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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價格的因素有哪些

發布時間: 2022-05-02 10:51:00

① 影響建築工程合同價款調整的因素有哪些

1、現場施工條件的變化下的合同價款調整
(1)地質條件的變化。地質條件發生變化時,根據其影響採取不同的處理方法,引起工程變更、設計變更,都要按照變更的程序來處理,當需要進行重新設計時,應該由承包人根據新的設計方案,給出報價,由工程師根據相關資料來決定費用的增加,而由於地質條件變化導致的人工工時增加、人工效率低、施工機械台班增加、效率低、管理費增加等都應該給予補償。
(2)不可抗力。我國工程領域對於可抗力發生後的處理原則是各自承擔自身損失,合同雙方對於這種處理方法已經都默認了。在此,建議對於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的處理仍然可以採取我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的規定,各自承擔自身損失,工期給予順延。
不可抗力的發生,對合同雙方都有一定的影響,對工程本身必然也有很大的影響。因而合同雙方必須採取一定的措施來減少由此帶來的損失,使損失達到最小。由於不可抗力的影響程度的大小,可能導致的結果也是不同的,它可能導致工期拖延、施工方案改變、施工順序改變、合同終止等情況。不可抗力的影響在不是很長的情況下,承發包雙方可以在該事件發生後仍然履行合同,對工期給予一定的順延。當不可抗力事件影響比較大,在發包人要求承包人停工後合同規定時間內還不能夠復工,對於合同的某一方繼續履行合同情況下可能導致更大的損失,該方可以根據合同規定要求終止合同的履行。對於不同情況下的處理價款調整的方法是不同,可以根據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不同的結果進行調整。
2、外部條件的變化下的合同價款調整
(1)工程所在地法律、法規的變化。我國的施工合同示範文本對於該種情況有僅僅在可調價格合同中的調整因素中提出,其餘合同形式下的調整因素都由雙方的專用條款中約定。工程所在國的法律、法規發生變更時,如提出進口限制、外匯管制、稅率提高、勞動法的改變等,都可能引起承包商施工費用的增加。此類風險是承包人難以預料的,應該納入發包人的風險范圍內,不管合同類型如何,合同價款都應該做出調整。
(2)物價的變化。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的推行,施工圖預算模式下的物價的調整方法已經越來越不再適用,承發包雙方必須在合同中約定合適的調價方法來減少工程結算時的爭議。FIDIC合同條件是目前國際工程運用的最多的一種合同文本,其處理原則、方法已經得到了世界上大部分國家的認同,因而,在此建議對於物價風險的調整採用FIDIC合同條件的規定,運用調價公式來對物價風險進行調整。運用調價公式來對物價風險進行調整,其主要需要確定的有固定系數及各調整因子權重的確定、調價指數的選擇和調價基數的確定等。

② 核算價格時應該考慮的因素有哪些

企業定價應考慮的因素:

1、企業產品的生產成本、費用、利潤。

2、產品需求供給關系。

3、產品質量、特點。

4、產品的服務。

5、計量單位、產品包裝等。

6、產品的生命周期、季節性。

國內生產總值核算價格

是指國內生產總值核算價格時一般按市場交易價(現價)核算。為了進行歷史對比,也按固定價(不變價)核箅。市場交易價格內容列示如下:工業產品的增加值,一般按出廠價格計箅。

農業產品的增加值,按市場銷貨價格(議價)計算,合同定購部分按合同定購價,農民自產自用的按國家合同定購價計算;建築業按工程決算價格計算。

③ 影響商品期貨合約價格的因素有哪些

您好銀芝麻給您回答:商品期貨合約價格與我國經濟的發展狀況密切相關,這些年,隨著我國經濟不斷迅猛地發展,有較多的海外資金流入了我國商品期貨市場,商品期貨開始表現出了更強的金融屬性。
1、市場規模
市場規模決定商品期貨的真實價格。如果期貨市場非常大,獨立的交易個體不具主動權都是被迫接受合約價格的,商品期貨市場中商品價格的變化既不會受到單個操縱者的控制也不會受制於非理性因素;另外,如果商品期貨市場規模足夠大且商品期貨市場內充斥著足夠多的交易者時,大宗商品期貨合約價格將會充分反映市場信息,我們得到的商品期貨合約價格才是最真實的價格。
2、商品期貨標的資產的供求關系
商品期貨與現貨標的緊密相關。由於現貨價格受市場中現貨商品實際供求關系影響,而現貨價格又會影響期貨合約價格,因此期貨合約價格也受到商品供求關系以及外部市場因素等影響。
3、投機與套期保值比例
在商品期貨市場中,套期保值者以及投機者是其重要組成部分。套期保值者的目的是充分分散市場風險,他們更喜歡看到商品期貨合約價格與現貨標的價格一致。市場中的投機者,他們渴望獲得更高的利益,在投機中搞活了市場,這也預示著其在獲得可能高額回報率的同時也要面對巨大的市場風險。
因此,只有套期保值者和投機者之間具有恰當的比例時,市場才可能健康的運轉,否則,如果市場中充斥著大量的套期保值者,他們厭惡風險,市場流動性較差,期貨合約價格不能對信息作出及時反映;反之,若市場中充溢著大量的投機者,風險較大,很可能導致整個期貨市場瀕危。因此,只有保證市場內的期貨合約價格與現貨比例一致,期貨市場才能發揮其價值並穩健運行。

④ 合同價格條款包含哪些

價格條款是指國際貿易合同中表明價格條件的款項。是對外經濟貿易合同中的重要條款之一。一般包括單價、交貨機動幅度(品質和數量)的怍價和總值。
單價包括:
1.計量單位,即計算商品數量的單位。不同國家或地區度量衡制度往往不同,合同中必須訂明採用何種計量單位。
2.單位價格金額。
3.計價貨幣,即計算商品價格使用的貨幣名稱。
4.價格條件,用價格術語表示買賣雙方在責任、費用與風險承擔上的區別。

⑤ 可調單價合同什麼情況下單價調整

工程實施過程中物價發生變化等,可調單價合同可作單價調整。可調單價合同又稱為變動總價合同。合同價格是以圖紙及規定、規范為基礎,按照時價進行計算,得到包括全部工程任務和內容的暫定合同價格。
法律分析
建設工程合同按照承包工程計價方式可分為:固定價格合同、可調價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其中可調價格合同的含義: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調整方法的合同。它是一種相對固定的價格,在合同執行過程中,由於通貨膨脹等原因而使所使用的工、料成本增加時,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對合同總價進行相應的調整。當然,一般由於設計變更、工程量變化和其他工程條件變化所引起的費用變化也可以進行調整。因此,通貨膨脹等不可預見因素的風險由業主承擔,對承包商而言,其風險相對較小,但對業主而言,不利於其進行投資控制,突破投資的風險就增大了。合同單價可調,一般是在工程招標文件中規定。在合同中簽訂的單價,根據合同約定的條款,如在工程實施過程中物價發生變化等,可作調整。有的工程在招標或簽約時,因某些不確定因素而在合同中暫定某些分部分項工程的單價,在工程結算時,再根據實際情況和合同約定合同單價進行調整,確定實際結算單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工程造價、質量、修復費用等專門性問題有爭議,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向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釋明。當事人經釋明未申請鑒定,雖申請鑒定但未支付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的,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一審訴訟中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未申請鑒定,雖申請鑒定但未支付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二審訴訟中申請鑒定,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處理。

⑥ 合同計價方式有哪些

《建設工程合同法律專題研究》網路網盤資源下載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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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是「建設工程合同法律專題研究」叢書中的第三部。書中結合建設工程合同實務,以合同發展過程為線索,分析建設工程合同訂立、履行以及糾紛產生過程中容易出現的誤區,並設計相關的防範措施。全書結構合理,強調理論性,著重實踐性,突出新穎性。

⑦ 由發包人承擔合同價款變動因素有哪些呢

有下列影響合同價格的的因素出現,應由發包人承擔:
1、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變化;
2、省級或行業建設主管部門發布的人工調整;
3、工程量清單的工程量不準確;

⑧ 可調價格合同中合同價款的調整因素包括哪些情況

(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2)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價格調整;
(3)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4)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

⑨ 工程總承包合同價格調整的情況有哪些

工程總承包合同價格調整的情況主要分為以下幾種:

1、變更

變更是合同價格調整的重要原因,但工程總承包下,變更的定義與確定,與傳統施工總承包有了較大變化。

工程總承包作為新的工程建設組織實施方式,與傳統的施工總承包具有本質的區別。其中最重要的是,傳統施工總承包,設計與施工分離,施工單位任務是具體負責按圖施工。而工程總承包,設計與施工融合,承包單位是具體負責按約施工,達到發包人要求。故而,工程總承包的變更,主要指項目實施過程中,合同中「發包人要求」是否存在變更,而非指傳統施工總承包下的施工圖設計變更。

對國家2020示範文本等文本進行分析,可以得出,引起變更的情形可以是發包人、咨詢人,也可以是承包人。如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議,被發包人採納則可構成發包人要求變更。如構成變更,可依據合同約定的變更估價相應調整合同價格。

7、不可抗力事件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不可抗力造成損失如何分擔,實踐中仍有爭議。不同合同示範文本約定也略有差異。

不可抗力引起的損害承擔,承發包雙方應注意不同文本的不同規定,並可在專用條款中另行約定,但應不違反公平原則及公序良俗。

⑩ 確定合同價款有幾種方式

確定合同價款有2種方式。
合同價款支付方式包括:
1、一次性付款,此種付款方式簡單、明確,受到的外力影響因素較少,手續相對單一;
2、分期付款;其他方式付款,實際銷售工作中,主要包括銀行按揭貸款和住房公積金貸款兩種;特殊的付款方式,主要包括採用其他債務抵消,易貨交易等。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相關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二)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
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限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限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限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限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限內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標的物之日起二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是,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二年的規定。
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不受前兩款規定的通知時間的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條 買賣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准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