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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化衍生產品在哪裡交易

發布時間: 2022-10-05 10:02:20

Ⅰ 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2007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對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進行規范管理,有效控制金融機構從事衍生產品交易的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銀行、信託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法人,以及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的分行(以下簡稱外國銀行分行)。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衍生產品是一種金融合約,其價值取決於一種或多種基礎資產或指數,合約的基本種類包括遠期、期貨、掉期(互換)和期權。衍生產品還包括具有遠期、期貨、掉期(互換)和期權中一種或多種特徵的結構化金融工具。第四條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可分為兩大類:
(一)金融機構為規避自有資產、負債的風險或為獲利進行衍生產品交易。金融機構從事此類業務時被視為衍生產品的最終用戶。
(二)金融機構向客戶(包括金融機構)提供衍生產品交易服務。金融機構從事此類業務時被視為衍生產品的交易商,其中能夠對其他交易商和客戶提供衍生產品報價和交易服務的交易商被視為衍生產品的造市商。第五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是金融機構從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的監管機構。金融機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應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接受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監督與檢查。
獲得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資格的金融機構,應從事與其自身風險管理能力相適應的業務活動。金融機構從事國內首次推出的復雜的衍生產品交易業務前,應將相關材料報送監管部門,並書面咨詢監管部門的意見。第六條金融機構從事與外匯、股票和商品有關的衍生產品交易以及場內衍生產品交易,應遵守國家外匯管理及其他相關規定。第二章市場准入管理第七條金融機構申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健全的衍生產品交易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
(二)具備完善的衍生產品交易前、中、後台自動聯接的業務處理系統和實時的風險管理系統;
(三)衍生產品交易業務主管人員應當具備5年以上直接參與衍生交易活動和風險管理的資歷,且無不良記錄;
(四)應具有從事衍生產品或相關交易2年以上、接受相關衍生產品交易技能專門培訓半年以上的交易人員至少2名,相關風險管理人員至少1名,風險模型研究人員或風險分析人員至少1名;以上人員均需專崗人員,相互不得兼任,且無不良記錄;
(五)有適當的交易場所和設備;
(六)外國銀行分行申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必須獲得其總行(地區總部)的正式授權,且其母國應具備對衍生產品交易業務進行監管的法律框架,其母國監管當局應具備相應的監管能力;
(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國銀行分行申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應當具備上述所列條件。如果不具備上述(一)至(五)所列條件的,其總行(地區總部)應當具備上述條件,同時該分行還應具備上述(六)、(七)及以下所列條件:
(一)其總行(地區總部)對該分行從事衍生產品交易等方面的正式授權應對交易品種和限額作出明確規定;
(二)除總行另有明確規定外,該分行的全部衍生產品交易統一通過給其授權的總行(地區總部)系統進行實時交易,並由其總行(地區總部)統一進行平盤、敞口管理和風險控制。第八條政策性銀行、中資商業銀行(不包括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應由其法人統一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
信託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應由其法人統一向當地銀監局提交申請材料,經審查同意後,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
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應由其法人統一向當地銀監局提交申請材料,經審查同意後,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
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應向當地銀監局提交由授權簽字人簽署的申請材料,經審查同意後,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外國銀行擬在中國境內兩家以上分行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可由外資法人機構總部或外國銀行主報告行統一向當地銀監局提交申請材料,經審查同意後,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

Ⅱ 結構化金融衍生產品的介紹

structural derivative financial procts
目前最為流行的結構化金融衍生產品主要是由商業銀行開發的各類結構化理財產品以及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的各類結構化票據。
結構化金融衍生產品的類別:
1.按聯結的基礎產品分類,可分為股權聯結型產品(其收益與單只股票、股票組合或股票價格指數相聯系)、利率聯結型產品、匯率聯結型產品、商品聯結型產品等種類;
2.按收益保障性分類,可分為收益保證性和非收益保證型兩大類,其中前者又可進一步細分為保本型和保證最低收益型產品;
3.按發行方式分類,可分為公開募集的結構化產品與私募結構化產品,前者通常可以在交易所交易。目前,美國證券交易所(AMEX)有數千種結構化產品上市交易;我國香港交易所也推出了結構性產品;
4.按嵌入式衍生產品分類。結構化金融產品通常會內嵌一個或一個以上的衍生產品,它們有些是以合約規定條款(如提前終止條款)形式出現的;也有些嵌入式衍生產品並無顯性的表達,必須通過細致分析方可分解出相應衍生產品。按照嵌入式衍生產品的屬性不同,可以分為基於互換的結構化產品、基於期權的結構化產品等類別。
目前最為流行的結構化金融衍生品主要是由商業銀行開發的各類結構化理財產品以及在交易所市場上可上市交易的各類結構化票據,它們通常與某種金融價格相聯系,其投資收益隨該價格的變化而變化。

Ⅲ 商業銀行的衍生工具交易主要包括

一、衍生金融工具 衍生金融工具的類型豐富多彩,從其交易方式來看,最基本。最常見的衍生金融工具主要包括的是遠期、期貨、期權和互換。 1、遠期合約 遠期合約是關於在未來的某一時刻由一方交易者按照約定價格向另一方交易者買入揮著賣出某一標的的資產的合約。遠期合約和即期合約是我區別在於即期合約所約定的交易會立即執行,而遠期合約所約定的交易則會在約定的未來某一時刻發生。 2、期貨合約 期貨合約本質上與遠期合約類似,都是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個時間,按照事先約定的價格買賣某種資產的合約。與遠期合約不同的是,期貨合約不是咋場外市場交易,而是在交易所市場交易,期貨合約是標准化的合約。 3、期權合約 期權合約與與遠期和期貨有著本質的不同,期權合約交易雙方買賣的直接對價是某種選擇權,在約定的未來某個時間按照約定的價格購入某種資產或者出售某種資產的權利。分為看漲期權和看跌期權兩種類型。 4、互換協議 互換協議是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的一段時間內多次交換現金流的協議,在協議中,雙方必須事先約定好現金流交換發生的時間以及現金流的計算方法,互換協議是在場外市場進行交易的衍生品。 二、非衍生金融工具 包括貨幣、債券、可轉換債券等等。 1、貨幣 貨幣的本質一般被認為是一般等價物,貨幣就其本質而言,可分為債務貨幣與非債務貨幣兩大類。是人們普遍接受的用於支付商品勞務和清償債務的物品;可以充當交換媒介,價值、貯藏、價格標准和延期支付標準的物品。 2、債券 債券是一種有價證券。可以是由社會各類經濟主體發行,投資者購買,並且在約定的時間內按照一定的利率將本金和利息償還給投資人。債券一般有具體的時間期限,在約定的時間內按照一定的利率將本金和利息償還給投資人。債券一般在在約定的時間內按照一定的利率將本金和利息償還給投資人。 3、可轉換債券 可轉換債券 (Convertible Bond)是債券的一種,可以轉換為債券發行公司的股票,通常具有較低的票面利率。本質上講,可轉換債券是在發行公司債券的基礎上,附加了一份期權,允許購買人在規定的時間范圍內將其購買的債券轉換成指定公司的股票。 (3)結構化衍生產品在哪裡交易擴展閱讀: 一、衍生金融工具分類 金融衍生工具可以按照基礎工具的種類、風險-收益特性以及自身交易方法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分類。 1、根據產品形態分類,金融衍生工具可分為獨立衍生工具和嵌入式衍生工具。 2、按照交易場所分類,金融衍生工具可分為交易所交易的衍生工具和OTC交易的衍生工具。 3、按照基礎工具種類分類,金融衍生工具可以劃分為股權類產品的衍生工具、貨幣衍生工具、利率衍生工具、信用衍生工具以及其他衍生工具。 4、按照金融衍生工具自身交易的方法及特點分類可分為金融遠期合約、金融期貨、金融期權、金融互換和結構化金融衍生工具。 二、在現實中通常使用兩種方法對衍生工具進行分類。 1、按照產品類型,可以將金融衍生工具分為遠期,期貨,期權和掉期四大類型。 2、按照衍生工具的原生資產性質,可以將金融衍生工具分為股票類,利率類,匯率類和商品類。

Ⅳ 金融衍生品的交易場所是什麼

金融衍生品既可以在交易所交易,也可以場外交易。交易所交易的金融衍生品比如芝加哥期貨交易所的 標准普爾股票指數波動率,股指波動的越厲害,投資這種產品越賺錢。場外交易的產品更是數不勝數,這類產品一般是由投資銀行如摩根士丹利,高盛自己設計,然後一般賣給機構投資者或者富裕的個人,而投資銀行自己必須承擔做市商的職責

Ⅳ 金融衍生工具市場

你好,我國金融衍生工具市場分為交易所交易市場、銀行間市場和銀行櫃台市場三個部分。
(1)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所市場。目前在交易所交易的衍生品包括可轉換公司債券、股票指數期貨、少量資產支持證券等。
(2)銀行間衍生工具市場。中國銀行間衍生品市場主要集中於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主要交易的衍生品包括債券遠期、銀行間遠期外匯、人民幣利率掉期、外匯掉期、利率互換、人民幣外匯期權等。
(3)銀行櫃台衍生工具市場。取得衍生產品交易資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可與機構客戶進行衍生產品交易,目前主要涉及遠期結售匯、外匯遠期與掉期、利率衍生品交易等等。同時,商業銀行在個人理財產品和業務的經營活動中,也較多涉及了嵌入式金融衍生品交易。

Ⅵ 按發行方式分類,結構化金融衍生產品可分為什麼類型

你好,結構化金融衍生產品是運用金融工程結構化方法,將若干種基礎金融商品和金融衍生產品相結合設計出的新型金融產品。目前的結構化金融衍生產品主要是由商業銀行開發的各類結構化理財產品以及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的各類結構化票據,它們通常與某種金融價格相聯系,其投資收益隨該價格的變化而變化。
結構化金融衍生產品的分類:
(1)按聯結的基礎產品分類,可分為股權聯結型產品、利率聯結型產品、匯率聯結型產品、商品聯結型產品等。

(2)按收益保障類分類,可分為收益保證型產品和非收益保證型產品,其中前者有可分為保本型產品和保證最低收益型產品。
(3)按發行方式分類,可分為公開募集的結構化產品和私募結構化產品。
(4)按嵌入式衍生產品分類。按嵌入式衍生產品的屬性不同,可以分為基於互換的結構化產品、基於期權的結構化產品等類別。也可以按照幣種、期限、發行地等進行分類。

Ⅶ 按收益保障性分類,可將結構化金融衍生產品分為( )。

按收益保障性分類可將結構化金融衍生產品分為非收益保證型產品和收益保證型產品。
(1) 按聯結的基礎產品分類 結構化金融衍生產品可分為股權聯結型產品(其收益與單只股票、股票組合 或股票價格指數相聯系)、利率聯結型產品、匯率聯結型產品、商品聯結型產品 等種類。
(2) 按收益保障性分類 結構化金融衍生產品可分為收益保證型產品和非收益保證型產品兩大類,其 中前者又可進一步細分為本金保障型產品和保證最低收益型產品。
(3) 按發行方式分類 結構化金融衍生產品可分為公開募集的結構化產品與私募結構化產品;前者 通常可以在交易所交易。
(4) 按嵌入式衍生產品分類 結構化金融產品通常會內嵌一個或一個以上的衍生產品,它們有些是以合約 規定條款(如提前終止條款)形式出現的,也有些嵌入式衍生產品並無顯性的 表達,必須通過細致分析方可分解出相應的衍生產品。
按照嵌入式衍生產品的屬 性不同,可以分為基於互換的結構化產品、基於期權的結構化產品等類別。當 然,還可以按照幣種、期限、發行地等進行分類。
結構化金融衍生產品的類別有按聯結的基礎產品分類、按收益保障性分類、有按發行方式分類以及按嵌入式衍生產品分類。
1. 按聯結的基礎產品分類 可分為股權聯結型產品(其收益與單只股票、股票組合或股票價格指數相聯系),利率聯結型產品,匯率聯結型產品,商品聯結型產品等種類。
2. 按收益保障性分類 收益保證型(本金保障型產品、保證最低收益型產品);非收益保證型。
3. 按發行方式分類 可分為公開募集的結構化產品與私募結構化產品;前者通常可以在交易所交易。
4. 按嵌入式衍生產品分類 結構化金融產品通常會內嵌一個或一個以上的衍生產品,它們有些是以合約規定條款(如提前終止條款)形式出現的;也有些嵌入式衍生產品並無顯性的表達,必須通過細致分析方可分解出相應的衍生產品。
按照嵌入式衍生產品的屬性不同,可以分為基於互換的結構化產品、基於期權的結構化產品等類別。當然,還可以按照幣種、期限、發行地等進行分類。
例:收益保證型人民幣港股掛鉤理財產品。
2010年4月,某國有銀行發售一款掛鉤4隻港股[建設銀行(0939.HK)、華潤置地(1109.HK)、中國國航(0753.HK)、玖龍紙業(2689.HK)]的1年期人民幣理財產品。根據產品合同規定,以2010年4月22日為基準,若1年後(2011年4月18日)上述4隻股票價格均高於基準日價格,則該產品支付6%的年收益;若僅有其中3隻股票價格高於基準日價格,則該產品支付2.25%的年收益;其他情況下,該產品支付0.36%的年收益。

Ⅷ 什麼是結構化衍生產品

證券衍生品有三部分組成:公司金融產品,機構產品(Institutional)和私人銀行(Private Banking)。其中Institutional的支出(Payout)投資方向以結構化產品放大投資結果。而私人銀行業務為富人財(遺)產稅避稅。 從公司金融的角度來說結構化衍生產品要考慮兩個方面:一是會計, 普通股和優先股分別來看是簡單的,但它們一旦混合就變得復雜,對CFO言,他關注不僅僅是股票價值,而且也要看財務報表的會計結果,合理避稅的同時也要考慮到資產等級是否被降低。第二方面:證券法:即復雜交易的可操作性。

第一個例子是關於衍生產品實現公司融資(Corporate Finance ), 發行遠期股票,即在今天發行未來將會發行的股票。對承銷商而言,風險性不體現在資產負債表上。公司通過合同可以將風險轉移給銀行,而銀行將會在資本市場上將承擔的風險轉化成利潤,這是風險管理的新模式。為什麼產生?與法律革新有關。證券法規定在公共市場發行證券必須在SEC證監會登記,在很少例外的情況下可以獲得豁免。背景是這樣,股票價格3個月可能上升或下降,銀行可以借股票將其做空,實現風險管理。這樣產生的問題是股票與公司無關。遠期股票可以實施的兩種情況,一是在監管的不確定下需要實現其收益,如2003年開始,證監會不會對new action actor 採取干涉行動。還有在公司兼並結束時,遠期股票可以有一個可備選的方案,在A對B公司的兼並,既可以行使合同拿錢,又可以免除合同。

第二個例子是關於混合型債券。這是在穆迪評級公司改變資產估價法後產生的。公司資產由普通股和普通債券組成。從稅收角度出發,債券可以使稅收更優惠,從信用評級角度,股票更有幫助。對於吸收損失(lost absorption),債券好於股票,但不能像擁有股票一樣對公司的擁有權利。所以Guideline是混合型債券既有股本好處,又有稅務好處。可轉債在2003年都達到一個高點。在美國可轉債轉股費用,大約20%到30%的限制,放慢盈利,5年內轉債可能性小, 這是因為美國強調公司控股權,要求資本結構穩定,不易被稀釋。美國稅法對股票和可轉債限制多。而在中國, 可轉債轉股費用0.1%,如股票100元,可轉債轉股101元,轉股機率大,從經濟角度講有套利空間,可轉債價格下降, 期權價格上升,容易承銷。 中國期權價格高, 對可轉債一年一次重新安排(reset);對利息coupon 有擔保guarantee。由於中國國情,非流通股存在,對股本結構,即控股稀釋的情況限制不嚴

Ⅸ 衍生產品交易指的是什麼

衍生產品是一種金融工具,一般表現為兩個主體之間的一個協議,其價格由其他基礎產品的價格決定。並且有相應的現貨資產作為標的物,成交時不需立即交割,而可在未來時點交割。典型的衍生品包括遠期,期貨、期權和互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