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農葯殘留檢測去哪做呢
農葯殘留檢測去哪兒做呢?我認為農葯檢測有一個專門兒做農葯檢測的地方,我們可以到那裡去做。
⑵ 產品檢測報告在哪裡辦理
產品質量檢測報告在各地省市的質量檢驗監察所辦理。產檢驗報告又稱「貨物殘損檢驗報告」,系檢驗機構應申請檢驗人的要求,對受損貨物進行檢驗以後所出具的一種客觀的書面證明。檢驗貨物受損的程度和鑒定,在國際貿易中常常委託有信用、有權威與超然立場的獨立檢驗人辦理。品質量檢驗報告一般都是委託第三方機構檢驗,比如各地省市的質量檢驗監察所。檢驗報告又稱「貨物殘損檢驗報告」,系檢驗機構應申請檢驗人的要求,對受損貨物進行檢驗以後所出具的一種客觀的書面證明。檢驗貨物受損的程度和鑒定,在國際貿易中常常委託有信用、有權威與超然立場的獨立檢驗人辦理。《產品質量法》第十四條國家根據國際通用的質量管理標准,推行企業質量體系認證制度。企業根據自願原則可以向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或者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企業質量體系認證。經認證合格的,由認證機構頒發企業質量體系認證證書。國家參照國際先進的產品標准和技術要求,推行產品質量認證制度。企業根據自願原則可以向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或者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產品質量認證。經認證合格的,由認證機構頒發產品質量認證證書,准許企業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使用產品質量認證標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五條國家對產品質量實行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監督檢查制度,對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以及消費者、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產品進行抽查。抽查的樣品應當在市場上或者企業成品倉庫內的待銷產品中隨機抽取。監督抽查工作由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劃和組織。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也可以組織監督抽查。法律對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國家監督抽查的產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復抽查;上級監督抽查的產品,下級不得另行重復抽查。根據監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對產品進行檢驗。檢驗抽取樣品的數量不得超過檢驗的合理需要,並不得向被檢查人收取檢驗費用。監督抽查所需檢驗費用按照國務院規定列支。生產者、銷售者對抽查檢驗的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驗結果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實施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復檢,由受理復檢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復檢結論。
⑶ 自己家的農產品想做食品質量/衛生安全/農殘檢測,出具檢測報告,可以找哪些部門、機構
關於農產品檢測都有哪幾項,可以參考以下幾類:農產品檢測包括農產品的營養成分檢測、微量元素檢測、重金屬元素檢測、農葯殘留檢測、獸葯殘留檢測及其他有害物質檢測,這些檢測都是保障農產品質量符合營養、安全要求的重要手段。
根據現有的檢測行業現狀,大多數政 府級別成立的檢測機構主要針對大的農產品種植基地、果蔬批發基地建立。如果只是小規模的農產品或是自己家的產品想做農殘檢測,那可以找專門的檢測機構,一般受CMA、CNAS、CATL認可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報告比較受認可。華才檢測作為專業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實驗室已通過CMA、CNAS、CATL認證,以前沿的國際實驗室標准操作,最先進的農產品各項檢測儀器,為大家提供專業的、全面的農產品檢測服務。可以去官網看看他們的合作品牌、案例。
⑷ 農葯殘留去哪個部門檢測
縣農環站,鄉鎮農業服務中心也應該可以做速測。
縣農業局農環站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檢測站。
當地農業局下屬農產品檢測中心。
當地的農產品檢測站,或質檢站。
一般縣市級農業局的農產品質量監測中心都能檢測。
應該是當地檢測站檢測農葯殘留。
縣、鄉都有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站。
⑸ 農產品質檢報告去哪裡辦理及費用
質檢報告可以去第三方檢測機構,即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考核合格後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九條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考核合格後,方可承擔產品質量檢驗工作。法律、行政法規對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⑹ 農產品檢測報告要去哪裡檢測
農產品檢測的項目最重要,在檢測的過程中其實也有著很多不一樣的項目。
可以選擇定性檢測,通過樣品來檢測內部是否含有有毒的物質,一般都是會通過陽性和陰性來表述。另外,農產品檢測機構也可以通過限量的檢查,看一下內部所含有的有害物質是否已經超過標准值,如果超過標准值也屬於不合格的產品,其實有很多的食物都有可能會導致中毒,所以就需要仔細的檢查是否存在金屬量偏高,是否存在有毒油脂,還有農葯殘留等等,這一些都是當前在檢測過程中的主要關鍵,另外也需要關注添加劑的含量,還有生物性污染類的成分等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第二十四條 農產品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建立農產品生產記錄,如實記載下列事項:
(一)使用農業投入品的名稱、來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二)動物疫病、植物病蟲草害的發生和防治情況;
(三)收獲、屠宰或者捕撈的日期。
農產品生產記錄應當保存二年。禁止偽造農產品生產記錄。
國家鼓勵其他農產品生產者建立農產品生產記錄。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產品,不得銷售:
(一)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葯、獸葯或者其他化學物質的;
(二)農葯、獸葯等化學物質殘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
(四)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等材料不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的技術規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第三十五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應當充分利用現有的符合條件的檢測機構。
從事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的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考核合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應當依法經計量認證合格。第二十一條 對可能影響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農葯、獸葯、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肥料、獸醫器械,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行許可制度。
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可能危及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農葯、獸葯、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肥料等農業投入品進行監督抽查,並公布抽查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