、安監、公安等部門為成員單位,加強監控系統的領導。各縣(市)對應成立監控系統推廣領導小組,理順關系,實現綜合治稅。

3.建章立制,認真組織,科學實施。由行署牽頭,下發《關於在全地區礦山企業推廣遠程礦產品產量監控系統的通知》(已草擬一份),各縣(市)人民政府制定工作實施方案、規定等(見附件),從制度上保證工作的順利推進。前期工作由經貿委、國土資源局和稅務部門對需要安裝遠程礦產品產量監控系統的企業進行摸底調查,確定安裝監控系統的數量和規格,邀請重慶大唐、鄭州泰科思公司等三家以上廠商赴現場實地考察,確定技術方案。在中期選購裝置設備環節,採取招投標方式選定遠程礦產品產量監控系統供應商。在後期安裝過程中,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派人跟蹤檢查,參與驗收。

4.加強監控,規范管理,預防作弊。在監控系統運行過程中,可能存在企業不配合,人為破壞監控設施的情況。例如:加設輔助軌道,改變運輸線路;私自增設支撐物體,減輕提箕斗重量,干擾壓力感應器正常測量;故意人為破壞數據傳輸線路,阻斷信號傳輸;利用無線信號屏蔽設施,對遠程礦產品產量監控系統的信號發射進行干擾,造成地稅部門不能正常接收監控信號。對於以上問題的發生,稅務部門要完善後續管理辦法。對阻撓、破壞監控設備的種種行為,由相關職能部門配合進行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採取處罰、切斷雙供(供電、供火工品)、吊銷證照措施,並且通過報紙、電視台等新聞媒體進行曝光,震懾違法經營企業。

切實加強遠程礦產品產量監控系統的管理。一是建立保證金制度。縣(市)政府成立監控系統推廣領導小組辦公室,采礦企業在安裝遠程礦產品產量監控系統的同時,向各縣(市)領導小組辦公室繳納一定比例的保證金。如果稅控設備丟失、被盜或人為損壞致使監控系統不能正常使用,由企業承擔重裝或修復的全部費用,並處於一定金額的罰款。二是加強與遠程礦產品產量監控系統生產企業的協調,要求設備供應商、售後服務人員在進行稅控系統安裝、維修時,必須有稅務部門和質監部門的人員在場,做好現場記錄,由生產企業代表、售後服務人員和稅務、質監部門人員共同簽字,以備檢查。

總之,借鑒河北等省推廣安裝遠程礦產品產量監控系統的先進經驗,對於准確計量礦產品產量,推進礦山企業稅收科學化精細化征管具有重要的意義,也是下一步地區加強礦山企業稅費管理,實現財政增收的亮點,值得阿勒泰地區推廣應用。

礦產資源稅費徵收考察組

2008年12月22日

附:推廣應用遠程礦產品產量監控系統擬起草的文件

1.《關於在全地區礦山企業推廣遠程礦產品產量監控系統的通知》——行署發文

2.《礦產企業遠程礦產品產量監控系統推行工作實施方案》——縣(市)發文

3.《加強礦產企業遠程礦產品產量監控系統推行工作若干規定》——縣(市)發文

4.《遠程礦業產量監控系統使用管理辦法》——縣(市)發文

5.《維護遠程礦業產量監控系統正常運行規定》——縣(市)監控系統推廣領導小組辦公室發文

④ 亞洲發展中國家的資源稅政策

資源稅改革方案有望年底出台
「從量計征」改為「從價計征」 調整力度相對較大 資源稅改革方案有望年底出台
近日,有媒體報道稱,新的資源稅改革方案已經上報國務院,新方案擬將原油、天然氣、煤炭等資源的征稅方式由「從量計征」改為「從價計征」,同時把礦泉水等也列入資源稅徵收范圍。

對此,接受記者采訪的業內專家認為,隨著資源價格的不斷上漲,資源稅改革迫在眉睫,一方面能夠更加節約有效的利用資源,另一方面能夠保護政府利用,同時促進可能的替代產業的發展。而新方案的可能涉及擴大稅基、提高稅額標准、改變徵收方式和減免稅政策等,這也使資源稅稅收體制更加科學合理。

「從價」有利合理利用資源

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所長賈康此前在某論壇上曾表示,我國目前迫切需要解決資源稅的問題。「資源稅改革的目的是更加節約有效的利用資源,此次要加大力度進行改革。」他在昨日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說。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宏觀經濟研究部副部長魏加寧接受記者采訪時也表示,應該利用好價格杠桿的調節作用,合理有效利用資源。「盡管資源稅改革會對相關行業、企業產生影響,但是長期來看能夠促進企業調整產業結構,進行技術創新。」

業內專家認為,我國現行的資源稅稅制存在一些不盡合理之處。一方面,現行的資源稅僅對礦產資源和鹽徵收,不能促進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利用,因此,擴大征稅范圍是必然選擇。另外,稅率過低將導致資源價格進入市場的成本過低,不利於企業和國家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而「從量計征」的徵收方式,不能凸顯資源的稀缺性特徵。

中國稅務學會副會長安體富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過去對國家資源的開采成本很低,資源浪費現象嚴重,近年來資源價格上漲很快,「從價計征」有利於促進資源的合理使用。另外,除了海洋、石油外,大部分資源存量在中西部地區,而資源的利用主要在東部地區,資源稅的改革能夠增加地方的財政收入,有利於中西部和東部地區的財富轉移,從而縮小地區差異。

國稅總局公布的數據顯示,今年上半年,我國資源稅共完成134億元,同比增長31.8%。其中,有些省份資源稅增勢強勁,增幅達50%以上。而2006年,我國資源稅完成200多億元,同比增長45.3%。目前,資源稅已成為地方稅收增長的一大亮點。

調整力度或相對較大

近年來,我國的資源稅進行了一系列的調整。從2004年起,陸續調整了煤炭、原油、天然氣、錳礦石等部分資源品目的資源稅稅額標准。2006年,財政部、國稅總局又取消了對有色金屬礦產資源稅減征30%的優惠政策,恢復全額徵收,並且調整了對鐵礦石資源稅的減征政策,暫按規定稅額標準的60%徵收,同時調高了岩金礦資源稅稅額標准,統一了全國釩礦石資源稅的適用稅額標准。今年2月1日,財政部、國稅總局又上調了全國主焦煤資源稅的計征標准,並對鹽資源稅稅收政策進行了調整,8月1日起,又大幅上調了我國鉛鋅礦石、銅礦石和鎢礦石的資源稅。

業內專家認為,這一系列政策調整一定程度上促進了稅收收入的大幅增長,加速了資源所在地的資源優勢向經濟優勢和財政優勢的轉化,但因為是小幅、局部調整,其作用有局限性。

那麼,此次的資源稅改革可謂是全面的大改。人民大學財政系副主任張文春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新方案的內容可能涉及擴大稅基、提高稅額標准、改變徵收方式和減免稅政策等。他認為,稅收的核心是稅率,提高稅率是加大改革深度,而擴大稅基則是提高改革的廣度。「此次改革應該是自1994年資源稅改革以來的一次重大調整,調整力度相對大一些。」張文春說。

據了解,有關部門已經於近日對資源稅改革新方案進行了內部討論,認為考慮到國際、國內資源價差的問題,資源稅應該「從價計征」、按比例徵收。

中央財經大學稅務學院院長劉桓認為,「從價計征」是改革方向,而具體稅率可能是固定比例也可能是超率累進,即根據資源的優劣分級計征。

至於稅率提高的幅度,張文春說:「具體幅度不了解,但是太低了沒有意義。」而劉桓則認為,稅率不會大幅提高,因為要考慮對整個經濟的影響,不能讓要素價格加速上漲。

據了解,「從價計征」是以產品金額為單位乘以一定的稅率來計算稅額,將稅收與資源市場價格直接掛鉤,能夠在目前資源價格不斷上漲的同時,累進增加資源價格上漲的幅度。

對於徵收范圍的擴大,安體富認為,徵收范圍還應進一步擴大,水、森林、灘塗等資源也應逐步列入征稅范圍。

新方案或年底出台

資源稅改革是大勢所趨,國家發改委副主任朱之鑫此前在十七大新聞中心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曾表示,將擇機出台資源價格改革方案。

對於有媒體報道的「新方案已經上報到國務院」的消息,安體富表示確有此事,「由於現行的資源稅對應的法律屬於暫行條例,其修改只需國務院批准通過即可實行,無需通過全國人大的立法程序。」他說。

劉桓透露,資源稅改革的方案已經上報好幾個月了,對於資源稅改革的說法已有半年了,最終方案還不確定。

據了解,資源稅改革方案徵求意見稿於去年11月就曾在全國范圍內廣泛徵求意見,目前,一整套方案已上報有關部門,各地在改革資源稅制上已基本達成共識,理論界觀點也趨於一致,方案設計層面也基本沒有什麼障礙,因此,新方案正式推出的時間不會太遠。

但是,全國人大財經委法案室主任朱少平則認為,即使新方案已經上報到國務院了,國務院何時批復也不好說,「希望越快越好。」

⑤ 資源稅改革建議

資源稅是礦業資源開采過程中的重要稅種。1984年國務院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條例(草案)》,啟動了我國的第一代資源稅費制度,是我國資源有償利用制度的開始。1994年,我國對原有的資源稅制度進行改革,確定了「普遍徵收,級差調節」的原則,並將資源稅定位為調節礦產資源開采過程中的級差收益。

但我國現行資源稅制度在體現礦產資源有償使用意義的同時,隨著經濟社會情況的變化,其所面臨的問題越來越多。我國礦產資源稅費關系混亂,徵收不規范,造成現行資源稅調控能力和效果有限,不適應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要求,越來越不利於我國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

(一)資源稅制度存在的問題

1.資源稅功能定位不準確,與可持續發展理念不符

我國現行資源稅被定性為既體現資源有償使用,又調節資源級差的稅收,在功能作用要發揮稅收與收益分配兩種不同的功能,其定性與功能定位均存在著問題。首先,在資源資產收益已經由礦產資源補償費承擔的情況下,仍然賦予資源稅收益分配的功能,不僅與稅收的基本原理相悖,而且混淆了稅收與資源資產收益的界限,容易造成資源稅費制度的混亂與重復,影響了稅費各自功能的發揮。其次,定位於級差收益調節的資源稅使得納稅人稅負情況主要取決於資源開采條件,而與資源開采所造成的環境影響無關。這樣現行資源稅並沒有正確反映資源的價值,不但不能體現資源本身的內在價值,而且不能將資源開採的社會成本內在化,無助於企業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更不有利於資源開採的可持續進行。

2.資源稅費關系混亂,徵收不規范

我國現行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的性質作用趨同且關系混亂。資源稅最初被定位於調節級差收入,後來又將徵收范圍擴大到所有應稅資源的所有礦區,實行普遍徵收的原則,行使了國有資產收益的職能。同時礦產資源補償費也開始徵收,但是其定位於補償開採行為所造成礦產資源消耗,維護國有資源收益,而實際上卻是主要用於礦產資源勘探和礦業部門行政費用。由於地方政府難以從資源稅徵收中獲得足夠的收入,對於礦產資源開採行為所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其治理資金的籌集只能依靠地方政府自行開征的各項收費制度,難以得到有效的監督。在資源稅費並存的局面下,稅和費分別由不同的部門徵收,不同地區管理不一致,缺乏規范性,導致各地區資源企業的稅費負擔不同,難以形成平等競爭的環境。

3.資源稅徵收范圍過窄,抑制了其調控作用的發揮

資源稅是以各種自然資源為課稅對象的一種稅種。從理論上說,資源稅的徵收范圍應當包括一切可以利用的自然資源。我國可以利用的自然資源十分廣泛,在徵收客體上,應當將所有可以利用的自然資源納入其徵收范疇。但目前資源稅的徵收范圍僅包括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和鹽等7種,從總的來看,資源稅仍只囿於礦產資源,對大部分非礦產資源都沒有徵收資源稅,如水資源、森林資源、土地資源等。征稅范圍過窄的資源稅使納稅資源的價格相對而言比不納稅資源的價格高,造成資源後續產品價格的不合理:納稅資源的後續產品的價格高,而不納稅資源的後續產品的價格就相對較低。這種不合理的比價直接導致企業對不納稅資源及其後續產品的爭搶,在需求的促動下,非應稅資源必然遭到大肆掠奪和毀壞。

4.資源稅計稅依據不合理,稅額偏低

現行的資源稅全部採用從量計征,以應稅資源產品銷售數量和自用數量為計稅依據的計征方式,這種計稅方式具有簡便易行、征管費用相對較低等優點,但也存在著重大缺陷。按照應稅資源產品銷售數量和自用數量從量定額計征一方面使得對企業已經開采而未銷售或使用的不征稅、資源稅應稅額的徵收與礦產資源銷售價格脫鉤、徵收稅額多少與礦產品市場價格變化及礦山企業的盈利也沒有關系,直接造成鼓勵企業和個人對資源的無序開采、采富棄貧,造成大量資源的積壓和浪費,不利於資源的綜合開發和利用率的提高;而另一方面割斷了資源稅與應稅產品價格的聯系,導致資源稅收入增長緩慢,使國家失去了對企業因價格變化而產生的利潤調節手段,不利於真正維護國家對資源性資產的合法收益,限制了政府相應財政能力的提升。同時我國資源稅單位稅額總體偏低,1994年規定的最高稅額為每噸60元,最低稅額為每噸0.3元,並且多年來很少調整。據統計,1994年到2006年期間,我國資源稅的收入由45.5億元增加到207.3億元,平均年收入為82.86億元,平均年增長率為13.47%,大大低於全部工商稅收18.18%的增長幅度。

(二)資源稅改革的幾點建議

為了促進我國礦業經濟發展,特別是在資源短缺形勢日益嚴峻的形勢下,應該及時對資源稅進行調整,使之實行新的經濟形勢發展需要。資源稅的調整方向應當是理順我國礦產資源開採行業稅費關系,使資源稅能夠在礦產資源合理、節約開發利用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並平衡資源開發與生態環境保護之間的關系。通過資源稅的調節杠桿作用,將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所造成的環境、資源消耗等外部成本內在化,利用計稅依據、稅率等調節工具影響資源價格、成本變化,促進礦業經濟可持續發展,更好地完成節能減排目標。

1.改革資源稅的定性和功能定位

根據發達國家環境保護的經驗,開征資源稅有利於國家對開發、利用、破壞、污染環境資源的行為進行有效的管理,增強政府宏觀調控能力。具體講,資源稅是國家為了保護環境與資源而憑借其政治權力對一切開發、利用環境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其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的程度或污染、破壞環境的程度徵收的稅種,開征資源稅的最終目的是為了合理利用資源,促進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因此,筆者主張把資源稅作用定位為:補償礦業活動所帶來的社會成本,用於國家礦業管理支出和治理礦業活動所產生的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使企業生產帶來的負外部性內部成本化,促進企業合理節約使用資源並改進環保措施,從而達到社會公平和可持續發展。至於調節資源的絕對、級差收益的任務,應該由具有「權利金」性質的資源補償費去完成。

2.理順稅費關系,規范徵收行為

將資源稅定位於補償礦業活動的社會成本,將資源開發利用企業負外部性內部成本化,治理生態環境問題之後,在稅費並存的條件下,應理順稅費關系,發揮其不同的調節作用。一是資源稅定位於社會成本補償,一方面承擔著組織財政收入用於治理礦產資源開發過程中所產生的生態和環境問題,維護礦業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另一方面還要建立起激勵懲罰機制,促進資源節約。二是礦產資源補償費要發揮「權利金」的作用,調節維護國家的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同時通過徵收機制設計促進資源的合理開發,遏制亂挖濫采,使礦產資源產品的成本和價格能夠反映其稀缺性。三是探礦權使用費和采礦權使用費作為行政性收費,促進礦業主管部分的管理和監督,加強對礦業企業勘查、開發的科學指導。在理順上述幾項資源稅費關系,明確其各自承擔的職能,地方政府以不同名義擅自開征的各種收費應予以廢止,規范徵收行為。

3.擴大資源稅徵收范圍

原則上資源稅徵收范圍應包括所有不可再生資源部分和存量已處於臨界水平再進一步消耗會嚴重影響其存量或其再生能力已經受到明顯損害的資源,具體應包括礦產資源、水資源、森林資源、草場資源、海洋資源、土地資源、地熱資源、動植物資源等,其中以礦產資源、土地資源和森林資源為主。無論與世界其他國家相比、還是與我國資源保護的要求相比,現行資源稅徵收范圍都顯得過窄,新的資源稅的徵收范圍應盡可能包括所有應該給予保護的自然資源,具體稅目可以根據資源分類去制定。因此資源稅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就是擴大征稅范圍,從我國現實角度來講。可對土地資源、水資源、草場資源、森林資源、濕地資源徵收資源稅,將與土地資源相關的稅種如耕地佔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並入資源稅,對一些地方徵收的水資源費等進行相應的費改稅,一並徵收資源稅。

4.改革資源稅的計征方式,提高資源稅的稅率和稅負

西方工業化國家礦業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實踐證明:資源稅高稅率有助於提高資源使用效率,節省資源消耗,促進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現。它們對資源的開發利用已步入成熟階段,表現為許多國家普遍徵收較高稅率的資源稅。如德國、法國等歐洲國家都對能源產品徵收重稅。據測算,德國的燃油稅稅率(燃油稅收入占稅前價格的比率)在200%左右,英、法等國與德國持平;另外,美國石油資源稅每噸超過130美元,相當於我國石油資源稅的34倍。對能源實施高稅率政策使日本和歐洲國家的能源利用效率非常高。日本、德國、英國和法國四國的GDP總量大約佔全球GDP的35%,而其消耗的能源僅佔全球能源消耗的14%。

基於此,我們認為將資源稅的徵收由從量徵收改為從價徵收與從量徵收相結合,並與資源儲量消耗和資源利用的回採率掛鉤,有利於資源的合理開發與節約利用,促進資源利用效益與水平的提高。同時相應提高資源稅負在礦產資源產品銷售收入中的比重,並根據不同資源品種和不同礦區的開采周期採用不同的稅率水平。一般而言,不同類型資源稅率的制定應遵循一下幾項原則:不可再生資源高於可再生資源;稀有資源高於普通資源;再培育周期長的資源高於再培育周期短的資源;對環境危害大的資源高於對環境危害小的資源;礦業資源開發高峰期礦區高於衰退期礦區。將資源稅的徵收由從量徵收改為從價徵收與從量徵收相結合,並與資源儲量消耗掛鉤,有利促進礦山企業珍惜礦產資源,合理開發礦產資源,節約利用礦產資源。

關於資源稅改革時機的選擇,我們認為當前正逢其時,政府政策應該更側重於消除不必要的壟斷因素,逐步的推進資源產品價格調整,以及推進資源稅賦關系的調整。前些年資源稅改革正逢物價走高,那時候執行無異於對物價上漲火上澆油,現在時機已經來臨,應該上調資源稅稅賦。資源稅稅賦改革確實可能一定程度上傳導到消費品上,比如導致最後水價、電價和一些最終消費品的價格有上揚壓力,政府應該直接補助最低社會保障層,使得其對整個社會正面效應最大化,消化負面效應,中層社會階層以上人士則可以通過調整應對所謂物價上升的壓力。當然,一定程度上的價格上揚壓力可能會使得人們再次回歸簡約生活方式,這正是我們的政策導向。

⑥ 資源稅的稅制改革怎麼樣

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作出修改,在現有資源稅從量定額計征基礎上增加從價定率的計征辦法,調整原油、天然氣等品目資源稅稅率。分析人士指出,暫行條例的修改意味資源稅改革向全國推廣的進程有望加快,對於完善稅制、調整經濟結構、轉變經濟增長方式、推動節能減排、擴大財政收入、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等方面有積極意義。
分析人士表示,實施從價計征將大幅提高石油、天然氣行業的資源稅成本,相關板塊估值將受到沖擊,這一影響將較為長遠;煤炭未明確表示列入計價徵收資源稅行列,暫時免於不利影響;新能源板塊或將受益;未來如果稀土、水資源、鐵礦石等資源品也納入計價徵收行列,影響面將進一步擴大。
資源稅改革時間窗打開
國務院9月7日印發的「十二五」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明確提出,積極推進資源稅費改革,將原油、天然氣和煤炭資源稅計征辦法由從量徵收改為從價徵收並適當提高稅負水平。此次修改資源稅暫行條例雖然沒有像此前市場預期中那樣將資源稅改革推廣到更多地區或全國,從價徵收的品種也用了「原油、天然氣等品目」的表述,沒有明確將煤炭納入,但無疑仍是資源品價格改革跨出的重大一步。「今後從價徵收就有了法規政策依據,而不僅是幾個地區的試點。」分析人士表示,從地域和品種上進一步推廣從價徵收無疑
2010年,為了加快新疆經濟社會發展,中央決定率先在新疆進行石油、天然氣資源稅改革試點。2010年12月1日起,又將在新疆實行的石油、天然氣資源稅改革推廣到西部地區的12個省、區、市。

西部相關省市負責人透露,西部省份在此次率先實行資源稅改革中所新增的稅收,都將主要用於資源產地的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這將有效促進當地資源、能源的合理開采與可持續利用。
在油氣資源稅改革已落實到位的新疆,前4月,新疆入庫資源稅19.37億元,同比增收14.70億元,增長314.6%。而12個省、區、市以外的地方政府對推廣資源稅呼聲很高。
財政部部長謝旭人在「兩會」上曾表示,會進一步推進資源稅改革。資源稅改革有利於進一步理順資源類產品價格,有利於促進節約使用資源、保護環境,同時也能夠相應地增加中西部地區、資源富集地區的財政收入,更好地提高保障改善民生的能力。
分析人士認為,當前,全球市場動盪導致的國際資源品價格下跌,輸入型通脹趨緩,這些都為資源稅價格改革提供了契機。同時,國內8月份物價漲幅出現回落也為資源稅改革打開了時間窗口。財政部財科所所長賈康此前表示,如果下半年物價能夠趨於平穩,資源稅改革的寶貴時間窗口就已臨近,應該把資源稅的覆蓋面擴大,包括區域覆蓋面和品種覆蓋面。
石油天然氣板塊受沖擊
從價計征即按照征稅對象的銷售金額來計征。隨著資源價格的持續飆升,實施從價計征將大幅提高相關行業的資源稅成本。分析人士表示,一旦資源稅改革向全國范圍內推廣,石油天然氣板塊將受到負面沖擊。在資源稅改革向西部12省推廣時,中金公司曾預測,這或令中石油在2011年全年盈利減少2.5%。
不過,在此次暫行條例修改中,此前市場關注的煤炭和稀土行業的資源稅改革並未提及。分析人士表示,此次條例修改對石油股有負面影響,對煤炭股影響有限。同時,由於傳統能源成本的提高,對新能源如太陽能、風能、核能等行業或有有利影響。
從長期來看,未來隨著資源稅的改革到位,資源品的價格將理順。同時,上游勘探開採行業的暴利現象也有望得到緩解。

資源稅改革有望成電力體制改革攻堅克難的切入點
「從全局的資源配置來看,在一般商品價值由市場決定的情況下,我們國家當前資源產品的價格,特別是基礎能源仍然存在嚴重的價格形成機制扭曲的問題,對國家經濟形成了不可忽視的負面影響。」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所長賈康在2012世界華商轉型發展論壇上表示。
賈康認為,當前最突出的例子是我們國家在國民經濟命脈層面從煤到電的體制,有嚴重的扭曲。這就不能使上中下游各個相關主體節電降耗,也恰恰不能形成解決貫徹科學發展觀的激勵機制。
我國煤電矛盾由來已久,每當用電高峰期,煤電之間的不順機制就凸顯。同時,電價仍由國家控制,煤價也沒有完全市場化,電力體制改革成了半拉子工程。
對破解電力體制改革,賈康表示,我國資源稅方面的改革有望成為我國基礎品價格改革電力體制改革攻堅克難的切入點。
不過,隨著眼下經濟增速放緩、煤炭價格處於下行通道的情況下,備受關注的煤炭資源稅改革又到了兩難的境地。按照中央有關資源稅改革說法,煤炭最終納入從價計征范圍是既定的改革方向,但關鍵是何時推出。

⑦ 礦產資源稅的全球趨勢

近幾年,快速增長的國際鐵礦石價格使企業獲得了不正常的高利潤,因此提高礦產資源稅成為一個全球化的趨勢。
在澳大利亞政府宣布從2012年起徵收30%的資源超額利潤稅後,智利政府正計劃將礦區使用稅從目前的4%上調至9%,秘魯政府亦正在考慮徵收資源超額利潤稅。此外,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正建議一些國家徵收礦產資源超額利潤稅,以確保當地能夠最大程度的受益於不可再生的礦產資源。
由於礦產資源稅率的變化,世界三大礦石生產國巴西、澳大利亞和加拿大礦商的成本將上升,加上一些項目的延遲,從長遠來看,礦商們的投資回報存在一定風險。
澳大利亞政府可能繼續推進礦產資源稅。澳大利亞總理朱莉婭·吉拉德領導的工黨繼續執政,意味著此前鬧得沸沸揚揚的礦產資源租賃稅將繼續推進,澳主要礦企難逃加稅的命運。根據吉拉德提出的30%的資源稅稅率,必和必拓、力拓及其它鐵礦石與煤炭生產商將在新礦產資源稅實施的前兩年支付共計105億澳元的稅款。吉拉德提出的資源租賃稅定於2012年7月開始執行。有分析人士稱,目前資源稅徵收對象僅包括煤炭及鐵礦石生產商,但不能肯定徵收范圍及稅率不會發生改變,政府將可能上調稅率,這會給采礦業的發展帶來了更多不確定性。
巴西或在2012年上調鐵礦石特許開采稅。西班牙桑坦德銀行資深礦業分析師FelipeReis稱,巴西很可能在2012年將鐵礦石特許開采稅從目前的2%上調至5%-10%,以符合國際趨勢。FelipeReis表示,巴西總統選舉主要候選人支持上調鐵礦石特許開采稅,因此多數人認為這一稅率將上調。巴西的礦業公司需要進行規劃,以應對更高的鐵礦石開采稅。
2011年俄羅斯礦產資源將提稅。俄羅斯將從2011年1月1日起將天然氣的礦產開采稅提高61%以及提高原油開采稅,並提高銅、鎳和石油製品的出口關稅。從2013年起,石油製品出口關稅設置為原油出口關稅的60%,今後3年汽油和柴油的消費稅提高一盧布。俄財政部同時提議,恢復對銅徵收10%的出口關稅,同時按市場價格將鎳出口關稅設定為5%-30%。根據財政部的方案,2011年天然氣采礦稅增長61%,2012年及2013年將小幅增長6%和4.5%。俄相關部委都支持提高稅收議案,這些稅收的增加將為國庫增收數十億美元。
印度擬向鐵礦石企業徵收暴利稅。印度政府亦在考慮向鐵礦石企業徵收暴利稅,這是繼鐵礦石出口稅率從10%提高到15%之後政府考慮的又一問題。國際鐵礦石巨頭力拓和必和必拓將鐵礦石長協期限從一年縮短為按季度定價,導致國際鐵礦石價格驟升,另外中國更加靈活的匯率政策進一步提升了印度鐵礦石企業的利潤空間,再有印度鋼鐵企業正在積極擴張,鐵礦石價格的不斷上漲使其利潤大為縮水。
越南將大幅調高礦產資源稅並提高礦石出口稅。越南財政部將大幅上調各種礦產的資源稅稅率,根據新的稅率表,在金屬礦類中,金礦與稀土礦的資源稅稅率最高達到15%;其次是鋁和釩土礦稅率為12%;第三是錳礦和鈦礦稅率為11%。其餘礦產如銅、鎳、汞、鎂、銀、錫、鉛、鋅、鎢等礦種的資源稅稅率為10%。而鐵、錳、鈦、銀、錫、鎢、鉛、鋅、鋁等礦種的現行資源稅稅率只有7%。越南財政部還規定,將鐵礦石和精鐵礦石稅目下的三種鐵礦石出口關稅由原來的0%調高至30%。

⑧ 資源稅的推廣進程

21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作出修改,在現有資源稅從量定額計征基礎上增加從價定率的計征辦法,調整原油、天然氣等品目資源稅稅率。分析人士指出,暫行條例的修改意味資源稅改革向全國推廣的進程有望加快,對於完善稅制、調整經濟結構、轉變經濟增長方式、推動節能減排、擴大財政收入、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等方面有積極意義。 分析人士表示,實施從價計征將大幅提高石油、天然氣行業的資源稅成本,相關板塊估值將受到沖擊,這一影響將較為長遠;煤炭未明確表示列入計價徵收資源稅行列,暫時免於不利影響;新能源板塊或將受益;未來如果稀土、水資源、鐵礦石等資源品也納入計價徵收行列,影響面將進一步擴大。
資源稅改革時間窗打開
國務院9月7日印發的「十二五」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明確提出,積極推進資源稅費改革,將原油、天然氣和煤炭資源稅計征辦法由從量徵收改為從價徵收並適當提高稅負水平。此次修改資源稅暫行條例雖然沒有像此前市場預期中那樣將資源稅改革推廣到更多地區或全國,從價徵收的品種也用了「原油、天然氣等品目」的表述,沒有明確將煤炭納入,但無疑仍是資源品價格改革跨出的重大一步。「今後從價徵收就有了法規政策依據,而不僅是幾個地區的試點。」分析人士表示,從地域和品種上進一步推廣從價徵收無疑已經提上日程。
2010年,為了加快新疆經濟社會發展,中央決定率先在新疆進行石油、天然氣資源稅改革試點。2010年12月1日起,又將在新疆實行的石油、天然氣資源稅改革推廣到西部地區的12個省、區、市。
西部相關省市負責人透露,西部省份在此次率先實行資源稅改革中所新增的稅收,都將主要用於資源產地的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這將有效促進當地資源、能源的合理開采與可持續利用。
在油氣資源稅改革已落實到位的新疆,前4月,新疆入庫資源稅19.37億元,同比增收14.70億元,增長314.6%。而12個省、區、市以外的地方政府對推廣資源稅呼聲很高。
財政部部長謝旭人在「兩會」上曾表示,會進一步推進資源稅改革。資源稅改革有利於進一步理順資源類產品價格,有利於促進節約使用資源、保護環境,同時也能夠相應地增加中西部地區、資源富集地區的財政收入,更好地提高保障改善民生的能力。
分析人士認為,當前,全球市場動盪導致的國際資源品價格下跌,輸入型通脹趨緩,這些都為資源稅價格改革提供了契機。同時,國內8月份物價漲幅出現回落也為資源稅改革打開了時間窗口。財政部財科所所長賈康此前表示,如果下半年物價能夠趨於平穩,資源稅改革的寶貴時間窗口就已臨近,應該把資源稅的覆蓋面擴大,包括區域覆蓋面和品種覆蓋面。
石油天然氣板塊受沖擊
從價計征即按照征稅對象的銷售金額來計征。隨著資源價格的持續飆升,實施從價計征將大幅提高相關行業的資源稅成本。分析人士表示,一旦資源稅改革向全國范圍內推廣,石油天然氣板塊將受到負面沖擊。在資源稅改革向西部12省推廣時,中金公司曾預測,這或令中石油在2011年全年盈利減少2.5%。
不過,在此次暫行條例修改中,此前市場關注的煤炭和稀土行業的資源稅改革並未提及。分析人士表示,此次條例修改對石油股有負面影響,對煤炭股影響有限。同時,由於傳統能源成本的提高,對新能源如太陽能、風能、核能等行業或有有利影響。
從長期來看,未來隨著資源稅的改革到位,資源品的價格將理順。同時,上游勘探開採行業的暴利現象也有望得到緩解。
資源稅改革有望成電力體制改革攻堅克難的切入點
「從全局的資源配置來看,在一般商品價值由市場決定的情況下,我們國家當前資源產品的價格,特別是基礎能源仍然存在嚴重的價格形成機制扭曲的問題,對國家經濟形成了不可忽視的負面影響。」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所長賈康在2012世界華商轉型發展論壇上表示。
賈康認為,當前最突出的例子是我們國家在國民經濟命脈層面從煤到電的體制,有嚴重的扭曲。這就不能使上中下游各個相關主體節電降耗,也恰恰不能形成解決貫徹科學發展觀的激勵機制。
我國煤電矛盾由來已久,每當用電高峰期,煤電之間的不順機制就凸顯。同時,電價仍由國家控制,煤價也沒有完全市場化,電力體制改革成了半拉子工程。
對破解電力體制改革,賈康表示,我國資源稅方面的改革有望成為我國基礎品價格改革電力體制改革攻堅克難的切入點。
不過,隨著眼下經濟增速放緩、煤炭價格處於下行通道的情況下,備受關注的煤炭資源稅改革又到了兩難的境地。按照中央有關資源稅改革說法,煤炭最終納入從價計征范圍是既定的改革方向,但關鍵是何時推出。

⑨ 我國的資源稅的調整和改革過程中有哪些變化

一 、我國資源稅制度的演進軌跡 資源稅,在我國的歷史十分悠久,可以上溯 至周朝的「山澤之賦」,此後歷朝歷代在不同程 度上都對礦冶資源、鹽業資源等課稅。但我國現 代資源稅制度起源於新中國成立初期開征的鹽 稅,大致經歷了四個階段的變革和調整,逐步走 向成熟並形成了現有的制度框架。
(一)萌芽階段(1949—1983年) 1949年 l1月24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財 政經濟委員會(簡稱中財委)召開第一次全國稅 務會議 ,決定將鹽稅作為一個單獨的稅種,在全 本文為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中國新型城鎮化包容性發展的路徑設計與戰略選擇」(批准號:12&ZD100)、國家社科基金項目 「不同市場結構下我國環境稅效應研究」(批准號:13BJY149)、重慶市社會科學規劃(培育)項目「環境稅『雙重紅利』效應研究」 (批准號:2013PYYJ16)、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專項資金項目「中國環境稅改革路徑研究——基於OECD國家經驗」(批准號: swul409126)和「環境稅防控農業面源污染機制研究」(批准號:Swu1509307)的階段性研究成果。 3 宏鞏鋰濟研完2015年第9期 國范圍內徵收。國務院於 1950年 1月 20 El頒布 了《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全國鹽務工作的 決定》,統一全國鹽政 ,確定了鹽稅徵收原則、鹽 稅稅額和管理辦法。
1950年 1月31 El,政務院 發布《全國稅政實施要則》,正式將鹽稅單獨列 為一個稅種;3月8號,中國鹽務總局正式成立 , 負責全國范圍內鹽的生產和鹽稅征管。從 1958 年7月 1 El起,鹽稅徵收工作由鹽務部門移交給 稅務部門。
此後 ,鹽稅經歷了多次調整,但最大 的一次調整是 1973年將鹽稅作為一個稅 目並人 工商稅。
這一時期的鹽稅具有三大特點 :
一是 由實 物形式的稅收逐漸轉變為貨幣形式的稅收。最 初的鹽稅稅率以糧為標准,由中央統一分類分 區等差核定 ,之後調整為從量定額徵收貨幣。
二是鹽稅完全作為中央稅,由財政部統一調度 使用 ,且佔全國稅收收入的比重較高。
三是在計 劃經濟體制下 ,鹽的產 、供 、銷都 由政府指令性 計劃確定 ,因而鹽稅的規模可以通過政府人為 地控制。 新中國成立初期至「利改稅」以前的鹽稅主 要是為解決戰後財政資金困難而設立的。總體而 言,這一時期的鹽稅籌集了大量 比較穩定的收 入,為社會經濟的快速恢復作出了較大的貢獻, 但也存在局限性。一方面,這一時期的資源稅實 際上就是鹽稅,征稅范圍僅限於實行國家專賣且 價格彈性和收入彈性都很低的鹽,並未考慮對其 他礦產類資源征稅,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橫向稅 收不公的問題。另一方面,作為資源稅的鹽稅,其 首要功能是籌集財政收入,並未考量其調節經濟 和促進鹽業資源節約利用的作用。
(二)初步建立階段(1984—1993年) 2O世紀80年代初,我國正處於「撥亂反正」 之後的經濟發展時期,國家財政資金嚴重匱乏。 同時,國家開始重新審視稅收與國有企業利潤 之間的關系,開始進行「利改稅」的探索。在財政 缺錢和「利改稅」的背景下 ,資源稅應運而生。 1984年9月 18日,國務院頒布《資源稅條例(草 案)》,決定從當年10月1 El起開征資源稅,以調 節開發 自然資源的企業和單位因資源結構、開 發條件等稟賦差異造成的資源級差收入 ,妥善 處理國家與企業之間的資源收益分配關系。不 過,當時的征稅范圍僅限於原油、天然氣、煤炭、 鐵礦石,其他礦產品暫緩徵收資源稅,徵收基數 是銷售利潤率超過 12%的部分,徵收方式為超 率累進,表1為1984年資源稅稅率結構。 自1984年至分稅制改革這段時期 ,資源稅 制度經歷了多次調整,但最主要的一次調整是 1986年將煤炭資源稅由從價計征改為從量計 征。
這一時期的資源稅制度呈現出以下幾個特 點:一是稅收模式上屬於利潤型資源稅,計稅依 據為資源企業和單位開采資源獲得 的超額利 潤。二是稅收功能定位在調節資源級差收入,特 別強調稅收公平 ,銷售利潤越高其資源稅稅率 也就越高。 1984年開征的資源稅 ,實際上是當時財政 缺錢的產物,但在客觀上也發揮了經濟和社會 功能,這屬於資源稅制度設計的「意外收獲」。在 經濟層面上,由於實行多級超率累進稅率,資源 稅能夠充分發揮「經濟 自動穩定器」的功能。在 表 1 1984年資源稅稅率結構 銷售利潤 適用稅率 12%(含)以下 不繳納資源稅 超過12%至25%的部分 按銷售利潤率每增長1%、稅率增長0.5%累進計算 超過20%至25%的部分 按銷售利潤率每增長1%、稅率增長0.6%累進計算 超過25%的部分 按銷售利潤率每增長1%、稅率增長0.7%累進計算 4 宏觀飪濟研 2015年第9期 資源行業發展形勢好的時期,資源企業利潤較 高,適用較高的稅率 ,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資 源行業過熱的趨勢 ;在資源行業不景氣的時期, 資源企業的利潤相應下降,適用較低的稅率,可 以起到減稅的作用,促進資源行業復甦。在社會 層面上,超率累進的資源稅一方面可以有效地 促進行業利潤平均化,實現稅收公平目標 ;另一 方面,對於抑制過度開採行為、促進資源節約和 環境保護具有一定的作用。但是,這一時期的資 源稅制度也存在比較明顯的缺陷。一是征稅范 圍較窄,僅對原油、天然氣 、煤炭和鐵礦石征稅, 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稅負橫向不公平的問 題 ,也不利於促進資源環境政策目標的達成。二 是多級次的超率累進稅率雖然有利於縱向公 平 ,但計算 比較復雜 ,稅收成本較高 ,這也是 1986年煤炭資源稅改為從量定額徵收的重要原 因之一。三是納稅地點為資源企業所在地,可能 造成稅源和稅收的背離問題。
(三)成型階段(1994—2009年) 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中央政府財政收入 比重持續下降,而地方財政相對寬裕。為提高中 央財政比重並妥善解決中央與地方的稅權劃分 問題 ,我國啟動了一次影響深遠的稅收制度改 革,即分稅制改革,資源稅制度在此次改革中更 加完善。1993年 12月25 13,國務院發布《資源稅 暫行條例》,於1994年 1月 1 13起正式施行。此次 改革奠定了我國現行資源稅制度的框架,此後 一 直保持相對穩定。當然,政府在這期間(主要 是2000年以後)也在資源稅稅額標准、減免稅優 惠等方面進行過一些微調,如表2所示。 1994年分稅制改革建立的資源稅制度主要 實現了兩大轉變。一是由中央稅轉變為地方稅。 為了彌補分稅制改革對地方稅權的「侵佔」,中 央將除海洋石油資源稅外的其他資源稅收入劃 歸地方收入。二是由利潤型資源稅轉變為產出 型資源稅 。1994年以前 ,除煤炭外,原油、天然 氣、鐵礦石都按照超額利潤累進徵收資源稅 ; 1994年改革後對所有資源稅 目實行從量徵收。 總體而言,1994年的資源稅改革在當時的歷史 條件下是成功的。第一,此次改革基本解決了國 家的身份問題 ,明確劃分了租和稅的關系。④改 革明確界定了資源稅是國家基於政治權力參與 資源產品剩餘價值分配的一種形式,區分了國 家基於資源所有權而取得的資源補償收入或資 源利潤收入,將征稅范圍擴大至鹽、黑色金屬礦 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和其他非金屬礦原礦。第 表 2 2003--2009年我國資源稅制度調整情況 年份 調整內容 2003 石灰石、大理石的單位稅額分別調至0.5—3元/噸、3一l0元/立方米 2004 煤炭:陝西、青海、內蒙古、山西調高稅額
2005年
1、煤炭:安徽、寧夏、重慶、貴州、福建、山東 、雲南、河南調高稅額
2、石油:幅度稅率調高為14—30元,噸
3、天然氣:幅度稅率調高為7—15元/千立方米
2006年
1、煤炭:江蘇、湖南、四川、江西、吉林、遼寧、甘肅、湖北、河北、廣西、陝西、內蒙古、廣東調高稅額
2、礦原礦:取消有色金屬礦原礦減征30%的優惠政策,對冶金礦山鐵礦石減征40%稅額,調高錳、釩礦石稅額
3、開征石油特別收益金
2007年
1、煤炭:焦煤調為8元/噸
2、礦原礦:提高三類礦石(鉛鋅礦、銅礦和鎢礦)的單位稅額
3、鹽 :實施減稅的優惠政策
2008年
礦原礦:提高硅藻土和玉石、磷礦石、膨潤土、沸石和珍珠岩的單位稅額
2009年
煤炭:新疆調高稅額
此次改革更加有利於稅收征管。將資源稅改 為從量計征,既降低了稅務機關的征管難度,又 減少了企業的計算困難,有效降低了稅收征管 成本和納稅遵從成本。但是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 展 ,1994年資源稅制度暴露的問題越來越多。
一 是從量定額征稅不能反映資源產品的價格變 化 。自1994年以來 ,我國資源產品價格持續上 漲 ,但資源稅稅額標准並未相應提高,政府不但 未能分享資源市場繁榮帶來的收益 ,反而由於 其他稅種的快速增收弱化了資源稅的地位。
二 是稅率過低使得資源產品價格偏低 ,導致企業 在使用生產要素時產生了替代效應和收入效 應 :一方面,相對於其他生產要素,資源產品價 格低激勵 了企業用資源投入替代其他要素投 入;另一方面,低價格提高了企業的實際購買 力,增加了對資源產品的購買。這導致了嚴重的 資源浪費,使得企業的發展過分依賴於資源開 發和投入 ,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技術創新。鑒於 這些問題 ,理論界和實務界要求改革現行資源 稅制度的呼聲越來越高。
(四)改革階段(2010年至今) 早在2007年,資源稅改革的方案就已經提 交國務院審議。但由於當時通貨膨脹壓力較大、 宏觀經濟過熱,改革被暫時擱置。直到2010年6 月 1日,新疆率先進行原油、天然氣資源稅從價 計征試點 ,標志著資源稅改革取得重要突破。⑤ 同年 12月 1 El,原油、天然氣資源稅從價計征改 革試點由新疆擴大至內蒙古、甘肅、四川、青海、 寧夏等西部 12個省區。2011年 l0月 10 Et,國務 院正式發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 暫行條例)的決定》,要求從 11月 1 El起將原油、 天然氣從價計征改革推向全國。與此同時,資源 價格機制改革也正式啟動。2012年,在兩廣地區 開展天然氣價格形成機制改革試點 ;2013年,在 部分地區實施了部分金屬和非金屬礦資源稅從 價計征改革試點。2014年,作為改革重頭戲的煤 炭資源稅改革取得突破性進展,自12月1 El起 , 煤炭資源稅全面實行從價計征,稅率為2%一 10%,同時清理相關收費基金。
與此同時,國家 還對原油、天然氣資源稅費制度進行了調整,主 要是將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降為零,將資源稅 適用稅率由5%提高至6%。
改革內容 :
1、新疆率先試點原油、天然氣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稅率為5%,並對高含硫天然氣、三次採油、稠油和高凝油實施 2010 綜合減征率政策
2、資源稅改革試點擴圍,西部 12省區的煤炭、石油和天然氣資源稅由從量計征改為從價計征
1、煤炭:提高了部分煤炭產品的稅率 20l1 2、石油天然氣:在全國范圍內實行從價計征改革,對中外合作企業的礦區使用費改為徵收資源稅 1、鐵礦石:自2012年2月1日起,鐵礦石資源稅調整為減按規定稅率的80%徵收 2012 2、天然氣:在兩廣地區開展天然氣價格形成機制改革試點 2013 自2013年1月1 Et起,在部分地區實施部分金屬和非金屬礦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試點 1、自2014年1月1日起,資源稅部分稅目稅額調高:(1)岩金礦石:一等至七等礦山每噸稅額分別調整為10元、8元、 7元、6元、5元、4元、3元;(2)磷鐵礦:稅額調整為每噸4元 2、自2014年 12月 1日起 ,煤炭資源稅改革:(1)改革煤炭資源稅計征方式,由從量定額改為從價定率;(2)實行2%一 10%的浮動比例稅率,由各省市自行確定適用稅率;(3)取消煤炭礦產資源補償費及部分各地方政府收費基金項目 2014 3、自2014年12月1日起,原油、天然氣資源稅調整:(1)原油、天然氣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降為零;(2)資源稅適用稅 率由5%提高至6%;(3)對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氣資源稅減征40%,對三次採油資源稅減征30%,對低豐度油 氣田資源稅暫減征20%,對深水油氣田資源稅減征30%;(4)對中外合作油氣田及海上自營油氣田資源稅徵收管理 作出調整 6 宏鞏鋥濟研 2015年第9期 年間我國資源稅制度的調整情況。 這一階段的資源稅制度在改革試點中發 展 ,並逐步走向完善。改革的基本方向是比較明 確的,即改從量定額的徵收方式為從價定率,擴 大征稅范圍,並適當提高稅率。但是 ,這一階段 的資源稅改革也存在一些不足。一是改革涉及 深刻的利益調整 ,遭遇來 自各方的阻力 ,存在 「政府俘獲」現象。例如,對原油、天然氣實行從 價計征改革的同時,「兩桶油」成功地說服政府 調高石油特別收益金起征點,使得資源稅增加 的同時,石油特別收益金以更大的幅度降低。二 是新一輪的資源稅改革選擇在我國經濟進入中 低速增長的「新常態」時期實施,政府需要考量 經濟 、政治和社會各方面的因素,改革面臨諸多 壓力 困境
二、資源稅制度改革面臨的現實
1994年分稅制改革搭建了我國現代資源稅 制度的基本框架,此後經歷了原油、天然氣和煤 炭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等重大調整,但很多問 題也逐漸暴露出來 ,讓當前資源稅改革面臨四 大現實困境。
(一)限制了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 第一,資源稅征稅范圍過窄,有悖於市場經 濟公平公正的原則。目前 ,僅對原油、天然氣、煤 炭、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其他非 金屬礦原礦 、鹽等列舉資源產品徵收資源稅,而 將水、珍稀動植物、土地、森林、草場等自然資源 排除在征稅范圍之外。
這種制度安排存在兩種 效應 :一是替代效應 ,即選擇性的征稅政策人為 地造成資源產品稅負不公 ,在客觀上鼓勵了用 不征稅資源替代征稅資源,扭曲了企業的經濟 決策;二是收入效應,即這種制度設計不僅讓國 家放棄了部分資源產品的稅收權利 ,還鼓勵 了 對不征稅產品的過度使用 ,造成比較嚴重的資 源浪費問題。 第二 ,資源稅多數稅 目實行從量計征,難以 反映市場機制運行的結果。除原油、天然氣和煤 炭資源稅陸續實現從價計征改革外 ,其餘稅 目 仍然實行從量定額徵收資源稅。實際上,各類資 源產品的市場價格整體波動幅度一般較大,征 收從量稅難以發揮資源稅「經濟 自動穩定器」的 功能。在經濟繁榮高漲、資源投入增加、資源價 格攀升的時期 ,國家既不能因經濟增長、資源產 品價格上漲獲得額外的稅收收益,也不能對過 度膨脹的資源需求起到一定的抑製作用 ,以達 到保護環境、節約資源的目的。而在經濟疲軟下 行、資源投人減少、資源價格低迷的時期 ,資源 稅又無法對要素成本進行有效調節 ,從而促進 經濟恢復。 第三,資源稅稅率整體偏低,人為扭曲了資 源價格形成的市場機制。長期以來,國家採取人 為壓低資源產品和農產品價格的方式推進工業 化進程,對資源產品的價格進行諸多管制,使得 資源價格長期低於其社會成本,同時對資源產 品徵收很低的資源稅 ,讓生態環境承擔部分發 展成本。這種制度安排在客觀上加速了經濟發 展,但也存在諸多後遺症。一是 自然資源被過度 開采使用,對生態環境造成很大的壓力,經濟的 發展付出了沉重的資源環境代價。二是經濟增 長對要素投入增加形成路徑依賴 ,在一定程度 上阻礙了技術創新,不利於經濟轉型和結構升 級。但最深層次的影響則是阻礙社會主義市場 經濟體制的完善,對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 決定性作用形成制度羈絆。如果資源產品的價 格形成機制、稅收制度體系都不是市場化導向 的,微觀市場主體的資源要素投入決策就不能 反映市場機制運作的結果,整個經濟也就缺乏 市場化的微觀基礎。
(二)調節資源級差收入的稅種定位不能體 現國家政治權力和經濟權利的差別 不論是 1984年正式建立資源稅制度 ,抑或 7 宏觀謹濟研 2015年第9期 是 1994年分稅制改革 ,再到後來的原油、天然氣 和煤炭資源稅改革,都將調節資源級差收入作 為資源稅的一個重要 目標。現代公共財政理論 認為,稅收是國家基於政治權力參與社會產品 分配的一種制度安排 ,體現的是作為國家代理 人的政府與納稅人之間的一種管理與被管理關 系,收費(租金)則是國家基於經濟權利取得的 收入。實際上,礦產資源補償費、礦區使用費、采 礦權使用費以及各級地方政府設置的資源收費 項 目等都屬於資源收費(租金),是基於國家經 濟權利、讓渡資源使用權而取得的收入,在調節 資源級差收入方面具有很大的彈性和很強的作 用。 資源級差收入是資源租的一種 ,資源租又 有絕對資源租與級差資源租兩種形式 ,前者因 國家對資源的壟斷而產生,後者由資源稟賦各 異而形成 ,兩者都源於國家對資源的所有權,是 作為資源所有者的國家與作為資源開采使用者 之間平等交易的結果 ,體現的是國家的經濟權 利。因此,用資源稅調節資源級差收入,在理論 上存在缺陷,混淆了國家政治權力所有者和 自 然資源所有者的兩種不同身份。
(三)資源稅在分稅制財稅體制中的定位存 在偏差 根據分稅制改革的制度安排,除海洋石油 資源稅作為中央收入外,資源稅被劃人地方稅, 其收入由地方政府享有。
在完善地方稅體系的 宏觀背景下 ,理論界和實務界存在一種流行甚 廣的觀點,認為在推進「營改增」的同時,可以全 面推進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並擴大征稅范圍、 適當提高稅率 ,將資源稅培育為地方主體稅種。 在資源私有化或者資源豐富的國家 ,這種制度 安排有其合理性,但在我國,如果「營改增」以後 不對增值稅分成比例進行調整,資源稅作為地 方主體稅種缺乏可行性。第一,資源稅作為地方 稅種與資源全民所有制在理論上有沖突。我國 《憲法》明確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 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為國家所有,作為國家 代表的中央政府理應享有 自然資源稅收的收益 權。第二 ,我國自然資源分布極不均衡 ,資源稅 作為地方稅種會造成省際橫向稅收分配失衡。 以煤炭為例 ,其探明儲量的80%集中分布在北 方 ,其中,華北地區則集中了64%的儲量;而石 油探明儲量的98%左右分布於北方地區。將資 源稅作為地方收入,使得資源豐富的省市獲得 了一筆可以自由支配的稅收收入,而作為資源 主要消費地的其他省市在承擔資源稅稅負的同 時卻無法分享資源稅收人。以2013年為例,甘肅 省資源稅收入 l9.5億元 ,佔地方稅收的比重為 4.9%,佔九個地方稅種∞收入的比重為21.7%;而 重慶市資源稅收人僅為8.4億元 ,佔地方稅收的 比重為0.82%,佔九個地方稅種收入的比重為 1%左右。第三,將資源稅作為地方主體稅種,會 造成資源節約利用的「負激勵」。地方政府為了 追求短期稅收收益,可能縱容破壞性開采自然 資源的行為,給生態環境造成巨大壓力,影響經 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不利於形成資源節約型、環 境友好型產業結構。第四,我國資源稅征稅范圍 整體偏窄,收入規模太小,不足以支撐地方財政 收入 。以 2014年為例 ,全 國資源稅收入共計 1083.66億元 ,佔全 國地稅 收入 的 比重僅 為 2.1l%。除山西、陝西、內蒙古、新疆等少數資源 大省外 ,資源稅整體規模難對地方政府稅收收 入造成明顯影響,即便全面實施從價計征改革 , 將整體稅負提高1倍,資源稅也難以成長為地方 主體稅種。表 4為201l一2014年全國部分省市 資源稅收人情況。
(四)改革過程中存在「政府俘獲」現象 我 國的資源稅改革從一開始就未能擺脫 「政府俘獲」的魔咒,部分決策包含了對各利益 集團的妥協,未能真正體現資源稅改革的初衷 , 影響促進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的政策目標的實 現。
這些問題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第一,原油、天然氣資源稅改革以不提高國 宏觀鋥濟研 2015年第9期 表4 2011—2014年全國部分省市資源稅收入情況 2011 20l2 2013 2014 資源稅收入 佔地稅比重 資源稅收入 佔地稅比重 資源稅收人 佔地稅比重 資源稅收入 佔地稅比重 (億元) (%) (億元) (%) (億元) (%) (億元) (%) 全國 598.96 1.8O 904.3 2.14 1005.72 2.13 1083.66 2.11 北京 O.3 0.01 0.80 0.03 0.82 0.O3 0.78 0.02 天津 2.64 3.13 31.55 3.39 29.44 2.76 28-35 2-3O 重慶 8.01 O.98 8.69 0.96 8.39 0.82 9.7 0.84 廣東 12.21 0.3l 31_35 0.97 33.15 0.65 33.9 0.59 湖北 10.13 1.25 12.43 1.O6 16.23 l。15 18.83 1.14 遼寧 68.83 4.64 86.67 5.45 89.62 3.85 73.92 3.55 內蒙古 56.81 6.86 68.1O 6.71 70.64 6.45 72.7O 6.38 山西 38.76 5.18 43.78 4.57 51.65 4.85 58.9O 5.99 l 陝西 49.44 6.47 61.59 6.22 78.77 7.32 84.90 7.72 l 新疆 65.01 12.28 69.35 10.58 71.74 9.29 78.17 9.75 註:①資源稅收入包含海洋石油資源稅數據;②2014年資源稅數據來源於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初稅收快報,可能與最終 核算數據存在少許差別。 資料來源:2012--2014年《中國稅務年鑒》和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初稅收快報 有壟斷資源企業整體稅費負擔為前提。一方面, 在油氣資源稅從量改從價計征的同時 ,國家提 高了石油特別收益金的起征點。2006年3月 25 日,國務院決定對石油開采企業銷售國產原油 因價格超過一定水平所獲得的超額收入徵收石 油特別收益金 ,但為配合原油、天然氣資源稅從 價計征改革,財政部決定 自2011年 11月 1日起 將石油特別收益金的起征點由40美元每桶調高 至55美元每桶 ,基本抵消了資源稅稅負上升的 影響。另一面,在提高資源稅稅負的同時又保留 了諸多稅費減免優惠。國家對油氣田企業實行 一 系列稅收優惠政策 ,顯著降低了企業的實際 資源稅負水平。油氣田企業資源稅按5%的稅率 徵收@,但隨著綜合減征率逐年提高,其實際資 源稅負率遠低於5%。@綜合考慮石油特別收益 金起征點提高和各種優惠政策的影響,油氣田 企業的實際稅費總負擔還略有下降。 第二 ,煤炭資源稅改革@考慮了過多的政治 因素。此次煤炭資源稅改革方案是多方博弈、相 互妥協的結果,「政府俘獲」的成分較重。一方 面,2%一8%的幅度比例稅率體現了地方政府對 中央政府的「俘獲」,過大的稅率幅度是中央向 地方妥協的結果。全國煤炭資源分布極不均衡 , 各省市從煤炭資源中獲取的財政收入規模和比 例差別很大。對山西、陝西、新疆、內蒙古等產煤 大省而言,煤炭稅費收入是政府財政收人的重 要來源@,而對北京、上海、廣東等東部發達省市 而言,很少有來 自煤炭行業的稅費收入。為了減 少煤炭資源稅改革在地方政府層面的阻力,中 央政府通過制定2%一10%的幅度比例稅率默認 了部分省市的資源依賴型財政利益,原有的煤 炭收費項目的收益可以通過「換名」和提高稅率 的方式得以保留。另一方面,此輪煤炭資源稅改 革方案體現了煤炭行業對政府的「俘獲」,削弱 了煤炭資源稅改革的意義。資源稅改革的一個 重要 目標就是推動技術創新,促進資源節約和 環境保護。但煤炭資源稅改革以不增加煤炭行 業宏觀稅費負擔為前提 ,資源稅實際上淪為政 府獲取財政收入的一種手段和工具,無法通過 市場機制對企業形成有效的創新激勵,更難以在促進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加快經濟轉型和 結構升級方面有大的作為。

⑩ 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和稅費改革

為遏制資源的粗放利用和無序開采,促進資源的保護、節約集約利用,推動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發展循環經濟,促進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和更好地維護國家資源性資產的合法權益,國土資源部會同有關部門,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和《國務院關於同意深化煤炭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試點實施方案的批復》的精神,加快改革和制度建設,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進一步完善,傳統體制下廉價或無償使用資源的情況已經改變,充分反映資源稀缺程度、市場供求關系和環境治理成本的資源價格形成機制初步建立,促進資源節約和集約利用的機制正在形成。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用經濟手段配合礦產資源管理政策的調整:

一是深化礦業權有償取得。從 2006 年 10 月起,全面實現礦業權有償取得制度。落實《國務院關於同意深化煤炭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批復》(國函〔2006〕102 號)的要求,積極推進煤炭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在貴州等 8 個煤炭主產省進行煤炭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其核心是建立起煤炭資源勘查、開發合理成本負擔機制以及煤炭開采綜合補償和生態環境恢復補償機制。印發了《關於深化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建〔2006〕694 號)和《關於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建〔2008〕22 號),進一步明確了加快推進改革試點工作的有關要求,並對礦業權價款有償處置的范圍,已轉增為國家資本金的礦業權價款的清理,礦業權價款的分成等問題進行了規定。同時,進一步規范了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秩序的管理,對礦權人已經佔有、無償取得礦業權的清理工作已逐步展開。

二是完善礦產資源稅費制度,積極推進資源稅改革。印發《關於加強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促進煤礦回採率提高的通知》、《關於加強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的通知》等文件,在開展礦山儲量動態監測基礎上,全面復查核定開採回採率,規范確定開採回採率系數,積極探索補償費徵收與儲量消耗掛鉤的政策措施,建立礦業權人珍惜利用資源的經濟機制。積極與有關部門研究資源稅費制度的改革方向和措施,研究對礦產資源補償費、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資源稅徵收標准、方式的調整。同時,還按照《國務院關於促進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8〕38 號)的要求,配合有關部門積極研究制定資源型企業可持續發展准備金,重點解決資源型企業發展接續替代產業、解決企業歷史遺留問題和企業關閉後的善後工作。

「十一五」期間,全國資源稅收入年均增長 23.97%,資源稅收入佔全國稅收總收入的比重逐年提高。2010 年,全國資源稅收入為 417.6 億元,同比增長 23.5%,增速較前兩年大幅提高(表 8-1)。

表8-1 資源稅收入及增長情況

2010 年 6 月,國務院決定在新疆率先進行資源稅改革。6 月 1 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了《新疆原油天然氣資源稅改革若干問題的規定》,將原油、天然氣資源稅由從量計征改為按照 5% 的統一稅率從價計征,這標志著中國資源稅改革取得了重大進展。2010 年 12 月 1 日起,內蒙古油氣資源稅由「從量計征」改為「從價計征」,稅率為 5%。中國資源稅改革的推進,對於完善資源產品價格形成機制、更好引導經濟結構調整、緩解中西部地區財力緊張都具有重要意義。

專欄8-1 資源稅改革試點

2010年6月1日,新疆在全國率先實施石油天然氣資源稅改革,將計征方法由原來的從量計征改為從價計征,稅率為5%。2010年12月1日,資源稅改革的試點范圍被擴大到了西部內蒙古、甘肅等12個省區。資源稅由從量計征改為從價計征,能夠進一步體現資源有償開采原則,促進資源節約使用,目前改革的影響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地方資源稅收入大幅增加,增加地方財力的效果已初步顯現。以新疆為例,2010年6月1日至年末,新疆油氣資源稅收入累計達到21.64億元,每月增幅基本均衡穩定,且同比增幅較大,平均每月徵收3.61億元,平均同比增長450.89%,平均增收2.95億元。2010年全年全區共徵收油氣資源稅25.35億元,較2009年的7.66億元增長了230.94%,佔全區資源稅總收入32.32億元的78.4%,比2009年提高15.9個百分點。

二是相關企業稅負增加,但增幅有限。改革前,新疆各油田企業資源稅的平均稅負率約在0.8%左右,而改革後的平均稅負率是4.5%。油田企業資源稅應納稅額雖然有所增加,但企業所得稅卻相應減少(企業繳納的增值稅做為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支出,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導致油田企業的總體稅負增加的並不多,與企業的利潤率相比仍然較輕。

三是完善資源收益分配。將收益進一步向資源原產地傾斜。印發了《關於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收入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財建〔2006〕394 號)、《關於加大對國有重點礦山企業財政政策扶持力度的指導意見》(財建〔2006〕794 號),《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將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統籌安排使用的通知》(財建〔2010〕925 號),進一步規范和完善礦業權收益分配的管理,從 2006 年 9 月 30 日起,中央和地方收取的礦業權價款收入,統一按照 2∶8 的比例分成。按照「取之於礦、用之於礦」的原則,礦產資源中央收入部分主要用於公益性地質調查、中央地質勘查基金、國外風險勘查、地質環境保護和節約與綜合利用等方面;地方分成部分除用於國有企業和國有地勘單位礦產資源勘查和礦山環境治理外,也可用於解決國有老礦山企業的各種歷史遺留問題。

「十一五」期間,礦產資源補償費、探礦權和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等國土資源專項收入中央分成部分持續穩定增長。其中:礦產資源補償費 233.68 億元,礦業權使用費和價款 294.74 億元,年均增長率分別為 21.8%、39.9%(表 8-2,圖 8-1)。

表8-2 國土資源專項資金中央收入情況

圖8-1 礦業權價款中央收入情況

「十一五」期間,除 2009 年受價格影響比上年略有下降外,中央礦產資源補償費收入整體上保持較快增長(圖 8-2)。

圖8-2 礦產資源補償費中央收入情況

四是加強對國家出資探明礦產地管理。2010年,財政部與國土資源部聯合印發了《關於加強對國家出資勘查探明礦產地及權益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財建〔2010〕1018號)。《通知》一方面維護了礦業投資主體(包括國家和社會投資主體)的合法權益,規范國家出資勘查探明礦產地的管理,提高地質勘查單位找礦的積極性,穩定礦產資源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保障程度,促進礦業經濟健康發展;另一方面,規范了礦業權有償取得制度改革的有關政策,進一步完善制度,推進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