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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土地回收價格

發布時間: 2022-07-05 03:27:59

① 國家是否有土地收購最低價格的規定

國家沒有也不可能規定土地收購的最低價格.但國家確實出台了有關保護三農利益的規定.
先摘錄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如下:
2004年國務院作出的《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當中對征地制度進行的重大改革注意不夠,我想趁此機會作一點介紹。主要有八個要點:

第一,在征地補償的法律原則上明確規定,要使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糾正了長期以來的誤解,以為達到農業產值的一定倍數就是最高的原則,充分體現了以人為本的思想。

第二,在費用的標准上明確要求,依照現行法律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導致無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批准增加安置補償的費用。這項規定事實上提高了對征地農民安置費原有的標准,並且增加了安置補償的內容,也就是要支付無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第三,在費用的來源上規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達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當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予以補貼。現行的法律規定,補償安置費用的上限是農業產值的30倍,本身已經高於農地自身的價格。在農地價格之外,政府還可以進行補貼,這項規定體現了以城補農的精神,又統籌兼顧,不至於使得某個項目因為土地成本提高而影響建設的需要。

第四,在地價平衡上規定,征地補償做到同地同價。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必須將征地費用足額列入工程概算,這項規定從根本上防止一些大型項目借口公共利益而損害被征地農民的利益。第五,在安置上增加了新的方式,允許對有穩定收入的項目,農民可以用依法批準的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

第六,在征地程序上增加了對被征地農民事先告知和對土地現場調查的確認,並賦予可要求聽證的權利。

第七,在土地補償費的分配上規定了主要用於被征地農戶的原則,改變了過去主要由集體經濟組織使用土地補償費的辦法,從制度上防止一些地方鄉鎮、村幹部的截留和挪用。

第八,在爭議的解決方面,要求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補償安置爭議的協調和裁決機制,維護被征地農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權益。這些改革措施正在落實過程當中。

剛才記者問到國土資源部將怎樣對待違反法律法規行為侵犯農民利益的案件,我們正在部署查處違法案件的工作,舉行新聞發布會時請您參加。前幾年我們查處了很多案件,得到新聞界的支持,謝謝大家。

② 農村土地回收政策

農村私宅拆遷分兩種情況: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撤銷的,以及建制雖然不撤銷,但不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與貨幣補償金額問等價值的產權房屋調換。它的具體計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同區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築面積;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不撤銷的,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被拆遷人可以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村或居民點范圍內申請宅基地新建住房,並獲得相應的貨幣補償,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十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築面積;被拆遷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費用,由建設單位支付給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二、宅基地住所被佔用應該怎樣賠償
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確單獨補償農村村民住宅。草案規定,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安置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依照國務院制定的具體辦法,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規定補償安置的具體標准。 現行第四十七條規定,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上述三條規定在修正案草案中均作出修改。
2、征地補償內容增加了對宅基地的補償和社會保障補償。修正案草案規定,征地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與社會保障費用,農民村民住宅補償,以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和青苗補償。
3、在住房保障方面。將對城市規劃區內的被征地農民提供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無法提供的按照市場價給予貨幣補償;城市規劃區外則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並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給予補償。

③ 政府回收土地是按什麼標准來賠償的。

徵收土地的補償標准國家沒有統一標准,各地政府根據本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實際情況進行規定。

1、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屬於指導性規定 :

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1)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2)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

2、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

(3)什麼是土地回收價格擴展閱讀

《土地管理法》第58條規定,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有關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1、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3、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

4、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5、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的。

④ 有票樓面地價、含稅樓面地價、收購樓面地價三者的內容

首先,這三個專業術語都表達的是土地價格,那麼土地價格分為上述三種:
有票樓面地價,是指這個土地價格一平方的價格,等於開了發票的土地總價,去除以該土地建成樓房以後的總建築面積之後得出的,每平方土地的價格,就是有票樓面地價。
含稅樓面地價,是指這個土地價格一平方的價格,等於繳納了各項稅款的土地總價,去除以該土地建成樓房以後的總建築面積之後得出的,每平方土地的價格,就是含稅樓面地價。
收購樓面地價,是指這個土地價格一平方的價格,等於收購這塊土地的收購價格,去除以該土地建成樓房以後的總建築面積之後得出的,每平方土地的價格,就是含稅樓面地價。

⑤ 國家回收農村土地補償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對於國家回收農村土地補償標准為: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因各地區的賠償標準是不同的,其具體補償標准請參考徵收補償公告或者咨詢相關管理部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⑥ 什麼是土地資源價格

土地價格是土地經濟作用的反映,是土地權利和預期收益的購買價格,即地租的資本化 。我國的地價是以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為前提,一次性支付的多年地租的現值總和,是土 地所有權在經濟上的實現形式。
按不同的角度分類,土地價格有不同的種類:(1)按土地權利分類,可以劃分為所有 權價格、使用權價格、租賃權價格、抵押權價格、空中權價格等;(2)按土地價格形成的 方式分類,可以分為交易價格和評估價格。評估價格又包括交易底價、基準地價、標定地價 和課稅價格等;(3)按政府管理手段分類,可以分為申報地價、公告地價、協議出讓最低 價等;(4)按土地價格的表示方法分類,可以分為土地總價格、單位面積地價、樓面地 價等。

⑦ 土地回購款是什麼意思

土地回購款意思是自己之前賣掉的土地現在需要了又花更高的價格買回來。

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是指當出現某種法律事實時,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經批准後依法收回用地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涉及到國家利益以及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權益。

土地出讓金不是簡單的地價,還有稅費的性質。對於住宅等項目,採用招標、拍賣、掛牌等的方式,可通過市場定價,土地出讓金就是地價。可是對於經濟適用房、廉租房、配套房等項目,以及開發園區等工業項目,往往不是依靠完全的市場調節,土地出讓金就帶有稅費的性質。

土地徵收補償有明確的規定的,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1、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

2、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土地回購款

⑧ 劃撥土地政府收回的補償規定是什麼

法律分析:劃撥土地使用權被收回該按土地原用途補償,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被收回的土地是耕地的補償費應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劃撥土地被收回的補償是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在進行估價時利用基準地價法,根據各個城市和地區確定的城市基準價格。劃撥土地回收程序:1.擬定收回方案。市縣土管部門根據市縣政府的批准調整用地的文件,擬遷移、解散、撤銷、破產企業(或上級主管部門)的申請或者土管部門決定收回的處理意見,擬訂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方案,並將擬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事宜通知原土地使用權人,並告之聽證的權利。2.聽證。土地使用權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接到收回國有土地使用通知後的一定期限內向市縣政府土管部門提出,土管部門接到聽證申請後,應當在《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規定的期限內組織聽證。3.報批。土管部門在組織聽證後規定的一定期限內,將所擬訂的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方案連同聽證結果報市縣政府審批。4.下達收回決定書。根據市縣政府批準的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方案,土管部門應當在批准之日起一定期限內,向原土地使用權人下達《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同時告知原土地使用權人申請復議和提起訴訟權利。對收回土地使用權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收回土地使用權決定書後一定時限內(《行政復議法》規定一般是60天),依法向上級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起訴。5.注銷登記。土管部門在下達《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後,由原登記發證機關注銷土地登記,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並發布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公告。、對於原來為出讓的土地,還應當依法終止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被收回土地已經設定抵押的,在收回土地使用權之前,由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商解除抵押合同,並向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抵押登記手續。6.補償。因使用期屆滿,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權,或者因土地使用權人違法等自身原因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對原土地使用權人不予補償。
法律依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四十七條 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無償收回其劃撥土地使用權,並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予以出讓。對劃撥土地使用權,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和城市規劃的要求,可以無償收回,並可依照本條便的規定予以出讓。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時,對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⑨ 國家土地回收是如何補償的

最主要就是跟當今社會的市場價值評估的。還有就是國有收回肯定相對於便宜點收回的,

⑩ 百度一下 我家土地被回收了政府回收了4萬元永久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
簡單來說 就是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地上附作物及青苗補償費
全國普遍價格是8-10萬 你這有點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