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2019修訂)
第一條為了規范缺陷汽車產品召回,加強監督管理,保障人身、財產安全,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中國境內生產、銷售的汽車和汽車掛車(以下統稱汽車產品)的召回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缺陷,是指由於設計、製造、標識等原因導致的在同一批次、型號或者類別的汽車產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
本條例所稱召回,是指汽車產品生產者對其已售出的汽車產品採取措施消除缺陷的活動。第四條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負責全國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的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負責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監督管理的部分工作。
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缺陷產品召回技術機構按照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的規定,承擔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的具體技術工作。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投訴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的缺陷,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應當以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布受理投訴的電話、電子郵箱和通信地址。
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應當建立缺陷汽車產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統,收集匯總、分析處理有關缺陷汽車產品信息。
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汽車產品主管部門、商務主管部門、海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汽車產品的生產、銷售、進口、登記檢驗、維修、消費者投訴、召回等信息的共享機制。第七條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和有關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履行本條例規定職責所知悉的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不得泄露。第八條對缺陷汽車產品,生產者應當依照本條例全部召回;生產者未實施召回的,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責令其召回。
本條例所稱生產者,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生產汽車產品並以其名義頒發產品合格證的企業。
從中國境外進口汽車產品到境內銷售的企業,視為前款所稱的生產者。第九條生產者應當建立並保存汽車產品設計、製造、標識、檢驗等方面的信息記錄以及汽車產品初次銷售的車主信息記錄,保存期不得少於10年。第十條生產者應當將下列信息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備案:
(一)生產者基本信息;
(二)汽車產品技術參數和汽車產品初次銷售的車主信息;
(三)因汽車產品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故障而發生修理、更換、退貨的信息;
(四)汽車產品在中國境外實施召回的信息;
(五)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要求備案的其他信息。第十一條銷售、租賃、維修汽車產品的經營者(以下統稱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的規定建立並保存汽車產品相關信息記錄,保存期不得少於5年。
經營者獲知汽車產品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租賃、使用缺陷汽車產品,並協助生產者實施召回。
經營者應當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報告和向生產者通報所獲知的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缺陷的相關信息。第十二條生產者獲知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組織調查分析,並如實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報告調查分析結果。
生產者確認汽車產品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進口缺陷汽車產品,並實施召回。第十三條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獲知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通知生產者開展調查分析;生產者未按照通知開展調查分析的,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應當開展缺陷調查。
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認為汽車產品可能存在會造成嚴重後果的缺陷的,可以直接開展缺陷調查。第十四條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開展缺陷調查,可以進入生產者、經營者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調查,查閱、復制相關資料和記錄,向相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況。
生產者應當配合缺陷調查,提供調查需要的有關資料、產品和專用設備。經營者應當配合缺陷調查,提供調查需要的有關資料。
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不得將生產者、經營者提供的資料、產品和專用設備用於缺陷調查所需的技術檢測和鑒定以外的用途。
2. 車收到召回通知書什麼意思
被召回的車輛不可以退車,《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中表示,缺陷汽車被召回,並不等於把舊車退還給廠家再更換新的。
我國國家最新標准《汽車和掛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GB/T 3730.1—2001)中對汽車有如下定義:由動力驅動,具有4個或4個以上車輪的非軌道承載的車輛,主要用於:載運人員和(或)貨物;牽引載運人員和(或)貨物的車輛;特殊用途。
國產汽車品牌有:五菱、寶駿、紅旗、長安、長城、奇瑞、吉利、榮威、比亞迪等。
國外汽車品牌有:豐田、大眾、奧迪、賓士、現代、起亞、標致、凱迪拉克等。
1886年,曼海姆專利局批准卡爾·賓士為其在1885年研製成功的三輪汽車申請的專利,這一天被大多數人稱為現代汽車誕生日。次年德國人戴姆勒製成世界上第一輛四輪汽車。之後德國人尼考羅斯·奧托宣布放棄自己所獲得的四沖程發動機專利,任何人都可根據需要隨意製作。
1886年1月29日,卡爾·賓士取得世界第一項汽車引擎專利。同年7月,世界第一部四輪汽車正式販售。1888年,法國自行車商人埃米爾·羅傑斯獲得賓士的許可,開始生產商用汽車。
3. 醫療器械召回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控制存在缺陷的醫療器械產品,消除醫療器械安全隱患,保證醫療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已上市醫療器械的召回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醫療器械召回,是指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按照規定的程序對其已上市銷售的某一類別、型號或者批次的存在缺陷的醫療器械產品,採取警示、檢查、修理、重新標簽、修改並完善說明書、軟體更新、替換、收回、銷毀等方式進行處理的行為。
前款所述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是指境內醫療器械產品注冊人或者備案人、進口醫療器械的境外製造廠商在中國境內指定的代理人。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存在缺陷的醫療器械產品包括:
(一)正常使用情況下存在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風險的產品;
(二)不符合強制性標准、經注冊或者備案的產品技術要求的產品;
(三)不符合醫療器械生產、經營質量管理有關規定導致可能存在不合理風險的產品;
(四)其他需要召回的產品。第五條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是控制與消除產品缺陷的責任主體,應當主動對缺陷產品實施召回。第六條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建立健全醫療器械召回管理制度,收集醫療器械安全相關信息,對可能的缺陷產品進行調查、評估,及時召回缺陷產品。
進口醫療器械的境外製造廠商在中國境內指定的代理人應當將僅在境外實施醫療器械召回的有關信息及時報告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凡涉及在境內實施召回的,中國境內指定的代理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組織實施。
醫療器械經營企業、使用單位應當積極協助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對缺陷產品進行調查、評估,主動配合生產企業履行召回義務,按照召回計劃及時傳達、反饋醫療器械召回信息,控制和收回缺陷產品。第七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使用單位發現其經營、使用的醫療器械可能為缺陷產品的,應當立即暫停銷售或者使用該醫療器械,及時通知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或者供貨商,並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使用單位為醫療機構的,還應當同時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醫療器械經營企業、使用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收到報告後,應當及時通報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第八條召回醫療器械的生產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醫療器械召回的監督管理,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配合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醫療器械召回的有關工作。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監督全國醫療器械召回的管理工作。第九條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醫療器械召回信息通報和信息公開有關制度,採取有效途徑向社會公布缺陷產品信息和召回信息,必要時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通報相關信息。第二章醫療器械缺陷的調查與評估第十條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醫療器械質量管理體系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系統,收集、記錄醫療器械的質量投訴信息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信息,對收集的信息進行分析,對可能存在的缺陷進行調查和評估。
醫療器械經營企業、使用單位應當配合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對有關醫療器械缺陷進行調查,並提供有關資料。第十一條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將收集的醫療器械不良事件信息向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醫療器械不良事件或者可能存在的缺陷進行分析和調查,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經營企業、使用單位應當予以配合。第十二條對存在缺陷的醫療器械產品進行評估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產品是否符合強制性標准、經注冊或者備案的產品技術要求;
(二)在使用醫療器械過程中是否發生過故障或者傷害;
(三)在現有使用環境下是否會造成傷害,是否有科學文獻、研究、相關試驗或者驗證能夠解釋傷害發生的原因;
(四)傷害所涉及的地區范圍和人群特點;
(五)對人體健康造成的傷害程度;
(六)傷害發生的概率;
(七)發生傷害的短期和長期後果;
(八)其他可能對人體造成傷害的因素。
4. 問題食品召回處置制度
問題食品召回制度
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避免流入市場的不合格食品對消費者人身安全造成傷害,制定本制度。
一、責任:成品倉庫管理人員、營銷部經理、營銷部召回工作負責人對本規程的實施負責。
二、在獲悉本公司銷售的食品可能存在危害消費者健康、安全的缺陷時,及時通知消費者,並從市場和消費者手中收回問題食品,予以更換、賠償和積極有效的補救措施,以消除不合格食品危害風險。
三、召回食品含三類:一類是可能造成較嚴重健康損害或死亡的食品;二類是造成健康損害可能性較小的食品;三類是不會造成健康損害但不適合消費的食品。
四、需召回食品信息的來源:一是經營者從食品生產廠商處獲悉的;二是經營者自檢、執法部門檢測出的不合格食品;三是媒體曝光的;四是政府和職能部門發布的。
五、程序:
根據召回產品的時限,召回產品可分為一般情況產品召回和緊急情況產品召回。
1、一般情況產品召回程序:
(1)召回工作負責人按到產品召回決定後,迅速調閱銷售記錄,制定召回計劃,計劃內容包括產品名稱、規格、批號、召回單位名稱、地址、電話(或傳真)、聯系人、召回產品數量、召回方式、時間、召回原因等。
(2)把召回計劃通知營銷部門及有關人員,立即實施召回計劃。
(3)執行人員定期報告召回工作情況及異常情況,統計召回差額及召回率等。
(4)召回的產品進成品倉時,按《退回產品接收標准操作規程》進行。
(5)填寫退貨品管理記錄,記錄內容包括:品名、批號、規格、數量、召回單位、地址、電話、傳真、退貨原因、日期、處理意見。
2、緊急情況產品召回程序
(1)經企業領導人批准決定進行產品緊急召回後,成立由企業主管質量領導、質管部門及營銷部門負責人組成的緊急召回領導小組,負責緊急召回全過程的領導決策和異常情況處理。
(2)成立由營銷部門為主,質量管理部門和倉庫參加的工作小組,負責實施產品緊急召回工作。
(3)緊急召回決定下達後要在24小時內准備如下資料:
①產品名稱、規格、劑型、批號、數量。
②產品批銷售記錄。
③產品停止使用說明或停止銷售說明,內容包括緊急回收原因,可能造成醫療後果,建議採取補救措施或預防措施,立即停止銷售、使用的通知。
④把召回產品的資料及停止銷售使用的說明和通知等資料呈報當地葯品監督管理部門。
⑤營銷部門以最快的手段和途徑通知銷售記錄中該批的收貨單位,把召回產品的資料及停止銷售使用的說明和通知等發至收貨單位。
⑥收貨單位接到通知後轉發至各銷售單位,直至該批產品售往的產品批發企業,甚至個人等。
⑦在召回產品時注意召回率,召回數量與規定的差額。
⑧在緊急召回過程中,工作小組應定時向領導小組報告召回工作進展情況,應24小時有值班人員處理隨時可能發生的情況。
⑨召回的產品運到廠成品庫時,啟用「退回產品接收標准操作規程」。
⑩緊急召回的每一階段,每一參與人員均應詳細記錄所採取的措施和時間等,召回工作結束後要整理分析並歸檔,存入產品質量檔案中。
5. 汽車召回是4S店通知嗎
首先,替你感到傷心。十幾萬買什麼車不好啊,買輛像紙糊的一樣的車。
正常情況,國家質檢局都通知召回了,廠家肯定已經把所有需要召回的車輛的發動機號和車架號,按地區發到各家經銷商。如果4S店沒通知你,你可以直接去找他們,順便跟他們要點好處還是可以的。不是敲詐,因為商家賣給你的商品質量有問題,造成你還要跑一趟,浪費了你的時間、精力和油錢,更應該給你些精神上的賠償。
最好找當時賣給你車的那家經銷商,因為有時你是異地銷售的車輛,只好找當地的,讓他給你修好就是了。
6. 不合格產品召回通知怎麼寫
法律分析:寫明時間、要召回的產品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十九條 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並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採取召回措施的,經營者應當承擔消費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費用。
7. 產品召回的召回規定
《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經2003年9月28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2004年1月15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委務會、2004年2月23日海關總署署務會和2004年3月12日商務部部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本規定首先從M1類車輛(駕駛員座位在內,座位數不超過9座的載客車輛)開始實施,其它車輛的具體實施時間另行通知。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長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
商務部部長
海關總署署長
2004年3月12日 第一條為加強對缺陷汽車產品召回事項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汽車產品生產、進口、銷售、租賃、修理活動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汽車產品的製造商(進口商)對其生產(進口)的缺陷汽車產品依本規定履行召回義務,並承擔消除缺陷的費用和必要的運輸費;汽車產品的銷售商、租賃商、修理商應當協助製造商履行召回義務。
第四條售出的汽車產品存在本規定所稱缺陷時,製造商應按照本規定中主動召回或指令召回程序的要求,組織實施缺陷汽車產品的召回。
國家根據經濟發展需要和汽車產業管理要求,按照汽車產品種類分步驟實施缺陷汽車產品召回制度。
國家鼓勵汽車產品製造商參照本辦法規定,對缺陷以外的其他汽車產品質量等問題,開展召回活動。
第五條本規定所稱汽車產品,指按照國家標准規定,用於載運人員、貨物,由動力驅動或者被牽引的道路車輛。
本規定所稱缺陷,是指由於設計、製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號或類別的汽車產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或者不符合有關汽車安全的國家標準的情形。
本規定所稱製造商,指在中國境內注冊,製造、組裝汽車產品並以其名義頒發產品合格證的企業,以及將製造、組裝的汽車產品已經銷售到中國境內的外國企業。
本規定所稱進口商,指從境外進口汽車產品到中國境內的企業。進口商視同為汽車產品製造商。
本規定所稱銷售商,指銷售汽車產品,並收取貨款、開具發票的企業。
本規定所稱租賃商,指提供汽車產品為他人使用,收取租金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本規定所稱修理商,指為汽車產品提供維護、修理服務的企業和個人。
本規定所稱製造商、進口商、銷售商、租賃商、修理商,統稱經營者。
本規定所稱車主,是指不以轉售為目的,依法享有汽車產品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本規定所稱召回,指按照本規定要求的程序,由缺陷汽車產品製造商(包括進口商,下同)選擇修理、更換、收回等方式消除其產品可能引起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缺陷的過程。 缺陷汽車召回的管理
第六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稱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缺陷汽車召回的組織和管理工作。
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商務部、海關總署等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主管部門開展缺陷汽車召回的有關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各直屬檢驗檢疫機構(以上稱地方管理機構)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缺陷汽車召回的監督工作。
第七條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的期限,整車為自交付第一個車主起,至汽車製造商明示的安全使用期止;汽車製造商未明示安全使用期的,或明示的安全使用期不滿10年的,自銷售商將汽車產品交付第一個車主之日起10年止。
汽車產品安全性零部件中的易損件,明示的使用期限為其召回時限;汽車輪胎的召回期限為自交付第一個車主之日起3年止。
第八條判斷汽車產品的缺陷包括以下原則:
(一)經檢驗機構檢驗安全性能存在不符合有關汽車安全的技術法規和國家標準的;
(二)因設計、製造上的缺陷已給車主或他人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
(三)雖未造成車主或他人人身、財產損害,但經檢測、實驗和論證,在特定條件下缺陷仍可能引發人身或財產損害的。
第九條缺陷汽車產品召回按照製造商主動召回和主管部門指令召回兩種程序的規定進行。
製造商自行發現,或者通過企業內部的信息系統,或者通過銷售商、修理商和車主等相關各方關於其汽車產品缺陷的報告和投訴,或者通過主管部門的有關通知等方式獲知缺陷存在,可以將召回計劃在主管部門備案後,按照本規定中主動召回程序的規定,實施缺陷汽車產品召回。
製造商獲知缺陷存在而未採取主動召回行動的,或者製造商故意隱瞞產品缺陷的,或者以不當方式處理產品缺陷的,主管部門應當要求製造商按照指令召回程序的規定進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
第十條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建立缺陷汽車產品信息系統,負責收集、分析與處理有關缺陷的信息。經營者應當向主管部門及其設立的信息系統報告與汽車產品缺陷有關的信息。
第十一條主管部門應當聘請專家組成專家委員會,並由專家委員會實施對汽車產品缺陷的調查和認定。根據專家委員會的建議,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國家認可的汽車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實施有關汽車產品缺陷的技術檢測。專家委員會對主管部門負責。
第十二條主管部門應當對製造商進行的召回過程加以監督,並根據工作需要部署地方管理機構進行有關召回的監督工作。
第十三條製造商或者主管部門對已經確認的汽車產品存在缺陷的信息及實施召回的有關信息,應當在主管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缺陷汽車產品信息系統和指定的媒體發布缺陷汽車產品召回信息,應當客觀、公正、完整。
第十五條從事缺陷汽車召回管理的主管部門及地方機構和專家委員會、檢驗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調查、認定、檢驗等過程中應當遵守公正、客觀、公平、合法的原則,保守相關企業的技術秘密及相關缺陷調查、檢驗的秘密;未經主管部門同意,不得擅自泄露相關信息。
經營者及相關各方的義務
第十六條製造商應按照國家標准《道路車輛識別代號》(GB/T16735-16738)中的規定,在每輛出廠車輛上標注永久性車輛識別代碼(VIN);應當建立、保存車輛及車主信息的有關記錄檔案。對上述資料應當隨時在主管部門指定的機構備案(見附件1)。
製造商應當建立收集產品質量問題、分析產品缺陷的管理制度,保存有關記錄。
製造商應當建立汽車產品技術服務信息通報制度,載明有關車輛故障排除方法,車輛維護、維修方法,服務於車主、銷售商、租賃商、修理商。通報內容應當向主管部門指定機構備案。
製造商應當配合主管部門對其產品可能存在的缺陷進行的調查,提供調查所需的有關資料,協助進行必要的技術檢測。
製造商應當向主管部門報告其汽車產品存在的缺陷;不得以不當方式處理其汽車產品缺陷。
製造商應當向車主、銷售商、租賃商提供本規定附件3和附件4規定的文件,便於其發現汽車產品存在缺陷後提出報告。
第十七條銷售商、租賃商、修理商應當向製造商和主管部門報告所發現的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的缺陷的相關信息,配合主管部門進行的相關調查,提供調查需要的有關資料,並配合製造商進行缺陷汽車產品的召回。
第十八條車主有權向主管部門、有關經營者投訴或反映汽車產品存在的缺陷,並可向主管部門提出開展缺陷產品召回的相關調查的建議。
車主應當積極配合製造商進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
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主管部門和地方管理機構報告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的缺陷。
主管部門針對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的缺陷進行調查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汽車產品缺陷的報告、調查和確認
第二十條製造商確認其汽車產品存在缺陷,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主管部門報告(書面報告格式見附件2);製造商在提交上述報告的同時,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以有效方式通知銷售商停止銷售所涉及的缺陷汽車產品,並將報告內容通告銷售商。境外製造商還應在10個工作日內以有效方式通知進口商停止進口缺陷汽車產品,並將報告內容報送商務部並通告進口商。
銷售商、租賃商、修理商發現其經營的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缺陷,或者接到車主提出的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投訴,應當及時向製造商和主管部門報告(書面報告格式見附件3)。
車主發現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缺陷,可通過有效方式向銷售商或主管部門投訴或報告(書面報告格式見附件4)。
其他單位和個人發現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缺陷應參照上述附件中的內容和格式向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主管部門接到製造商關於汽車產品存在缺陷並符合附件2的報告後,按照第五章缺陷汽車產品主動召回程序處理。
第二十二條主管部門根據其指定的信息系統提供的分析、處理報告及其建議,認為必要時,可將相關缺陷的信息以書面形式通知製造商,並要求製造商在指定的時間內確認其產品是否存在缺陷及是否需要進行召回。
第二十三條製造商在接到主管部門依第二十二條規定發出的通知,並確認汽車產品存在缺陷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依附件2的書面報告格式向主管部門提交報告,並按照第五章缺陷汽車產品主動召回程序實施召回。
製造商能夠證明其產品不需召回的,應向主管部門提供詳實的論證報告,主管部門應當繼續跟蹤調查。
第二十四條製造商在第二十三條所稱論證報告中不能提供充分的證明材料或其提供的證明材料不足以證明其汽車產品不存在缺陷,又不主動實施召回的,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委員會進行調查和鑒定,製造商可以派代表說明情況;
主管部門認為必要時,可委託國家認可的汽車質量檢驗機構對相關汽車產品進行檢驗。
主管部門根據專家委員會意見和檢測結果確認其產品存在缺陷的,應當書面通知製造商實施主動召回,有關缺陷鑒定、檢驗等費用由製造商承擔。如製造商仍拒絕主動召回,主管部門應責令製造商按照第六章的規定實施指令召回程序。
缺陷汽車產品主動召回程序
第二十五條製造商確認其生產且已售出的汽車產品存在缺陷決定實施主動召回的,應當在按本規定第二十條或者第二十三條的要求向主管部門報告,並應當及時制定包括以下基本內容的召回計劃,提交主管部門備案:
(一)有效停止缺陷汽車產品繼續生產的措施;
(二)有效通知銷售商停止批發和零售缺陷汽車產品的措施;
(三)有效通知相關車主有關缺陷的具體內容和處理缺陷的時間、地點和方法等;
(四)客觀公正地預測召回效果。
境外製造商還應提交有效通知進口商停止缺陷汽車產品進口的措施。
第二十六條製造商在向主管部門備案同時,應當立即將其汽車產品存在的缺陷、可能造成的損害及其預防措施、召回計劃等,以有效方式通知有關進口商、銷售商、租賃商、修理商和車主,並通知銷售商停止銷售有關汽車產品,進口商停止進口有關汽車產品。製造商須設置熱線電話,解答各方詢問,並在主管部門指定的網站上公布缺陷情況供公眾查詢。
第二十七條製造商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提交附件2的報告之日起1個月內,制定召回通知書(見附件5),向主管部門備案,同時告知銷售商、租賃商、修理商和車主,並開始實施召回計劃。
第二十八條製造商按計劃完成缺陷汽車產品召回後,應在1個月內向主管部門提交召回總結報告(見附件9)。
第二十九條主管部門應當對製造商採取的主動召回行動進行監督,對召回效果進行評估,並提出處理意見。
主管部門認為製造商所進行的召回未能取得預期效果,可通知製造商再次進行召回,或依法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缺陷汽車產品指令召回程序
第三十條主管部門依第二十四條規定經調查、檢驗、鑒定確認汽車產品存在缺陷,而製造商又拒不召回的,應當及時向製造商發出指令召回通知書(見附件6)。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責令認證機構暫停或收回汽車產品強制性認證證書。對境外生產的汽車產品,主管部門會同商務部和海關總署發布對缺陷汽車產品暫停進口的公告,海關停止辦理缺陷汽車產品的進口報關手續。在缺陷汽車產品暫停進口公告發布前,已經運往我國尚在途中的,或業已到達我國尚未辦結海關手續的缺陷汽車產品,應由進口商按海關有關規定辦理退運手續。
主管部門根據缺陷的嚴重程度和消除缺陷的緊急程度,決定是否需要立即通報公眾有關汽車產品存在的缺陷和避免發生損害的緊急處理方法及其他相關信息。
第三十一條製造商應當在接到主管部門指令召回的通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銷售商停止銷售該缺陷汽車產品,在10個工作日內向銷售商、車主發出關於主管部門通知該汽車存在缺陷的信息。境外製造商還應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進口商停止進口該缺陷汽車產品。
製造商對主管部門的決定等具體行政行為有異議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主管部門通知中關於製造商進行召回的內容暫不實施,但製造商仍須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
第三十二條製造商接到主管部門關於缺陷汽車產品指令召回通知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應當向主管部門提交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五條要求的有關文件。
第三十三條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該缺陷汽車產品召回計劃後5個工作日內將審查結果通知製造商。
主管部門批准召回計劃的,製造商應當在接到批准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依據批準的召回計劃制定缺陷汽車產品召回通知書(見附件5),向銷售商、租賃商、修理商和車主發出該召回通知書,並報主管部門備案。召回通知書應當在主管部門指定的報刊上連續刊登3期,召回期間在主管部門指定網站上持續發布。
主管部門未批准召回計劃的,製造商應按主管部門提出的意見進行修改,並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再次向主管部門遞交修改後的召回計劃,直至主管部門批准為止。
第三十四條製造商應在發出召回通知書之日起,開始實施召回,並在召回計劃時限內完成。
製造商有合理原因未能在此期限內完成召回的,應向主管部門提出延長期限的申請,主管部門可根據製造商申請適當延長召回期限。
第三十五條製造商應自發出召回通知書之日起,每3個月向主管部門提交符合本規定要求(見附件7)的召回階段性進展情況的報告;主管部門可根據召回的實際效果,決定製造商是否應採取更為有效的召回措施。
第三十六條對每一輛完成召回的缺陷汽車,製造商應保存符合本規定要求(見附件8)的召回記錄單。召回記錄單一式兩份,一份交車主保存,一份由製造商保存。
第三十七條製造商按計劃完成召回後,應在1個月內向主管部門提交召回總結報告(見附件9)。
第三十八條主管部門應對製造商提交的召回總結報告進行審查,並在1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製造商審查結論。審查結論應向社會公布。
主管部門認為製造商所進行的召回未能取得預期的效果,可責令製造商採取補救措施,再次進行召回。
如製造商對審查結論有異議,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在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主管部門的決定暫不執行。
第三十九條主管部門應及時公布製造商在中國境內進行的缺陷汽車召回、召回效果審查結論等有關信息,通過指定網站公布,為查詢者提供有關資料。
主管部門應向商務部和海關總署通報進口缺陷汽車的召回情況。 第四十條製造商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一、二、三、四款規定,不承擔相應義務的,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並予以警告。
第四十一條銷售商、租賃商、修理商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有關規定,不承擔相應義務的,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可以酌情處以警告、責令改正等處罰;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可責令製造商重新召回,通報批評,並由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一)製造商故意隱瞞缺陷的嚴重性的;
(二)試圖利用本規定的缺陷汽車產品主動召回程序,規避主管部門監督的;
(三)由於製造商的過錯致使召回缺陷產品未達到預期目的,造成損害再度發生的。
第四十三條從事缺陷汽車管理職能的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受其委託進行缺陷調查、檢驗和認定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保密規定的,給予行政處分;直接責任人徇私舞弊,貪贓枉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關專家作偽證,檢驗人員出具虛假檢驗報告,或捏造散布虛假信息的,取消其相應資格,造成損害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製造商實施缺陷汽車產品召回,不免除車主及其他受害人因缺陷汽車產品所受損害,要求其承擔的其他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本規定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海關總署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本規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實施。
《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獲得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由國家質檢總局組織起草的《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草案)》於2012年10月10日獲得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國家質檢總局缺陷產品管理中心全面參與了《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草案)》的起草工作,並開展了大量基礎性研究工作,先後在監管模式、召回程序、風險評估、罰則依據等一系列核心技術問題方面進行了深入的研究,為《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草案)》的順利出台發揮了重要的技術支撐作用。
《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草案)》規定:批量汽車產品普遍存在危及安全使用質量問題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進口,由其生產者實施召回,並及時發布產品缺陷信息。對實施召回的缺陷汽車產品,生產者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消除缺陷。消除缺陷費用和必要的運送缺陷汽車產品費用由生產者承擔。草案還對生產者隱瞞汽車產品缺陷或不按規定召回缺陷汽車產品的行為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
8. 汽車召回怎麼通知到個人
汽車召回通知到個人,之前車主在買新車的時候都會在4S店留下聯系方式,一般汽車生產廠家或者4S店會通過留下的聯系方式給車主發簡訊,或者直接打電話通知車主進行召回。
車輛召回信息網上查詢:
1、登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缺陷產品管理中心的官網;
2、在網頁下方找到汽車召回查詢界面並選擇【汽車召回范圍】;
3、輸入VIN碼和驗證碼,然後點擊查詢;
4、點擊查詢之後頁面會跳轉至查詢結果,並且顯示出曾經進行或者正在進行的召回信息;
5、點擊【詳情】中的【查看新聞】會跳轉至當時的召回公告;
6、點擊【詳情】中的【查看公告】會跳轉至詳細的召回車型列表。
車輛召回信息手機查詢:
1、關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缺陷產品管理中心的微信公眾號【缺陷產品管理中心】;
2、點開下方的【召回查詢】,然後點擊【國內召回查詢】;
3、跳轉至【缺陷產品召回查詢】頁面,往下拉可以看到輸入VIN碼查詢召回的輸入框;
4、在框中輸入車輛的VIN碼,然後點擊查詢;
5、接著下方會出現查詢結果,點擊【查看新聞】即可看到當時車輛的召回公告。
9. 汽車有質量問題召回是等電話通知還是怎麼搞
召回就是打電話通知你去4S店免費維修更換。反正不限制時間,你什麼時候去保養的時候就順便解決了,不用特意跑。所以也沒啥補償。一般換個小零件一會就好了。就和正常保養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