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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質量多少天內包換

發布時間: 2022-07-20 15:52:56

① 三包指哪些,期限多久

三包是指零售商業企業對所售商品實行「包修、包換、包退」。三包的期限分別有7日、15日、30日、90日、5年的規定。

三包的期限規定:

1、「7日」規定:產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

2、「15日」規定:產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修理。

3、「90日」規定和「30日」規定:在「三包」有效期內,因生產者未供應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過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應當在修理狀況中註明,銷售者憑此據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

4、30日」和「5年」的規定:修理者應保證修理後的產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產者應保證在產品停產後5年內繼續 供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配件。

(1)產品質量多少天內包換擴展閱讀

三包的產品范圍:

1、第一批實施三包的部分產品共18種:自行車、彩電、黑白電視、家用錄像機、攝像機、 收錄機、電子琴、家用電冰箱、洗衣機、電風扇、微波爐、吸塵器、家用空調器、吸排油煙 機、燃氣熱水器、縫紉機、鍾表、摩托車。

2、新三包規定中明確,實行三包的產品目錄將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和調整。

3、進口產品同樣適用於新三包規定。

4、未納入新三包規定的產品,出現了質量問題,銷售者均應依法負責修理、更換、退貨並 賠償由此而受到的損失。

② 商品在多少時間內出現質量問題,可以無條件退換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關於七天內無理由退貨的規定。但該規定只針對通過網路、電視等途徑銷售商品的行為,不包括普通商店銷售商品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十四條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後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依照前款規定進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

第二十五條經營者採用網路、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費者定作的;

(二)鮮活易腐的;

(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體等數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報紙、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商家自行規定的條款有效,以三包時間為准,二周後出現質量問題,拒絕退貨是合理的。

(2)產品質量多少天內包換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五十二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並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第五十四條 依法經有關行政部門認定為不合格的商品,消費者要求退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退貨。

③ 三包服務是哪三包規定時間

三包是指零售商業企業對所售商品實行「包修、包換、包退」。三包的期限分別有7日、15日、30日、90日、5年的規定。
三包的期限規定:
1、7日規定:產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
2、15日規定:產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修理。
3、90日規定和30日規定:在三包有效期內,因生產者未供應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過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應當在修理狀況中註明,銷售者憑此據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
4、30日和5年的規定:修理者應保證修理後的產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產者應保證在產品停產後5年內繼續供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配件。
所謂「三包」是指包修、包換、包退。對商品或服務實行「三包」,是經營者對商品(服務)承擔質量保證的一種方法。其意義有二:一是促進經營者保證商品或者服務達到國家規定的質量要求;二是有助於消費者的消費需求得到最大程度的實現,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三包的基本內容是:經營者對所經營的商品(服務)在一定期限內若發生質量問題,便有免費修理、更換、退貨的義務,如果經營者不履行此義務,則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3)產品質量多少天內包換擴展閱讀:
在《產品質量法》和《消法》頒布以前,國家只規定了對大宗家用電器產品實行「三包」。但是隨著我國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產品質量問題大量出現,消費者怨聲載道,因此《產品質量法》不僅進一步明確修理、更換、退貨制度,而且擴大了「三包」范圍,從大宗家用電器產品、—耐用消費品擴大到了受《產品質量法》調整的所有能夠適用「三包」的產品,以充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然而有部分消費者甚至經營者,由於不熟悉《產品質量法》,以為「三包」范圍僅限於國家規定必須實行三包的家用電器和部分耐用消費品(即列入《實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錄》的商品),這是當前廣泛存在的對「三包」認識的一個誤區,為此本書將在以下條目中對「三包」的范圍和內容作出盡可能詳細的解釋。

④ 哪些情況屬於國家三包退換規定政策

一、國家三包退換規定的產品范圍:

自行車、彩電、黑白電視、家用錄像機、攝像機、收錄機、電子琴、家用電冰箱、洗衣機、電風扇、微波爐、吸塵器、家用空調器、吸排油煙機、燃氣熱水器、縫紉機、鍾表、摩托車、行動電話、固定電話、微型計算機、家用視聽產品。

二、有權要求經銷者承擔三包責任的情況:

1 、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沒有說明的;

2 、不符合明示採用的產品標准要求;

3、 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4、 產品經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等法定部門檢驗不合格;

5 、產品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

(4)產品質量多少天內包換擴展閱讀:

三包責任時間規定

1、「7日」規定:產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

2、「15日」規定:產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修理。

3、「三包有效期」規定:「三包」有效期自提貨之日起計算。整機分別為半年至一年,主要部件為一年至三年。

4、「90日」規定和「30日」規定:在「三包」有效期內,因生產者未供應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過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應當在修理狀況中註明,銷售者憑此據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

5、30日」和「5年」的規定:修理者應保證修理後的產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產者應保證在產品停產後5年內繼續 供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配件。

⑤ 國家規定電子產品三包的期限是多少

1、產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
2、產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修理。
3、在「三包」有效期內,因生產者未供應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過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應當在修理狀況中註明,銷售者憑此據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
4、修理者應保證修理後的產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產者應保證在產品停產後5年內繼續提供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配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十三條
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該瑕疵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除外。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
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後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依照前款規定進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
第二十五條
經營者採用網路、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費者定作的;
(二)鮮活易腐的;
(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體等數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報紙、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四十條
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一)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
(二)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準的;
(三)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銷售者依照前款規定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後,屬於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向銷售者提供產品的其他銷售者(以下簡稱供貨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 銷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規定給予修理、更換、退貨或者賠償損失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生產者之間,銷售者之間,生產者與銷售者之間訂立的買賣合同、承攬合同有不同約定的,合同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以下簡稱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
(二)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
第四十二條
由於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於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於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
第四十四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的,侵害人應當賠償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侵害人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
第四十五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十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⑥ 七天包退十五天包換具體意思

法律分析:七天包退指七日內可無理由退貨;十五天包換指十五天內物品出現問題可以換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後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依照前款規定進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

第二十五條 經營者採用網路、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費者定作的;

(二)鮮活易腐的;

(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體等數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報紙、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⑦ 筆記本幾天內可以包換、包退

筆記本有產品質量問題,7天包退,15天包換。超過此期限後,在保修期內,維修諸如不開機、無法進系統使用的功能性故障3次,由維修中心負責更換機器。
詳細條例如下:
微型計算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

第一條 為了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明確微型計算機商品銷售者、修理者和生產者的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簡稱三包)責任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列入本規定《實施三包的微型計算機商品目錄》(見附件1)的微型計算機主機、外部設備、選購件及軟體(以下簡稱微型計算機商品)。

第三條 微型計算機商品實行誰銷售誰負責三包的原則。銷售者與生產者、銷售者與供貨者、銷售者與修理者之間訂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規定的三包責任和義務。

第四條 本規定是微型計算機商品實行三包的最基本要求。國家鼓勵銷售者、生產者制定更有利於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嚴於本規定的三包承諾。承諾作為明示擔保,應當依法履行,否則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五條 銷售者應當承擔以下責任和義務:

(一)應當嚴格執行本規定;

(二)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

(三)採取有效措施,保持銷售商品的質量;

(四)銷售時,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 應當說明微型計算機商品的配置,開箱檢驗,正確調試,保證商品符合產品使用說明明示的配置和產品質量狀況,當面向消費者交驗商品;

2. 核對商品商標、型號和編號;

3. 介紹產品的使用、維護和保養方法以及三包方式和修理者;

4. 明示三包有效期,提供三包憑證、有效發貨票、產品合格證和產品使用說明;三包憑證應當按本規定《微型計算機商品三包憑證》(見附件2)的要求准確完整地填寫,並加蓋銷售者印章;有效發貨票應當註明商品商標及型號、銷售日期、銷售者印章、金額等內容;

(五)不得銷售不符合法定標識要求的,不符合產品使用說明所述的性能及功能的,或者不合格的微型計算機商品;

(六)隨銷售的微型計算機商品一起贈送的微型計算機商品,應當負責三包;

(七)預裝軟體、隨機銷售和隨機贈送的軟體應當明示軟體名稱、版本、使用有效期、生產者名稱;不得銷售盜版軟體;不得贈送盜版軟體;

(八)銷售軟體時,應當驗證軟體介質的完好性;

(九)應當積極主動地與生產者、修理者加強聯系,建立用戶檔案,做好三包服務工作;

(十)妥善處理消費者的查詢、投訴,並提供服務。

第六條 修理者應當承擔以下責任和義務:

(一)修理者應當具有維修資質證書,維修人員應當具有執業資格,持證上崗;

(二)承擔三包有效期內的免費修理、軟體維護業務和三包有效期外的收費修理業務;

(三)維護銷售者、生產者的信譽,應使用新的、符合產品技術要求和質量標准要求的部件和元器件;

(四)按有關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協議的約定,保證修理費用和修理用部件和元器件全部用於修理;

(五)接受生產者、銷售者的監督和檢查;

(六)保持常用維修部件和元器件的儲備量,確保維修工作正常進行,避免因維修部件和元器件缺少延誤維修時間;

(七)認真、如實、完整地填寫維修記錄,記錄故障、修理情況和修理後的質量狀況,向消費者當面交驗修理好的微型計算機商品和維修記錄;

(八)承擔因自身修理失誤造成的責任和損失;

(九)妥善處理消費者的投訴,接受消費者有關商品修理質量的查詢。

第七條 生產者(微型計算機商品的供貨者和進口者視同生產者)應當承擔以下責任和義務:

(一)微型計算機商品應當隨機配有產品的中文使用說明、產品合格證和三包憑證;產品使用說明應按照國家標准GB5296.1《消費品使用說明》和GB5296.2《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使用說明》的規定編寫;產品使用說明應當明確微型計算機商品硬體、軟體的配置和兼容性,明示基本功能的操作程序;三包憑證應當符合本規定《微型計算機商品三包憑證》的要求;

(二)應當自行設置或者指定具有維修資質的修理單位負責三包有效期內的修理,並提供修理者單位的名稱、地址、聯系電話等;修理者名稱、地址、聯系電話撤銷或者變更的,應當及時告知消費者;

(三)按有關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協議的約定,提供合格的、足夠的修理配件,滿足維修的需求;

(四)按有關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協議的約定,提供三包有效期內發生的修理費用;維修費用在產品流通的各個環節不得截留,應當全部支付給修理者;

(五)按有關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協議的約定,提供技術資料,技術培訓等技術支持;

(六)妥善處理消費者的投訴、查詢,並及時提供咨詢服務。

第八條 微型計算機商品的三包有效期分為整機三包有效期、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三包有效期見本規定《實施三包的微型計算機商品目錄》。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貨票之日起計算,扣除因修理佔用、無零配件待修延誤的時間。三包有效期的最後一天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為三包有效期的最後一天。

第九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憑發貨票和三包憑證辦理修理、換貨、退貨。如果消費者丟失發貨票和三包憑證,但能夠證明該微型計算機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內,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應當按照本規定負責修理、更換。

第十條 在整機三包有效期內,微型計算機商品出現質量問題,應當由修理者負責免費維護、修理,並保證修理後的商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

在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內,主要部件出現故障,應當由修理者負責免費修理或者免費更換新的主要部件(包括工時費和材料費)。

第十一條 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微型計算機主機、外設商品出現本規定《微型計算機商品性能故障表》(見附件3)所列性能故障時,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者修理。消費者要求退貨時,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退貨,並按發貨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

第十二條 售出後第8日至第15日內,微型計算機主機、外設商品出現本規定《微型計算機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時,消費者可選擇換貨或者修理。消費者要求換貨時,銷售者應當負責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商品;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停止生產時,應當調換不低於原產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

第十三條 在整機三包有效期內,微型計算機主機、外設商品出現本規定《微型計算機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憑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由銷售者負責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商品;同型號同規格產品停產的,應當調換不低於原產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

第十四條 在整機三包有效期內,符合第十三條規定的換貨條件的,銷售者既無同型號同規格的商品,也無不低於原產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消費者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退貨,並按發貨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

第十五條 在整機三包有效期內,符合第十三條規定的換貨條件的,銷售者有同型號同規格的商品或者不低於原產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消費者不願意換貨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並按本規定《實施三包的微型計算機商品目錄》規定的折舊率收取折舊費。

折舊費的計算日期自開具發貨票之日起,至退貨之日止,其中應當扣除修理佔用和待修的時間。

第十六條 微型計算機主機商品符合退貨條件時,銷售者應當負責為消費者將與主機同時銷售的顯示器、鍵盤、滑鼠器等商品一並退貨。

第十七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選購件出現本規定《微型計算機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銷售者應當負責為消費者免費調換新的選購件。選購件更換兩次後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退貨,並按發貨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

第十八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軟體出現本規定《微型計算機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銷售者應當為消費者免費更換新的同樣軟體。更換後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應當由銷售者負責免費為消費者退貨,並按發貨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

第十九條 性能故障的判斷,應當按商品銷售時的配置,並在產品使用說明規定的狀態下進行。

第二十條 整機換貨時,應當提供新的商品。

第二十一條 整機換貨後的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由銷售者在發貨票背面加蓋印章,並提供新的三包憑證。

第二十二條 更換主要部件時,應當使用新的主要部件。更換後的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自更換之日起重新計算,記錄在維修記錄的維修情況一欄中

⑧ 耐克的鞋夠買之後,出現質量問題幾天之內可以換新的

耐克的鞋夠買之後,出現質量問題120天之內可以換新的。

耐克鞋三包規定:

1、三包有效期限為120天

2、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憑發票或三包憑證,經營者予以退貨、更換、修理。

3、在這3個月里,如發現有任何除人為損壞的鞋以外,都是給予包退、包換、包修。

三包政策是零售商業企業對所售商品實行「退貨、更換、維修」的簡稱。指商品進入消費領域後,賣方對買方所購物品負責而採取的在一定限期內的一種信用保證辦法。

三包政策對不是因用戶使用、保管不當,而屬於產品質量問題而發生的故障提供該項服務。

三包注意:

提醒廣大消費者,在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依法辦理修理、換貨、退貨時,要以購貨發票及三包憑證作為依據。

因此,在購買產品時,一定要銷售者出具發票,檢查是否附有三包憑證;辦理修理、換貨、退貨時,要帶上三包憑證和有效發票;三是在日常生活中要 妥善保管好上述證明。

對於已經使用過的產品,符合三包規定換貨條件,而消費者不願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予退貨,但要向消費者收取折舊費。

折舊費=折舊率(每日)×產品使用日期(日)×產品價格折舊率可查閱實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錄中所作的規定。

產品使用日期應當自購買產品開具發票之日起至退貨之日止,扣除修理佔用時間和無零配件等待維修的時間。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三包

⑨ 三包有效期是多久

三包是指零售商業企業對所售商品實行包修、包換、包退。三包的期限分別有7日、15日、30日、90日、5年的規定。《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一)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二)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準的(三)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四)產品經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等法定部門檢驗不合格(五)產品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三包時間范圍,7天:商品在購買7天內,出現質量性能故障問題。可以退貨換貨或者維修。15天:商品在購買15天內,出現質量問題導致的無法使用,可以換貨或者維修。三包有效期從提走商品日開始計算。家電等有效期基本是一年,主要零部件是一到三年左右,整機的三包期限是半年到一年。值得注意的是,三包政策對不是因用戶使用、保管不當,而屬於產品質量問題而發生的故障提供該項服務。三包政策不可以無理由退貨,因為三包政策的定義如下:經營者對所經營的商品在一定期限內若發生質量問題,便有免費修理、更換、退貨的義務。但是不包括無理由退貨,因此無理由退貨不涵蓋在三包政策的范疇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八條 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扣除因修理佔用和無零配件待修的時間。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憑發票及三包憑證辦理修理、換貨、退貨。第九條 產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退貨時,銷售者應當按發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第十條 產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選擇換貨或者修理。換貨時,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第十一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憑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和證明,由銷售者負責為消費者免費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或者按本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退貨,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