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去哪裡注冊商標
一、注冊商標,「非注冊商標」的對稱。是指經商標管理機構依法核准注冊的商標。商標的注冊需具備法定條件和經法定程序。在商標注冊制度的國家內,商標一經注冊便獲得使用注冊商標的專有權和排斥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禁止權。中國現行的商標制度為商標注冊使用制度,注冊商標的權利主體對其商標依法享有專有使用權,並排除他人將相同或相似商品使用在與其注冊商標指定商品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上。
二、所需資料
1、以企業名稱申請注冊的,需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並需在營業執照復印件上加蓋公章;
2、以個人名稱申請注冊的,需提供個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和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復印件,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復印件上需加蓋公章;
3、提供商標文字或圖樣,需要保護顏色的,還需要提供彩色圖樣;
4、提供擬注冊的商品/服務項目,可根據申請人自己經營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參照《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分類)第九版以及商標局根據上述國際分類表修改的《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來填寫;
5、提供加蓋公章或簽字的《商標代理委託書》,該委託書可從本網站上;尤其注意,《商標代理委託書》上的地址應與營業執照上的注冊地址完全一致。
三、辦理途徑
申請注冊商品商標或服務商標有兩條途徑:
(一)委託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的商標注冊大廳來辦理。
(Ps:直接到商標注冊大廳辦理的,提交申請人的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及其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並出示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如不能出示營業執照副本原件,申請人的營業執照復印件須加蓋申請人印章。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提交申請人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提交商標代理委託書。)
『貳』 在哪裡能買到商標使用權
一、反向假冒商標侵權否定論之批判
對商標反向假冒是否構成商標侵權持否定態度的學者,一般從以下三個角度立論:一是商品、商標、商標權三者關系的角度;二是商標權與所有權關系的角度;三是商標權利用盡理論。下面我們便因循否定論者的思路逐一進行考察。
(一)商品、商標、商標權三者關系的角度
從這一角度出發,否定論者指出,商標功能的發揮以商標與商品相結合為前提,因此就一件具體的商品而言,在其上是否存在注冊商標權應以該注冊商標是否已和該商品相結合為標准進行判斷。如果兩者處於結合狀態,該注冊商標權存在,否則在該商品上不存在該注冊商標權。在商標反向假冒中,被反向假冒人的注冊商標已脫離了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在此分離狀態下,該商品上不存在其注冊商標權。因此反向假冒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
雖然筆者對「就一件具體商品而言,其上是否存在注冊商標應以該注冊商標是否和該商品相結合為標准進行判斷」的看法持有異議,但是即使是在這種思路上,否定論者也為自己設置了一個明顯的陷阱。就一件具體商品而言,是否存在商標權應以其是否與商標結合進行判斷,在反向假冒之前存在商標權,在反向假冒之後則不存在商標權,也就是說反向假冒行為使原先存在的商標權消失了。如果這么有意思的現象還沒有引起否定論者的注意,那我們不妨換一個觀察問題的方式:如果你有一項權利,而他人卻通過一定的行為(比如反向假冒)使你的權利消失了,難道這種行為不構成侵權?按照否定論者的思路,反向假冒行為使商標權人在某一商品上的商標權消失了,而這種行為沒有合法根據,這不正是商標侵權么?
(二)商標和所有權關系的角度
從該角度,反向假冒商標侵權否定論者指出,在反向假冒中,行為人通過正常的市場交易合法地取得了他人生產的商品及附著於其上的商標標識的所有權,因此他可以行使所有權人的權利,對該商品及注冊商標標識依法進行支配,包括繼續銷售、銷毀、使用等。只是由於商標權人商標權的存在,行為人對商品及商標標識的所有權受到限制,他不能對該商標標識作任何商標意義上的使用。商標反向假冒行為人在合法取得他人產品及商標標識之後,並未對該商標標識進行任何意義上的使用,因此並不構成商標侵權。有學者也將其稱為反向假冒構成商標侵權的物權理論和商標權理論障礙。[10]否定論者敏銳的區分了知識產權與其載體,認識到了知識產權人對物之所有人的限制:反向假冒行為人雖然享有對商標標識的所有權,但是他並不能任意進行處置。但是否定論者忽視了這樣一個問題:即商標權人的商標權是否足夠強大以至於可以阻止反向假冒這樣的行為。另外,在否定論者的上述思路中有一個隱藏的命題:只有使用他人的商標標識才會構成商標侵權——這個命題經過轉換就是,商標權人只能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商標標識,即商標權人只享有禁止權。商標權人的使用權被他們忽視了。
(三)商標權利用盡角度
商標權利用盡(耗盡),又稱「商標權窮竭」、「首次銷售」原則,指附有其商標的商品經商標權人同意投放市場後,他人得任意轉銷該商品,商標權人無權禁止。商標權利用盡原則的規范目的在於保證商品的自由流通,維護市場的正常運行,它是一個具有特定含義的概念,僅僅表明商標權人不得借口自己的商標權控制合法投入市場的附有自己商標的商品在市場上的流通。超出這個范圍去理解商標權利用盡,哪怕是一小步,也是錯誤的。因此那種望文生義地認為商標權人將其商品投放市場後,「其商標權在該商品上已經消滅」的觀點應該是錯誤的。
然而我們遺憾地看到,否定論者正是按照這種對商標權利用盡原則的錯誤理解來否定反向假冒構成商標侵權的。他們認為,依據權利用盡理論,注冊商標權人將其商品置入流通過程,從交易對象手中取得對價之後,其商標權就該商品而言已經用盡,即表現在該商品上的商標權已經消滅。在反向假冒中,行為人在未改變商品的前提下以任何方式(包括摘除、撤換商標)將商品繼續投入流通,不構成商標侵權。的確,各國際條約以及各國內立法均將商品改變作為商標權利用盡原則的例外。但值得討論的是這里的商品未發生改變即不侵犯商標權是否有條件——摘除他人商標標識是否足以構成侵權。商標權人在投入市場的商品上使用商標,而摘除商標標識的行為卻妨礙了商標權人對自己商標的使用。如果給予商標使用權足夠的重視,將商標使用權作為商標權的重要內容,我們應該很容易得出這樣的結論:摘除他人商標的行為侵犯了商標使用權,是一種商標侵權行為。
需要在這里提及的是,我們發現了否定論者的邏輯矛盾:他們從商標權與所有權關系的分析中,曾經正確的指出反向假冒行為人不得將合法購得的商品上的注冊商標標識在商標意義上進行使用,也就是說商標權人的權利是存在的,在這里商標權人的商標權怎麼又沒有了呢?邏輯矛盾與錯誤是相伴相生的,因此,筆者認為否定論者的論證並不能支持他們的論點。
值得高興的是,肯定論者與否定論者已經認識到了分歧之所在——商標權的內容是否包括禁止他人撤換的權利。否定論者明確表示他們認為商標專用權不應包含禁止他人撤換的權利,但是他們並沒有拿出理由來支持他們的觀點。
二、不該忽視的問題:商標的使用權
商標權人對自己的商標有使用權,這是不言而喻的。作為知識產權的一種,侵犯商標權的主要形式是假冒與仿冒,所以商標禁用權對商標權人具有格外重要的意義。但毫無疑問的是,商標權人注冊一個商標的目的是為了使用,禁止他人的仿冒與假冒只是為了保障自己使用的手段。對商標權人而言,使用權是「本」,是目的;禁用權是「標」,是手段。如果我們過於關注商標禁用權而忽視使用權,就難免本末倒置。我們的教科書里無不說商標權的內容包括「專有使用權」(或者其他類似的表述),但是當我們考慮到下面這個現象的時候,卻感到有些震驚了:在關於反向假冒的討論中,沒有人考慮使用權這個角度;而且大多數文章都將商標侵權的類型固定在侵犯禁止權,沒有人考慮侵犯使用權的問題,甚至有的文章直截了當的指出「因為侵權的對象是禁止性,使用了商標才談得上侵權問題。」
現在說商標權包括使用權和禁止權,應該不會有人提出異議吧。沒有使用權,商標權人怎麼可以使用自己的商標?沒有使用權,商標權人有什麼權利進行商標的使用許可?針對上文我們發現的問題,筆者認為有必要探討一下商標使用權的一些具體細節。
(一)商標使用權的內容
商標制度的存在,是因為商標擔負了獨特的功能。但是,商標的各種功能必須通過使用才能發揮出來,「商標只有在企業使用時才具有真正的價值」「那種只是作為商標注冊,事實上未使用過的,不應算作是商標,更談不上商標權。實體商標權由實際使用產生……」也許正是使用對商標的重要意義,使我們往往過多地重視使用義務,而忽視了使用的權利,對使用權的內容也就沒有進行應有的討論。筆者認為商標權的使用權至少應該包括下列內容:
1.自主決定是否在自己的商品上使用商標
既然是他的權利,商標權人自然有權決定是否在自己的商品上使用商標。作為知識產權的一種,商標權是私權,在法律的框架內,權利人有權自主決定是否使用商標,那種強迫注冊、使用商標的時代已經一去不復返了;妨礙他人使用商標的行為也為法律所不容。
2.自主決定使用商標的方式
商標的使用方式是多樣化的,包括用於商品本身上、商品的包裝上、或商品的容器上以及商品交易的文書上,或者商品的宣傳廣告上,以及展覽或其他業務活動中。作為自己的權利,商標權人有權自主決定以何種方式使用商標。除了以上方式之外,商標權人還有權決定在什麼地方(位置)粘貼商標標識、以多大的比例使用商標、單獨使用還是多個商標一起使用等等。凡是這些都由商標權人自主決定,任何人都不得侵犯。
(二)侵犯商標使用權的表現形式
由上述關於商標使用權的內容的論述我們可以知道,侵犯商標的使用權至少應該包括下面的內容:
1.未經商標權人許可,擅自在其未貼附商標的商品上貼附商標——此處的商標是指商標權人的商標,而非其他人的商標。
由於商標權人有權自主決定投入市場的商品是否貼附商標,所以當其在無商標的情況下將商品投入市場後,其他人未經商標權人許可,不得在商品上貼附商標權人的商標(這種行為我們同時可以視為是包含在商標禁用權的范圍內)。
與上一種情況相對應,如果商標權人投入市場的商品上貼附了商標,其他任何人未經其許可不得將其商標摘除。我們前面曾經提到有的學者認為這並不包含在商標權人的商標權范圍之內,但是根據這種思路,將使商標權人喪失商標權。因為如果商標權人將商品投入市場之後,任何人可以自由摘除其原貼附的商標標識的話,我們完全可以將某商標權人投入市場的商品全部購買後,將上面的商標標識摘除,使消費者無法接觸商標權人的商標。在下文中我們將會證明如果商標權人的商標無法與消費者接觸,商標權將是空談。正是基於此,《義大利民法典》第2572條明確規定:「零售商得在其出售的產品上添加自己的商標,但是不得摘除生產者的商標。」同理,擅自改變商標權人商標標識的行為也是應該被禁止的。
『叄』 產品商標注冊要到哪裡去注冊呢
我們以前有找一個中介公司注冊商標,還不錯。我們剛拿到商標的受理通知書。他們公司名字好像是叫成都離岸偉業商務服務有限公司
,具體電話我不記得了,你可以網路搜下
『肆』 農產品商標名稱有哪些
如下:
1、滿園香
在《游園不值》中,「滿園春色關不住,一枝紅杏出牆來」,這句詩詞本是形容滿園的春天景象,從牆外就可以看到。而滿園香指滿園的農產品,都溢出了香味,光是看名字就已經很吸引人,讀起來也朗朗上口,讓人喜愛。
2、良果谷記
良果谷記這個名字多指優質的果品、五穀雜糧等農副產。從名字來看,就可以直接看出本質,這樣的商標名字接地氣,讓消費者有種無形的信賴感,易懂易記,只要農副產品好,就會有回頭客,因為這樣的商標名字有記憶點。
3、潤綠
在現在這個時代,天然綠色產品還是很吸引人的,潤綠這個名字給人很清新的感覺,感覺看到名字就已經看到農副產品的綠色,會想要去看一看。讓人很感興趣,綠色本就是原生態,健康的代名詞,這會是很好的商標名字。
4、潮味蕾
潮味蕾這個商標名字還是很吸引年輕人的,首先潮就是潮流,味蕾是只有好吃的東西才能滿足的存在。如果在潮流的街道,這樣的商標名字再適合不過了,很潮又讓人很有胃口,是能勾起人的食慾的名字,潮流的名字不會被淘汰。
5、淘嘴猴
淘嘴猴商標名字不失潮流感,淘指淘氣,嘴指貧嘴,貪吃的小嘴,猴是動物名字。淘嘴猴不僅吸引大人,小孩也會被這樣的名字吸引,活潑可愛的感覺,同時還會好奇到底是什麼樣的食物,想要去看一眼,這是吸引消費者的第一步。
『伍』 如何查詢一個產品有沒有注冊商標啊
何為商標查詢
「商標查詢」是指在提交商標注冊申請文件前,商標注冊申請人自行或委託商標代理機構,通過商標局官網等渠道,以查詢自己准備注冊申請的商標是否與他人已經成功注冊或提交申請的商標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為目的,而進行的商標注冊申請前期工作之一。
商標查詢的作用
1、提高商標注冊成功率
申請人通過查詢,可以了解到自己准備申請的商標是否已被他人在先申請/注冊,如果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服務上已經存在與申請商標相同或近似的他人在先權利商標,那就意味著直接提交申請,被商標局駁回的幾率非常大;如果並未發現在先的障礙商標,那就意味著獲得注冊的可能性較高。基於查詢結果的有利與否,申請人可以在提交申請前,就商標標識的文字、圖形設計方案進行及時調整,以提高注冊成功率。
如果申請人事前不進行商標查詢,選擇直接向商標局提交商標注冊申請文件,那就很有可能發生直到申請提交的9個月後收到商標局發出的《駁回通知書》時,才了解到有他人的在先權利商標的障礙存在,導致自己申請在後的商標無法順利獲得注冊的不利情況。如此不僅將大大耗費時間、金錢的成本,還將直接影響到申請人的商標使用行為。
2、排除商標主動/被動侵權風險
通過商標查詢,掌握關聯商標的注冊申請情況,還可以針對他人的惡意搶注及時採取相應維權措施,以免造成不可預估的品牌聲譽、產品經營上的損失。此外,還能避免在無意中對他人的在先注冊商標權造成侵權,導致未來陷入不必要的商標權利糾紛。
由上可見,商標查詢不僅能夠起到降低申請被駁回的風險和提高注冊商標成功率的作用,還能有效避免申請人在商標使用過程中可能會出現的侵權行為。同時,對於他人的惡意搶注行為也能做到盡早知悉、及時應對。
商標查詢為何沒有受到應有的重視
如前所述,「商標查詢」是一種能夠直接影響商標注冊申請成功率以及排除主動/被動侵權風險的有效手段。然而,在我們多年實務與許多國內的大中小企業的相關人員的工作接觸中,發現「商標查詢」並未受到與其重要性相適應的普遍重視。
究其原因,除了商標查詢是建立在自願原則基礎上,而非商標注冊申請程序中法定程序的原因以外,主要在於其查詢結果無法百分百保證其全面性和准確性。換言之,即使進行了商標查詢工作,也無法絕對保證注冊成功率或不會存在主動/被動侵權風險。
而之所以無法保證查詢結果的全面性和准確性,我們認為主要源於客觀存在的以下兩點因素。
1.商標近似度判斷具有一定的主觀因素
關於商標的近似度判定,雖然有《商標審查及審理標准》等指導性文件可供參考,然而針對商標標識的整體外觀、視覺效果等較為抽象的概念進行分析時,包括各個代理機構從業人員以及商標局的審查員在內,個人的經驗積累、專業能力高低均有所不同,很有可能會得出截然相反的意見。
但總體上而言,代理機構經驗豐富的從業人員在長期處理大量各種不同類型的商標案件中,能夠接觸到商標局發出的各式各樣的意見、通知,通過長時間對於官方文件的理解和掌握的經驗積累,相較於企業而言,經驗豐富的代理機構對於商標近似性的判斷會更為全面、更接近商標局的標准。
2.查詢結果有盲區
商標局公布的數據信息更新往往有3-6個月的滯後性,那就意味著,在商標局官網上進行商標查詢時,得到的查詢結果很可能無法包含查詢當天及之前3-6個月內的他人申請商標,而這將會直接影響到查詢結果的完整性和准確性。申請人只能寄望於在無法能查詢到的數據中不存在他人的相同或近似商標。
基於《商標法》第三十一條「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並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並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的規定,在查詢日及之前3-6個月內的無法查詢到的在先商標申請中,如若存在他人的相同或近似在先商標申請,那麼申請人的在後申請勢必將被駁回。
我們的建議
由於申請人完全可以自行登錄商標局官網,免費進行商標查詢工作,許多企業往往為了節約成本和時間,自行進行查詢工作。
但是在這里,我們建議申請人最好能夠委託正規專業的代理機構進行查詢工作,原因在於雖然「商標查詢」看似是一項可以自行通過商標網免費完成的工作,但實際上由於缺乏足夠的經驗,一旦在查詢的各個環節中稍有偏差(例如:對商標的近似判斷、顯著性判斷等),將會導致商標申請提交的9個月後的注冊結果失之毫釐,差之千里。
此外,在委託代理機構進行查詢的情況下,專業的代理機構不僅會查詢商標的在先權利障礙,還會首先就申請商標本身的可注冊性給予專業建議。如此還能避免發生明明不存在在先障礙商標,但申請卻由於商標標識本身的顯著性等絕對性條款理由而被駁回,導致最終無法獲得注冊的情況。
由於商標查詢存在3-6個月左右的盲區,申請人在提交商標注冊申請後6個月左右,最好能夠進行再一次的查詢確認,從而可以更為准確地把握和判斷注冊申請的成功可能性,一旦發現在先權利障礙的存在,也能夠在第一時間調整商標標識提交新申請,乃至轉變企業戰略方針。相較於申請提交的9-10個月後收到商標局發出的《商標駁回通知書》才知曉商標無法獲得注冊的情形,如果能夠更早地了解到商標獲得注冊的可能性非常低,進而及時調整戰略方針,將會大幅節約時間和金錢成本,避免造成更大的實際經營損失。
綜上,我們認為,雖然商標查詢並非商標申請注冊過程中的法律規定程序,也無法百分百保證商標的注冊成功率以及完全排除主動/被動侵權風險,但其對於評估商標注冊成功率、侵權風險所具有的重要參考價值是不容忽視的。
『陸』 在哪裡可以注冊商標
注冊商標去哪裡注冊
商標注冊請途徑:可以自己親自到商標局注冊大廳(北京)辦理,也可以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申請所需資料:
1、需商標圖樣;
2、注冊商標所要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范圍;
3、身份證明文件:
A.公司申請的:需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
B.個人申請的:需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及個人身份證復印件。
申請商標注冊的步驟
必經程序包括申請、形式審查、實質審查、初審公告、注冊五個階段。
第一階段:准備好申請文件報送到期商標局後,當天就可以取得商標局的報送清單回執,清單回執上面有商標局通過中心的「收訖」章及收文日期,證明商標局已收到相關的申請文件了。清單回執一般不能給客戶原件,只能給復印件,因為清單回執原件是代理公司用來跟商標局進行帳務對帳用的。
第二階段:自商標局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1-3個月左右的時間發《受理通知書》,收到《受理通知書》即證明申請文件已通過了商標局的形式審查,進入實質審查階段。每一個商標申請的受理通知書上都有一個申請號,實質審查必須排號按順序進行,任何情況下都不能提前。
第三階段:受理通知書後約一年至一年半半左右的時間實質審查完畢,通過實質審查的由商標局發布初步審定公告,公告期三個月。
第四階段:初步審定公告期滿,無人提異議的,由商標局發注冊公告,注冊公告即證明了該商標已被核准,商標申請人取得了該商標的專用權。
第五階段:自發布注冊公告之日起約一個月左右的時間即可以取得商標注冊證。
各階段用時
商標查詢(2天內)→申請文件准備(3天內)→提交申請(2天內)→繳納商標注冊費用→商標形式審查(1個月)→下發商標受理通知書→商標實質審查(12個月)→商標公告(3個月)→頒發商標證書
申請商標注冊要注意的問題
1、只有具有以下條件的個人或團體才可在我國提出商標申請:
商標注冊申請人必須是:依法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業者。個人合夥或者與中國簽訂協議或與中國共同參加國際條約或按對等原則辦理的國家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符合上述條件。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時,按照自願的原則,向商標局提出商標注冊申請(2007年2月起,我國商標局對自然人注冊商標申請進行限制)。
2、按商品與服務分類提出申請:
目前,我國商標法執行的是商品國際分類,它把一萬余種的商品和服務項目分為45個類,其中,商品34個類,服務項目11個類。申請商標注冊時,應按商品與服務分類表的分類確定使用商標的商品或服務類別。同一申請人在不同類別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標的,應當按商品分類在不同類別提出注冊申請這樣可以避免商標權適用范圍的不正當擴大,也有利於審查人員的核准和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3、商標申請日的確定:
確立申請日十分重要,由於我國商標注冊採用申請在先原則,一旦發生申請日的先後成為確定商標權的法律依據,商標注冊的申請日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的日期為准(日期的最小單位為『日』)。
『柒』 農產品商標如何注冊注冊一個農產品需要多少錢在哪裡注冊
申請途徑:可以自己親自到商標局注冊大廳(北京)辦理,也可以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申請所需資料: 1、需商標圖樣; 2、注冊商標所要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范圍; 3、身份證明文件:A.公司申請的:需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B.個人申請的:需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及個人身份證復印件。 申請費用:需向商標局繳1000元官費,委託代理機構辦理的,還需向代理機構交700元左右的代理費。 申請程序: 1、先對商標進行查詢,如果在先沒有相同或近似的,就可以製作申請文件,遞交申請了; 2、申請遞交後的10-20天左右,商標局會給你下發一個申請受理通知書(這個期間叫形式審查階段)。 3、形式審查完畢後,就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這個階段大概需9個月左右時間。 4、如果實質審查合格,就進入公告程序(這個期間是3個月,也叫異議期間); 5、公告期滿,無人提異議的。就可以拿注冊證了。
『捌』 我想注冊一個商標 請問應該到哪去注冊
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最新)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3年2月2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商標注冊的申請
第三章 商標注冊的審查和核准
第四章 注冊商標的續展、轉讓和使用許可
第五章 注冊商標爭議的裁定
第六章 商標使用的管理
第七章 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促使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以保障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特製定本法。
第二條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注冊和管理的工作。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商標爭議事宜。
第三條 經商標局核准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
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製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第四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生產、製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品商標注冊。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提供的服務項目,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服務商標注冊。
本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於服務商標。
第五條 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共同向商標局申請注冊同一商標,共同享有和行使該商標專用權。
第六條 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核准注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
第七條 商標使用人應當對其使用商標的商品質量負責。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商標管理,制止欺騙消費者的行為。
第八條 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可視性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
第九條 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徵,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商標注冊人有權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注冊標記。
第十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的;
(八)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第十一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缺乏顯著特徵的。
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徵,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第十二條 以三維標志申請注冊商標的,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注冊。
第十三條 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並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並禁止使用。
第十四條 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
(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第十五條 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並禁止使用。
第十六條 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志,而該商品並非來源於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注冊並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注冊的繼續有效。
前款所稱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
第十七條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的,應當按其所屬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辦理,或者按對等原則辦理。
第十八條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應當委託國家認可的具有商標代理資格的組織代理。 第二章 商標注冊的申請
第十九條 申請商標注冊的,應當按規定的商品分類表填報使用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
第二十條 商標注冊申請人在不同類別的商品上申請注冊同一商標的,應當按商品分類表提出注冊申請。
第二十一條 注冊商標需要在同一類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應當另行提出注冊申請。
第二十二條 注冊商標需要改變其標志的,應當重新提出注冊申請。
第二十三條 注冊商標需要變更注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
第二十四條 商標注冊申請人自其商標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標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
依照前款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並且在三個月內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標注冊申請文件的副本;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標注冊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第二十五條 商標在中國政府主辦的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該商品展出之日起六個月內,該商標的注冊申請人可以享有優先權。
依照前款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並且在三個月內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覽會名稱、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展出日期等證明文件;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證明文件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第二十六條 為申請商標注冊所申報的事項和所提供的材料應當真實、准確、完整。
第三章 商標注冊的審查和核准
第二十七條 申請注冊的商標,凡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由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條 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第二十九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並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並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第三十條 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准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證,並予公告。
第三十一條 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第三十二條 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注冊申請人。商標注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三條 對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後,做出裁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裁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復審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對商標局做出的裁定不申請復審或者對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裁定生效。
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證,並予公告;經裁定異議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冊。
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時間自初審公告三個月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五條 對商標注冊申請和商標復審申請應當及時進行審查。
第三十六條 商標注冊申請人或者注冊人發現商標申請文件或者注冊文件有明顯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商標局依法在其職權范圍內作出更正,並通知當事人。
前款所稱更正錯誤不涉及商標申請文件或者注冊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第四章 注冊商標的續展、轉讓和使用許可
第三十七條 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准注冊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八條 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注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注銷其注冊商標。
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
續展注冊經核准後,予以公告。
第三十九條 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並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轉讓注冊商標經核准後,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第四十條 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局備案。
第五章 注冊商標爭議的裁定
第四十一條 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注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
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除前兩款規定的情形外,對已經注冊的商標有爭議的,可以自該商標經核准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
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裁定申請後,應當通知有關當事人,並限期提出答辯。
第四十二條 對核准注冊前已經提出異議並經裁定的商標,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申請裁定。
第四十三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維持或者撤銷注冊商標的裁定後,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六章 商標使用的管理
第四十四條 使用注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注冊商標:
(一)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
(二)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
(三)自行轉讓注冊商標的;
(四)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
第四十五條 使用注冊商標,其商品粗製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不同情況,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或者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第四十六條 注冊商標被撤銷的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或者注銷之日起一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注冊申請,不予核准。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六條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申請注冊,可以並處罰款。
第四十八條 使用未注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並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
(一)冒充注冊商標的;
(二)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的;
(三)粗製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
第四十九條 對商標局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條 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做出的罰款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第五十一條 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准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三)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四)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五)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第五十三條 有本法第五十二條所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並可處以罰款。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四條 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有關的情況;
(二)查閱、復制當事人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帳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對當事人涉嫌從事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四)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對有證據證明是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五十六條 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前款所稱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七條 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處理前款申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至第九十六條和第九十九條的規定。
第五十八條 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做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措施。
第五十九條 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 從事商標注冊、管理和復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必須秉公執法,廉潔自律,忠於職守,文明服務。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及從事商標注冊、管理和復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從事商標代理業務和商品生產經營活動。
第六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度,對負責商標注冊、管理和復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十二條 從事商標注冊、管理和復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違法辦理商標注冊、管理和復審事項,收受當事人財物,牟取不正當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申請商標注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應當繳納費用,具體收費標准另定。
第六十四條 本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63年4月10日國務院公布的《商標管理條例》同時廢止;其他有關商標管理的規定,凡與本法抵觸的,同時失效。
本法施行前已經注冊的商標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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