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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副產品收購發票申請多少份

發布時間: 2023-02-06 07:45:26

❶ 農產品收購發票新規定2021年

一、正面回答
發票限於領購單位和個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開具。產品收購發票無需認證,同時沒有抵扣期限的規定。考慮到企業消耗原材料結轉成本的稅前扣除的規定,建議企業開具的農產品收購發票及時入賬。
二、分析詳情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期間,納稅人購進農產品用於生產銷售或委託受託加工17%稅率貨物而開具的農產品收購發票,在購入當期,按照11%的扣除率計算扣除,在領用時實行加計扣除,因此建議納稅人將開具的農產品收購發票及時入賬抵扣,避免領用原材料時,農產品收購發票尚未入賬,從而在增值稅加計扣除時產生不必要的麻煩。
三、農產品收購發票的開具流程
1、增加需要收購的農產品商品編碼。農戶銷售自產農產品免徵增值稅,企業在開具收購發票的時候也是免稅開具;
2、在發票管理發票填開處選擇收購發票填開。如果此處沒有收購發票填開項目,則需要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申請;
3、其中購買方為開具收購發票的企業,銷售方為銷售農產品的農戶。銷售方信息處,名稱填寫農戶身份證上的姓名,納稅識別號填寫身份證號碼,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號如實填寫。收購發票列印出來之後,在蓋章處加蓋開具收購發票的企業的發票專用章。

❷ 如何申請農產品收購發票

納稅人申購農副產品收購發票應先到主管稅務機關領取《企業申請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收購發票審批表》,填寫完並加蓋公章後,需要提交以下證件及資料到主管稅務機關發票櫃台,辦理申請手續:

1、《稅務登記證》副本及其復印件。

2、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3、《企業申請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收購發票審批表》(一式四份)。

4、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

5、一般納稅人資格證書。

6、營業執照復印件(營業執照中應有收購業務)。

(2)農副產品收購發票申請多少份擴展閱讀

開農產品收購發票應具備以下條件:

1、有固定經營場所、倉儲設施或設備,並具備收購業務所必需的人員和資金;

2、擬收購的農產品屬於《農產品征稅范圍注釋》列舉的農產品;

3、收購單位對外銷售的產品耗用的原材料屬於《農產品征稅范圍注釋》列舉的農產品;

4、從事農產品收購加工業務的單位,必須有加工生產車間及與其加工農產品相匹配的機器設備;

5、收購後委託其它生產單位加工的業務,應與受託加工單位簽訂合法的書面委託加工協議,並報稅源管理部門備案;

6、會計核算健全,能夠准確提供稅務資料;並能通過網路准確開具收購發票且及時上傳開票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發票管理規定使用發票,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製、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

(三)拆本使用發票;

(四)擴大發票使用范圍;

(五)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❸ 農副產品收購發票開具規定

農產品收購發票是指收購單位向農業生產者個人(不包括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個體經營者)收購自產農業免稅產品時,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的發票。
(3)農副產品收購發票申請多少份擴展閱讀:
《農業產品收購發票管理辦法》
第六條 發票准印證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監制,省稅務機關核發。
稅務機關應當對印製發票企業實施監督管理,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取消其印製發票的資格。
第七條 全國統一的發票防偽措施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省稅務機關可以根據需要增加本地區的發票防偽措施,並向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發票防偽專用品應當按照規定專庫保管,不得丟失。次品、廢品應當在稅務機關監督下集中銷毀。
第八條 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是稅務機關管理發票的法定標志,其形狀、規格、內容、印色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
第九條 全國范圍內發票換版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發票換版由省稅務機關確定。
發票換版時,應當進行公告。
第十條 監制發票的稅務機關根據需要下達發票印製通知書,被指定的印製企業必須按照要求印製。
發票印製通知書應當載明印製發票企業名稱、用票單位名稱、發票名稱、發票代碼、種類、聯次、規格、印色、印製數量、起止號碼、交貨時間、地點等內容。
第十一條 印製發票企業印製完畢的成品應當按照規定驗收後專庫保管,不得丟失。廢品應當及時銷毀。
第十二條 《辦法》第十五條所稱經辦人身份證明是指經辦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能證明經辦人身份的證件。
第十三條 《辦法》第十五條所稱發票專用章是指用票單位和個人在其開具發票時加蓋的有其名稱、稅務登記號、發票專用章字樣的印章。
發票專用章式樣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第十四條 稅務機關對領購發票單位和個人提供的發票專用章的印模應當留存備查。
第十五條 《辦法》第十五條所稱領購方式是指批量供應、交舊購新或者驗舊購新等方式。
第十六條 《辦法》第十五條所稱發票領購簿的內容應當包括用票單位和個人的名稱、所屬行業、購票方式、核准購票種類、開票限額、發票名稱、領購日期、准購數量、起止號碼、違章記錄、領購人簽字(蓋章)、核發稅務機關(章)等內容。
第十七條 《辦法》第十五條所稱發票使用情況是指發票領用存情況及相關開票數據。
第十八條 稅務機關在發售發票時,應當按照核準的收費標准收取工本管理費,並向購票單位和個人開具收據。發票工本費征繳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辦法》第十六條所稱書面證明是指有關業務合同、協議或者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條 稅務機關應當與受託代開發票的單位簽訂協議,明確代開發票的種類、對象、內容和相關責任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 《辦法》第十八條所稱保證人,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擔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保證人同意為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的,應當填寫擔保書。擔保書內容包括:擔保對象、范圍、期限和責任以及其他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