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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貨物拍賣完稅價格怎麼認定

發布時間: 2022-07-14 05:43:41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內銷保稅貨物完稅價格辦法

第一條為了正確審查確定內銷保稅貨物的完稅價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海關審查確定內銷保稅貨物完稅價格,適用本辦法。涉嫌走私的內銷保稅貨物計稅價格的核定,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內銷保稅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第四條進料加工進口料件或者其製成品(包括殘次品)內銷時,海關以料件原進口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完稅價格。
屬於料件分批進口,並且內銷時不能確定料件原進口一一對應批次的,海關可按照同項號、同品名和同稅號的原則,以其合同有效期內或電子賬冊核銷周期內已進口料件的成交價格計算所得的加權平均價為基礎審查確定完稅價格。
合同有效期內或電子賬冊核銷周期內已進口料件的成交價格加權平均價難以計算或者難以確定的,海關以客觀可量化的當期進口料件成交價格的加權平均價為基礎審查確定完稅價格。第五條來料加工進口料件或者其製成品(包括殘次品)內銷時,海關以接受內銷申報的同時或者大約同時進口的與料件相同或者類似的保稅貨物的進口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完稅價格。第六條加工企業內銷的加工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或者副產品,以其內銷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完稅價格。
副產品並非全部使用保稅料件生產所得的,海關以保稅料件在投入成本核算中所佔比重計算結果為基礎審查確定完稅價格。
按照規定需要以殘留價值征稅的受災保稅貨物,海關以其內銷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完稅價格。按照規定應折算成料件征稅的,海關以各項保稅料件占構成製成品(包括殘次品)全部料件的價值比重計算結果為基礎審查確定完稅價格。
邊角料、副產品和按照規定需要以殘留價值征稅的受災保稅貨物經海關允許採用拍賣方式內銷時,海關以其拍賣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完稅價格。第七條深加工結轉貨物內銷時,海關以該結轉貨物的結轉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完稅價格。第八條保稅區內企業內銷的保稅加工進口料件或者其製成品,海關以其內銷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完稅價格。
保稅區內企業內銷的保稅加工製成品中,如果含有從境內采購的料件,海關以製成品所含從境外購入料件的原進口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完稅價格。
保稅區內企業內銷的保稅加工進口料件或者其製成品的完稅價格依據本條前兩款規定不能確定的,海關以接受內銷申報的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內銷的相同或者類似的保稅貨物的內銷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完稅價格。第九條除保稅區以外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內銷的保稅加工料件或者其製成品,以其內銷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完稅價格。
除保稅區以外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內銷的保稅加工料件或者其製成品的內銷價格不能確定的,海關以接受內銷申報的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內銷的相同或者類似的保稅貨物的內銷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完稅價格。
除保稅區以外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內銷的保稅加工製成品、相同或者類似的保稅貨物的內銷價格不能確定的,海關以生產該貨物的成本、利潤和一般費用計算所得的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完稅價格。第十條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內銷的保稅加工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廢品、殘次品和副產品,以其內銷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完稅價格。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經海關允許採用拍賣方式內銷的邊角料、廢品、殘次品和副產品,海關以其拍賣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完稅價格。第十一條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內企業內銷的保稅物流貨物,海關以該貨物運出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時的內銷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完稅價格;該內銷價格包含的能夠單獨列明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內發生的保險費、倉儲費和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不計入完稅價格。第十二條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內銷的研發貨物,海關依據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審查確定完稅價格。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內銷的檢測、展示貨物,海關依據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審查確定完稅價格。第十三條內銷保稅貨物的完稅價格不能依據本辦法第四至十二條規定確定的,海關依次以下列價格估定該貨物的完稅價格:
(一)與該貨物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相同貨物的成交價格;
(二)與該貨物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
(三)與該貨物進口的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將該進口貨物、相同或者類似進口貨物在第一級銷售環節銷售給無特殊關系買方最大銷售總量的單位價格,但應當扣除以下項目:
1.同等級或者同種類貨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第一級銷售環節銷售時通常的利潤和一般費用以及通常支付的傭金;
2.進口貨物運抵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後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3.進口關稅及國內稅收。
(四)按照下列各項總和計算的價格:生產該貨物所使用的料件成本和加工費用,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同等級或者同種類貨物通常的利潤和一般費用,該貨物運抵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五)以合理方法估定的價格。
納稅義務人向海關提供有關資料後,可以提出申請,顛倒前款第三項和第四項的適用次序。

2. 什麼是保稅報價

保稅報價一般是指企業坐落於保稅區,那麼這些企業的商品報價就稱為保稅報價。
保稅區(Bonded Area ;the low-tax; tariff-free zone ;tax-protected zone),也稱保稅倉庫區,級別低於綜合保稅區。這是一國海關設置的或經海關批准注冊、受海關監督和管理的可以較長時間存儲商品的區域。是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海關實施特殊監管的經濟區域。

3. 關稅完稅價格是什麼意思

完稅價格分為兩種: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和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一. 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1. 定義:進口貨物以海關審定的成交價格為基礎的到岸價格(即貨物的CIF價)作為完稅價格。到岸價格包括貨價,加上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包裝費、運費、保險費和其他勞務費等費用。

2. 進口關稅計算公式

從價計征的進口關稅應征稅額=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即CIF)×進口從價關稅稅率

常用的幾種價格的換算:CIF=FOB+運費+保險費

CIF=(FOB+運費)/(1-(1+保險加成率)×保險費率)CIF=CFR/(1-(1+保險加成率)×保險費率)

二.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1)定義:出口貨物應當以海關審定的貨物售與境外的離岸價格,扣除出口關稅後,作為完稅價格。離岸價格不能確定時,完稅價格由海關估定。

(2)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的計算公式:

公式一: 出口貨物完稅價格=離岸價格(FOB中國境內口岸)-出口關稅

公式二: 出口貨物完稅價格=(FOB中國境內口岸)/(1+出口關稅稅率)

說明:上述公式一隻是說明「出口貨物完稅價格」,「 離岸價格(FOB中國境內口岸)」和「出口關稅」這三者之間的關系,在實際計算中並無多大用處。實際計算中常用公式二。

(3)應征出口關稅稅額的計算公式

應征出口關稅稅額=完稅價格×出口關稅稅率

4. 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怎麼計算

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確認 1.基本形式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確認。進口貨物以海關確認的正常成交價格為基準的CIF價格作為完稅價格。正常成交價格是指成交雙方不具有特殊經濟關系,且該項貨物在公開市場上可以來購到的正常價格。所稱的CIF價格,包括貨價以及加上貨物運抵中國關境內輸入地起卸前的包裝、運輸、保險和其他勞務等費用。對於賣方付給我方的正常回扣、傭金在合同內訂明的,應從成交價格內扣除。在成交價格外,買方另行付給賣方一部分傭金,應加入成交價格。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經海關審查未能確定的,應以從該貨物的同一出口國購進的相同或類似貨物的正常成交價格為基礎的CIF價格作為完稅價格。上述相同貨物是指在所有方面都相同的貨物,包括物理或化學性質、質量和信譽,但是表面上的微小差別或包裝的差別允許存在。上述類似貨物是指具有類似原理和結構、類似特性、類似組成材料,並有同樣的使用價值,而且在功能上與商業上可以互換的貨物。如按上述規定,完稅價格仍未能確定的,應當以相同或類似進口貨物在國內市場的批發價格,減去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其他稅收以及進口後的正常運輸、儲存、營業費用、利潤作為完稅價格,上述進口後的各項費用及利潤經綜合計算定為完稅價格的20%。2.幾種特殊形式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確認。運往境外加工的貨物,出境時已向海關報明,並在海關規定期限內復運進境的,應當以加工後的貨物進境時的CIF價格與原出境貨物或者相同的、類似的貨物在進境時的CIF價格之間的差額作為完稅價格。如上述原出境貨物在進境時的CIF價格無法得到,可用原出境貨物申報出境時的FOB價格替代。如上述兩種方法的CIF價格都無法得到時,可用原出境貨物在境外加工時支付的工繳費加工運抵中國關境輸入地點起卸前的包裝費、運費、保險費和其他勞務費等一切費用作為完稅價格。運往境外修理的機械器具、運輸工具或者其他貨物,出境時已向海關報明並在海關規定期限內復運進境的,應當以海關審定的修理費和料件費作為完稅價格。租賃方式進境的貨物應當以海關審定的貨物的租金,作為完稅價格。如租賃進口貨物是一次性支付租金的,也可以海關審定的該項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作為完稅價格。寄售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確認,有兩種方法:一種是作為保稅貨物處理,即將貨物存入保稅倉庫,按實際出庫銷售的價格作為完稅價格;另一種是進口後即投入市場銷售,則以海關審核的貨主開出的發票價格作為該項貨物的完稅價格。3.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確認中的共同要求。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應當如實向海關申報進出口貨物的成交價格。申報的成交價格明顯低於或者高於相同或者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的,由海關依照有關規定確定完稅價格。進出口貨物的CIF價格、FOB價格或者租金、修理費、料價費等以外幣計價的,由海關按照填發稅款繳納證之日的人民幣外匯牌價的買賣中間價,摺合人民幣計征關稅。完稅價格金額計算到元為止,元以下四捨五入。進口貨物完稅價格及關稅的計算1.CIF價格以我國口岸CIF價格、CIF價格加傭金價格、CIF價格加戰爭險價格成交的或者和我國毗鄰的國家以兩國共同邊境地點交貨價格成交的,就分別以該價格作為完稅價格。其計算公式如下:完稅價格=CIF價格
進口關稅=完稅價格×進口關稅稅率某進出口公司從日本進口甲醇,進口申報價格為CIF天津USD500000。當日外匯牌價為USD1=RMB8.64;稅則號列:甲醇應歸入2905.1100,稅率12%。
先計算出甲醇的完稅價格如下:
USD500000×8.64=4320000
再計算出甲醇應繳的進口關稅如下:
4320000×12%=5184002.FOB價格。以國外口岸FOB價格或者從輸出國購買以國外口岸CIF價格成交的,必須分別在上述價格基礎上加從發貨口岸或者國外交貸口岸運到我國口岸以前的運雜費和保險費作為完稅價格。若以成本加運費價格成交的,則應另加保險費作為完稅價格。完稅價格內應當另加的運費、保險費和其他雜費,原則上應按實際支付的金額計算。若無法得到實際支付金額時,也可以外資系統海運進口運費率或按協商規定的固定運雜費率計算運雜費,保險費則按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保險費率計算。其計算公式如下:
完稅價格=/某進出口公司從美國進口硫酸鎂5000噸,進口申報價格為FOB舊金山USD325000,運費每噸USD40,保險費率3‰,當日的外匯牌價為USD1=RMB8.64。
先計算運費如下:
5000×40×8.64=1728000
再將進口申報價格由美元折成人民幣如下:
325000×8.64=2808000
最後計算完稅價格如下:
完稅價格=/=4536000/0.997
=4549648.95≈4549649
經查找,硫酸鎂的稅則號列為2833.2100,稅率10%,計算該批進口硫酸鎂的進口關稅額如下:
進口關稅額=4549649×10%=454946.90某單位委託香港某公司自英國進口柚木木材,運費為44200元,保險費率為0.3%,傭金為CIF價格3%,進口申報價格為CIF香港USD580000,當日的外匯牌價為:USD1=RMB8.64。
先將進口申報價格摺合為人民幣如下:
580000×8.64=5011200
再計算完稅價格如下:
完稅價格=/
=5221400.20≈5221400
經查找,柚木木材的進口稅則號列為4407.2910,稅率為9%,計算該批進口袖木木材的進口關稅額如下:
進口關稅額=5221400×9%=4699263.CFB價格。以貨價加運費價格成交的,應當另加保險費作為完稅價格。其計算公式如下:
完稅價格=GFR/某進出口公司從日本進口甲醛17噸,保險費率0.3%,進口申報價格為CFR天津USD306000,當日的外匯牌價為USD1=RMB8.64。
先將進口申報價格由美元摺合成人民幣如下:
306000×8.64=2643840
再計算完稅價格如下:
完稅價格=2643840/=2651795.39≈2651795
經查找,該進口貨物稅則號列為2912.1100,稅率為10%,計算該進口貨物的進口關稅額如下:進口關稅=2651795×10%=265179.50
為了計算方便,可先計算出常數。其計算公式如下:
常數=1/
再計算完稅價格。再計算公式如下:
完稅價格=CFR價格×常數
對個別貨物實際沒有支付運費,以及貨物沒有投保的在計征時可酌加運費和普通保險費。
由陸路進口的貨物在計算完稅價格時,所有應加運費等均均應計算至該貨物運抵我國國境為止。4.正常批發價格。若海關不能確定進口貨物在采購地的正常批發價格,則應以申報進口時國內輸入地點的同類貨物的正常批發價格,減去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代征稅以及進口後正常運輸、儲存、營業費用及利潤作為完稅價格。如果國內輸入地點同類貨物的正常批發價格不能確定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時,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估定。
不征國內稅貨物的計算公式如下:
完稅價格=國內市場批發價格/
應繳納國內稅的貨物應當扣除國內稅,計算出完稅價格。其計算公式如下:
完稅價格=國內市場批發價格/
M公司經批准從國外進口一批護膚護發品,其CIF價格已無法確定,進貨地國內同類產品的市場正常批發價格為925000元,國內消費稅稅率為8%,設進口關稅稅率為15%。要求計算該批護膚護發品應納的關稅。完稅價格=925000/=925000/1.45
=637931
應納進口關稅稅額=637931×15%=95690

5. 完稅價格是什麼意思

同學你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高頓網校為您解答:


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是指海關根據有關規定進行審定或估定後通過估價確定的價格,它是海關徵收關稅的依據。通常完稅價格就是發票上標明的成交價格,即進口商在該貨物銷售國港口運至進口國時實付或應付的CIF價格。出口貨物完稅價格指的是以出口商將貨物運至出口港裝貨以前所有的費用作為計價基礎的價格,也就是FOB價格。但只有當進出口商申報的價格被海關接受後才能成為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完稅價格完稅價格

確定方法

進口貨物的到岸價格經海關審查未能確定的,海關應當依次以下列價格為基礎估定完稅價格:

(一)從該項進口貨物同一出口國或者地區購進的相同或者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

(二)該項進口貨物的相同或者類似貨物在國際市場上的成交價格;

(三)該項進口貨物的相同或者類似貨物在國內市場上的批發價格,減去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其他稅收以及進口後的運輸、儲存、營業費用及利潤後的價格;

(四)海關用其他合理方法估定的價格。

如果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成交價格不能確定的,海關經了解有關情況,並與納稅義務人進行價格磋商後,會依次以下列方法審查確定該貨物的完稅價格:

1、相同貨物成交價格估價方法,即以與該貨物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相同貨物的成交價格來估定完稅價格;

2、類似貨物成交價格估價方法,即以與該貨物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來估定完稅價格;

3、倒扣價格估價方法,即以與該貨物進口的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將該進口貨物、相同或者類似進口貨物在第一級銷售環節銷售給無特殊關系買方最大銷售總量的單位價格來估定完稅價格,但應當扣除同等級或者同種類貨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第一級銷售環節銷售時通常的利潤和一般費用以及通常支付的傭金,進口貨物運抵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後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以及進口關稅及國內稅收;

4、計算價格估價方法,即以按照下列各項總和計算的價格估定完稅價格:生產該貨物所使用的料件成本和加工費用,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同等級或者同種類貨物通常的利潤和一般費用,該貨物運抵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5、合理方法,即當海關不能根據成交價格估價方法、相同貨物成交價格估價方法、類似貨物成交價格估價方法、倒扣價格估價方法和計算價格估價方法確定完稅價格時,海關根據客觀、公平、統一的原則,以客觀量化的數據資料為基礎審查確定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估價方法。

值得注意的是,納稅義務人向海關提供有關資料後,可以提出申請,顛倒第3種方法和第4種方法的適用次序。

3 完稅原則

進境物品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依法遵循以下原則確定:

《完稅價格表》已列明完稅價格的物品,按照《完稅價格表》確定;

1、《完稅價格表》未列明完稅價格的物品,按照相同物品相同來源地的主要市場零售價格確定其完稅價格;

2、實際購買價格是《完稅價格表》列明完稅價格的2倍及以上,或是《完稅價格表》列明完稅價格的1/2及以下的3、物品,進境物品所有人應向海關提供銷售方依法開具的真實交易的購物發票或收據,並承擔相關責任。海關可以根據物品所有人提供的上述相關憑證,依法確定應稅物品完稅價格;

3、邊疆地區民族特需商品的完稅價格按照海關總署另行審定的完稅價格表執行。

4 、相關分類

運往境外修理的機構器具、運輸工具或者其他貨物,出境時已向海關報明並在海關規定期限內復運進境的,應當以海關審定的修理費和料件費作為完稅價格。

運往境外加工的貨物,出境時已向海關報明並在海關規定期限內復運進境的,應當以加工後的貨物進境時的到岸價格與原出境貨物或者相同、類似貨物在進境時的到岸價格之間的差額,作為完稅價格。

以租賃(包括租借)方式進口的貨物,應當以海關審定的貨物的租金,作為完稅價格。

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應當包括為了在境內製造、使用、出版或者發行的目的而向境外支付的與該進口貨物有關的專利、商標、著作權以及專有技術、計算機軟體和資料等費用。

出口貨物應當以海關審定的貨物售與境外的離岸價格,扣除出口關稅後,作為完稅價格。離岸價格不能確定時,完稅價格由海關估定。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應當如實向海關申報進出口貨物的成交價格。申報的成交價格明顯低於或者高於相同或者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的,由海關依照規定確定完稅價格。

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在向海關遞交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時,應當交驗載明貨物的真實價格、支費、保險費和其他費用的發票(如有廠家發票應附在內)、包裝清單和其他有關單證。前款各項單證應當由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簽印證明無訛。

海關審核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時,收發貨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應當交驗發票等單證;必要時海關可以檢查買賣雙方的有關合同、賬冊、單據和文件,或者作其他調查。對於已經完稅放行的貨物,海關仍可檢查貨物的上述有關資料。

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在遞交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時未交驗第十八條規定的各項單證的,應當按照海關估定的完稅價格完稅;事後補交單證的,稅款不予調整。

進出口貨物的到岸價格、離岸價格或者租金、修理費、料件費等以外幣計價的,由海關按照填發稅款繳納證之日國家外匯管理部門公布的《人民幣外匯牌價表》的買賣中間價,摺合人民幣計征關稅。《人民幣外匯牌價表》未列入的外幣,按照國家外匯管理部門確定的匯率摺合人民幣。

第五十六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境內」,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

「完稅價格」,指海關在計征關稅時使用的計稅價格。

「買方」,指通過履行付款義務,購入貨物,並為此承擔風險,享有收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其中進口貨物的買方是指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購入進口貨物的買方。

「賣方」,指銷售貨物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其中進口貨物的賣方是指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進口貨物的賣方。

「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指將進口貨物實際運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貨物的所有權和風險由賣方轉移給買方,買方為此向賣方支付價款的行為。

「實付、應付價格」,指買方為購買進口貨物而直接或者間接支付的價款總額,即作為賣方銷售進口貨物的條件,由買方向賣方或者為履行賣方義務向第三方已經支付或者將要支付的全部款項。

「間接支付」,指買方根據賣方的要求,將貨款全部或者部分支付給第三方,或者沖抵買賣雙方之間的其他資金往來的付款方式。

「購貨傭金」,指買方為購買進口貨物向自己的采購代理人支付的勞務費用。

「經紀費」,指買方為購買進口貨物向代表買賣雙方利益的經紀人支付的勞務費用。

「相同貨物」,指與進口貨物在同一國家或者地區生產的,在物理性質、質量和信譽等所有方面都相同的貨物,但是表面的微小差異允許存在。

「類似貨物」,指與進口貨物在同一國家或者地區生產的,雖然不是在所有方面都相同,但是卻具有相似的特徵,相似的組成材料,相同的功能,並且在商業中可以互換的貨物。

「大約同時」,指海關接受貨物申報之日前後45天內。 按照倒扣價格法審查確定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時,如果進口貨物、相同或者類似貨物沒有在海關接受進口貨物申報之日前後45天內在境內銷售,可以將在境內銷售的時間延長至接受貨物申報之日前後90天內。

「公認的會計原則」,指在有關國家或者地區會計核算工作中普遍遵循的原則性規范和會計核算業務的處理方法。包括對貨物價值認定有關的權責發生制原則、配比原則、歷史成本原則、劃分收益性與資本性支出原則等。

「特許權使用費」,指進口貨物的買方為取得知識產權權利人及權利人有效授權人關於專利權、商標權、專有技術、著作權、分銷權或者銷售權的許可或者轉讓而支付的費用。

「技術培訓費用」,指基於賣方或者與賣方有關的第三方對買方派出的技術人員進行與進口貨物有關的技術指導,進口貨物的買方支付的培訓師資及人員的教學、食宿、交通、醫療保險等其他費用。

「軟體」,指《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規定的用於數據處理設備的程序和文檔。

「專有技術」,指以圖紙、模型、技術資料和規范等形式體現的尚未公開的工藝流程、配方、產品設計、質量控制、檢測以及營銷管理等方面的知識、經驗、方法和訣竅等。

「輕度加工」,指稀釋、混合、分類、簡單裝配、再包裝或者其他類似加工。

「同等級或者同種類貨物」,指由特定產業或者產業部門生產的一組或者一系列貨物中的貨物,包括相同貨物或者類似貨物。

「介質」,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中稅則號列85.24項下的商品。

「價格核查」,指海關為確定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依法行使本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職權,通過審查單證、核實數據、核對實物及相關賬冊等方法,對進出口貨物申報成交價格的真實性、准確性以及買賣雙方之間是否存在特殊關系影響成交價格進行的審查。

「價格磋商」,指海關在使用除成交價格以外的估價方法時,在保守商業秘密的基礎上,與納稅義務人交換彼此掌握的用於確定完稅價格的數據資料的行為。

第五十七條納稅義務人對海關的估價決定有異議的,應當按照海關作出的相關行政決定依法繳納稅款,並可以依法向上一級海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走私或者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的,由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本辦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31日海關總署令第95號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和2003年5月30日海關總署令第102號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進口貨物特許權使用費估價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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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CFR進口貨物的情況下,完稅價格還算保險費嗎

關稅會計——進口貨物關稅完稅價格的確認及關稅的計算
(一)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確認1.基本形式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確認。(1)進口貨物以海關確認的正常成交價格為基準的CIF價格作為完稅價格。正常成交價格是指成交雙方不具有特殊經濟關系,且該項貨物在公開市場上可以來購到的正常價格。所稱的CIF價格,包括貨價以及加上貨物運抵中國關境內輸入地起卸前的包裝、運輸、保險和其他勞務等費用。對於賣方付給我方的正常回扣、傭金,在合同內訂明的,應從成交價格內扣除。在成交價格外,買方另行付給賣方一部分傭金,應加入成交價格。(2)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經海關審查未能確定的,應以從該貨物的同一出口國(地區)購進的相同或類似貨物的正常成交價格為基礎的CIF價格作為完稅價格。上述相同貨物是指在所有方面都相同的貨物,包括物理或化學性質、質量和信譽,但是表面上的微小差別或包裝的差別允許存在。上述類似貨物是指具有類似原理和結構、類似特性、類似組成材料,並有同樣的使用價值,而且在功能上與商業上可以互換的貨物。(3)如按上述規定,完稅價格仍未能確定的,應當以相同或類似進口貨物在國內市場的批發價格,減去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其他稅收以及進口後的正常運輸、儲存、營業費用、利潤作為完稅價格,上述進口後的各項費用及利潤經綜合計算定為完稅價格的20%。2.幾種特殊形式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確認。(1)運往境外加工的貨物,出境時已向海關報明,並在海關規定期限內復運進境的,應當以加工後的貨物進境時的CIF價格與原出境貨物或者相同的、類似的貨物在進境時的CIF價格之間的差額作為完稅價格。如上述原出境貨物在進境時的CIF價格無法得到,可用原出境貨物申報出境時的FOB價格替代。如上述兩種方法的CIF價格都無法得到時,可用原出境貨物在境外加工時支付的工繳費加工運抵中國關境輸入地點起卸前的包裝費、運費、保險費和其他勞務費等一切費用作為完稅價格。(2)運往境外修理的機械器具、運輸工具或者其他貨物,出境時已向海關報明並在海關規定期限內復運進境的,應當以海關審定的修理費和料件費作為完稅價格。(3)租賃(包括租借)方式進境的貨物應當以海關審定的貨物的租金,作為完稅價格。如租賃進口貨物是一次性支付租金的,也可以海關審定的該項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作為完稅價格。(4)寄售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確認,有兩種方法:一種是作為保稅貨物處理,即將貨物存入保稅倉庫,按實際出庫銷售的價格作為完稅價格;另一種是進口後即投入市場銷售,則以海關審核的貨主開出的發票價格作為該項貨物的完稅價格。3.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確認中的共同要求。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應當如實向海關申報進出口貨物的成交價格。申報的成交價格明顯低於或者高於相同或者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的,由海關依照有關規定確定完稅價格。進出口貨物的CIF價格、FOB價格或者租金、修理費、料價費等以外幣計價的,由海關按照填發稅款繳納證之日的人民幣外匯牌價的買賣中間價,摺合人民幣計征關稅。完稅價格金額計算到元為止,元以下四捨五入。(二)進口貨物完稅價格及關稅的計算1.CIF價格以我國口岸CIF價格、CIF價格加傭金價格、CIF價格加戰爭險價格成交的或者和我國毗鄰的國家以兩國共同邊境地點交貨價格成交的,就分別以該價格作為完稅價格。其計算公式如下:完稅價格=CIF價格進口關稅=完稅價格×進口關稅稅率[例1]某進出口公司從日本進口甲醇,進口申報價格為CIF天津USD500000。當日外匯牌價(中間價)為USD1=RMB8.64;稅則號列:甲醇應歸入2905.1100,稅率12%。先計算出甲醇的完稅價格如下:USD500000×8.64=4320000(元)再計算出甲醇應繳的進口關稅如下:4320000×12%=518400(元)2.FOB價格。以國外口岸FOB價格或者從輸出國購買以國外口岸CIF價格成交的,必須分別在上述價格基礎上加從發貨口岸或者國外交貸口岸運到我國口岸以前的運雜費和保險費作為完稅價格。若以成本加運費價格成交的,則應另加保險費作為完稅價格。完稅價格內應當另加的運費、保險費和其他雜費,原則上應按實際支付的金額計算。若無法得到實際支付金額時,也可以外資系統海運進口運費率或按協商規定的固定運雜費率計算運雜費,保險費則按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保險費率計算。其計算公式如下:完稅價格=(FOB+運費)/(1-保險費率)[例2]某進出口公司從美國進口硫酸鎂5000噸,進口申報價格為FOB舊金山USD325000,運費每噸USD40,保險費率3‰,當日的外匯牌價(中間價)為USD1=RMB8.64。先計算運費如下:5000×40×8.64=1728000(元)再將進口申報價格由美元折成人民幣如下:325000×8.64=2808000(元)最後計算完稅價格如下:完稅價格=(2808000+1728000)/(1-3‰)=4536000/0.997=4549648.95(元)≈4549649(元)經查找,硫酸鎂的稅則號列為2833.2100,稅率10%,計算該批進口硫酸鎂的進口關稅額如下:進口關稅額=4549649×10%=454946.90(元)[例3]某單位委託香港某公司自英國進口柚木木材,運費為44200元,保險費率為0.3%,傭金為CIF價格3%,進口申報價格為CIF香港USD580000,當日的外匯牌價為:USD1=RMB8.64。先將進口申報價格摺合為人民幣如下:580000×8.64=5011200(元)再計算完稅價格如下:完稅價格=(5011200×103%+44200)/(1-0.3%)=5221400.20(元)≈5221400(元)經查找,柚木木材的進口稅則號列為4407.2910,稅率為9%(優),計算該批進口袖木木材的進口關稅額如下:進口關稅額=5221400×9%=469926(元)3.CFB價格(貨價加運費價格,或稱含運費價格)。以貨價加運費價格成交的,應當另加保險費作為完稅價格。其計算公式如下:完稅價格=GFR/(1-保險費率)[例4]某進出口公司從日本進口甲醛17噸,保險費率0.3%,進口申報價格為CFR天津USD306000,當日的外匯牌價(中間價)為USD1=RMB8.64。先將進口申報價格由美元摺合成人民幣如下:306000×8.64=2643840(元)再計算完稅價格如下:完稅價格=2643840/(1-0.3%)=2651795.39(元)≈2651795(元)經查找,該進口貨物稅則號列為2912.1100,稅率為10%(優),計算該進口貨物的進口關稅額如下:進口關稅=2651795×10%=265179.50(元)為了計算方便,可先計算出常數。其計算公式如下:常數=1/(1-保險費率)再計算完稅價格。再計算公式如下:完稅價格=CFR價格×常數對個別貨物實際沒有支付運費,以及貨物沒有投保的,在計征時可酌加運費和普通保險費。由陸路進口的貨物,在計算完稅價格時,所有應加運費等均均應計算至該貨物運抵我國國境為止。4.正常批發價格。若海關不能確定進口貨物在采購地的正常批發價格,則應以申報進口時國內輸入地點的同類貨物的正常批發價格,減去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代征稅以及進口後正常運輸、儲存、營業費用及利潤作為完稅價格。如果國內輸入地點同類貨物的正常批發價格不能確定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時,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估定。(1)不征國內稅貨物的計算公式如下:完稅價格=國內市場批發價格/(1+進口優惠稅率+20%)(2)應繳納國內稅的貨物應當扣除國內稅,計算出完稅價格。其計算公式如下:完稅價格=國內市場批發價格/[1+進口關稅優惠稅率+20%+(1+關稅稅率)/(1-代征稅稅率)×代征稅稅率](註:以上兩公式分母中的20%為需從批發價格中減除的費用利潤。)[例5]M公司經批准從國外進口一批護膚護發品,其CIF價格已無法確定,進貨地國內同類產品的市場正常批發價格為925000元,國內消費稅稅率為8%,設進口關稅稅率為15%。要求計算該批護膚護發品應納的關稅。完稅價格=925000/[1+15%+20%+(1+15%)/(1-8%)×8%]=925000/1.45=637931(元)應納進口關稅稅額=637931×15%=956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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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完稅價格是海關認定的申報價格嗎

你這樣說也沒有錯,理論上:

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是指海關根據有關規定進行審定或估定後通過估價確定的價格,它是海關徵收關稅的依據。通常完稅價格就是發票上標明的成交價格,即進口商在該貨物銷售國港口運至進口國時實付或應付的CIF價格。出口貨物完稅價格指的是以出口商將貨物運至出口港裝貨以前所有的費用作為計價基礎的價格,也就是FOB價格。

8. 進口貨物以海關審定的成交價格為基礎的什麼為完稅價格

海關就完稅價格的條件、構成等答問 海關估價在世界海關范圍內都被視為難題,更因其與進出口人切身利益密切相關,因此,各國海關都在努力推動估價技術水平的提高以及建立世界范圍內的統一標准。《WTO海關估價規則》便是對各成員國海關估價標准及程序作出統一規定的約束性規則。我國加入WTO以後,於2002年1月1日起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根據這一辦法的規定,我國海關全面適用了WTO估價規則,改革了估價工作。其後,國務院於2004年修訂並實施了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以下簡稱《關稅條例》)。為了解決估價規則適用中的一些細節問題,整合入世以來陸續制定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進口貨物特許權使用費估價辦法》等一系列估價規章、公告,海關總署根據新《關稅條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以下簡稱《審價辦法》)進行了修訂,修訂後的《審價辦法》於200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是指賣方向境內銷售該貨物時買方為進口該貨物向賣方實付、應付的,並且按照規定調整後的價款總額,包括直接支付的價款和間接支付的價款。
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並應當包括貨物運抵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問:完稅價格確定基礎的成交價格應當符合哪些條件?
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對買方處置或者使用進口貨物不予限制,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施的限制、對貨物銷售地域的限制和對貨物價格無實質性影響的限制除外(對進口貨物處置或者使用的限制包括進口貨物只能用於展示或者免費贈送、只能銷售給指定第三方以及進口貨物加工為成品後只能銷售給賣方或者指定第三方等情況);
進口貨物的價格不得受到使該貨物成交價格無法確定的條件或者因素的影響,比如搭售、互售等情況;
賣方不得直接或者間接獲得因買方銷售、處置或者使用進口貨物而產生的任何收益,或者雖然有收益但能夠按照規定做出調整;
買賣雙方之間沒有特殊關系,或者雖然有特殊關系但未對成交價格產生影響(海關認定的特殊關系包括買賣雙方為同一家族成員的、雙方互為商業上的高級職員或者董事的、一方直接或者間接地受另一方控制的以及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員、高級職員或者董事等情況)。
問:完稅價格應當包含或扣除哪些費用、價值?
答:未包括在貨物申報價格中的下列費用或者價值應當計入完稅價格:
除購貨傭金以外的傭金和經紀費,比如賣方傭金;與進口貨物視為一體的容器費用;包裝材料和包裝勞務的費用;「協助」的價值或費用(所謂協助,是指與進口貨物的生產和向境內銷售有關的,由買方以免費或者以低於成本的方式提供,並可以按適當比例分攤的貨物或者服務的價值,包括實物協助和智力協助兩種形式);特許權使用費,但與進口貨物無關或者不構成進口貨物向境內銷售要件的不計入完稅價格;轉售(含處置和使用)收益。單獨列明,或有明確的計算方法加以區分的下列費用應從完稅價格中扣除:廠房、機械、設備等貨物進口後的基建、安裝、裝配、維修和技術服務的費用;貨物運抵境內輸入地點後的運輸費用;進口關稅和國內稅;為在境內復制進口貨物而支付的費用;境內外技術培訓及境外考察費用。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利息費用不計入完稅價格:利息費用是買方為購買進口貨物而融資所產生的;有書面的融資協議的;利息費用單獨列明的;納稅義務人可以證明有關利率不高於在融資當時當地此類交易通常應當具有的利率水平,且沒有融資安排的相同或者類似進口貨物的價格與進口貨物的實付、應付價格非常接近的。

問:海關如何認定「特殊關系」?
答:這里出現的「成交價格」概念,雖然看似簡單,其實蘊含著很多估價技術難題。需要明確的是,海關法律體系框架范圍內的「成交價格」概念並不等同於貨物實際交易中的成交價格概念。根據《關稅條例》和《審價辦法》的規定,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是要符合一定的條件的,其中很重要的一個條件就是:買賣雙方之間沒有特殊關系,或者雖然有特殊關系但是未對成交價格產生影響。也就是說海關在審定貨物完稅價格時,重要的一環就是要考察買賣雙方是否存在特殊關系,如果有,這種特殊關系是否對成交價格構成了影響。
根據《審價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有八種情形,海關應當認定買賣雙方存在特殊關系:
買賣雙方為同一家族成員;
買賣雙方互為商業上的高級職員或者董事;
一方直接或者間接地受另一方控制;
買賣雙方都直接或者間接地受第三方控制;
買賣雙方共同直接或者間接地控制第三方;
一方直接或者間接地擁有、控制或者持有對方5%以上(含5%)公開發行的有表決權的股票或者股份;
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員、高級職員或者董事;
買賣雙方是同一合夥的成員。
此外,買賣雙方在經營上相互有聯系,一方是另一方的獨家代理、獨家經銷或者獨家受讓人,如果符合上面的八種情況,也應當視為存在特殊關系。本案中就是因為有證據證明飛達科技公司的經營被香港飛達科技公司直接控制,從而認定買賣雙方存在特殊關系的。
當然,即使買賣雙方存在特殊關系,也不必然會對成交價格構成影響。如果納稅義務人能證明其成交價格與同時或者大約同時發生的下列任何一款價格相近的,應當視為特殊關系未對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產生影響:
向境內無特殊關系的買方出售的相同或者類似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
按照《審價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倒扣價格估價方法所確定的相同或者類似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按照《審價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計算價格估價方法所確定的相同或者類似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由上述分析可見,納稅義務人如果要證明自己的申報價格符合海關法規定的成交價格條件,希望海關接受自己的申報價格,就一定要證明貨物的買賣雙方不存在特殊關系,或者即使存在特殊關系,成交價格也沒有因此受到影響。

9. 銷售給保稅區的貨物怎麼征稅

按內銷征稅。

法律依據:

加工貿易貨物內銷所涉及的政策法規和管理規定主要有:
(一)《保稅區海關監管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區內加工企業全部用境外運入料、件加工的製成品銷往非保稅區時,海關按照進口製成品征稅。用含有境外運入料、件加工的製成品銷往非保稅區時,海關對其製成品按照所含境外運入料、件征稅;對所含境外運入料、件的品名、數量、價值申報不實的,海關按照進口製成品征稅。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95號令)第十二條第五款規定,保稅區內的加工企業內銷的進口料件或其製成品(包括殘次品、副產品),分別以料件或製成品申報內銷時的價格估定。如果內銷的製成品中含有從境內采購的料件,則以所含從境外購入的料件原進口時的價格估定。
(三)《海關總署關於對加工貿易內銷貨物審價的有關問題的公告》(第33號公告)第五條規定,保稅區內的加工貿易企業內銷的進料加工製成品中,如果含有從境內采購的料件,海關以製成品所含從境外購入料件的原進口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完稅價格。料件的原進口成交價格不能確定的,海關按照接受內銷申報的同時或大約同時進口的,與料件相同或類似的貨物的進口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完稅價格。來料加工製成品中,如果含有從境內采購的料件,海關按照接受內銷申報的同時或大約同時進口的,與製成品所含從境外購入的料件相同或類似的貨物的進口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完稅價格。
(四)《保稅區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從保稅區輸往非保稅區的應檢物,屬於實施食品衛生監督檢驗和商品檢驗范圍的,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對於集中入境分批出區的貨物,可以分批報檢,分批檢驗;符合條件的,可以於入境時集中報檢,集中檢驗,經檢驗合格的出區時分批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