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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熱資源開采許可證期滿如何處理

發布時間: 2022-06-25 00:53:22

❶ 采礦許可證到期如何延續

依據《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山西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在到期前1個月到原登記機關申請,提交如下資料: 1、采礦權延續申請登記書; 2、采礦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3、年檢合格證復印件、採掘工程現狀平面圖(經縣局審核蓋章); 4、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文件(說明是否有違法開採行為,是否按規定繳納各種規費,礦區范圍內的儲量情況等)。

❷ 采礦許可證有效期過期代表采礦權消滅嗎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7條的規定,采礦權人應當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30日前,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采礦權延續登記手續。采礦權人逾期不辦理采礦權延續登記手續的,采礦許可證自行廢止。

1、不同的礦山建設規模決定了不同的采礦權存續期間。大型以上礦山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30年;

2、中型礦山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20年;

3、小型礦山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10年。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滿,

4、需要繼續采礦的,采礦權人應當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30日前,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延續登記手續。

(2)地熱資源開采許可證期滿如何處理擴展閱讀

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采礦時,采礦權人提前到采礦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延長采礦許可證有效期限手續,獲得新的采礦期限。

申請采礦權延續的,應當在采礦權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法定期限前,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采礦權延續申請登記書》,說明申請延續登記的理由和保有的地質儲量以及需要延長的期限,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據法定條件審查並做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法律對采礦許可證延續的次數沒有限定。

采礦權人逾期不辦理延續登記手續,采礦許可證至有效期滿之日起自行作廢。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采礦權延續

❸ 開采許可證延期諸量不夠還可延期嗎

摘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對此有明文規定:「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采礦的,采礦權人應當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30日前,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延續登記手續。采礦權人逾期不辦理延續登記手續的,采礦許可證自行廢止。」而作為受理該申請的登記機關,一般是各地自然資源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40日內,作出准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並通知采礦權申請人……准予登記的,采礦權申請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依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繳納采礦權使用費,並依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繳納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價款,辦理登記手續,領取采礦許可證,成為采礦權人。」

❹ 北京市地熱資源管理辦法(2018修改)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地熱資源的管理,科學勘查、合理開發和保護地熱資源,保障地熱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和《北京市礦產資源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地熱資源是指埋藏在地面以下岩石和流體中的熱能,包括熱水型、蒸氣型、地壓型、岩漿岩型和乾熱岩型五種類型。其中熱水型地熱是指溫度在25℃以上(含25℃)的基岩水和天然出露的溫泉。第三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勘查、開發、利用地熱資源,必須遵守本辦法。第四條市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地熱資源的統一管理。第五條地熱資源的勘查、開發,堅持統一規劃、合理開發、綜合利用、注重效益和開發與環境保護並重的原則。
在資源合理配置的前提下,應當根據首都城市性質和功能的要求,優先發展有利於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提高人民生活質量的地熱開發項目。第六條地熱資源的開發利用規劃,由市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第七條勘查地熱資源必須依法繳納探礦權使用費和探礦權價款;開采地熱資源必須依法繳納采礦權使用費、采礦權價款、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
礦產資源補償費按照地熱資源的溫度、用途和開采量計征。第八條勘查、開采地熱資源,由市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登記,頒發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
開采熱水型地熱資源,必須憑市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允許開采通知書先到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取水許可證,憑取水許可證到市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采礦許可證。
未經批准擅自開鑿地熱井,開采熱水型地熱資源的,依照《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的規定予以罰款,並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責令封井。第九條開發利用地熱資源前,開發單位必須向市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地熱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方案,建立健全節能節水措施,完善相關設施。無節能節水設施或者節能節水設施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開發利用。第十條開發利用地熱資源,應當按照溫度的差異實施梯級利用,採用先進技術,提高地熱利用率。第十一條地熱井施工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范。地熱井施工竣工後,開發單位和施工單位必須在驗收合格後3個月內向市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有關材料。第十二條本市對地熱資源實行保護性限量開采。
市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在每年年初向開發單位下達地熱資源開采計劃指標。開發單位必須在核定的計劃指標內開采地熱資源,禁止超計劃指標破壞性開采地熱資源。
開采熱水型地熱資源,必須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開采限量的基礎上,由市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地熱開發利用規劃、地熱田開發狀況、動態觀測資料及利用規模等因素,向開發單位下達開采計劃指標。
開發單位必須按規定向市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地熱資源的月開采量、水溫、水位等資料。第十三條開采地熱資源,必須安裝計量表。采、灌兩用的,應當分別安裝采、灌兩套計量表。計量表發生故障時,開發單位應當及時予以修復或者更換。不能計量期間,其開采量可以按每日開采時間和泵額定流量計算,但是時間不得超過1個月。第十四條開發單位應當加強對地熱井及其附屬設施的維護和管理,建立技術檔案。地熱井實行專人管理。第十五條經批准進行地熱採暖的,開發單位應當創造條件進行地熱採暖棄水的人工回灌。按規定進行地熱採暖棄水人工回灌的,可以減收回灌量相應溫度的礦產資源補償費。第十六條不得擅自轉讓地熱資源探礦權、采礦權。確需轉讓地熱資源探礦權、采礦權的,必須經市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第十七條開發利用地熱資源應當接受環境保護、衛生防疫等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地熱資源利用後的棄水應當符合本市的有關規定和排放標准,採暖後的排放溫度不得高於30℃。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由市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取得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擅自勘查、開采地熱資源或者擅自開發利用報廢地熱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予以警告,可以並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擅自印製或者偽造、冒用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不按期繳納本辦法規定應當繳納的費用的,責令限期繳納,並從滯納之日起每日加收2‰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並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四)採取破壞性開采方法開采地熱資源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采礦許可證。對地熱資源造成破壞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依法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五)拒絕接受監督檢查,不如實報告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
(六)未經批准,擅自轉讓地熱資源探礦權、采礦權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

❺ 丹東市地熱水資源保護管理條例(2020修正)

第一條為了加強地熱水資源的合理開發、綜合利用、有效保護和統一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遼寧省地下水資源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保護、開發、利用和管理地熱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地熱水資源,是指受地質作用形成的二十五攝氏度以上的地下及自然出露的水資源。第四條地熱水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地熱水資源的權屬性質,不因其所在土地及地上附著物、取水工程權屬性質的變更而改變。第五條地熱水資源的保護、開發、利用和管理,應當遵循統一規劃、保護優先,科學勘查、計劃開采,合理利用、總量控制,市場配置、有償使用的原則。第六條市、縣(含縣級市,下同)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為本地區地熱水資源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地熱水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協調、監督、指導其他部門依法做好地熱水資源相關管理工作。

自然資源部門負責依法辦理地熱水資源的勘查事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履行相關職責。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依法辦理地熱水資源企業投資項目的立項相關事宜,依據《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條例》履行相關手續。

財政、公安、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生態環境、文化旅遊、衛生健康、農業農村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相關工作。第七條開發、利用地熱水資源應當科學控制開采,保持采補平衡,實現永續利用。

對於開采地熱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要通過實施計劃用水、控製取水量、建立價格調節機制等措施,實現地熱水資源的采補平衡。

新開發地熱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要科學論證、按量定需,保持采補平衡。第八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相關專家實地勘查評估,科學確定地熱水資源保護區及其界限,應當發布公告並就地標界公示。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地熱水資源的義務,對地熱水資源保護管理過程中的違法行為有檢舉、控告的權利,對經核實屬實的舉報,由市、縣人民政府給予舉報者表彰和獎勵。第十條地熱水資源的保護和開發利用的綜合規劃及開采計劃,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地熱水資源的長期供求計劃、年度限制開采計劃和水量分配方案,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第十一條進行地熱水資源勘測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將地熱水資源的勘測成果及歷史資料,包括藏深、溫度、范圍等地質狀況,如實提供給水行政主管部門。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確定地熱水資源保護、開發、利用的規劃區。

取得地熱水資源勘查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施工。第十二條開發、利用地熱水資源,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實施取水許可制度,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開采地熱水資源用於商業經營的取水人憑取水許可證向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登記,辦理相應的采礦許可證。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要求變更取水許可證載明事項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原審批機關申請,辦理有關變更手續。第十三條地熱水資源的取水許可證有效期限一般為五年,最長不超過十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取水單位或個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四十五日前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原審批機關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延續的決定。第十四條取水申請批准後三年內,地熱水取水工程或者設施未開工建設的,或者需由國家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未取得國家審批、核準的,取水申請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連續停止取水滿二年的,由原審批機關注銷取水許可證。由於不可抗力或者進行重大技術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滿二年的,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許可證。第十五條地熱水資源工程建設單位未取得取水許可審批文件的,鑿井施工單位不得承建該地熱水資源建設單位的鑿井工程。第十六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地熱水資源動態觀測系統。

已經開發利用地熱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進行水質檢測,符合國家相關標准後方可正式取水運營並按照規定報送地熱水的水位、水溫、水質和出水量等資料。

❻ 采礦許可證到期後還可以開采多長時間

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按照礦山規模確定:大型以上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30年。 政府將礦產資源開采權交付給你,你向政府交納采礦權價款,二者的關系可以理解成「買賣」合同關系。合同關系一旦確立,未經對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你因自身原因沒有開採石材,不是你解除合同的理由。既然合同不能解除,你交納的采礦權價款當然不能索回。不開采,你留著拍?請酌。

❼ 礦產許可證有效期滿後,法律規定如何處置

依據《行政許可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被許可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

國務院《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七條第2款規定,采礦權人逾期不辦理延續登記手續的,采礦許可證自行廢止。

本提問之設問的
「礦產許可證有效期滿後
」(如未申請延續或未得到延續批准),應當立即停止礦產開采;否則,行政機關應當按照無《采礦許可證》予以行政處罰



附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2003年8月27日通過,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條

被許可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但是,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准予延續。

附2《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1998年2月12日國務院令第241號公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條
采礦許可證
有效期,按照礦山建設規模確定:大型以上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30年;中型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20年
;小型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10年。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采礦的,采礦權人應當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30日前,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延續登記手續。

采礦權人逾期不辦理延續登記手續的,
采礦許可證
自行廢止。

❽ 濟南市地熱資源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地熱資源管理,促進地熱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地熱資源的勘查、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地熱資源主要是指天然出露的溫泉、人工開采利用的地熱流體等。
地熱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而改變。第四條地熱資源的開發利用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籌規劃、有序開發的原則,實現資源的綜合利用和生態環境的有效保護。第五條市、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地熱資源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監督管理。
水利、環保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地熱資源管理相關工作。第六條市、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水利、環保等部門根據城鄉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水資源綜合規劃編制地熱資源勘查開發規劃,並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經批準的地熱資源勘查開發規劃,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更改。第七條地熱資源勘查可以由政府出資,也可以由社會投資。社會投資的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等方式取得地熱資源探礦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八條地熱資源探礦權申請人辦理勘查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登記書和申請區塊范圍圖;
(二)勘查單位的資格證書復印件;
(三)勘查工作計劃、勘查合同或者委託勘查的證明文件;
(四)勘查實施方案及附件;
(五)勘查項目資金來源證明;
(六)其他應當提交的材料。第九條地熱資源探礦權人應當自領取勘查許可證之日起6個月內,按照勘查作業技術規范和批準的勘查實施方案開展勘查作業,並定期向勘查項目所在地的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工作情況。第十條轉讓地熱資源探礦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自頒發勘查許可證之日起滿2年;
(二)完成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三)權屬無爭議;
(四)足額交納相關稅費;
(五)其他應當具備的條件。第十一條地熱資源探礦權人完成勘查作業後,應當在項目所在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監督下,對探礦井、洞、坑等及時進行封填。第十二條開采政府出資勘查的地熱資源,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等方式取得地熱資源采礦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社會投資勘查的地熱資源,探礦權人優先取得采礦權。第十三條地熱資源采礦權申請人辦理采礦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登記書和礦區范圍圖;
(二)資質證明;
(三)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取水文件、取水許可證;
(四)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
(五)環境影響評價報告;
(六)其他應當提交的材料。第十四條地熱資源采礦權人應當按照批準的開發利用方案進行開采,並定期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地熱資源開發利用情況。第十五條地熱資源采礦權人應當安裝計量設施並保證計量設施正常運行。
因計量設施故障不能提供計征數據的,由徵收部門按照上一年度最高采水月份的采水量計征礦產資源補償費。第十六條地熱資源采礦權人應當採用先進技術、工藝和設備,按照溫度差異、品質實施梯級開發和綜合利用,提高地熱資源綜合利用水平。第十七條地熱資源采礦權人應當根據開發利用方案對地熱尾水進行回灌或者無害化處理,不得將地熱尾水直接排放。第十八條轉讓地熱資源采礦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投入生產滿1年;
(二)權屬無爭議;
(三)足額交納相關稅費;
(四)其他應當具備的條件。第十九條因城市規劃調整或者建設項目壓覆給探礦權人或者采礦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其予以適當補償。第二十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地熱井水量、水溫、水位、水質等指標進行動態監測,促進地熱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第二十一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地熱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的監督管理,督促采礦權人做好水土保持、植被恢復和土地復墾工作,防止造成地質災害、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❾ 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開採的礦石到期後怎麼辦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10-10

❿ 采礦許可證到期怎樣申請繼續開采

辦理采礦證延續!
1、先到當地縣級國土資源管理局申報采礦證延續申請。(該部門會向你說清楚所需的資料、材料)及相關的辦理程序。
2、再到地(州、盟)級國土資源管理局報送縣級國土資源管理局的有關批復等文件;
3、最後,還要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國土資源管理廳辦理新的采礦證;就是所說的采礦證延續;拿到該采礦證後,就可以繼續開采。
4、一般情況下礦山開采尤其是井采(地下開采),辦理采礦證延續,是不可避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