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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發生漏電事向哪個部門追責

發布時間: 2022-07-21 20:40:16

⑴ 公司生產的離心機外殼漏電打死人,作為廠家法人需要負刑事責任嗎生產廠家電工需要負什麼責任

摘要 第一千二百零三條【被侵權人請求損害賠償的途徑和先行賠償人追償權】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

⑵ 電表下漏電保護器上觸電身亡電業局有責任嗎

向你爸的不幸遭遇深表同情,請節哀!

首先需要確定吊車是否違章作業,吊車在進入危險區域時,首先應做好防備工作,以免發生危險,因此如果是違章,那麼違章作業者應承擔責任。

至於漏電保護器問題,應首先確定是否安裝有漏電保護器,如有,則該漏電保護器應動作,以保護人身安全。一般民用的電力變壓器的配電室都裝有漏電保護器,這個產權顯然是電業局的,這里需要查明漏電保護器失效的幾個原因:

1、漏電保護器是否為合格產品;

2、漏電保護器是否工作正常。一般供電環境、線路差的地方,漏電保護器易誤動作,導致停電發生,電工在嫌麻煩的情況下可能會閉鎖漏電保護器,使漏電保護器失效,這時漏電保護器就失去了應有的漏電保護功能。

第一種比較麻煩,要做鑒定,漏電保護器應是合格產品,即有資質的廠家生產、有出廠合格證、有檢驗合格證、還有CCC強制認證(這個和年代有關系,國家規定做3C強制認證大概是在2007年),如果是假冒偽劣產品,那麼電業局負全責的可能性更大。

第二種涉及當地電工,如果確有其事,則該電工負全責。

只是給你點思路和意見,並不一定完全正確,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⑶ 商品房質量問題哪個部門管

對待商品房質量問題,必須根據其性質和嚴重程度,區別不同情況,依法提出合理的索賠要求,通過法律程序妥善加以解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的規定,商品房質量問題通常可分為以下三種情形:
一、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購房人有權拒收、解除合同和要求賠償損失。
《解釋》第12條規定:「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這里的所謂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包括兩種情況:
一是房屋交付前未經驗收或經驗收不合格。依據現行法律規定,房屋建成後交付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各方對工程質量一起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應該簽署質量合格文件;並申請規劃、公安消防、環保部門對房屋進行檢查,出具認可文件或者准許使用文件;最後由建設單位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取得房屋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
《建築法》第61條規定:「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築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築工程質量標准,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並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7條規定:「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標准和規范。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因此,購房人在辦理商品房交接入住手續時,應要求出賣人出示該商品房的《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查驗該工程是否經驗收合格。如果出賣人不能出示該商品房的《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說明該工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購房人有權拒絕收房,由此引起的延期交房責任由出賣人承擔。如果出賣人超過約定的期限房屋仍然未能驗收合格,購房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二是房屋交付使用後,不論是否在保修期內,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這里的所謂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是指房屋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不合格。房屋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是建築工程的基礎和主體,如果一棟樓房在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方面出現質量問題,即使其他部分施工質量再好也難以保證整個樓房的質量和安全。因此,《建築法》第60條第1款規定:「建築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確保地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商品房交付使用後,購房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委託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購房人有權退房,給購房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但這里必須提醒購房人注意,委託核驗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且委託哪個機構來檢測買賣雙方須經協商達成一致,如雙方協商不成應申請法院指定檢測機構,否則單方委託的檢測機構如果得不到另一方的認可,其檢測結果則沒有法律效力。
二、不論是否在保修期內,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購房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
《解釋》第13條第1款規定:「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這種情形既不是明顯的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又不完全屬於保修的一般質量問題,而是介於兩種情形之間的情形,其中「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如何理解和把握,法律沒有作出具體規定,應該屬於法官自由裁量的范疇。因此,在這種情況下購房人提出索賠請求時更要慎之又慎。是否屬於「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情況,司法實踐中要通過實地勘察或鑒定進行綜合評定:
一是看房屋質量問題是否能夠通過修復解決,如果通過修復能夠解決,一般應要求出賣人承擔修復責任,並可要求賠償損失。
二是經修復後是否仍然存在威脅購房人人身、財產安全的因素,如果該房屋經修復後仍然不能保證購房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購房人就要理直氣壯地提出解除合同,並要求出賣人賠償損失。
三是經多次維修房屋仍然存在嚴重質量缺陷,無法正常使用,嚴重干擾和影響了購房人的生活,可提出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請求,由法官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裁決。
三、在保修期內,在保修范圍內的一般質量問題,購房人有權要求出賣人承擔修復責任。
《解釋》第13條第2款規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託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這里所說的質量問題指的就是一般質量問題。所謂一般質量問題,是指房屋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之外的、未嚴重影響購房人正常居住使用的質量問題,包括屋頂、牆壁漏水、滲水問題,室內地坪空鼓、開裂、起沙問題,牆皮、面磚、油漆等飾面脫落問題,廁所、廚房、盥洗室、陽台地面泛水、積水、漏水問題,電線漏電、燈具墜落、管道堵塞、暖氣不熱問題等等。
《建築法》第60條第2款規定:「建築工程竣工時,屋頂、牆面不得留有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對已發現的質量缺陷,建築施工企業應當修復。」
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0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建設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32條規定:「銷售商品住宅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根據《商品住宅實行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向買受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第33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所售商品房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圍、保修期限、保修責任等內容做出約定。保修期從交付之日起計算。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於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向建設單位出具的質量保修書約定保修期的存續期;存續期少於《規定》中確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於《規定》中確定的最低保修期限。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於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向建設單位出具的質量保修書約定保修期的存續期。在保修期限內發生的屬於保修范圍的質量問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當造成的損壞,房地產開發企業不承擔責任。」
一般來說,房屋交付前對比較明顯的或者已知的質量問題,購房人應在房屋交付時要求出賣人給以修復。因為購房人在接受房屋時,一般要對房屋進行必要的驗收,這也是購房人應該行使的注意義務,經驗收後確信沒有質量問題再辦理入住手續。如果發現房屋有質量問題,應立即找開發商,要求對有質量問題的地方予以書面確認並加蓋公章,在對方解決好該問題後再辦理入住手續。如果在短時間內解決不了,應要求開發商承擔延期交房的責任,並索要書面憑證。房屋交付使用後在保修期內出現的一般質量問題,在未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情況下,購房人有權要求出賣人修復。因此增加的費用,應當由出賣人承擔。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購房人可自行或者委託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等,應由出賣人承擔。
除注意區分上述三種情形外,購房人要想索賠成功,還要注意保存和搜集證據,因為在法院審理中,要求出賣人賠償損失需要購房人提供證據證明。一是房屋出現質量問題的證據;二是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證據;三是購房人自行修復或者委託他人修復的證據;四是購房人發生損失的證據。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證據,就會因舉證不能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從而無法達到索賠的目的。
四、過了保修期,可自行維修,亦可通過質檢追究責任。
在過了保修期的情況下,則是根據物業的產權性質來判斷,若發生在單個業主家中,屬於業主的專有部分,業主可通過自行聘請維修人員或要求物管方提供特約服務來對其進行維修;如果發生在房屋的共有部分,則可要求物管方對其進行維修,費用由相應業主按各自擁有的權屬份額共同承擔,涉及大修、中修、更新、改造的,還需使用已建立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
也就是說,在保修期外出現房屋質量問題,雖然通過自行聘請維修人員來進行維修,但如果情況比較嚴重,可經過相關質量檢測單位檢測後再判斷責任方,追究責任。如果是涉及到主體結構一類,危及業主人身安全的質量問題,則屬於終身保修范疇,經過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核驗,並做出定論後,可要求退房,如果因此而造成人員和財產損失,可要求相應賠償,包括裝修費用等損失,都可一並由開發商支付。
五、購房者要避免房屋質量困擾,在簽合同時房屋質量賠償一定要寫進合同。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交付銷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時,必須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這兩書可以作為商品房購銷合同的補充約定,其中具體的保修期限也可以由雙方協商約定,因為法律規定的時間年限是最低限度,購房者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向開發商要求加長某些部位的保修時間。而那些購買所謂「尾房」的消費者,更要切記將保修期限的起始日期約定清楚。
建設部《關於加強住宅工程質量管理的若干意見》中規定「建設單位(含開發企業,下同)是住宅工程質量的第一責任者,對建設的住宅工程的質量全面負責。」因此,開發商首先要對房屋質量負責。
該《意見》還規定:「開發企業應在房屋銷售合同中明確因住宅工程質量原因所產生的退房和保修的具體內容以及保修賠償方式等相關條款。保修期內發生住宅工程質量投訴的,由開發企業負責查明責任,並組織有關責任方解決質量問題。暫時無法落實責任的,開發企業也應先行解決,待質量問題的原因查明後由責任方承擔相關費用。」因此,因住宅工程質量原因所造成的退房、保修以及保修賠償方式等,都應在開發企業的房屋買賣合同中以條款形式明確規定。簽合同時,購房者注意要在合同中約定解決質量問題的具體辦法。現在通用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里沒有明確的約定入住時如果出現房屋質量問題的解決辦法,而只是約定了保修責任,這對購房人來說解決不了什麼實際問題,所以在簽訂補充條款時要盡可能的約定該項內容。
入住後出現了房屋質量問題,業主應首先採取主動積極的態度,與開發商協商。如果協商不能解決,業主可以向消費者協會、建委等部門投訴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最重要的是消費者在發現房屋質量問題以後,一定要注意保留證據。首先,一定在保管好當初的合同、材料清單、付款發票等書面憑證,如拍攝相關照片,並書面記錄質量問題的嚴重程度。造成的損失情況等,可請質量監督部門對原因和損失數額做出鑒定,作為支持賠償的證據,盡可能請物業管理公司、鄰居或居委會有關人員簽名證實。其次,應以掛號信的形式向發展商發出書面通知,要求發展商前來修復,並告之其損失情況。每次修復情況,包括修復時間,具體人員採取的措施及修復效果等都作好書面的記錄並請相關人員簽名,在開發商、質量監督站及業主處分別備案;返修完畢後,由開發商聘請有資質的監理單位,與設計、施工單位、業主代表或業主自己邀請的專家,聯合驗收。最後可以據此向開發商據實索賠。

⑷ 電力設施發生觸電傷人事故應由哪個部門調查事

電力設施發生觸電傷人事故,應由安監部門和公安機關治安部門共同進行調查。
調查結束後,做出事故調查報告。
按認定的責任進行追責。

⑸ 電器設備電死人要找什麼部門鑒定電器是否漏電

電器設備電死人屬於產品質量問題,要找產品質量司法鑒定機構做鑒定。產品質量司法鑒定機構,是實行登記管理制度,可通過「廣東法院司法技術輔助網」和「人民法院資產訴訟網」均可查詢產品質量鑒定機構,中科檢測產品質量鑒定中心是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產品質量鑒定的名冊內。

⑹ 家用電路漏電,歸哪個部門管!最好有電話咨詢!

自己找電工查吧,
一月電費1000多,應該就是快2000度電了,每天60度左右。我的神。
把家裡的所有電器拔掉,看看電表還動不動,有可能是電表問題。
電管站好像只負責電表進線以外的地方,電表出線後到戶內他們好像都不管,因為你用多了多交錢就是了又不妨礙他們什麼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