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農機三包新規定
農機三包新規定是零售商業企業對所售商品實行「包修、包換、包退」的簡稱,是國家為了保證商品質量而做的規定。
「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扣除因承擔「三包」業務的修理者修理佔用和無維修配件待修的時間。「三包」有效期包括整機和主要部件,一般主要部件「三包」期大於整機「三包」期。拖拉機整機「三包」有效期:大中型拖拉機8千瓦以上)1年;小型拖拉機9個月。主要配件「三包」有效期:大中型拖拉機2年;小型拖拉機1.5年。拖拉機主要部件名稱:內燃機機體、汽缸蓋、飛輪、機架、變速箱箱體、半軸殼體、轉向器殼體、差速器殼體、最終傳動箱箱體、制動轂、牽引板、提升殼體。
聯合收割機(包括玉米收獲機)整機「三包」有效期:1年;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2年。主要部件名稱:內燃機機體、汽缸蓋、飛輪、機架、變速箱箱體、離合器殼體、轉向機、最終傳動齒輪箱箱體。內燃機整機「三包」有效期:柴油機多缸1年,單缸9個月;汽油機二沖程3個月,四沖程6個月。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柴油機多缸2年,單缸1.5年;汽油機二沖程6個月,四沖程1年。主要部件名稱:機體、汽缸蓋、飛輪。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農業機械化,是指運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裝備農業,改善農業生產經營條件,不斷提高農業的生產技術水平和經濟效益、生態效益的過程。
本法所稱農業機械,是指用於農業生產及其產品初加工等相關農事活動的機械、設備。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推進農業機械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採取財政支持和實施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以及金融扶持等措施,逐步提高對農業機械化的資金投入,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按照因地制宜、經濟有效、保障安全、保護環境的原則,促進農業機械化的發展。
第四條 國家引導、支持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自主選擇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購買其指定的農業機械產品。
第五條 國家採取措施,開展農業機械化科技知識的宣傳和教育,培養農業機械化專業人才,推進農業機械化信息服務,提高農業機械化水平。
『貳』 拖拉機三包質保期規定
法律分析:拖拉機整機「三包」有效期:大中型拖拉機8千瓦以上1年;小型拖拉機9個月。
法律依據:《農業機械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 第六條 國務院工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農業機械工業產業政策和有關規劃。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按照本規定的要求,根據生產者的三包憑證樣本、產品使用說明書以及農機用戶投訴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對生產者、銷售者和修理者的三包承諾、農機用戶集中反映的農機產品質量問題和服務質量問題向社會進行公布,督促生產者、銷售者、修理者改進產品質量和服務質量。
『叄』 拖拉機三包質保期規定
法律分析:農業機械產品實行誰銷售誰負責三包的原則
法律依據:《農業機械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八條 農機產品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產品使用說明書、產品三包憑證等隨機文件:
(一)產品使用說明書應當按照農業機械使用說明書編寫規則的國家標准或行業標准規定的要求編寫,並應列出該機中易損件的名稱、規格、型號;產品所具有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未列入國家標準的,其適用范圍、技術性能指標、工作條件、工作環境、安全操作要求、警示標志或說明應當在使用說明書中明確;
(二)有關工具、附件、備件等隨附物品的清單;
(三)農機產品三包憑證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產品品牌、型號規格、生產日期、購買日期、產品編號,生產者的名稱、聯系地址和電話,已經指定銷售者、修理者的,應當註明名稱、聯系地址、電話、三包項目、三包有效期、銷售記錄、修理記錄和按照本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應當明示的內容等相關信息;銷售記錄應當包括銷售者、銷售地點、銷售日期和購機發票號碼等項目;修理記錄應當包括送修時間、交貨時間、送修故障、修理情況、換退貨證明等項目。
『肆』 農機產品質量保修期法律法規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本規定所稱質量問題,是指在合理使用的情況下,農機產品的使用性能不符合產品使用說明中明示的狀況;或者農機產品不具備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或者農機產品不符合生產者在農機或其包裝上註明執行的產品標准。質量問題包括:(一)嚴重質量問題,是指農機產品的重要性能嚴重下降,超過有關標准要求或明示的范圍;或者農機產品主要部件報廢或修理費用較高,必須更換的;或者正常使用的情況下農機產品自身出現故障影響人身安全的質量問題。(二)一般質量問題,是指除嚴重質量問題外的其他質量問題,包括易損件的質量問題,但不包括農機用戶按照農機產品使用說明書的維修、保養、調整或檢修方法能用隨機工具可以排除的輕度故障。內燃機、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插秧機嚴重質量問題見本規定附件2。本規定所稱農業機械產品用戶(簡稱農機用戶),是指為從事農業生產活動購買、使用農機產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本規定所稱生產者,是指生產、裝配及改裝農機產品的企業。農機產品的供貨商或進口者視同生產者承擔相應的三包責任。本規定所稱銷售者,是指以其名義向農機用戶直接交付農機產品並收取貨款、開具購機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生產者直接向農機用戶銷售農機產品的視同本規定中的銷售者。本規定所稱修理者,是指與生產者或銷售者訂立代理修理合同,在 三包有效期 內,為農機用戶提供農機產品維護、修理的單位或者個人。
『伍』 國家三包有效期是多久
三包的期限分別有7日、15日、30日、90日、5年的規定。
產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換貨或修理。
產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修理。
在三包有效期內,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超過30日的,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產品,費用由修理者承擔。
對於因消費者使用、維護、保管不當造成損壞的、非承擔三包修理者拆動造成損壞的、無三包憑證及有效發票的、三包憑證型號與修理產品型號不符或者塗改的、在不可抗拒力造成損壞的不實行三包,但可實行收費修理。銷售者在修理、更換和退貨上的責任,來源於《產品質量法》的如下規定,即:「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1)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
(2)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準的;
(3)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上述規定適用於一般產品質量的三包規定。
【法律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