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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遇到石油公司檢查怎麼准備

發布時間: 2022-05-08 02:57:31

⑴ 船舶下水的准備工作

在河道拋錨候泊以及在狹窄水道讓下水船拋錨期間,由於水流急,船舶必須拋雙錨。為了確保該項操作上的安全,甲板部在對左右錨機進行全面檢查的基礎上,船長、大副還特意根據拋「八字錨」的要求和注意事項組織相關人員進行了專門的培訓,確保操作上的萬無一失。
輪機部為了確保這次航行安全,也做了充分的准備工作。

⑵ 船舶安全檢查的內容應包括哪些

船舶安全檢查其實和傳統的港口國檢查大同小異。涉及船體,機器,生活設施,導航設備等。

⑶ 船舶安檢如何避免滯留

你的這個問題太大,我只能泛泛而談,首先要保證船員齊備,證書齊全。船貌要好,依據新的安檢規則,初步檢查主要檢查這幾項,如果沒有問題,就不再進行下一步檢查,如果發現問題,就要進一步深入檢查,深入檢查的項目就多了,一共二十多大項,數百小項。不過重點在救生,消防,防污染,航行安全。船舶滯留是比較嚴重的處罰,安檢員和PSC檢察官都比較慎重,如果不是你船舶有重大缺陷,或者存在重大問題,一般不會實施滯留,畢竟滯留程序復雜,會增加許多工作量,如果你加入的中國船級社,一般船舶不會存在結構性重大缺陷,再保證船員質量,能熟練操縱設備,做好日常檢查,一般不會出現滯留。如果你公司實行了質量安全管理體系,並嚴格執行,相信不會出現滯留現象。
順便說一下,對待安檢,一定要熱情,能現場解決的馬上解決,這樣也可以避免滯留。因為安檢人員不可能同時申請滯留和解除滯留,現場解決是避免滯留的最佳途徑。
建議船上人員學習《國內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范》2004,船舶滯留的主要依據來源於這里,至於其他的滯留,主要是違反法律,不如說配員不足,超載等。

⑷ 規定的船舶安全檢查的內容包括哪些方面

船舶安全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船舶配員;
(二)船舶和船員有關證書、文書、文件、資料;
(三)船舶結構、設施和設備;
(四)載重線要求;
(五)貨物積載及其裝卸設備;
(六)船舶保安相關內容;
(七)船員對與其崗位職責相關的設施、設備的實際操作能力以及中國籍船員所持適任證書所對應的適任能力;
(八)船員人身安全、衛生健康條件;
(九)船舶安全與防污染管理體系的運行有效性;
(十)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國際公約要求的其它檢查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檢查規則》
第九條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制定的選船標准以及國際公約、區域性合作組織的規定,結合轄區實際情況,按照公平對等、便利公開、重點突出的原則,合理選擇船舶實施安全檢查。
經海事管理機構檢查的中國籍船舶或者經《亞太地區港口國監督諒解備忘錄》成員當局檢查的外國籍船舶,自檢查完畢之日起六個月內不再進行檢查,但下列船舶除外:
(一)客船、油船、液化氣船、散裝化學品船;
(二)發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船舶;
(三)被舉報低於安全、防污染、保安、勞工條件等要求的船舶;
(四)新發現存在若幹缺陷的船舶;
(五)依選船標准核算具有較高安全風險指數的船舶;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指定檢查的船舶。
第十條檢查人員實施船舶安全檢查,在登輪後應當向船方出示有效證件,表明來意。先進行初步檢查,對船舶進行巡視,核查船舶證書、文書和船員證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檢查人員應當對船舶實施詳細檢查,並告知船方進行詳細檢查的原因:
(一)巡視或者核查過程中發現在安全、防污染、保安、勞工條件等方面明顯存在缺陷或者隱患的;
(二)被舉報低於安全、防污染、保安、勞工條件等要求的;
(三)兩年內未經海事管理機構詳細檢查的;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要求進行詳細檢查的。

⑸ 從船舶防污染角度總結抵港前針對PSC檢查的自查准備工作

甲板部:做好一些文件,現場主要是舷邊水堵,和錨纜機的防溢塞,開倉操作下面的塞子.再就加油時派人巡視. 那裡PSC啊

⑹ 船舶是怎樣加油的

燃料油,主要的途徑是通過加油船來加,一般是大船錨泊或者是靠泊的時候,加油船過來靠在大船邊上,然後往大船上供油。

這樣可以在裝卸貨的同時,把所需要的燃料油加好,比較經濟。也有很少數的靠泊加油,有專門的加油碼頭,通過碼頭上的油泵來加油,這樣的話有點浪費時間。

還有一些少量的滑油什麼的,有小船來裝,也有車把桶裝的滑油運來一桶桶的放到大船上來裝的。海軍方面是有航行中加油的。

(6)船舶遇到石油公司檢查怎麼准備擴展閱讀:

船舶航前准備:

1、將燃料油、潤滑油、冷卻液、壓縮空氣管系中的有關閥門打開,排放日用燃油櫃中的積水和沉澱物,並補足燃料油和潤滑油,保證膨脹水箱水位適當。

2、檢查齒輪箱、推力軸承油位,並保持正常向尾軸套筒壓油,直到回油為止;向各人工加油處加註適量的潤滑油或潤滑脂。

3、檢查有關電器設備,打開需供電線路的開關,有警報裝置的應打開開關試驗必須正常。

4、檢查並補充啟動空氣壓力,排放空氣瓶中的存水,打開啟動空氣管路和氣笛管路的供氣閥,如果是電力啟動者,應檢查接線情況和蓄電池電量。

⑺ 從主管機關、船公司、船舶的角度,談談如何使我國船舶順利港口國的檢查

無論從那個角度,只要你的船舶運輸的貨物是合法的,倉單與貨物明細一致,運單航向目的港與貿易合同一致,都是可以順利在目的港通關的,靠港也沒有什麼問題。當然了,從船公司的角度來說,要配備合理的船員,具備合理的資質,身份合法合規,船舶手續齊備。從船舶的角度來說,除了船舶手續合法外,還要進行了船級社檢驗,船舶壽命期限內運行,貨物與船舶功能一致。

⑻ 怎樣做好船舶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的檢查

一、 對船舶安全管理體系進行安全檢查的必要性
1.船舶安全管理體系審核不能替代船舶安全檢查 公司建立安全管理體系後,經過總經理批准發布,將會在公司船岸同步運行。船舶為取得「安全管理證書」(SMC),在體系運行一段時間具備必要的條件後,向海事主管機關或其認可的機構(簡稱審核發證機構)申請初次/臨時審核。經審核發證機構批准,船舶審核組按照規定的程序,通過對被審核船舶的體系文件和安全管理活動進行審核,判斷體系文件與《國際/國內安全管理規則》的覆蓋性、對強制性規定的符合性;評價船舶的安全管理活動與體系文件的符合性,實現規定目標的有效性。其目的就是利用外部強制手段來促進規則的有效實施,為被審核船舶提供改進體系運行的機會。 船舶安全檢查是主管機關對到港船舶進行監督檢查,確認其船舶技術狀況是否符合國內法規及規范的要求,船舶、船員是否持有有效證書,船員是否熟悉船上的應急及關鍵性設備的操作,並就檢查中發現的缺陷提出處理意見,要求船方予以糾正,保證船舶狀況不低於標准,確保船舶航行安全,防止造成水域污染。 船舶安全管理體系審核是針對公司管理進行的,而船舶安全檢查是通過抽查船舶設備及船員的操作來反映公司的管理是否在船上得到了有效運行。相比之下,船舶安全管理體系審核側重於公司管理,船舶安全檢查側重於對船舶及設備性能檢查和船員適任性檢查。因此,船舶安全管理體系審核與船舶安全檢查的方法、周期和側重點均不同,船舶安全管理體系審核不能替代船舶安全檢查。
2.船舶安全檢查結果是安全管理體系在船上運行結果的直接反映 船舶安全檢查大部分是對船舶硬體設施和船員操作性的檢查,也是安全管理體系所覆蓋的內容。體系運行的好與壞,直接和船舶的保養、人員和設備的管理有關,體系運行的有效性,可以通過安全檢查直接反映出來。安全檢查中發現的缺陷具有可追溯性,通過發現船舶保養、人員培訓及應急操作方面的的缺陷,可以判斷安全管理體系在船上運行的不足。例如:在體系文件中規定了設備的保養周期和責任人,通過安全檢查就可以驗證設備的維護保養要求是否得到了落實,從而反映船舶安全管理體系的運行情況。
3.船舶安全檢查是對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的有效監督 船舶安全檢查主要是從硬體和軟體
兩個方面對船舶實施檢查,硬體是指船體、機器、設備、船員,軟體是指體系文件的運行情況以及船員的實際操作能力。通過對船舶硬體環境的檢查可以反映出船上體系運行的情況,同時體系的有效運行又可以保證硬體環境處於良好狀態。對體系運行情況的認真檢查,可以從源頭上發現船舶一些缺陷產生的原因。通過安全檢查中對軟體特別是體系運行情況以及船員實際操作能力的檢查,發現不符合規定情況,進行分析糾正,督促公司體系進一步完善。船舶體系的中間審核約在初次審核後兩年半進行,間隔期較長,通過安全檢查可以對船舶體系運行情況進行及時有效的監督。
4.船舶安全檢查是對安全管理體系審核的延續和補充 由於船舶安全管理體系初次審核、中間審核和換證審核的間隔期很長(平均兩年半時間),如果缺乏有效的外部監督,容易使船舶產生麻痹鬆懈心理,往往會在審核前對台帳記錄進行突擊補充,形成「兩張皮」現象。而通過周期較短的安全檢查,可以有效防止「兩張皮」現象,從這個意義上說,船舶安全檢查是對體系運行的情況監督的最後一道防線,是對安全管理體系審核的延續和補充,十分必要,不可或缺。
二、對船舶安全管理體系進行安全檢查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不能以體系審核的方式進行船舶安全檢查 對船舶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進行檢查和對船舶安全管理體系進行審核是不同的,一是內容不同,前者側重於船舶的局部現場管理活動,後者則針對船舶的全部管理活動,時間跨度更大,范圍內容更廣;二是性質不同,前者是對船舶安全管理活動是否符合強制性規定和公司管理文件的要求進行監督檢查,後者則是通過對船舶安全管理活動的檢查,經過一定的程序,由具有相應資質的人員對船舶安全管理活動和體系文件的一致性進行評估,最終確定船舶安全管理活動是否有效。正因為如此,1999年11月25日,國際海事組織在通過《港口國監督程序》修正案的第882(21)號大會決議中特意做了說明,「還請各國政府在實施ISM規則的港口國監督時,應注意到對ISM規則的港口國監督應該是一種檢查,而不是審核,其港口國監督**應經過必要的培訓並具備一定的ISM規則的知識。」所以,無論是對國際航行船舶還是國內航行船舶的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進行檢查,均應以《97安檢規則》所確定的程序和方法進行,除非有明顯證據,不應對船舶的安全管理體系文件提出修改要求,且對這種修改要求應給予足夠的時間,按照體系文件的規定經過一定的程序方能進行;另外,也不宜隨意對船舶安全管理體系運行的有效性做出評價,對發現的問題或缺陷,按照有關規定要求整改即可。
2.盡量從設備缺陷中找出體系運行存在的問題 船舶安全管理體系是一種系統化的管理方法,其主要目的是通過建立體系化的文件對船舶所有管理活動進行規范,進而最大限度地消除人為因素對船舶航行安全的影響,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講,船舶所有的管理活動在安全管理體系中均有規定。如果安全檢查員在進行船舶安全檢查時發現了設備方面的缺陷,那麼必然說明船上有關人員沒有執行安全管理體系的要求,二者存在著一一對應的關系,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從設備缺陷追溯檢查船舶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在安檢時間有限、檢查項目繁多的情況下不失為一種好方法,檢查結果更直接、更有說服力,也更易為船方接受。
3.對船舶安全管理體系存在的缺陷處理要合理適當 相對於船舶設備缺陷的糾正來說,對船舶安全管理體系存在的缺陷進行糾正可能需要更長一些時間,因為這可能會涉及到對體系文件的修改,或者需要經過一定的程序進行調查分析,通常情況下,如果船舶安全管理體系存在的缺陷屬於一般不符合,即這種缺陷是個別的、孤立的、對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影響不大,可考慮給予最長不超過三個月的整改時間(缺陷行動代碼18),如果船舶安全管理體系存在的缺陷屬於重大不符合,即這種缺陷對人員或船舶安全構成嚴重威脅或對環境構成嚴重危險,並需要立即採取糾正措施,如沒有持有《國際/國內安全管理規則》要求的相關證書,或證書失效,或缺乏重要的程序須知,未配備持證健康適任的船員等,則可考慮滯留該船舶,並與相關發證機構進行聯系,直至缺陷糾正並達到檢查人員滿意。
總之,安檢人員在對船舶安全管理體系存在的缺陷進行處理時,應做出良好的專業判斷,提出合理適當的糾正要求。
三、對船舶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進行檢查的具體做法 對船舶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進行檢查作為船舶安全檢查內容的一部分,二者是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在檢查中要進行有機結合,同步進行,相互印證,而不能機械地割裂開來。對船舶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進行檢查可以分為初始檢查和詳細。
1.初始檢查 在初始檢查階段安檢人員應運用良好的專業知識來判斷、確定公司安全管理體系在船上是否得到有效實施,且船上人員都已熟知本人在與船舶安全和環境保護相關的文件中所應承擔的職責和任務。為了達到這一目的,可通過檢查以下內容來加以確定:
1)證書檢查 檢查時首先對照船舶國籍證書,確定公司符合證明(DOC)是否覆蓋了該船的船舶種類,同時確認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責任人即符合證明中的公司名稱與國籍證書中的船舶經營人是否一致,如果符合證明中的公司名稱為管理公司,應要求船舶提供船舶委託管理協議或光租合同。然後對符合證明和安全管理證書的有效期進行檢查,根據證書的有效期確定符合證明是否進行了年度簽注,安全管理證書是否進行了中間審核簽注,確認符合證明是否在有效期內,如果符合證明過期,船舶安全管理證書自然失效。
2)船長和船員對船舶安全管理體系熟悉情況 檢查時可通過要求船上人員回答下面某一個或幾個問題來了解船員熟悉體系文件的情況:
(1)請船長簡單介紹船上運行安全管理體系的情況;
(2)船長、大副、輪機長等主要船員是否知道公司指定人員的姓名及聯系方式; (3)船員是否熟悉各自的責任權力和相互關系; (4)船員是否熟悉與各自相關的程序和須知。 3)文件及安全活動記錄檢查 檢查項目包括: (1)體系文件是否及時更新,並有控制記錄; (2)安全活動記錄(消防救生演習記錄、設備維護保養記錄等)是否符合安全管理體系要求; (3)船舶抵離港檢查記錄;
(4)新聘轉崗船員的職責熟悉記錄等。
以上均屬初始檢查,不必面面俱到,如果證書齊全有效,船員回答具體得當,文件記錄管理較好,設備維護保養狀況令人滿意,那麼對該船的安全管理體系的檢查到此即可。反之,如果船上有關證書失效,船員不熟悉各自的職責任務,船舶結構、主、輔機及其他關鍵設備存在重大缺陷或者較多缺陷,則可考慮對該輪的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進行詳細檢查。
2.詳細檢查 對船舶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進行詳細檢查時應做好充分准備,首先要熟悉船上的安全管理體系文件,仔細查看船上的關鍵性操作是否備有相應的程序和須知,然後列出准備檢查項目的詳細清單。
對船舶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進行檢查是船舶安全檢查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今後船舶安全檢查的一個主要方向,是對船舶安全管理體系定期審核的有益補充,是保證船舶安全管理體系有效運行的重要手段。要做好船舶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的檢查,首先安檢人員要加強自身學習,明確《國際/國內安全管理規則》的基本要求,熟悉安全管理體系文件的基本構成和內容,掌握對船舶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檢查的方法和技巧;其次要將對船舶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的檢查融入船舶安全檢查之中,二者有機結合,同步進行,相互印證,不能以體系審核的方式進行船舶安全檢查;第三是注意設備方面的缺陷與體系方面缺陷的區別,對發現的涉及體系方面的缺陷處理要注意分寸,糾正要求合理適當。相信隨著對船舶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檢查水平的逐步提高,船舶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效果會更加有效,水上安全形勢會更加穩定。

⑼ 在港口國監督檢查時,船舶應注意哪些事項

遵循當地風俗禮儀,船長可適當贈送PSC檢察官小禮物,提前做好迎檢准備,提前開展缺陷自查自糾。特別注重船舶救生設備、船舶消防和ISM缺陷的糾正,這些缺陷在PSC開出的缺陷中佔50%以上,並且極易導致船舶滯留。

⑽ 船舶PSC檢查後,公司該做哪些相關工作,若滯留,公司又該怎麼做,走哪些程序呢

船上應該盡快改正PSC官員開具的缺陷,達到相應的要求標准,改正後申請復查解除滯留以便開航;如果無法解決該缺陷,則公司應聯系本船所屬船級社,看能否由船級社出具相應的證明保證船舶開航,但是船舶要在一定時間內解決該缺陷。如果涉及到航行安全的滯留缺陷通常船級社不會擔保、必須在本港解決。至於船公司怎樣進行攻關就另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