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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購價格不合理怎麼辦

發布時間: 2024-05-09 23:49:03

Ⅰ 物價局定價不合理怎麼辦

委託人對價格鑒證機構出具的《價格認證書》有異議的,可以向原認證機構要求補充認證或者重新認證。委託人仍然有異議時,可以委託上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設立的價格鑒證機構重新認證。
根據原國家計委《價格認證管理辦法》(計價格〔1999〕1074號)第十八條規定,委託人對價格鑒證機構出具的《價格認證書》有異議的,可以向原認證機構要求補充認證或者重新認證。委託人仍然有異議時,可以委託上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設立的價格鑒證機構重新認證。第十九條規定,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監察機關以及經濟仲裁機構,對《價格認證書》有異議的,按照《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規定的涉案物品價格鑒定程序,由執法、司法機關另行委託相關價格鑒證機構進行價格鑒定。
法律依據
《價格認證中心工作管理辦法》第四條 價格認證中心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國家計委頒發的各項規定,接受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五條 價格認證中心按照依法、公正的原則,開展各項業務活動。

Ⅱ 浜涓滃洖鏀跺悗浠鋒牸涓嶅悎鐞嗚兘閫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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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物價局定價不合理怎麼辦

法律分析:委託人對價格鑒證機構出具的《價格認證書》有異議的,可以向原認證機構要求補充認證或者重新認證。委託人仍然有異議時,可以委託上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設立的價格鑒證機構重新認證。

法律依據:《價格認證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監察機關以及經濟仲裁機構,對《價格認證書》有異議的,按照《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規定的涉案物品價格鑒定程序,由執法、司法機關另行委託相關價格鑒證機構進行價格鑒定。

Ⅳ 高出市場價多少可以投訴

超過30%一般為不合理價格可以投訴。依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物價過高的,公民可以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進行舉報投訴,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舉報制度。哄抬物價是屬於違法的行為,價格管理部門可以對其進行處罰。
關於價格欺詐的法律規定
(一)《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這種價格違法行為通常稱作價格欺詐行為,又稱欺騙性價格表示,是指經營者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條件,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
(二)國家計委出台《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認定以下13種價格行為為價格欺詐行為:
1、標價簽、價目表等所標示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質地、計價單位、價格等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准等有關內容與實際不符,並以此為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購買的。
2、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一交易場姿悉所同時使用兩種標價簽或者價目表,以低價招徠顧客並以高價進行結算的。
3、使用欺騙性或者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標價,誘導他人與其交易的。
4、標示的市場最低價、出廠價、批發價、特價、極品價等價格表示無依據或者無從比較的。
5、降價銷售所標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務,其折扣幅度與實際不符的。
6、銷售處理商品時,不標示處理品和處理品價格的。
7、採取價外饋贈方式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時,不如實標示饋贈物品的品名、數量或者饋贈物品為假劣商品的。
8、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帶有價格附加條件時,不標示或者含糊標示附加條件的。
9、虛構原價,虛構降價原因,虛假優惠折價,謊稱降價或者將要提價,誘騙他人購買的。
10、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前有價格承諾,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11、謊稱收購、銷售價格高於或者低於其他經營者的收購、銷售價格,誘騙消費者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
12、採取摻雜、摻假,稿緩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數量等手段,使數量或者質量與價格不符的。
13、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謊稱為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 法律依據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一)超出政府指導價浮動幅度制定價格的
(二)高於或者低於政府定價制定價格的
(三)
擅自製定屬於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范圍內的商品或者服務價格的
(四)提前或者推遲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
(五)自立收費項目或者自定標准收費的
(六)採取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收費范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
(七)對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費項目繼續收費的
(八)違反規定以保證金、抵押金等形式變相收費的
(九)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服務並收費的
(十)不按照規定提供服務而收取費用的
(十一)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跡敬乎其他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