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價格行情 » 流拍後標的物價格如何折算
擴展閱讀
蘋果歷代產品哪個最好 2025-08-03 02:08:38
鑽石回收怎麼防止掉落 2025-08-03 02:06:35

流拍後標的物價格如何折算

發布時間: 2022-07-15 18:38:06

A. 法拍房流拍價格下調多少

法律分析:第一次流拍後可以降價20%再次拍賣,仍流拍可以按保留價折抵給申請執行人或其他債權人,申請執行韌拒絕的 法院應在流拍後60日內再降價20%進行第三次拍賣,仍流拍的可以按保留價折抵給申請執行人或其他債權人,申請執行人拒絕的人民法院應當於第三次拍賣終結之日起七日內發出變賣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沒有買受人願意以第三次拍賣的保留價買受該財產,且申請執行人、其他執行債權人仍不表示接受該財產抵債的,應當解除查封、凍結,將該財產退還被執行人,但對該財產可以採取其他執行措施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三十六條 房地產轉讓、抵押,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規定辦理權屬登記。

第六十二條 房地產抵押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登記。因處分抵押房地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應當依照本章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B. 法院房產三次流拍後的變賣是怎樣定價的

法院房產三次流拍後的變賣是以第三次拍賣的保留價作為底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二十八條

對於第二次拍賣仍流拍的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將其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抵債。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應當在六十日內進行第三次拍賣。

第三次拍賣流拍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該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於第三次拍賣終結之日起七日內發出變賣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沒有買受人願意以第三次拍賣的保留價買受該財產,且申請執行人、其他執行債權人仍不表示接受該財產抵債的,應當解除查封、凍結,將該財產退還被執行人,但對該財產可以採取其他執行措施的除外。

(2)流拍後標的物價格如何折算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動產拍賣成交或者抵債後,其所有權自該動產交付時起轉移給買受人或者承受人。

不動產、有登記的特定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拍賣成交或者抵債後,該不動產、特定動產的所有權、其他財產權自拍賣成交或者抵債裁定送達買受人或者承受人時起轉移。

第三十條

人民法院裁定拍賣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財產抵債後,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應當於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將拍賣的財產移交買受人或者承受人。被執行人或者第三人佔有拍賣財產應當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強制執行。

C. 如何確定民事執行中標的物流拍再拍賣時的保留價

在民事案件強制執行中,對執行標的進行拍賣時流拍的情況時有出現,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拍賣標的物自身價值的影響、公告范圍小、對競買人資格限制嚴、被執行人不配合、保留價過高等原因。其中,保留價過高作為拍賣中的技術性問題是造成流拍的重要原因。所謂保留價又稱底價,是確認拍賣成交的最低價格,如果拍賣時競買人的最高應價達不到該價格時,不能確認拍賣成交。由於保留價過低會損害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過高則容易導致流拍,損害執行申請人的利益,所以,保留價的設置應當科學、合理、公平。但歸根結底應以最終實現拍賣變現為目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二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執行機關應首先選擇具有公開、公平特點的拍賣的方法對執行標的變現,而且對財產的拍賣次數作了限制:動產拍賣次數不超過2次,不動產拍賣不超過3次。依《規定》第八條,人民法院可以酌情降低流拍後再拍賣的保留價,但每次降低的數額不得超過前次保留價的百分之二十。對於具體如何確定再拍賣時的保留價,法律並無明確規定,在司法實踐中,有些法院在「酌情」降低再拍賣的保留價時,脫離實際,隨意性較強,這樣不免會損害當事人利益,不符合保留價的設置目的。河南舞陽法院一起拍賣房地產案件前兩次拍賣連一位競買的人報名都沒有,法院第三次拍賣時自由裁量降低幅度為第二次保留價的百分之二,結果可想而知。
面對目前流拍率較高的現狀,為平衡當事人的權益,提高執行效率,執行法院確定再拍賣保留價時,應充分發揮具有技術操作性又能為己「裁量」的保留價的調控作用。
筆者認為,執行法院在再拍賣時應科學、合理的在前次保留價百分之二十的幅度內降低保留價,而且應「酌情」考慮以下因素。
1、拍賣標的物自身特點。拍賣物本身的特點直接決定其價值的穩定性,如不動產、機器設備等價值穩定性較強,而一些高速損耗、不易久存或不合時令的物品則極易貶損。所以,執行法院應考慮拍賣物本身的特點,對於價值易貶損的物品應及時變現,以免物品價值隨時間推移而再度降低。
2、拍賣標的物的市場行情。在當今瞬息萬變的市場經濟下,國家政策、經濟形勢都會直接影響某些物品的供求關系、市場價值。由於第一次拍賣時的保留價通常根據評估價確定,而再拍賣保留價與前次保留價直接掛鉤,所以,再拍賣保留價相對於評估價更具滯後性,這就要求執行法院在確定再拍賣保留價時應注意流拍後到再拍賣期間拍賣標的物市場行情的變化,以確定降價幅度。
3、當事人的意願。如前所述,被執行人不配合拍賣也是造成流拍的原因之一,執行法院及時聽取被執行人的意願,便於找出症結,為確定保留價提供參考,推動拍賣順利進行。另外,實踐中,不乏一些當事人經過長時間審判、執行、拍賣、流拍、再拍賣,已疲於應對,這時雙方都願意作適當讓步以便早日從訴訟中解脫出來,如執行申請人願意免除對方部分債務、被執行人願意以較低價格拍賣執行標的等。執行法院在拍賣時應綜合考慮雙方當事人的意願,在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尋找一個權益平衡點。
4、競買者的購買力、心理。社會經濟形勢、國家政策、社會文化等外在因素直接影響競買者的購買力以及購買者的心理預期。另外,目前仍有一些人認為被法院拍賣的財物不吉利,競買者需承擔一些精神上的壓力。法院在確定再拍賣保留價時亦應對此予以考慮。
5、案件具體情況。不同案件有不同的案情、不同地域有不同的風俗,執行法院應總結前次拍賣流拍的原因,考慮個案的特殊性,「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為不同案件量身定製再拍賣保留價。
總之,執行法院確定再拍賣保留價時,應全面考慮各方面因素,利用好法律賦予的「降幅裁量權」,以尋求當事人雙方權益的最佳平衡點,對於濫用執權的相關人員予以責任追究。同時建議盡快出台相應的司法解釋,防止類似事件重演,
規范執行法院確定再拍賣保留價的行為,更好地為緩解執行難提供法律保障。

D. 司法拍賣流拍後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法院流拍後處理方式:

法律依據:1、接受拍賣物:以扣押拍賣的標的物來清償債務

2、二次拍賣:60天內組織二次拍賣,這個時候的保留價比第一次可以在20%以內下降。

3、第三次拍賣:60天之內組織第三次拍賣。這次的保留價格可以比第二次再下降20%。

4、變賣:第三次拍賣流拍7天內,法院將向社會公告,變賣拍賣標的,價格就是第三次拍賣時的保留價。

5、以物抵債:執行標的只能拍賣三次。

6、退還被執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八條規定:人民法院確定的保留價,第一次拍賣時,不得低於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八十;

如果出現流拍,再行拍賣時,可以酌情降低保留價,但每次降低的數額不得超過前次保留價的百分之二十。

E. 法拍二拍流拍後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流拍是商業用語,特指沒有人競拍的拍賣標的物。在拍賣中,由於起拍價格過高造成的拍賣交易失敗。在買賣活動中,買賣雙方不能達成協議,使得買賣行為無法成功進行,就對其拍賣的標的得不到想要成交的數額。

法律依據:《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

第十九條 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於保留價,到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或者同意以該次拍賣所定的保留價接受拍賣財產的,應當將該財產交其抵債。

第二十七條 對於第二次拍賣仍流拍的動產,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將其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抵債。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查封、扣押,並將該動產退還被執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