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9塊的葯漲到350元,背後到底發生了什麼呢
9元葯漲到了350元,這背後有很多原因,聽俺慢慢道來:
總之,葯的“身世”很坎坷,經歷也很曲折,最終到消費者手裡,也就是那個價了。所以說,大家盡量積極鍛煉身體養生吧,有個好的體魄,自己才會健康長久。
⑵ 我國當前葯品價格「虛高」的主要原因
利益!!!!還有就是上面嘴巴的多少,多則高,少則低,無則天下在無看病難收費高的問題
⑶ 國葯的葯價為什麼那麼高
內地香港葯品差價有多大?同樣規格葯品有些可差1萬元
在香港銅鑼灣駱克道一家大葯房,內地來的旅客鄭先生想為朋友購買一種治療乳腺癌的葯品—赫賽汀。赫賽汀在內地多數省份並未納入醫保目錄,屬於患者自費葯。
葯房售貨員報出的價格是港幣23000元(約合人民幣18400元)。售貨員還拿出一本小冊子,上邊標明了內地的售價,「同樣規格的赫賽汀,內地賣人民幣25000元。」鄭先生說。雖然比內地便宜6000多元人民幣,鄭先生還是貨比三家,發現西環德輔道一家葯店報價只有18500港幣(約合人民幣14800元)。
北京腫瘤醫院一位葯師告訴記者,440毫克的赫賽汀在北京價格為24500元人民幣。
香港西環一家大葯房的老闆告訴記者,一天銷售額有10萬港元,其中內地人約佔一半。銅鑼灣一帶的葯房,這一比例更高。
陸港葯價迥異的三大原因
大陸進口葯價貴的三大原因
進口葯品定價一般分為三類:一類是按市場自主定價;一類是單獨定價,包括原研葯、專利葯和獨家品種,享受發改委的單獨定價權利,赫賽汀就屬於此類;一類是實行最高零售限價,一般納入醫保目錄,與國內的葯品定價方法相同。中國大陸與其他地區價格相差較大的葯品大都屬於具有專利的、享受」單獨定價」的外企原研葯。
但是,香港和內地葯品價格的「剪刀差」如此巨大,顯然不只是關稅問題,外研葯由於有研發知識產權,於是在中國大陸的醫療體制定價系統中擁有獨立定價的權利,通常他們的葯價會比國內同類型葯價高出10倍。
1、內地葯品價格虛高,和「以葯養醫」的體制相關。近年,醫療體制改革啟動以來,一些地方已經提高葯事費等,但是,就整體而言,醫療機構仍然沒有完全擺脫對「以葯養醫」體制的依賴。
2、另外,內地醫葯行業的公關、賄賂成本高企,也是重要原因。近來,葛蘭素史克等跨國葯企深陷賄賂門,而媒體也報道,國內葯企的會議成本也同樣開支巨大。這幾乎已經成為行業內的潛規則。這些公關成本、行賄成本,最終都會轉嫁給患者。
3、此外,就是和國內葯品定價體系有關。據報道,進口葯品定價一般分為三類:一類是按市場自主定價;一類是單獨定價,包括原研葯、專利葯和獨家品種,享受發改委的單獨定價權利,赫賽汀就屬於此類;一類是實行最高零售限價,一般納入醫保目錄,與國內的葯品定價方法相同。
赫賽汀生產企業——上海羅氏制葯有限公司則稱,赫賽汀在內地的銷售價格經國家發改委批准同意。那麼,赫賽汀的價格如此之高,是否存在壟斷的因素?發改委作為反壟斷的審查機關,一方面又掌握某些葯品的定價權,或許就存在倫理沖突。這不利於葯品行業的壟斷調查。
顯然,葯品定價應充分考慮葯品的特殊用途、民生負擔和其他發展水平、收入水平相當的國家或地區同類葯品的價格。政府部門如果不能很好地行使這一定價權,就應該簡政放權,交給市場。
從互聯網上的比價軟體,到這種現實中的「貨比三家」,現在民眾獲得信息的手段更加發達,也就對內地葯品價格虛高的現實看得更加清楚。香港和內地葯品之間的價格「剪刀差」,即便是特例,但也是一面鏡子。減低葯價,減輕民生負擔,需要繼續深化醫療體制改革,理順內地醫療行業的定價機制,打擊行業腐敗。當然,有些救命葯品、保命葯品的關稅,如有可能,也應該降一降。
⑷ 葯品價格虛高誰之過
造成葯品價格虛高問題的根本原因在於「以葯養醫」框架下的現行葯品價格管理體制。解決葯品價格虛高問題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在各環節同時進行規制,核心措施是廢除「以葯養醫」體制,實行葯品價格上限制度。 關鍵詞:葯價虛高;以葯養醫;價格上限規制 葯品價格虛高是指政府規定的葯品最高零售限價或企業自主制定的葯品零售價格遠遠高於其社會平均成本,使葯品最終以遠遠高於社會平均成本的價格出售。目前,我國葯品售價基 摘要:造成葯品價格虛高問題的根本原因在於「以葯養醫」框架下的現行葯品價格管理體制。解決葯品價格虛高問題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在各環節同時進行規制,核心措施是廢除「以葯養醫」體制,實行葯品價格上限制度。 關鍵詞:葯價虛高;以葯養醫;價格上限規制 葯品價格虛高是指政府規定的葯品最高零售限價或企業自主制定的葯品零售價格遠遠高於其社會平均成本,使葯品最終以遠遠高於社會平均成本的價格出售。目前,我國葯品售價基本達到以下比例:中成葯出廠價格一般為零售價格的20%-25%,化學葯品為10%-20%,極個別在10%以下。。也就是說,葯品的零售價格一般是出廠價格的4-10倍,甚至更多。葯品價格虛高是造成老百姓看病難、看病貴的重要原因,已嚴重影響社會和諧,必須下大力氣解決。 一、葯品價格虛高的原因 (一)「以葯養醫」的葯品價格管理體制是葯品價格虛高的根本原因。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衛生支出預算逐年下降,醫院為謀求更大的利潤,把目光轉移到葯品上,開大處方,提高葯價,實行「以葯養醫」。從2001年至2006年的六年間,我國人均葯費占人均醫療費用的比重始終保持在42.7%以上,醫院本來應依靠醫療服務獲取收入、維持運行,而出現葯費支出過高的情況顯然不合理。國家對「以葯養醫」的體制基本採取默認態度,在葯品定價上直接預留了醫院的利潤空間,成為導致葯價虛高的根本原因。 (二)醫葯生產企業以給醫院高額回扣推動葯品銷售。我國醫葯生產企業數量多,很多企業規模小,難以實現規模經濟,導致成本高。而企業研發新葯的能力低,以生產仿製葯為主,同一葯品往往有幾十家甚至上百家企業生產,產品同質化問題嚴重,缺乏競爭力。最終的後果是葯品企業間無序競爭和惡性競爭,企業只能以給醫院高額回扣推動葯品銷售,造成葯價虛高。 (三)醫葯流通企業銷售費用高。據統計,我國前10位葯品批發商僅占國內醫葯批發28%的市場份額,全行業平均利潤率不足1%,而銷售費用率卻平均高達12%。醫葯批發企業數量多,規模小,行業集中度不高,單個企業市場覆蓋率低,造成銷售環節多,費用高,提高了葯價。而不計其數的醫葯個體代理商規模更小,並且由於缺乏監督機制,回扣更隱秘,數額更大。個體代理商經銷的葯品種類和數量往往有限,無法實現市場覆蓋,所以轉手頻繁。每次轉手,都提高葯價。值的注意的是,個體代理商合法的經營身份和政府監管的缺失在客觀上為哄抬葯品價格創造了便利條件。 (四)醫患間信息不對稱使醫院提高葯價。葯品是一種特殊的商品,其特殊性體現在患者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需方。患者缺乏專業知識,而醫生利用其掌握的專業知識和信息的絕對優勢成為患者用葯的決定者,醫生與患者間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在缺乏監督機制和利益的驅使下,基於這種信息不對稱的道德風險便大面積產生。醫院提高葯價,醫生開大處方,過度提供葯品,造成葯費上升。 (五)葯品集中招標采購存在「暗箱操作」。1999年,為改變葯品采購腐敗和混亂現象,降低虛高的葯價,我國開始實行葯品集中招標采購制度。但從目前看,上述目標都沒實現,相反,葯品招標采購卻使「中介機構獲利,患者和企業受損」。葯品招標又增加了醫葯企業的負擔,企業為招標成功,不得不拿出一筆可觀的「公關」費,進行「暗箱操作」,這些費用都追加到葯價上,最終轉嫁到患者身上。葯價並未降低,甚至出現越招標葯價越高的現象,葯品招標的作用只不過是通過招標增加了一個利益分享者而已。 (六)多頭管理的醫葯管理體製造成葯價虛高。我國目前的醫葯管理體制是:發改委負責葯價的調控,衛生部分管醫院,葯監局分管葯品生產企業和流通企業。在葯品定價機制上,分為非醫保品種和醫保品種兩大類,其中,非醫保品種由葯品生產企業自行定價,只需將有關定價資料報當地物價管理部門備案即可在全國銷售。而醫保品種則分為甲、乙兩類,實行不同的價格管理辦法,其中甲類由國家發改委統一定價和調價,全國執行同一價格;乙類由各地物價管理部門分別定價,在生產企業自行定價的基礎上有上下15%的調控空間,各地分別執行各地的價格。近年來,雖然發改委屢屢降低葯價,但醫院、葯店和醫葯企業每次都能迅速地找到替代葯,使降價葯「消失」,形成「降價死」的現象,將發改委的降價努力化為烏有。替代葯品中,不僅包括療效相同或相近的葯品,更多的是通過改包裝、改劑型、改規格等辦法使同一葯品改頭換面,逃避降價,以高價重新上市。在這一過程中,葯監局管理失控,為「四改」大開綠燈,使新葯審批達到泛濫的程度。葯品生產企業對自行定價葯品往往虛報成本,以提高葯價。地方政府出於地方保護的考慮,對葯品生產企業上報的定價資料採取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的態度,缺乏真實有效的測算和監管,造成企業自行定價葯品和醫保乙類葯品價格虛高。 二、治理葯品價格虛高的措施 由於葯品市場上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導致市場失靈,因此政府有必要介入進行規制。從目前的情況看,從根本上解決葯品價格虛高問題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在各環節同時進行規制。 (一)實行全國統一的涵蓋全部葯品的價格上限規制。在葯品定價方法上,取消預留的醫院的利潤空間,實行價格上限規制,制定葯品的最高零售限價。葯品最高零售限價應以葯品的生產和流通費用為依據進行制定。對療效確切的廉價經典葯和有臨床應用前景的創新葯,應適當提高限價,以鼓勵企業生產廉價經典葯並進行新葯研發。價格上限規制的「最基本的目的是保護消費者」,最大限度的使企業在關注利潤的同時,進一步激勵企業提高生產效率和促進創新。將現有的按廠家、按規格、按劑型、按給葯途徑定價的單一被動的定價方法,改為同一葯品按廠家、按規格、按劑型、按給葯途徑定價和按劑型、按給葯途徑制定單位數量的價格兩種方式並舉的復式定價方法,並以單位數量的定價乘葯品的規格數量計算得出葯品的定價。這樣,無論醫葯生產企業怎樣「四改」,都無法躲避規制,擺脫了通過所謂的「新葯審批」逃避規制的被動局面,避免「新葯」審批的泛濫,便於患者監督葯價。同時,在定價葯品的范圍上,考慮到現有定價機制存在的問題,應對全部葯品實行定價,這有利於解決企業自主定價所產生的虛報成本問題。 (二)設立專門的葯品價格規制機構。在葯品定價的機構設置和權力分配上,應取消地方政府的定價權,在中央政府內成立葯價規制機構,作為全國統一的葯價管理機關,配備一定數量葯學專家、臨床醫生專家和經濟學專家等專業技術人員,對所有葯品進行動態、實時的成本跟蹤測算,並通過網路等傳播媒體,實時公布,提高透明度,實行全社會監督。葯品價格規制機構應建立新葯審批的聯動機制,將葯品定價作為新葯審批的一個必要程序,沒有進行葯品定價的新葯一律不得審批。為了規范新葯審批程序,嚴格新葯審批管理,可考慮在各省市建立中央葯價規制機構的派出機構,承擔與當地醫葯企業的聯絡工作,但派出機構沒有定價權。通過這些機構的設置,統一全國葯價並可避免地方保護主義,保證所有葯品包括新葯都納入葯價規制的范圍內。為防止在葯品定價過程中產生腐敗現象,審計部門應加強對葯價規制機構的審計監督,對定價葯品進行抽樣測算,提出整改意見,使葯價規制更透明、更合理、更科學。 (三)全面整合醫葯流通企業。整合醫葯流通企業可擴大市場覆蓋,減少流通環節,實現規模經濟,降低成本,進而降低葯價。我國應由政府出面,推動醫葯流通企業的兼並重組,培植大型醫葯公司,提高葯品流通產業的集中度。在整合過程中,不宜按行政區劃為醫葯企業指定市場范圍,以免造成某一行政區劃的市場壟斷。應保持全國統一的、完整的葯品市場體系,允許所有的醫葯公司在全國市場范圍內開展業務,展開競爭。在醫葯企業的經營管理方式上,應引入現代化的物流運作模式,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實行集中配送,連鎖經營,高效率利用人力資源,提高配送效率,實現成本低、效率高、投資少的目的。應取消醫葯個人代理模式,消除醫葯個人代理所產生的種種弊端,凈化醫葯流通市場。 (四)提高醫療服務收費標准,加快推進醫葯分家。財政預算資金足額投入後,醫院已經沒有「以葯養醫」的壓力,但信息不對稱導致的大處方的道德風險依然存在。政府部門應完善處方監管制度,加強處方監管。加強醫生的職業道德建設,將職業道德記錄作為醫生執業資格的一項重要考察內容,實行職業道德一票否決制,出現開大處方等職業道德不良記錄,直接吊銷醫生執業資格,以實現對醫生的制度震懾。應改革醫院收費標准,明確醫院的主營業務是提供醫療服務,醫院的主營業務收入也應是醫療服務收入。應提高目前過低的醫療服務收費標准,合理拉開不同水平醫生醫療服務的收費標准差距,作到質價相稱,真正體現出知識的價值,使醫生的價值能通過直接的、正當的收費得以實現,而不再以大處方和高額的設備診察費用等這些扭曲的形式體現出來。應認真測算設備診察收費標准,適當降低高額的設備診察費用。加快推進醫葯分家,將醫院葯房從醫院剝離出去,成為擁有獨立產權的實體,切斷醫院與葯品銷售間的利益關系。醫院葯房的客戶群主要是來自醫院的患者,醫院葯房對醫院有很深的依賴關系,這就決定即使其獨立出去,仍將會與醫院保持千絲萬縷的聯系。所以,醫葯分家必須與其他各項措施共同實施,才能發揮作用。 (五)廢除葯品集中招標采購制度,代之以葯品網上交易平台。葯品價格上限規制已為葯品規定了合理的價格上限,醫葯企業的利潤已被限定在合理的范圍內,醫葯企業只需在上限價格內展開競爭就可以了。但葯品集中招標采購額外增加了企業的負擔和費用,浪費了資源,有違背葯品價格上限規制的初衷,而其現有的種種弊端也為各界所詬病。所以,應予廢除。隨著醫葯分家的逐步推進,醫院不再成為葯品采購的主體,但卻仍是葯品使用的主體。應搭建葯品網上推廣交易平台,在此平台上,醫院可發布葯品需求信息,企業可發布葯品介紹及參考報價,以此共同推進醫葯事業的健康發展
⑸ 0目前,社會對葯品價格比較關注,結合葯品管理法中有關定價原則的規定,分析葯價虛高的原因,並提出對策
1 造成葯價虛高的原因
1.1 葯品流通企業結構調整緩慢,低、小、散、亂的問題得不到根本解決 統計數字表明:美國葯品商業企業的毛利潤是9%,純利潤則高達2%。而我國醫葯商業企業毛利潤是12%,純利潤卻不到1%。美國葯品批發企業不過百十家,而我國則一萬多家。因此,如何減少葯品的流通環節,降低經營費用,向上游企業要效益,已經成為葯品流通領域必須面對的問題。
1.2 醫葯行業准入門檻低,低水平重復生產嚴重 目前我國葯品生產企業有6000多家,流通環節批發企業達到12000多家。普遍存在經營品種趨同、市場競爭激烈等問題。於是演變成葯品市場的競爭不單純是質量和品種的競爭,而更多的是折扣高低的競爭。說到底就是葯價和利潤高低的競爭。為了進入醫院這個葯品大市場,廠家只有把葯價報到高於成本幾倍甚至幾十倍,才能留下更多的回扣空間來吸引醫院。同時,外資葯、合資葯也不斷地湧入國門,也是葯價水漲船高的一大誘因。
1.3 一些廠家變相提價 當一批葯品降價後,廠家馬上改變商品名、型號、包裝,然後以「新葯」申報面市。同樣的葯品,經過重新包裝後價格就能翻幾倍。如此廠家就能打著「新葯」的幌子大幅度提高葯品價格。如貴陽某葯業有限公司的「止喘靈」氣霧劑,僅僅換個包裝,價格就由19元漲到280元,飆升了15倍。
1.4 葯品定價過程缺少一套有效的葯品成本審核辦法 由於一些不合理的費用列入,價格審定部門不一定嚴格按照規定審核,而是按照廠方自己提供的申報資料來核定葯價;而生產企業方面為追求最大的生產利潤,在向物價部門申報出廠價格時候,並將中介、臨床科研費及灰色費用統統計入生產成本,結果形成虛高葯價。如《中華工商時報》曾報:在成都一支注射用重組人白介素-2出廠價為2.9元,而價格部門規定最高限價為一支63元。
1.5 葯品收入是醫院的主要收入來源 (1)不同醫院的葯品利潤因醫院規模的不同利潤也不同。醫院級別越高葯品利潤越大,而醫院的銷售價卻未超過規定的最高限價。審計部門也很無奈。如每支青黴素進價為0.3元,鄉鎮醫院為0.6元,進銷差價率為200%,而縣城某中心醫院為1元,進銷差價為333.3%,而青黴素政府規定最高限價就是1元。(2)葯價越高,其批零差價就越大,醫院、醫生越是鍾情使用該種葯品。如此醫院可以得到更多的利潤,醫生可以得到更多的開單提成。
1.6 患者的葯品消費具有對醫生的高度依賴性 一些患者由於對醫療知識的缺乏和自身條件的允許,對葯品過度需求和依賴,不可避免地強化了醫生對葯品消費的控制,無形中在葯廠與患者之間的交易中加入了一個繞不過去的中介者。葯廠、患者、醫生三方的特殊交易結構決定了醫生的重要地位。如果得不到醫生的配合,葯廠提高葯效與降低葯價都是徒勞。因此,銷售商之間的競爭必然會投射到對醫生的「公關」能力與技巧的競爭上去。只不過是在不同的約束條件下表現的程度不同而已。收入與葯品的掛鉤,便使得醫生不開普通葯,只開新葯和特效葯。據2006年的不完全統計,有790件醫葯商業賄賂案件被查處,涉及金額達到5701萬元。其中有涉案單位623個,涉案人員1160人,被刑事處理130人,黨紀政紀處理和其他處理166人[1]。
2 解決葯價虛高的對策
2.1 加強葯品名稱申報審批的管理 現在葯品市場普遍存在一葯多名的現象,如環丙沙星有11種名稱,羅紅黴素有40多個名稱,這些葯名和包裝不同的葯,價格也不盡相同。政府應該完善職能,對葯品生產和研製加強監管力度,對同一化學成分的葯品,只能定義為一種葯品,取消其新葯名的商標注冊資格。對於臨床療效確有提高的新葯予以保護。
2.2 加強葯品定價的審核 對於政府定價的葯品,要嚴格審查其列入成本的費用,對於葯品後期的廣告費等一律不得列入其成本。應該嚴格遵循成本加合理利潤的原則定價。這樣既降低了批定價成本,又降低了葯廠申報成本。
2.3 制定並執行符合國情的醫療改革政策 近年來,我國啟動了醫葯衛生體制、醫療保險制度與醫葯流通體制的三項改革。從目前情況來看,醫葯流通體制改革的進展最快,就醫葯生產和流通企業而言,已經基本告別計劃經濟時代的老體制。醫療保險制度的改革也已經逐步走進了老百姓的生活。可是,醫葯衛生體制改革卻嚴重滯後。只有切實實行醫葯分家,提高醫療技術服務費標准,才能體現「醫」的真正價值。劃分營利醫院與非營利醫院,對後者政府要切實解決醫務人員的待遇,使醫院擺脫以葯養醫的生存方式。
2.4 政府應該加強對醫療環節的監督管理 可以在解決好葯品定價的前提下採取集中招標等方式,減少多級中間商的不法謀利。只要無利可賺,中間商就沒有存活的空間。實行招投標陽光操作,不斷完善葯品招投標管理。醫葯主管部門要把好醫療機構進葯關卡,杜絕非正常渠道的采購。政府各級部門還要進一步加大對醫療機構商業賄賂的查處打擊力度,嚴肅查處葯販子、葯品回扣及提成等不法現象[2,3]。
3 結束語
總之,只有通過全社會的共同努力,政府、葯品流通中間環節以及醫療機構三方面的通力配合,醫療行業才能探索出一條適合我國國情的路子,盡快地解決葯價虛高的問題,真正地解決群眾看病難、看病貴的現象。而我們也能從根本上認識醫療服務行業的特殊性,遏制醫葯市場的畸形的利益格局,讓衛生服務行業服務於患者,造福於社會。
⑹ 葯價虛高的原因及解決辦法,葯價虛高多少
葯品8年16次降價,百姓仍難得實惠,原因即在於市場的失衡。今天大多數的葯品價格已徹底松綁,此類葯品價格幾何,完全由企業自己說了算,無拘無束的企業立即聞風漲價。價格由市場決定,這是市場規律;放開價格控制,也是大勢所趨。但問題的關鍵是價格由市場決定有個不可或缺的前提,即市場必須是成熟的。成熟的市場之中有均衡機制,能夠對商品供求和價格進行理性的調節。然而以我們現在的市場狀況看,顯然還很不成熟。
葯價降了16次,百姓卻沒啥感覺,這個「沒感覺」,或許正是對「有形之手」的無聲呼喚。
⑺ 葯品價格過高的原因拜託了各位 謝謝
高葯價困擾中國的原因 1.葯品寄生鏈 葯業市場里的一些人甚至認為,葯價高企並不是葯品本身的問題,將責任歸咎於醫葯代表和銷售商似乎並不能使人更加明智。 在特殊利益的鏈條中,官員、葯企、渠道商、醫生、醫院結成一體,葯企、渠道商是利益的輸送者,醫生、醫院是利益的製造者,官員是利益的最終操縱者。所有的暗箱收入都來自於葯企和代理商,他們游說官員,影響政策,形成一條「交易政策」曲線,並行於國家的體制改革路線圖。 2、流通腐敗 一個業內常識是,葯品審批須「用錢推磨」、醫生處方須給回扣。這使中國出現一種奇怪的葯品流通現象:銷售商吃葯廠、醫院吃銷售商,每個環節都想方設法要從上一環節榨取油水,而這食物鏈的終端被榨取者就是患者。 3、政策性障礙, 在滋長腐敗的體制性障礙沒有徹底清除前,政府對於葯業市場的介入程度可能還在加深。比如政府目前正在大力推行葯品集中招標采購制度,並寄希望以此遏制葯價高企的狀況,但事與願違。 葯品消費市場可能會因為葯價的漲落有一定的波動,但是總體的市場規模從一段比較長的時期來看,將會在一個區間之內穩定波動。而從目前的狀況來看,仍呈現增長之勢。因此,對於醫院或者葯企來講,葯品價格的高低和市場空間並無一定相關性,降低葯品價格也就不會成為其擴大市場促進銷售收入的重要因素之一。 治個普通感冒要花上四五百甚至上千元,哈爾濱出現500多萬元的天價醫葯費。人們在感嘆「吃不起葯」、「葯價虛高」的同時,指責醫葯企業的「暴利性」自也順理成章。然而,事實遠非人們想像的那樣簡單。 醫院:推高葯價的交易黑洞 醫院,雖乃救死扶傷之所,卻屢成千夫所指之焦點。葯價頗高、看病太貴,即使中國官方也百治而無一效。 追溯改革開放之初,國家實行公費醫療制度改革,逐步減少對醫院的財政投入,同時,作為補充,政府允許醫院獲取15%的葯品差價,以維持醫院的正常運行,這就是所謂的「以葯養醫」。 葯品提取並不象大家想像那麼難,當然有很多很復雜很煩瑣的工藝,但是葯品貴並不完全是葯品本身的價值高,更多的是因為品牌,廣告等費用加入到葯品本身中,以至於葯品價格高。 10年的醫療體制改革,鋪天蓋地的輿論聲討,俗話說,十年磨一劍,但是,中國的醫療依然問題重重。 盡管法律、行政手段「雙手互博」,葯品腐敗依然我行我素。俗話說,富不能與官斗。為何握有法律、行政大權的葯監管理部門不能遏制那些顯而易見的腐敗呢?
⑻ 葯品價高出多少算違法
具體多少倍沒有規定,但葯品的價格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規定的定價原則,依據社會平均成本、市場供求狀況和社會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和調整價格,做到質價相符,消除虛高價格。葯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必須執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提高價格。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定價許可權和具體適用范圍,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價目錄為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九條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定價許可權和具體適用范圍,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價目錄為依據。中央定價目錄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修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地方定價目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中央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許可權和具體適用范圍制定,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審定後公布。
⑼ 我國葯品價格虛高原因
葯價之所以虛高,原因很多,但重中之重是因為「中間環節層層加價牟取暴利」,其次是一些低價的基本葯物被改頭換面成高價葯物。 暗箱操作的虛假批發價 近日得到一份醫葯公司價目表,所有葯品售價為進價 5 倍以上。如氟康唑針進價為 12 元,零售價竟為 205 元,高了 17 倍。9月 21 日新華社報道,物價部門不但不嚴格管理,反而樂意「審批」,「葯價」越高,收的管理費越多。筆者保留大量發票證明,有一項暗箱操作的虛假批發價,即價外價,也成為醫院葯價虛高的護身符。試舉數例: 肝炎常用葯干擾素 (安達芬) ,筆者采購時已談妥進價 120 元,而發票中加開了一個根本不存在的「批發價」 145 元,醫院就可按此批發價再加 20% ,以 170 元賣給病人,每支增加利潤 50 元。 維生素 C ,實際每瓶進價 1 元,但發票上虛假批發價為 3.69 元,醫院根據批發價再加價後每瓶 4 元多賣出,而市場葯店售價僅 2.5 元 (也有 150% 利潤) 。 一瓶高血脂常用葯卵磷脂,實際進價 50 元 (現在更低) ,發票虛假批發價 91.30 元,醫院再加成每瓶賣 109.5 元,翻了一倍仍屬「物價信得過」單位。由於每種葯品都有進價之外的「價外價」,大大加重了病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