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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合格產品自通報後多久復查

發布時間: 2023-05-05 04:15:19

㈠ 綠色食品復檢申請幾個工作日

綠色食品復檢申請具體時限是在收到不合格通知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依法提出申請。
食品復檢流程:
為維護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切身利益與其合法權益,糾正檢驗出錯,我國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同時規定了復檢制度作為救濟途徑。
與此同時,2019年12月1日施行的《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2018年8月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頒布的《關於進一步規范食品安全監督抽查復檢和異議工作的通知》(簡稱通知)和市場監管總局2019年10月1日公布實施的新版《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簡稱辦法),對先前多個監管部門出台的復檢規定,存在各說不一、使得「食品復檢」在具體操作過程中因各地監管部門、食品生產經營者、初檢機構、復檢機構理解不一而導致的困惑和亂象,得到了規范和完善。
一、復檢的涵義
1、什麼是食品復檢?
食品復檢是食品生產經營者對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的檢驗結論有異議時,在有效時限內向市場監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市場監管部門選擇具備復檢資質的檢驗機構、委託其對復檢備份樣品進行檢驗並出具檢驗結論的過程。
復檢的參與主體包括:
復檢受理方——組織實施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工作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復檢申請方——食品生產經營者;
初檢機構——受組織實施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的市場監管部門委託承擔食品安全監督抽樣檢驗任務的技術機構;
復檢機構——受理復檢的市場監管部門在公布的復檢機構名錄中隨機抽取並委託進行復檢工作的技術機構。
也就是說,食品生產經營者接受市場監管部門實施的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對其發出的不合格檢驗結論有異議,從而向其提出復檢申請。
市場監管部門接受復檢申請後,按規定要求選擇並委託復檢機構復檢。
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是是市場監管部門啟動實施的行政行為,委託初檢--受理異議--委託復檢,是一次行政行為不可中斷的連接鏈。
2、復檢樣品的必備條件
《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
「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的樣品分為檢驗樣品和復檢備份樣品。
現場抽樣的,抽樣人員應當採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對檢驗樣品和復檢備份樣品分別封樣,並由抽樣人員和被抽樣食品生產經飢彎營者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需要明確的是,復檢樣品既不是市場監管部門再次抽取的,也不是企業自行單獨提供的,而是最初抽檢時抽取並單獨封樣的復檢備份樣品。
3、哪些情況不能復檢?
《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復檢:
(一)檢驗結論為微生物指標不合格的;
(二)復檢備份樣品超過保質期的;
(三)逾期提出復檢申請的;
(四)其他原爛巧悶因導致備份樣品無法實現復檢目的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以及食品安全標准規定的不予復檢的其他情形。
下面是具體的程序!
二、復檢的程序
1.申請復檢的時限
食品生產經營者對依照《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規定實施的監督抽檢檢驗結論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驗結論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實施監督抽檢的市場監管部門或者其上一級市場監管部門寬信提出書面復檢申請。
逾期未提出的,不予受理。
2.復檢機構的確定
市場監管部門在公布的復檢機構名錄中,遵循便捷高效原則,隨機確定復檢機構進行復檢。
復檢機構不得與初檢機構為同一機構。
3.復檢樣品的傳遞
初檢機構將備份樣品移交至復檢機構。
復檢樣品的遞送方式由初檢機構和申請人協商確定。
4.復檢樣品的確認
復檢機構通過拍照或者錄像等方式對備份樣品外包裝、封條等完整性進行確認,並做好樣品接收記錄。
復檢備份樣品封條、包裝破壞,或者出現其他對結果判定產生影響的情況,復檢機構應當及時書面報告市場監管部門。
5.復檢及結果提交
復檢機構實施復檢,初檢機構可以派員觀察復檢機構的復檢實施過程;復檢機構向市場監管部門提交復檢結論。
復檢機構出具的復檢結論為最終檢驗結論。
市場監管部門將復檢結論通知申請人,並通報不合格食品生產經營者住所地市場監管部門。
6.復檢費用的繳付
復檢申請人應當向復檢機構先行支付復檢費用。
復檢結論與初檢結論一致的,復檢費用由復檢申請人承擔。
復檢結論與初檢結論不一致的,復檢費用由實施監督抽檢的市場監管部門承擔。
復檢費用包括檢驗費用和樣品遞送產生的相關費用。

產品質量不合格報告送達期限是多久

1、質量抽檢不合格限制情況是信函通知後的7個工作日內發起申訴並首次提供證據,並提交情況說明或平台認可的其他有效證明文件。
2、產品質量的:產品抽檢不合衡岩格報告一個星期內根據《產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有關規槐舉定,現場抽樣時,樣咐明御品、抽樣文書以及相關資料應當由抽樣人員於5個工作日內攜帶或者寄送至承檢機構。承檢機構應當自收到樣品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報告。
3、食品的:食品抽檢需要一個月有結果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檢驗結果5個工作日內,將抽樣檢驗結果通知被抽樣檢驗人,責令其停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並監督其他食品經營者對同一批次的食品下架退市。

㈢ 食品企業抽檢不合格,如何實施復檢

復檢的涵義
1.什麼是食品復檢?
食品復檢是食品生產經營者對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的檢驗結論有異議時,在有效時限內向市場監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市場監管部門選擇具備復檢資質的檢驗機構、委託其對復檢備份樣品進行檢驗並出具檢驗結論的過程。
復檢的參與主體包括:
復檢受理方——組織實施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工作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復檢申請方——食品生產經營者;
初檢機構——受組織實施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的市場監管部門委託承擔食品安全監督抽樣檢驗任務的技術機構;
復檢機構——受理復檢的市場監管部門在公布的復檢機構名錄中隨機抽取並委託進行復檢工作的技術機構。
也就是說,食品生產經營者接受市場監管部門實施的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對其發出的不合格檢驗結論有異議,從而向其提出復檢申請。
市場監管部門接受復檢申請後,按規定要求選擇並委託復檢機構復檢。
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是是市場監管部門啟動實施的行政行為,委託初檢--受理異議--委託復檢,是一次行政行為不可中斷的連接鏈。
2.復檢樣品的必備條件
《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
「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的樣品分為檢驗樣品和復檢備份樣品。現場抽樣的,抽樣人員應當採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對檢驗樣品和復檢備份樣品分別封樣,並由抽樣人員和被抽樣食品生產經營者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需要明確的是,神蠢復檢樣品既不是市場監管部門再次抽取的,也不是企業自行單獨提供的,而是最初抽檢時抽取並單獨封樣的復檢備份樣品。
3.哪些情況不能復檢?
《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復檢:
檢驗結論為微生物指標不合格的;
復檢備份樣品超過保質期的;
逾期提出復檢申請的;
其他原因導致備份樣品無法實現復檢目的的;
法律、法規、規章以及食品安全標准規定的不予復檢的其他情形。
下面是具體的程序!
復檢的程序
1.申請復檢的時限
漏瞎正食品生產經營者對依照《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規定實施的監督抽檢檢驗結論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驗結論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實施監督抽檢的市場監管部門或者其上返悔一級市場監管部門提出書面復檢申請。
逾期未提出的,不予受理。
2.復檢機構的確定
市場監管部門在公布的復檢機構名錄中,遵循便捷高效原則,隨機確定復檢機構進行復檢。
復檢機構不得與初檢機構為同一機構。
3.復檢樣品的傳遞
初檢機構將備份樣品移交至復檢機構。
復檢樣品的遞送方式由初檢機構和申請人協商確定。
4.復檢樣品的確認
復檢機構通過拍照或者錄像等方式對備份樣品外包裝、封條等整性進行確認,並做好樣品接收記錄。
復檢備份樣品封條、包裝破壞,或者出現其他對結果判定產生影響的情況,復檢機構應當及時書面報告市場監管部門。
5.復檢及結果提交
復檢機構實施復檢,初檢機構可以派員觀察復檢機構的復檢實施過程;復檢機構向市場監管部門提交復檢結論。
復檢機構出具的復檢結論為最終檢驗結論。
市場監管部門將復檢結論通知申請人,並通報不合格食品生產經營者住所地市場監管部門。
6.復檢費用的繳付
復檢申請人應當向復檢機構先行支付復檢費用。
復檢結論與初檢結論一致的,復檢費用由復檢申請人承擔。
復檢結論與初檢結論不一致的,復檢費用由實施監督抽檢的市場監管部門承擔。
復檢費用包括檢驗費用和樣品遞送產生的相關費用。
復檢流程圖

㈣ 抽檢不合格復檢程序

為規范食品(含食品添加劑)安全監督抽檢復檢、異議工作,進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風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對不合格檢驗結果有異議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可依法提出復檢申請。

法律依據: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范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復檢和異議工作的通知》一、復檢工作
(一)復檢申請提出
對不合格檢驗結果有異議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可依法提出復檢申請。
復檢申請人應當自收到檢驗結論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實施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工作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其上一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向市場監管總局提出復檢申請的,總局委託復檢申請人住所地的省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受理。
逾期未提出的,視為認可檢驗結論。
(二)復檢申請受理
復檢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復檢申請書;
(2)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
(3)復檢申請人營業執照或其他資質證明文件;
(4)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報告;
(5)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
(6)經備案的企業標准(如使用)。
對於申請材料不齊全的,受理部門應當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檢驗結論為微生物指標不合格的;
(2)復檢備份樣品超過保質期的;
(3)逾期提出復檢申請的;
(4)其他原因導致備份樣品無法實現復檢目的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不予復檢的其他情形。
受理部門應當於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書,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三)復檢機構確定
受理部門應當自出具受理通知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在公布的復檢機構名錄中,遵循便捷高效原則,隨機確定復檢機構進行復檢。因客觀原因7個工作日不能確定復檢構的,可適當延長,但應當將延長的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請人。
復檢機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復檢任務,確實無法承擔復檢任務的,應當於2個工作日內向相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作出書面說明。無正當理由,一年內2次拒絕承擔檢任務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停止其承擔的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任務,並向復檢機構管理部門提出撤銷其復檢機構資質的建議。
確定復檢機構後,受理部門應當將復檢受理事項告知初檢機構和復檢機構,並通報不合格食品生產經營者住所地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四)復檢備份樣品移交確認
初檢機構自接到復檢受理通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備份樣品移交至復檢機構。受理部門對時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初檢機構應當保證備份樣品運輸過程符合相標准或樣品標示的貯存條件和備份樣品的在途安全。
復檢機構接到備份樣品後,應當通過拍照或錄像等方式對備份樣品外包裝、封條等完整性進行確認,並做好樣品接收記錄。如發現復檢備份樣品封條、包裝破壞,或出其他對結果判定產生影響的情況,復檢機構應當及時書面報告受理部門。
如發現存在調換樣品或人為破壞樣品封條、外包裝等情形的,受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有關責任單位、責任人員依法嚴肅查處。
(五)復檢實施
復檢機構實施復檢,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檢驗的有關規定進行,並使用與初檢機構一致的檢驗方法(包含其最新版本)。
初檢機構可以赴復檢機構實驗室觀察復檢實施過程,復檢機構應當予以配合。初檢機構不得干擾復檢工作。
(六)復檢報告提交與結果通報
檢機構應當在收到備份樣品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受理部門提交復檢結論。受理部門與復檢機構對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復檢機構出具的結論為最終結論。
受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復檢結論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復檢結論通報申請人及不合格食品生產經營者住所地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七)復檢費用支付
申請人應當自收到交費通知書後3個工作日內,先行向復檢機構交納復檢費用,逾期不交納的,視為放棄復檢。
復檢結論與初檢結論一致的,復檢費用由申請人承擔。復檢結論與初檢結論不一致的,復檢費用由實施監督抽檢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承擔,復檢機構應當自做出復檢結論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退回申請人交納的復檢費用。
(八)復檢過程監督
受理部門有證據證明復檢機構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檢驗要求的行為,應當依法進行處理。

㈤ 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補充規定

第一條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以下簡稱國家監督抽查)是由國家技術監督局負責統一管理,定期組織對產品質量進行的監督抽查,並按期發改型布國家監督抽查公報。第二條國務院有關行業、企業主管部門或地方組織的產品質量抽查活動,不得以國家監督抽查的名義進行,發布質量抽查公報不得冠以「國家監督抽查」字樣。第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國家監督抽查計劃事先告知被抽查企業。
國家監督抽查公報發布之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布或泄露檢驗和抽查結果。第四條凡已經國家監督抽查的產品,自抽樣之日起六個月內,各行業、企業主管部門、地方技術監督部門對該企業的該種產品不得重復進行監督性抽查。第五條生產、經銷企業和用戶應當積極配合國家監督抽查工作,無正當理由均不得拒絕簡猜抽查。第六條國家監督抽查的專項財政撥款,由國家技術監督局統一管理、使用。
國家監督抽查不向企業收取產品檢驗費。企業申請產品復查檢驗的,其檢驗費用由申請復檢的企業支付。第七條國家監督抽查檢驗產品質量的依據是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或國家有關規定;尚未制定國家標准或行業標準的,依據地方標准或備案的企業標准。
國家監督抽查優質產品,檢驗其質量的依據是獲獎時所採用的標准。第八條國家監督抽查的產品,要進行綜合判定。綜合判定依據不明確的,由承擔檢驗任務的單位(以下簡稱承檢單位)提出處理意見,核咐猜國家技術監督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第九條有關行業、企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時間向國家技術監督局提出國家監督抽查產品目錄的建議。國家技術監督局根據國家監督抽查產品目錄建議和用戶、消費者反映的情況,確定國家監督抽查產品品種以及隨機選定被抽查企業的名單。第十條承檢單位應當是依法設置或依法授權的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第十一條承檢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國家監督抽查產品目錄和被抽查企業的名單應當嚴守秘密。第十二條承檢單位必須持「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通知書」直接到生產、經銷企業或用戶中按規定抽取樣品。樣品應當是生產企業自檢合格的產品。在生產企業抽取的樣品,需要企業協助送樣的,企業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樣品送到承檢單位。第十三條承檢單位對抽樣和檢驗應當有詳細記錄,檢驗數據和綜合判定應當准確無誤,嚴禁弄虛作假。檢驗原始數據應當歸檔備查。樣品應在規定時間內妥善保存,保存期滿後,必須將樣品退還生產企業或按企業意見妥善處理。第十四條承檢單位在樣品檢驗結束後,應當將《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結果通知單》及時分送有關被檢企業,並抄送被檢企業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和國務院有關行業、企業主管部門。第十五條被抽查的企業對產品檢驗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接到《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結果通知單》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承檢單位提出書面意見,逾期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承認檢驗結果。第十六條承檢單位收到被抽查企業書面意見,應當在十日內作出書面答復,並抄報國家技術監督局,抄送被檢企業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和國務院有關行業、企業主管部門。第十七條承檢單位在抽查工作完成後,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將抽檢工作總結報國家技術監督局,同時抄送國務院有關行業、企業主管部門,並向國家技術監督局報送《國家監督抽查費用決算表》。第十八條對影響國家監督抽查工作正常進行的,由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或行業、企業主管部門進行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行業、企業主管部門對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第十九條國家監督抽查公報發布後,對不合格產品的生產企業應當進行整改。屬中央直屬企業的,由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屬地方企業的,由當地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應對本地區國家監督抽查不合格企業進行通報,並負責督促和檢查整改工作。第二十條企業完成整改後,地方企業應當向當地省級技術監督行政部門,中央直屬企業應當向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復查申請。復查申請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半年。第二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或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接到企業復查申請並確認企業整改措施有效後,應當以復檢委託書的形式委託符合本規定第十條條件的檢驗單位按原檢驗方案進行復檢,並根據復檢結果和企業整改情況做出復查結論,以書面形式通知被復查企業並按季報國家技術監督局。
承檢單位未接到省、自治區、直轄市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或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產品復檢委託書,不得擅自對被抽查企業進行抽樣復檢。

㈥ 淮南市產品質量監督檢查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規范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對生產領域實施的產品質量監督檢查適用本規定。第三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工作,應當定期發布產品質量監督檢查情況。第四條監督檢查分為監督抽查和定期監督檢查兩種方式,以監督抽查為主要方式。監督抽查所需檢驗費用按照國務院規定列支,不得向被檢查企業收取;定期監督檢查所需檢驗費用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第五條監督抽查的重點是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攔好的產品,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以及消費者、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產品;定期監督檢查應當對企業的產品實行全面檢驗。
經監督檢查確認有質量安全問題的食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增加抽檢頻次。第六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依法開展監督檢查工作,按照國家規定的抽樣方法抽取樣品,不得事先泄露或通知抽檢企業和抽檢產品,不得干擾企業正常的生產活動,不得索取或變相索取企業財物,不得接受企業的饋贈或宴請。第七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委託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應當根據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地方標准或依法備案的企業標准對產品質量進行檢驗,並據實作出檢驗結果。第八條企業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檢驗結果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實施監督檢查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其上一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書面申請復檢,由復檢部門作出復檢結論。
復檢結論確認原檢驗結果錯誤的,復檢費用由原檢驗機構負擔;復檢結論確認原檢驗結果正確的,復檢費用由申請企業負擔。第九條對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不合格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第十條監督檢查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責令被檢查企業限期收回已經出廠、銷售的該產品,並責令經銷企業將該產品全部撤下櫃台。
(一)產品質量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
(二)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
(三)屬於國家明令淘汰的;
(四)失效、變質的;
(五)偽造產品產地的,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第十一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建立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不合格企業檔案,負責督促和檢查企業做好整改工作。第十二條除因停產、轉產等原因不再繼續生產的外,產品質量不合格企業自接到整改通知書後,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整改:
(一)質量問題嚴重的,必須立即停止生產和銷售;
(二)企業負責人向全體職工通報監督檢查情況,制定整改方案,落實整改工作責任制;
(三)查明不合格產品產生的原因,查清質量責任,對有關責任者進行處理;
(四)對在制產品、庫存產品進行全面清理,不合格產品不準繼續出廠,對危及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格產品,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監督銷毀或處理;
(五)根據不合格產品產生的原因,在管理、技術、工藝設備等方面應當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建立和完善企業的質量保證體系;
(六)參加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的不合格企業負責人學習培訓班和產品質量分析會;
(七)按照提效整改報告和復查申請;
(八)接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組織的整改復查和產品簡輪鉛質量的復查檢驗。第十三條經監督檢查產品質量不合格的企業,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下發整改通知書,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公告;公告後復查不合格的,責令停業,限期整頓;整頓期滿後經復查產品質量仍不合格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建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企業營業執照。
企業取得生產許可證、安全認證的產品在市級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中,涉及安全、衛生等強制性標准規定的項目或者反映產品特徵性能的項目連續2次不合格的,由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建議有關發證部門依法吊銷企業相應證書。
應當進桐蠢行整改復查,期滿後仍不申請復查的企業,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組織進行強制復查。復查檢驗費用由產品質量不合格企業承擔。

㈦ 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怎麼辦

法律分析:對監督抽查的產品質量不合格的,由實施監督抽查的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根據不同情況,採取不同的方法進行處理:(1)責令限期改正。即要求被抽查的單位在一定期限內,按照要求改正自己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的行為。(2)公告。被抽查的單位沒有按照實施監督抽查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要求的期限改正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在有關媒介上進行公告,予以曝光,督促其改正。(3)責令停業,限期整頓。經過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公告後,監督抽查部門再進行復查時,該產品仍不合格的,由緩洞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實施監督抽查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停止生產,要求在一定期限進行整頓。(4)吊銷營業執照。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實施監督抽查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要求的期限到期後,經過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實施監督抽查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再次檢查,該產品質量仍不符合規定要求,吊銷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十七條 依照本法規定進行監督抽查的產品質量不合格的,由實施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生產者、銷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公告;公告後經復查仍不合格的,責令停業,限期整頓;整頓期滿後經復查嘩哪乎產品質量仍不合格的,吊銷營業執照。監督抽查的產品有嚴重質量問題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亂悉有關規定處罰。

㈧ 產品質量抽樣不合格如何處理

產品質量抽樣不合格的處理方式是包括:責令限期整改、責令停業或者是吊銷營業執照等。國家對產品質量實行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監督檢查制度,對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以及消費者、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產品進行抽查。
一、產品質量抽樣不合格如何處理?
當相關部門對產品抽查後發現凳襪有不合格的情況時可以要求在限期內進行改正,如果是超過了規定的期限仍然沒有做出改正可以通過報紙等媒體要求其進行改正,在公布後經過再次檢查發現產品的質量仍然不合格的情況下,是可以要求相關企業責令停止營業並限期整頓。
(1)由實施監督抽查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2)超過規定的期限未作改正,產品質量經復查仍不合格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予以公布;通過報紙、電視等新聞媒體對企業產品質量存在嚴重問題,並經責令限期改正而又不改正的行為予以「曝光」;
(3)公布後經再次復查產品質量仍不合格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停業,限期整頓;
(4)整頓期滿,產品質量經復查仍不合格的,表明該生產者已不具備生產合格產品的能力,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企業的營業執照。
對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者採取上述行政處理措施,並不影響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依法對其給予應有的處罰。比如,如果被檢查者生產的產品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有關標準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在責令其限期改正的同時,應依照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沒收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也可以依法定程序吊銷其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則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的產品范圍包括三個方面
(1)是可能危及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如食品、葯品、醫療器械和醫用衛生材料橡橋、化妝品、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等;
(2)是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如農葯、化肥、種子、計量器具、煙草,以及有安全要求的建築用鋼筋、水泥等;
(3)是消費者、有關社會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產品,包括群眾投訴、舉報的假冒偽劣產品,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產品等。
抽查的樣品應當在市場上或者企業成品倉庫內的待銷產品中隨機抽取。監督抽查工作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規劃和組織。縣級以上地方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也可以組織監督抽查。法律對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國家監督抽查的產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復抽查;上級監督抽查的產品,下級不得另行重復抽查。
根據監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對產品進行檢驗。檢驗抽取樣品的數量不得超過檢驗的合理需要,並不得向被檢查人收取檢驗費用。監督抽查所需檢驗費用按照規定列支。
生產者、銷售者對抽查檢驗的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驗結果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實施監督抽查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其上級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申請復檢,由受理復檢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作出復檢結論。
為了更好的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國家也是會要求企業都按照相關的規定製造產品,那麼為了避免企業生產出違規的產品也是會進行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活動,如果監督機關發現了企業生產或者銷售了質量不過關的產品後,梁粗猛也是可以要求企業立即進行停業整頓並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