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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權分置對土地價格有哪些影響

發布時間: 2022-04-21 15:38:40

『壹』 農村宅基地三權分置指哪三權

「三權分置」[1]思想是指形成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經營權流轉的格局[2]。「三權分置」下,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既存在整體效用,又有各自功能。從當前實際出發,實施「三權分置」的重點是放活經營權,核心要義就是明晰賦予經營權應有的法律地位和權能。是繼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後農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創新。「三權分置」是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自我完善,符合生產關系適應生產力發展的客觀規律。
12月29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決定。這次修改農村土地承包法,主要就是為了將農村土地實行『三權分置』的制度法制化,以更有效地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承包農戶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更有利於現代農業發展
改革前提重要意義分類實施改革方向
背景
2014年12月,新一輪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試點春潮就已涌動。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七次會議讓這個春潮更加激盪,會議審議了《關於農村土地徵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被廣泛解讀為農村土地改革「三箭齊發」,標志著新一輪土改大幕正在開啟[2]。
改革前提
新一輪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試點遇到的首要問題就是耕地保護。對此,中央黨校「三農」問題專家曾業松教授表示,嚴守18億畝耕地紅線是推進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底線,是試點的大前提,決不能逾越。
沒有土地,焉能產糧。以糧安天下,這是治國理政的樸素道理。
把飯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是我國糧食安全的戰略目標。要實施以我為主、立足國內、確保產能、適度進口、科技支撐的國家糧食安全戰略,必須嚴守耕地保護紅線。
國土資源部黨組成員、總規劃師嚴之堯在接受采訪時表示:「任何時候都不能放鬆國內糧食生產,要嚴守耕地保護紅線,劃定永久基本農田,不斷提升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只有這樣,才能確保穀物基本自給、口糧絕對安全。」
保護耕地是國家保障糧食安全的戰略行為,理應由國家承擔保護耕地的必要成本。要達到政府與農民之間保護意願和保護效果的統一,運用法律、行政和經濟手段,促進保護措施的多元化。實現均衡發展是國家的基本責任,必須給予保護耕地任務重的地區必要的財政支持。
嚴之堯分析,對於以生產糧食為主的地區而言,耕地保護量大、任務重,在為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做出了很大貢獻的同時,收獲的經濟效益卻相對低下,產生了「種地不如『種房子「保護耕地就是保護落後」等錯誤認識,缺乏保護耕地的主動性和積極性。而對經濟發展快的地區,由於佔用耕地沒有付出相應的成本,大手大腳使用耕地也就不可避免。
農民和基層政府是耕地保護的主體,理應獲得必要的經濟補償和轉移支付。目前我國農戶的戶均農地規模為0.5公頃,相當於歐盟的1/40,美國的1/400。人均農業資源不足的現狀決定了我國農業小規模生產的特性。小規模農業一方面面臨著與世界主要農產品出口國的直接競爭,另一方面還承擔著保障國家糧食安全、農戶生計安全的兩重重任,對這些保護耕地的地區和農民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顯得尤為急迫和必要。
採取嚴格的管控性措施,堅持土地用途管制,嚴格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做到各類建設少佔地、不佔或少佔耕地,以較少的土地資源消耗支撐更大規模的經濟增長。只有實行這樣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才能確保國內糧食的基本自給,才能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實現我國農業的可持續發展。
重要意義
改革開放之初,在農村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將土地所有權和承包經營權分設,所有權歸集體,承包經營權歸農戶,極大地調動了億萬農民積極性,有效解決了溫飽問題,農村改革取得重大成果。現階段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順應農民保留土地承包權、流轉土地經營權的意願,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分為承包權和經營權,實行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以下簡稱「三權」)分置並行,著力推進農業現代化,是繼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後農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創新。「三權分置」是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自我完善,符合生產關系適應生產力發展的客觀規律,展現了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持久活力,有利於明晰土地產權關系,更好地維護農民集體、承包農戶、經營主體的權益;有利於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發展多種形式適度規模經營,提高土地產出率、勞動生產率和資源利用率,推動現代農業發展。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三權分置」的重要意義,妥善處理「三權」的相互關系,正確運用「三權分置」理論指導改革實踐,不斷探索和豐富「三權分置」的具體實現形式。[4]
分類實施
我國農村改革已經步入深水區,土地徵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是必須蹚過的河。在新一輪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試點中,這三項改革被簡稱為農村「三塊地」改革。
過去在徵收農民土地時,長期存在兩個問題:一是農民土地被徵收後,土地所有權都轉為國有;另一個則是徵收集體土地對農民的補償標准比較低。
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了「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辦公室主任陳錫文在談到徵收農民土地時表示,根據《決定》精神,今後應提高農村土地徵收的補償標准,兼顧國家、集體、農民三者利益。根據現行的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農民集體土地轉化為城市建設用地後補償標准最高不超出土地被徵收前3年年均產值的30倍,同時土地管理法授權國務院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各地不同情況決定是否提高補償標准,具體由省一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補償款不夠,可以從當地政府獲得的土地出讓金純收益中提取,現在很多大中城市的補償標准都突破30倍了。
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主要指內在機制、定價原則等方面的統一,而不是說各種不同用途、不同類型的土地都在一個市場買賣。陳錫文表示,按照現行土地政策,不是所有土地都可以入市,只有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才可以。
陳錫文強調,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不是所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所謂「農地入市」或「農村集體土地入市」是不準確的。「入市」有著明確的前置條件和限制條件,前置條件是只有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這部分土地才可以,限制條件則必須是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這是因為農村的集體建設用地分為三大類: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設施用地和經營性用地。也就是說只有屬於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如過去的鄉鎮企業用地,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才可以進入城市的建設用地市場,享受和國有土地同等權利。
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是農民及農民集體重要的財產權利,關繫到每個農戶的切身利益。通過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依法確認農民的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有效解決土地權屬糾紛,化解農村社會矛盾,為農民維護土地權益提供有效保障,從而進一步夯實農業農村發展基礎,促進農村社會穩定與和諧。
總的來看,農村「三塊地」改革必須堅持土地公有制性質不改變、耕地紅線不突破、農民利益不受損三條底線不動搖。
改革方向
十八屆三中全會為我國農村改革再出發定了調,而2014年中央1號文件則對農村改革進行了全面部署。嚴之堯說,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在2014年的中央1號文件中十分矚目。一個是穩定承包權,一個是放活經營權。具體說,就是在落實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的基礎上,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並保持長久不變,在堅持和完善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前提下,賦予農民對承包地佔有、使用、收益、流轉及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引導和規范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完善農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農村宅基地制度,完善農村宅基地分配政策,在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前提下,選擇若干試點,慎重穩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農村「三塊地」改革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七次會議得到審議,是1號文件關於推動農村土地改革的進一步深化。
改革措施的實行,必須有改革方略來指引。「三權分置」思想,就是農村土地改革方略的核心。2014年9月舉行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五次會議強調,要在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的前提下,促使承包權和經營權分離,形成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經營權流轉的格局。
曾業松表示,「三權分置」思想是我國農村土地改革的指針,循著這個方向,新一輪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試點必然呈現新局面。

『貳』 農村有地的必看,農村土地三權分置,你將獲得哪些收益

10月31日,一部關乎6億人的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被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初審。草案帶來哪些利好?農村土地"三權分置"擬入法草案對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作了吸納,從立法的角度上進行了明確。 所謂農村土地三權分置,就是所有土地的所有權歸集體,農民擁有土地的承包權。後來,隨著進城務工的農民把承包土地出租、轉讓給其他人。 受讓人不擁有承包權,而是一種經營權。這樣,就有了三種權利,即歸集體的土地所有權,歸原農戶的承包權,以及歸實際經營者的經營權。為了順應農民保留土地承包權、流轉土地經營權的意願,國家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分為承包權和經營權,實行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並行。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劉振偉表示,「『三權分置』是繼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後農村改革的又一重大制度創新。」 目前,農村已有30%以上的承包農戶在流轉承包地,流轉面積4.79億畝。草案規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在流轉中分為土地承包權和土地經營權,同時明確了土地承包權和土地經營權的權能。為加強對土地承包權的保護,草案規定,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流轉後,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不變,承包方的土地承包權不變。實行「三權分置」後,土地可以作為要素要流動起來,集中在農村能人手裡,搞現代農業和規模經營。這樣,農業產業融合發展就有了基礎,農民收入增加就有了新的制度保證。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三十年這次的修正案草案確定,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穩定並長久不變,並明確規定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30年。為進一步規范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適當調整,草案劃定了紅線:必須堅持土地承包關系穩定、不得打亂重分的原則;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土地經營權向金融機構融資擔保草案還規定,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土地經營權向金融機構融資擔保。第三方通過流轉取得的土地經營權,經承包方或其委託代理人書面同意,可以向金融機構融資擔保。有分析指出,今後,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土地經營權向金融機構融資擔保。這大大激發了農村土地的金融屬性,讓農民不再只是獲得土地上的單純的農作物收入,同時還能夠獲得土地價值收益。草案規定,土地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出租(轉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發包方、承包方應當依法履行流轉合同約定,尊重第三方依法依合同取得的權利。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農村經濟研究部部長葉興慶說,拿到經營權以後,經過承包戶的同意,還可以設置抵押權。比如規模經營主體,兩三百畝地經營權,通過承包戶同意,可以到銀行去抵押,解決資金問題。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隨著越來越多的農民進了城,原先的承包地怎麼辦?這個問題最受廣大農民關注。此次草案也有明確規定,刪除了現行法律中關於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的規定。劉振偉說,鑒於城鄉人口結構的變革是一個較長的歷史過程,現階段農民進城務工、落戶的情況也十分復雜,草案規定,維護進城務工農民的土地承包權經營權,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是否保留土地承包經營權,由農民選擇而不代替農民選擇。

『叄』 壟斷,宅基地將三權分置,有何影響

我國農村土地「三權分置」思想是指在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的前提下,促使承包權和經營權分離,形成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經營權流轉的格局。
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一個是穩定承包權,一個是放活經營權。
你可以這么理解:土地是集體的所有的,集體承包給你,你有了承包經營權,你又可以把土地流轉給別人耕種,別人就有了土地的經營權(使用權),但是你同時還保留了土地的承包權,確權的時候,土地還是確給你的。當你的承包期到了之後,集體又再可以把這塊土地進行重新分配發包。

『肆』 國家會怎樣推進土地三權分置給農民帶來哪些好處

1.什麼是三權分置?
「三權分置」是指農村的土地集體所有權、農戶的承包權、土地的經營權這「三權」分置並行。
所有土地的所有權歸集體,農民擁有土地的承包權,可以自主經營種植不違反國家政策的作物。或把承包土地出租、轉讓給其他人(受讓人),受讓人不擁有承包權,而是土地的經營權。
2.農民可以獲得哪些利益?
《"三權分置"意見》提出,要「積極開展土地承包權有償退出、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土地經營權入股農業產業化經營等試點」,還要「研究健全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抵押貸款和農村土地承包權退出等方面的具體辦法」。
2016年8月份,國務院印發的《關於實施支持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財政政策的通知》,提出保地權、穩就業、有社保,這些一個都不能少。農村戶口遷移到城市後,不僅可以享受城市的教育資源、醫療保障、就業機制等公共服務,還可以同時保留在農村土地的所有權,依然享有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
3.政策雖然誘人,但現實很骨感
目前在農村經營土地的大部分都是四五十歲的中老年人,進城務工對他們來說有點難度,土地是他們的命根子,讓他們受讓土地有一定的難度。
雖然糧價下跌,化肥、農葯等農資成本提高,但因全靠人力投入,不算自己的勞務成本,每畝地還是有一定的收益。
目前中國糧價下跌,土地的單位種植收益並不高,怎樣吸引投資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流轉土地,經營農業,也並不那麼容易。
10月底的《瞭望》上有一篇文章《緣何農村多地頻現種糧大戶「毀約退地」》,提到「在黑龍江、江蘇、河南等糧食主產區調查發現,因糧價下跌,自然災害,流轉費用高等因素,部分家庭農場,種糧大戶、合作社等新型經營主體面臨虧損,種糧積極性受挫,毀約退地等現象在多地上演」。

『伍』 農村宅基地的三權分置,能給農民帶來多少收入

農村土地「三權分置」其重大創新是將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所有權歸集體,承包權歸農戶,經營權可流轉,在農民無失地之憂的前提下實現耕地流轉,既能保障農民利益,又有利於發展適度規模經營。「三全分置」的原則不僅適用於耕地,而且適用於其他農村土地,應該用來指導其他兩類土地的革
當然,流轉的期限不能太長,否則經營權與承包權、財產權與居住權就難以區分開來。農民甚至可以將閑置的宅基地賣掉,換取現金去城鎮生活,但他們在農村的居住權仍保留,因此,當他們想返回農村居住時,他們有權再獲得宅基地,但必須付錢。當然,這些還只是粗略的想法,在實際操作中會有很多難題。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也可以「三權分置」,所有權歸集體,受益權歸農民,經營權可流轉。因此,農村土地「三權分置」,是使農民在土地流轉中讓渡一部分權利,同時還保留一部分權利,不致於因流轉而失地。

『陸』 什麼是三權分置改革這樣做的目的都有哪些

土地是農民的根本,是生活來源的保障,關於土地制度是觸擊農民的敏感神經。我國土地改革三次大的變遷,直到82一86年正式確立家庭聯產承包責任製法律地位。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是將土地權利一分為二,所有權和承包經營權分開。

在公有制不變的情況下,將分離的承包經營權給農民,極大地激發農民積極性,很快全國人民吃上飽飯。三權分置,就是對農村的土地而定的,那就是農村土地的所有權歸集體,土地的承包權歸農戶,土地的經營權歸土地的經營者!


對於農民來說,你承包了集體的土地,土地的承包權就在你的手裡,也就是說,在你的承包合同期限內,誰也不能動用你的土地的,如果國家建設徵用了你的土地,那也是要給你補償的,而且國家建設徵用了你的土地,補償標准也是很高的,也就完全能夠你生活的,而且還會給你安排工作的,幫助你解決後顧之憂的!


所以,農村土地三權分置,分置的清楚,分置的明白,特別是對承包土地的農民來說,只要你承包了土地,土地就會給你提供了生活的保障,你可以在你承包的土地上去下功夫,搞好土地的種植,如果你想打工了,你也可以放心地把你的土地流轉,轉租給別人的,你什麼時候想回來種地的話,那土地還是你的,還是你說了算的!


『柒』 探索宅基地三權分置是指哪三權

一、農村宅基地三權分置指哪三權

土地宅基地的三權是指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

二、三權分置對農民有哪些影響?

1、農村閑置土地利好

將有效激活農村閑置土地資源,讓老百姓更多地享受到改革的紅利,是得民心的舉措。

2、農房可抵押貸款

落實宅基地「三權分置」試點改革時特別提出要完善農房抵押處置相關規定,希望能藉此次改革契機加強對「三農」的金融支持。

3、有利於土地制度進行改革

「三權分置」統籌解決了穩定與放活的矛盾,有利於凝聚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共識。既維護了農村圖底關系的穩定性,又滿足了一部分農民想流轉宅基地使用權的想法。

4、有利於土地制度改革

「三權分置」統籌解決了穩定與放活的矛盾,有利於凝聚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共識。既維護了農村圖底關系的穩定性,又滿足了一部分農民想流轉宅基地使用權的想法。

5、有利於構建城鄉土地市場

「三權分置」有利於釋放農業農村發展活力,可以推動城鄉統一建設用地市場建設。適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權,特別是擴大宅基地使用權流轉范圍,可顯著提升宅基地流轉價值,擴大宅基地流轉需求,從而推動構建城鄉統一建設用地市場。

宅基地實施三權分置,可以統籌的解決穩定與放活的矛盾,有利於重塑城鄉土地權利關系。相比於過去的嚴格限制,適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權,就能打破宅基地的流轉一律限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制度障礙,使得農戶可以在更大的范圍內進行宅基地的流轉,也就有利於促進宅基地的有償退出和有償流轉,同時也能增加農民的財產性收入。

『捌』 宅基地三權分置是什麼意思 對房產市場有沒有影響

農村宅基地「三權分置」是指宅基地的所有權、資格權、使用權三權分置,主要目的是適度放活宅基地和農民房屋使用權。
為增加租賃住房供應,緩解住房供需矛盾,2017年8月21日,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聯合印發了《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試點方案》,確定第一批在北京、上海、沈陽、南京、杭州、合肥、廈門、鄭州、武漢、廣州、佛山、肇慶、成都等13個城市開展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試點。
2018年1月15日,姜大明在全國國土資源工作會議上也明確表示:」我國將研究制定權屬不變、符合規劃條件下,非房地產企業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作為住宅用地的辦法,深化利用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試點,推動建立多主體供應、多渠道保障租購並舉的住房制度,讓全體人民住有所居。政府將不再是居住用地唯一提供者。「在業內看來,本次表態可以看做是國土部貫徹「租售並舉」住房政策的又一手段,今後,工業及商業企業自持、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等都將為各地的住房租賃市場形成有效的供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