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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收侵權產品適用哪個法條

發布時間: 2022-07-09 18:05:50

Ⅰ 銷售侵權產品處罰依據

《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條 【銷售侵權復製品罪】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權復製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構成特徵

1、侵犯的客體是著作權人的著作權和著作權管理制度。

2、客觀方面表現為以營利為目的,

3、犯罪主體是個人和單位。

4、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條規定的侵權復製品而進行銷售的行為。

例如銷售明知是盜版的文字作品、音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構成犯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之規定,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屬於巨大。

(1)沒收侵權產品適用哪個法條擴展閱讀

案例:

1、北京優閱盈創科技有限公司侵犯文字作品著作權案。

2017年4月,根據愛思唯爾等5家境外權利人投訴線索,北京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對北京優閱盈創科技有限公司侵犯文字作品著作權案進行調查。

經查,該公司未經權利人許可,通過其運營的「優閱外文數字圖書館系統」向大學圖書館提供侵權文字作品3萬篇,違法經營額17.76萬元。2017年6月,北京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對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40萬元的行政處罰。

2、上海智器投資咨詢有限公司侵犯文字作品著作權案。

2016年12月,根據國家版權局移轉案件線索,上海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對上海智器投資咨詢有限公司侵犯文字作品著作權案進行調查。

經查,自2014年11月起,該公司未經權利人許可,將45篇證券研究報告上傳到其租用的伺服器,通過其運營的「匯智贏家網」網站和「匯智贏家」APP向公眾提供,並收取費用,涉案金額累計28萬余元。2017年3月1日,上海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對其作出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Ⅱ 銷售侵權商品怎麼處罰

銷售侵權商品的,沒收、銷毀侵權商品,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六十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Ⅲ 被認定侵權的扣留貨物的沒收及其處理是怎麼規定的

法律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經海關調查後認定侵犯知識產權的,由海關予以沒收,用於公益事業,轉讓給知識產權權利人,依法拍賣,予以銷毀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第二十七條
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經海關調查後認定侵犯知識產權的,由海關予以沒收。
海關沒收侵犯知識產權貨物後,應當將侵犯知識產權貨物的有關情況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
被沒收的侵犯知識產權貨物可以用於社會公益事業的,海關應當轉交給有關公益機構用於社會公益事業。

Ⅳ 被認定侵權的扣留貨物的沒收及其處理

法律分析: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經海關調查後認定侵犯知識產權的,由海關予以沒收,用於公益事業,轉讓給知識產權權利人,依法拍賣,予以銷毀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 第二十七條 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經海關調查後認定侵犯知識產權的,由海關予以沒收。

海關沒收侵犯知識產權貨物後,應當將侵犯知識產權貨物的有關情況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

被沒收的侵犯知識產權貨物可以用於社會公益事業的,海關應當轉交給有關公益機構用於社會公益事業。

Ⅳ 商品侵權怎麼處罰

投訴侵權者。假如發現自家的商品被別人侵權了,應在第一時間向有關部門投訴,讓相關部門介入處理,替自己找回公道,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樣做同時也可以讓侵權者感受到壓力下,從而自覺停止自己的侵權行為,避免自己的損失擴大。要求侵權方停止侵權。自己的商品受到別人的侵權,商品所有人可以在第一時間要求侵權者停止侵害,避免自家的損失擴大,假如侵權人不自覺停止侵權,受害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決和追究侵權人的責任,讓侵權人受到應有的懲罰,承擔起自己應承擔的責任。要求侵權方給予賠償。侵權人侵害商品所有人的權利,商品所有權人有權要求侵權人就侵權事宜給自己進行賠償,一般賠償的標的是根據商品所有人的實際受到損失來計算,假如侵權方不願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商品所有人可以通過起訴的方式去維權讓法律來助自己維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八條,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商標法》第六十一條
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Ⅵ 如何處理產品侵權問題


【法律分析】
遭遇商標侵權被侵權人可以與侵權人協商解決糾紛,可以要求對方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自己的損失,具體的賠償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如果不能協商解決或者不想協商解決的可以起訴至法院解決,由法院判決對方如果承擔侵權責任。或者被侵權人也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處理,投訴後工商部門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並處以罰款果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六十條 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

Ⅶ 沒收物品銷毀依據法律

法律分析:可以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五十三條。對於辦理治安案件中查獲的違禁品,要一律收繳、銷毀。違禁品,是指依照國家規定,公民不得私自留存、使用的物品,如毒品、淫穢物品以及槍支、彈葯等物品。這些違禁品一旦查獲,應當一律收繳並予以銷毀,不能流失在社會上繼續危害社會。工商執法人員有權沒收、銷毀侵犯 商標專用權的產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五十三條 有本法第五十二條所列侵犯注冊 商標專用權 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 商標注冊 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 商標標識 的工具,並可處以罰款。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 商標專用權 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Ⅷ 侵犯商標權行為適用哪個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三)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四)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五)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第五十三條 有本法第五十二條所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並可處以罰款。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四條 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有關的情況;
(二)查閱、復制當事人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帳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對當事人涉嫌從事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四)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對有證據證明是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五十六條 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前款所稱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七條 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處理前款申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至第九十六條和第九十九條的規定。
第五十八條 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做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措施。
第五十九條 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 從事商標注冊、管理和復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必須秉公執法,廉潔自律,忠於職守,文明服務。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及從事商標注冊、管理和復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從事商標代理業務和商品生產經營活動。
第六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度,對負責商標注冊、管理和復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十二條 從事商標注冊、管理和復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違法辦理商標注冊、管理和復審事項,收受當事人財物,牟取不正當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