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關於增值稅的納稅計算。
2011年12月該公司的相關業務如下:
(1)12月3日,繳納上月的增值稅48580元。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 48580
貸:銀行存款 48580
(2)12月3日,從宏達工廠購入甲材料,價款400000元,稅款68000元,材料已驗收入庫,款項由銀行支付。
借:材料采購-甲材料 4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68000
貸:銀行存款 468000
(3)12月4日,從紅星批發市場購入乙材料100噸,每噸3 000元,收到增值稅專用發票,價款300000元,稅款51000元,價稅合計351000元。材料已驗收入庫,款項用支票支付,另由銀行支付運費(現金支票)10000元,取得普通發票。
借:材料采購-乙材料 31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51000
貸:銀行存款 361000
(4)12月6日,用支票直接向天宇農場收購用於生產加工的農產品一批,已驗收入庫。經稅務機關批準的收購憑證上註明價款為100000元。
農產品為免稅商品,一般納稅人可以從總價款中剝離按13%分離出作為進項稅額。
進項稅額=100000*13%=13000
借:材料采購 87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3000
貸:銀行存款 100000
(5)12月8日,向達鑫加工廠(小規模納稅人)購進包裝材料一批計500個,單價為93.6元,取得普通發票註明價款為46800元,以現金支票支付全部價款。
普通發票不能作為進項稅額抵扣銷項稅額,計入材料成本
借:材料采購-包裝材料 46800
貸:銀行存款 46800
(6)12月10日,收到中山百貨公司委託代銷商品的代銷清單,銷售A產品10台,每台50000元,增值稅稅率為17%,對方按價款的10%收取手續費。收到支票一張存入銀行。
借:應收賬款 585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5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85000
借:營業費用 50000
貸:應收賬款 50000
收到支票後
借:銀行存款 535000
貸:應收賬款 535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不知
貸:委託代銷商品 不知
(在前面把庫存給代銷商如下)
借:委託代銷商品
貸:庫存商品
(7)12月11日,從無花果工廠購進稅控收款機一台,作為固定資產,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的價款為30000元,增值稅額為5100元,以轉賬支票支付全部價稅款。
借:固定資產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8)12月12日,向華人有限公司銷售B產品20台,每台20000元,貨款400000元,稅款68000元;同時隨同產品一起售出包裝箱20個,不含稅價每個100元,價款2000元,稅款340元。款項470340元已存入銀行。
借:銀行存款 470340
貸:主營業務收入-B產品 400000
其他業務收入-包裝箱 2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0+68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B產品
其他業務成本-包裝箱
貸:庫存商品-B產品
-包裝箱
(9)12月14日,向小規模納稅人天陽公司售出20噸甲材料,開出58500元的普通發票,取得支票交銀行辦理進賬手續。
借: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賬款
(10)12月15日,將B產品2台轉為本企業修建廠房專用,每台實際成本12000元,稅務機關認定的計稅價格每台為20000元,未開具發票。
視同銷售
借:在建工程
貸:庫存商品-B產品 4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售稅額) 40000*17%
(11)12月18日,將外購的甲材料30噸用於修建本企業產品倉庫工程使用,單位成本為2000元。
借:在建工程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原材料
(12)12月20日,將單位成本為28000元的A產品2台(稅務機關認定的計稅價格為每台50000元)無償捐贈給西部貧困地區,用以支援西部開發,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視同銷售
借:營業外支出
貸:庫存商品 56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0
(13)12月21日,委託江東加工廠加工配件,材料上月已發出,本月支付加工費5000元,增值稅稅額850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另支付往返運費1000元,裝卸費200元,用支票支付。
借:委託加工物資 5000+1000+2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850
貸:銀行存款
(14)12月22日,購入設備一台,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價款120 000元,稅款20 400元,運費600元,合計141 000元,以轉賬支票支付全部款項。
借:固定資產 120000+6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20400
貸:銀行存款
(15)12月24日,生產加工一批新產品C產品500件,成本價200元/件(無同類產品市場價格),按照成本價全部售給本企業職工,取得不含稅銷售額100 000元,收到價款存入銀行,未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借:銀行存款 100000
貸:庫存商品-C產品 100000
(16)12月25日,銷售使用過的進口摩托車2輛(原作為固定資產核算),每輛原值5 000元,每輛售價5 100元。(只要求做有關增值稅業務處理。)
借:固定資產清理
累計折舊
貸:固定資產 10000
借:銀行存款/現金 102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85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1700
(17)12月31日,機修車間對外提供加工服務,收取勞務費11 700元(含稅)存入銀行,開具普通發票。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8)12月31日,從新加坡進口丙材料一批共500件,海關審定的關稅完稅價格為每件200元,進口關稅為10 000元,增值稅率為17%,取得關稅完稅憑證,並以銀行存款支付貨款及稅款。(只要求作賬務處理)
借:材料采購-丙材料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19)12月31日,企業上月銷售的B產品5台發生銷售退回,價款100 000元,應退增值稅17 000元(只要求作賬處理)。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主營業務收入
貸:銀行存款
借:庫存商品
貸:主營業務成本
(20)12月31日,盤存發現上月購進的乙材料10噸被盜,金額30 465元(其中含分攤的運輸費用465元,上月均已認證並申報抵扣),經批准作為營業外支出處理。
借:待處理財產損益-待處理流動資產損益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我:有些金額自己可以算出來,沒填寫。問題我都沒看,應該可以解決你的問題了。)
2. 生產環節視同銷售,無同類市場價格,應按什麼計稅,公式
生產環節視同銷售,無同類市場價格,應該按照組成計稅價格。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當貨物屬於應征消費稅貨物時,其組成計稅價格中還應加計消費稅額。則計算公式為:
從價計征: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消費稅稅率)
從量計征:不存在用組成計稅價格計算消費稅的問題
當該項應稅消費品為委託加工方式的,則其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
納稅人進口貨物時,應納增值稅的計稅價格也須按一定的計算公式所組成。其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到岸價格(CIF)+關稅+消費稅
3. 房屋個人所得稅問題
個人財產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以下依據:
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九項規定:財產轉讓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第三條第五項規定:財產轉讓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第六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五項所說的財產原值,是指:(一)有價證券,為買入價以及買入時按照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二)建築物,為建造費或者購進價格以及其他有關費用;(三)土地使用權,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土地的費用以及其他有關費用;(四)機器設備、車船,為購進價格、運輸費、安裝費以及其他有關費用;(五)其他財產,參照以上方法確定。納稅義務人未提供完整、准確的財產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財產原值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財產原值。第二十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五項所說的合理費用,是指賣出財產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費用。
三是《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建設部關於個人出售住房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8號)規定:個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個人出售自有住房的應納稅所得額分三種情況計算徵收:一是個人出售除已購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其應納稅所得額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確定;二是個人出售已購公有住房,其應納稅所得額為個人出售已購公有住房的銷售價,減除住房面積標準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款、原支付超過住房面積標準的房價款、向財政或原產權單位繳納的所得收益以及稅法規定的合理費用後的余額。已購公有住房是指城鎮職工根據國家和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規定,按照成本價(或標准價)購買的公有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按縣級(含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標准確定;三是職工以成本價(或標准價)出資的集資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以及拆遷安置住房,比照已購公有住房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四是《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號)規定:一是對住房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時,以實際成交價格為轉讓收入。納稅人申報的住房成交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且無正當理由的,徵收機關依法有權根據有關信息核定其轉讓收入,但必須保證各稅種計稅價格一致。二是對轉讓住房收入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納稅人可憑原購房合同、發票等有效憑證,經稅務機關審核後,允許從其轉讓收入中減除房屋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三是納稅人未提供完整、准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稅務機關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對其實行核定征稅,即按納稅人住房轉讓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具體比例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或者省級地方稅務局授權的地市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出售住房的所處區域、地理位置、建造時間、房屋類型、住房平均價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轉讓收入1%-3%的幅度內確定。
個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出售除已購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其應納稅所得額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確定,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公式為:
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應納稅所得額×20%
應納稅所得額=房產轉讓收入額-房產原值-合理費用
如果納稅人不能准確提供房產原值和有關稅費憑證,無法確定房產原值時,稅務機關可以綜合考慮該項房產的坐落地、建造時間、當地房價、面積等因素,按房產轉讓收入額的一定比例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例如,目前有些地方稅務機關對這種情況按照房產轉讓收入額的1-3%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出售自有住房可以享受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有兩種情況:一是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並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二是對出售自有住房並擬在現住房出售後1年內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的納稅人,其出售現住房所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視其重新購房的價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除。具體辦法為:(1)個人出售現住房所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應在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前,以納稅保證金形式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稅務機關在收取納稅保證金時,應向納稅人正式開具「中華人民共和國納稅保證金收據」,並納入專產存儲。(2)個人出售現住房後1年內重新購房的,按照購房金額大小相應退還納稅保證金。購房金額大於或等於原住房銷售額(原住房為已購公有住房的,原住房銷售額應扣除已按規定向財政或原產權單位繳納的所得收益,下同)的,全部退還納稅保證金;購房金額小於原住房銷售額的,按照購房金額占原住房銷售額的比例退還納稅保證金,余額作為個人所得稅繳入國庫。(3)個人出售現住房後1年內未重新購房的,所繳納的納稅保證金全部作為個人所得稅繳入國庫。(4)個人在申請退還納稅保證金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購房合同和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證明材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方可辦理納稅保證金退還手續。(5)跨行政區域售、購住房又符合退還納稅保證金條件的個人,應向納稅保證金繳納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納稅保證金。
對轉讓住房收入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納稅人可憑原購房合同、發票等有效憑證,經稅務機關審核後,允許從其轉讓收入中減除房屋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
(一)房屋原值具體為:�
1.商品房:購置該房屋時實際支付的房價款及交納的相關稅費。�
2.自建住房:實際發生的建造費用及建造和取得產權時實際交納的相關稅費。�
3. 經濟適用房(含集資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購房人實際支付的房價款及相關稅費,以及按規定交納的土地出讓金。�
4.已購公有住房:原購公有住房標准面積按當地經濟適用房價格計算的房價款,加上原購公有住房超標准面積實際支付的房價款以及按規定向財政部門(或原產權單位)交納的所得收益及相關稅費。�
已購公有住房是指城鎮職工根據國家和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規定,按照成本價(或標准價)購買的公有住房。�
經濟適用房價格按縣級(含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標准確定。�
5.城鎮拆遷安置住房: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05號)和《建設部關於印發〈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的通知》(建住房〔2003〕234號)等有關規定,其原值分別為:�
(1)房屋拆遷取得貨幣補償後購置房屋的,為購置該房屋實際支付的房價款及交納的相關稅費;�
(2)房屋拆遷採取產權調換方式的,所調換房屋原值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註明的價款及交納的相關稅費;�
(3)房屋拆遷採取產權調換方式,被拆遷人除取得所調換房屋,又取得部分貨幣補償的,所調換房屋原值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註明的價款和交納的相關稅費,減去貨幣補償後的余額;�
(4)房屋拆遷採取產權調換方式,被拆遷人取得所調換房屋,又支付部分貨幣的,所調換房屋原值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註明的價款,加上所支付的貨幣及交納的相關稅費。�
(二)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是指:納稅人在轉讓住房時實際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等稅金。�
(三)合理費用是指:納稅人按照規定實際支付的住房裝修費用、住房貸款利息、手續費、公證費等費用。�
1.支付的住房裝修費用。納稅人能提供實際支付裝修費用的稅務統一發票,並且發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與轉讓房屋產權人一致的,經稅務機關審核,其轉讓的住房在轉讓前實際發生的裝修費用,可在以下規定比例內扣除:�
(1)已購公有住房、經濟適用房:最高扣除限額為房屋原值的15%;�
(2)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額為房屋原值的10%。
納稅人原購房為裝修房,即合同註明房價款中含有裝修費(鋪裝了地板,裝配了潔具、廚具等)的,不得再重復扣除裝修費用。�
2.支付的住房貸款利息。納稅人出售以按揭貸款方式購置的住房的,其向貸款銀行實際支付的住房貸款利息,憑貸款銀行出具的有效證明據實扣除。�
3.納稅人按照有關規定實際支付的手續費、公證費等,憑有關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據實扣除。
4. 某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5月生產加工一批新產品450件,每件成本價380元(無同類產品市場價格)
因為無同類價格,所以不能用銷售價了,因為不公允。
5. 零對價轉讓股權要交稅嗎
目前我們國家稅收政策是依法收稅,法無規定的一律不征稅。
根據稅收規定:
1、有價證券轉讓,應繳納稅種主要有:契稅、營業稅、所得稅。
2、股權收益根據稅法規定,按照收益額的20%收稅,股權轉讓中沒有收益的轉讓,不收稅。
3、零對價轉讓股權,屬於沒有收益的管權轉讓,法定不收所得稅。
4、根據稅法規定,凡是轉讓都應繳納契稅和營業稅,這是必須。
6. 如何繳納賣房個人所得稅
對住房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是,以實際成交價格為轉讓收入。納稅人申報的住房成交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且無正常理由的,稅務機關有權根據有關信息核定其轉讓收入,但必須保持各稅種計稅依據一致;
對轉讓住房收入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是,納稅人可以憑借購房合同,發票等有效憑證,經稅務機關審核後,允許其從收入中減除房屋原值,轉讓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
轉讓過程中繳納的稅金是指:納稅人轉讓住房繳納的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等;
合理費用指:納稅人按照規定實際支付裝修費用的稅務統一發票、住房貸款利息、手續費、公證費等;
納稅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可根據《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對其核定徵收,在1%-3%幅度內確定;
對於個人轉讓自用五年以上,並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
以上計算出應納稅所得額後適用20%的稅率計算出應納的個人所得稅。
7.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商品低於進價銷售,如何交稅
一:如果是正常銷售處理,接當前市場情況下的低價處理。不作進項轉出。(但必須不能明顯低於市場價,這是有規定的,否則還要按市場價核定)
二:如果因貨物滯銷報損的,則應做進項轉出,隨同成本一同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
先說增值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國增值稅條例第七條 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 也就是說如果有正確理由,則不用進項轉出,當然,這認定是否為正確理由,有一個稅務機關認定的問題。
再說企業所得稅,要按財產損失的規定向當地稅務機關進行申報,否則低於成本的差額部分不得稅前扣除,只有符合規定進行了財產損失申報才可以稅前扣除。
8. 平價轉讓股權怎麼交稅
法律分析:企業股權平價轉讓,且不存在轉讓價格不合理的事由,就不需要納個人所得稅,但需要交納印花稅。如果轉讓價格偏低,稅務局會根據市場價給予重新核定股權轉讓收入,並計征稅款。
法律依據:《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一)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
(二)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三)轉讓方無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權轉讓收入的有關資料;
(四)其他應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情形。
第十二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視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
(一)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其中,被投資企業擁有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的,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股權對應的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
(二)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初始投資成本或低於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的;
(三)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收入的;
(四)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無償讓渡股權或股份;
(六)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視為有正當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證明被投資企業因國家政策調整,生產經營受到重大影響,導致低價轉讓股權;
(二)繼承或將股權轉讓給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關系證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三)相關法律、政府文件或企業章程規定,並有相關資料充分證明轉讓價格合理且真實的本企業員工持有的不能對外轉讓股權的內部轉讓;
(四)股權轉讓雙方能夠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9. 視同銷售的貨物不知道銷售價格只知道成本價,如何計算增值稅
視同銷售的貨物可以按照以下三種方法確定銷售額計算增值稅:(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 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屬於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10. 個人轉讓住房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
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00號)第二十二條規定:「財產轉讓所得,按照一次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計算納稅。」
對住房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時,以實際成交價格為轉讓收入。納稅人申報的住房成交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且無正當理由的,徵收機關依法有權根據有關信息核定其轉讓收入,但必須保證各稅種計稅價格一致。
納稅人未提供完整、准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稅務機關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對其實行核定征稅,即按納稅人住房轉讓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
具體比例由省級稅務局或者省級稅務局授權的地市級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出售住房的所處區域、地理位置、建造時間、房屋類型、住房平均價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轉讓收入1%~3%的幅度內確定。」
根據《關於營改增後契稅 房產稅 土地增值稅 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3號)規定:「四、個人轉讓房屋的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其取得房屋時所支付價款中包含的增值稅計入財產原值,計算轉讓所得時可扣除的稅費不包括本次轉讓繳納的增值稅。」
(10)無市場價格的怎麼交稅擴展閱讀:
征稅項目
1、對境內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2、對個人轉讓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
3、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僅作為分紅依據、不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暫緩徵收個人所得稅;
待個人將股份轉讓時,就其轉讓收入額,減除個人取得該股份時實際支付的費用支出和合理轉讓費用後的余額,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4、個人通過招標、競拍或其他方式購置債權以後,通過相關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張債權而取得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通過上述方式取得「打包」債權,只處置部分債權的,其應納稅所得額按以下方式確定:
①以每次處置部分債權的所得,作為一次財產轉讓所得征稅。
②其應稅收入按照個人取得的貨幣資產和非貨幣資產的評估價值或市場價值的合計數確定。
③所處置債權成本費用(即財產原值),按下列公式計算:當次處置債權成本費用=個人購置「打包」債權實際支出×當次鼾債權賬面價值(或拍賣機構公布價值)÷「打包」債權賬面價值(或拍賣機構公布價值)。
④個人購買和處置債權過程中發生的拍賣招標,手續費、訴訟費、審計評估費以及繳納的稅金等合理稅費,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允許扣除。
5、企事業單位將自建住房以低於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銷售給職工的差價部分比照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征稅辦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6、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並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繼續免徵個人所得稅
7、個人現自有住房房產證登記的產權人為1人,在出售後1年內又以產權人配偶名義或產權人夫妻雙方名義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的,產權人出售住房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可以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稅;以其他人名義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的,產權人出售住房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不予免稅。
8、股權轉讓合同履行完畢、股權已作變更登記,且所得已經實現的,轉讓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同時,當轉讓行為結束後,當事人雙方簽訂並執行解除原股權轉讓合同、退回股權的協議,將被視作另一次股權轉讓行為,對前次轉讓行為徵收的個人所得稅款不予退回。
9、個人將書畫作品、古玩等公開拍賣取得的收入減除其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20%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個人通過拍賣市場取得的房屋拍賣收入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其房屋原值應按照納稅人提供的合法、完整、准確的憑證予以扣除;不能提供完整、准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統一按轉讓收入全額的3%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