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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公司採油如果遇礦山怎麼賠償

發布時間: 2022-05-01 09:31:55

Ⅰ  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管理

一、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規定適用范圍

補償費徵收規定第2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開采礦產資源,應當依照本規定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補償費徵收規定的適用范圍是:

1.空間上的適用范圍

空間適用范圍,為我國領域及管轄的其他海域。凡在上述地域范圍內開采礦產資源,國家都要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

2.主體的適用范圍

補償費徵收規定覆蓋包括各種經濟成分和各種經營方式在內的所有合法取得采礦權並從事采礦活動的法人和自然人,如國有礦山企業、外商投資礦山企業、集體礦山企業、私營礦山企業、各種合作聯營形式的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者,開采礦產資源都必須依照規定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但是,外商投資開採石油資源時,則應依照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於1989年和1990年分別發布的中外合作開采海上、陸上石油資源,繳納礦區使用費的規定交費。

3.客體的適用范圍

客體即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規定含蓋各礦種在內的全部礦產資源,即我國目前發現的所有礦產資源。繳納資源補償費的具體礦種已列在補償費徵收規定的附錄費率表中,共有168種。其中,地下水的費率及徵收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二、徵收主管與管轄

(一)徵收主管

補償費徵收規定第7條規定,「礦產資源補償費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徵收。」具體徵收工作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財政部門對徵收工作進行監督。

(二)徵收管轄

管轄分為地域管轄和指定管轄。

1.地域管轄

地域管轄是指在某一行政區域內確定由該地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在其管轄范圍內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工作。適用地域管轄的有三種情況:

(1)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徵收礦區范圍在本縣所轄行政區內的采礦權人的礦產資源補償費。

(2)市(地)級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徵收在本行政區域內礦區范圍跨縣級行政區劃的采礦權人的礦產資源補償費。

(3)省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徵收在本省所轄行政區域內礦區范圍跨市(地)級行政區域的采礦權人的礦產資源補償費。

2.指定管轄

指定管轄是指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將特定情況下的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工作,授權由某省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適用授權管轄的有兩種情況:

(1)礦區范圍跨省級行政區域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工作;

(2)礦區范圍在領海及管轄的其他海域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工作。

三、徵收方式

補償費徵收規定第3條規定,「礦產資源補償費按照礦產品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計征。」即採用了從價計征方式。計算公式為:

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金額=礦產品銷售收入×補償費費率X開採回採率系數。式中的

地質礦產行政管理

核定開採回採率,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批準的礦山設計為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只要求有開采方案,不要求有礦山設計的礦山企業,其開採回採率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核定。

在式中之所以設置開採回採率系數,是為了促進采礦權人提高礦產資源回收率,以達到合理開發、充分利用礦產資源之目的。

礦產品及其銷售收入是影響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的重要因素。因此,補償費徵收規定對礦產品、銷售價格及結算方式作了明確的界定。

1.礦產品

補償費徵收規定第3條第4款規定,「本規定所稱礦產品,是指礦產資源經過開采或者采選後,脫離自然賦存狀態的產品。」此規定明確了礦產資源補償費的計征對象是經過開采後或邊采邊選後脫離自然賦存狀態的礦產品。

2.銷售價格

(1)采礦權人采出的礦產品直接在市場銷售的,按其銷售收入計征補償費。采礦權人向境外銷售礦產品的,按照國際市場價格計算銷售收入計征補償費。

(2)采礦權人未直接銷售礦產品,而是自行加工銷售加工產品或是自行加工利用的,如開采水泥用石灰岩自行加工水泥產品而自己利用或銷售者,則按照國家規定的礦產品價格計算銷售收入。國家沒有規定價格的,則按徵收時礦產品當地市場價格計算銷售收入。

3.結算方式

礦產資源補償費以礦產品銷售時使用的貨幣結算,礦產品自行加工的,以其銷售最終產品時使用的貨幣結算。一般地,在國內銷售礦產品或最終產品用人民幣結算。當礦產品或最終產品向境外銷售時,應按銷售合同約定的貨幣結算。

四、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

根據對世界上20多個重要礦業國權利金制度的研究結果並結合我國礦山企業的承受能力,經反復測算調整,確定以從價法計征的資源補償費的費率基本上是按礦種進行分檔的,大體為礦產品銷售收入的1%~4%,平均為1.18%。具體情況是:石油、天然氣、煤炭、煤成氣、石煤、油砂的費率為1%;黑色金屬礦產、有色金屬礦產、非金屬礦產及天然瀝青、油頁岩的費率為2%;放射性礦產、稀有金屬礦產、稀土金屬礦產、稀散元素礦產、氣體礦產及地熱的費率為3%;貴金屬礦產、離子型稀土礦產、寶石、玉石、寶石級金剛石及礦泉水的費率為4%;礦鹽的費率為0.5%;地下水的費率由國務院另行規定(詳見補償費徵收規定附錄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表)。

我國補償費徵收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國內不同經濟類型的采礦權人適用同一費率和相同徵收管理辦法。這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公平競爭的原則,體現了對外國投資者實行同等國民待遇原則,有助於改善我國的礦業投資環境。

五、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和免繳、減繳程序

(一)徵收繳納程序

根據補償費徵收規定的要求,礦產資源補償費一般的徵收繳納程序是:

(1)礦山企業和采礦者在取得合法采礦權後,作為補償費的納費人到當地縣級以上補償費徵收機關進行納費登記。

(2)納費人在有納費義務的行為後(即形成銷售收入),按規定向徵收機關辦理申請納費或申請減免納費手續。

(3)徵收機關對納費人的納費申報進行核定。對納費人申請減免納費進行審核和審批。

(4)納費人持徵收機關批準的、納費申報或減免批復按規定的期限和方式繳納費款。

(5)納費人在繳費過程中或繳費後,應該履行補償費徵收規定所規定的義務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徵收方法

補償費徵收規定第4條規定,「礦產資源補償費由采礦權人繳納」;第10條規定,「徵收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應當及時全額就地上繳中央金庫」。據上述規定,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的方法有兩種。

1.申報自繳

此種方法適用於有銀行帳戶、規模開采礦產資源的采礦權人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有納費義務的采礦權人應按照補償費徵收規定向徵收管理機關辦理納費申報,經徵收機關審核後,在規定的徵收期限內通過采礦權人的開戶銀行直接將應繳納的資源補償費劃入當地的國庫或國庫經收處。這樣,應納的費款直接就地進入中央金庫。

2.自收匯繳

此繳費方法適用於無銀行帳戶、季節性開采或開采零星分散礦產資源的采礦權人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一般是采礦權人在規定的徵收期限內,直接以現金形式向徵收機關繳納資源補償費,再由徵收機關將收到的費款匯總後繳入當地國庫或國庫經收處。

(三)徵收期限

(1)徵收期限是指采礦權人在規定的時限內向徵收機關定期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的時間界限。根據補償費徵收規定第8條和財政部的有關規定,資源補償費是按月或按季繳納,每半年即當年7月31日以前和次年的1月31日以前繳清。

(2)采礦權人在中止或者終止采礦活動時,應當及時結繳礦產資源補償費。這里所說的中止采礦是指采礦權人由於某種原因暫時停止采礦活動,但不注銷采礦許可證。遇到這種情況,應在中止後的一定時間內結繳資源補償費。終止采礦活動是指采礦權人由於法定原因或者其他原因停止采礦並注銷采礦許可證。此種情況,應在注銷采礦許可證之前結繳資源補償費。

(四)納費時應提交的資料

根據補償費徵收規定第9條規定,采礦權人在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同時,還應向徵收機關報送與采礦活動和計算補償費數額相關的資料,主要包括:

(1)礦種資料。采礦權人已采出的主要礦產及其共、伴生礦產的名稱、種類。

(2)產量資料。采礦權人已采出的各種礦產的月產量和累計產量,一般以原礦噸或立方米為單位。

(3)銷售數量資料。在規定的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期間內,采礦權人銷售已采出的各種礦產的月銷售量和累計銷售量,一般以原礦噸或立方米為單位。

(4)銷售價格資料。在規定的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期間內,采礦權人銷售各種礦產品的價格。

(5)實際開採回採率資料。采礦權人在一定開采范圍內采出的礦產量與該范圍內消耗工業儲量的百分比。

采礦權人在中止或終止采礦活動時,在結繳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同時,也要向徵收機關報送上述資料。

(五)免繳、減繳礦產資源補償費的條件和審批程序

1.免繳、減繳資源補償費的條件

按照礦產資源所有者與使用者的經濟關系,為體現所有者的權益,國家徵收資源補償費本不應作免繳、減繳的規定,而且在法規制定時,已考慮到我國礦業經濟的情況,徵收費率很低,平均僅為1.18%。但是,考慮到當前礦山企業開采礦產資源的難度,成本高,利潤少;為鼓勵礦山企業充分利用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規定設定了免繳、減繳礦產資源補償費的條件。

1)免繳資源補償費的條件

(1)從廢石(矸石)中回收礦產品的;

(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批准開采已關閉礦山的非保安殘留礦體的;

(3)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認定免繳的其他情形。

2)減繳資源補償費的條件

(1)從尾礦中回收礦產品的;

(2)開采未達到工業品位或者未計算儲量的低品位礦產資源的;

(3)依法開采水體下、建築物下、交通要道下的礦產資源的;

(4)由於執行國家規定價格而形成政策性虧損的;

(5)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認定減繳的其他情形。

2.免繳、減繳資源補償費的審批程序

為防止國家預算收入在免繳、減繳礦產資源補償費環節上隨意喪失,補償費徵收規定第12條、第13條對申請免繳、減繳礦產資源補償費的申請,由省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負責審批,減繳幅度超過50%的申請,還要由省(區、市)人民政府審批。市(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都無權批準是否免繳、減繳資源補償費的申請。

1)免繳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審批程序

采礦權人符合免繳補償費的條件時,可以向當地負責徵收補償費的機關提出免繳書面申請,填寫「免繳礦產資源補償費申請書」。市(地)、縣級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機關和財政部門應在接到申請的20日內根據采礦權人的具體情況對申請進行調查核實,並簽署審核意見。然後,將免繳申請和審核意見上報省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省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自接到上報的免繳申請後,應在3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免繳申請批准後,直接批復給申請人,同時抄送審核的徵收機關。申請人憑批復文件,在批准免繳的期限內,免繳資源補償費。

2)減繳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審批程序

采礦權人符合減繳補償費的條件時,可以向當地負責徵收補償費的機關提出減繳書面申請,填寫「減繳礦產資源補償費申請書」。市(地)、縣級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機關和財政部門,應在接到申請的20日內,根據采礦權人的具體情況對申請進行調查核實,並簽署審核意見。然後,將減繳申請和審核意見上報省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省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自接到上報的減繳申請後,對減繳補償費的額度小於或等於應當納費數額50%的申請,在3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減繳補償費的額度超過了應當納費數額50%的申請,在30日內提出意見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減繳申請批准後,由省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直接批復給申請人,同時抄送審核的徵收機關。申請人憑批復文件及批復的減繳額度,在批准減繳的期限內,減繳資源補償費。

上述批准免繳、減繳補償費的,都應當向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以便使這兩個部門及時了解和掌握全國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和免繳、減繳的情況。

Ⅱ 礦山被關停了,一般如何賠償企業呢

獲得合法采礦許可的礦山被關停是有補償的,只是,具體情況還是要具體分析的。聽我朋友說,他之前的礦山關停,特意去找北京的京坤律師所咨詢協助了,提前做了兩手准備,後面賠償相對還是比較順暢的。

Ⅲ 如果自己家裡的土地下面發現了石油資源,自己能得到怎樣的補償

1986年3月19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6年8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的決定》修正 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修正
正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發展礦業,加強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當前和長遠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特製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遵守本法。
第三條
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 國家保障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礦產資源。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礦產資源的保護工作。 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分別申請、經批准取得探礦權、采礦權,並辦理登記;但是,已經依法申請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在劃定的礦區范圍內為本企業的生產而進行的勘查除外。國家保護探礦權和采礦權不受侵犯,保障礦區和勘查作業區的生產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響和破壞。 從事礦產資源勘查和開採的,必須符合規定的資質條件。
第四條
國家保障依法設立的礦山企業開采礦產資源的合法權益。 國有礦山企業是開采礦產資源的主體。國家保障國有礦業經濟的鞏固和發展。
第六條
除按下列規定可以轉讓外,探礦權、采礦權不得轉讓: (一)探礦權人有權在劃定的勘查作業區內進行規定的勘查作業,有權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的采礦權。探礦權人在完成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後,經依法批准,可以將探礦權轉讓他人。 (二)已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因企業合並、分立,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或者因企業資產出售以及有其他變更企業資產產權的情形而需要變更采礦權主體的,經依法批准可以將采礦權轉讓他人采礦。 前款規定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禁止將探礦權、采礦權倒賣牟利。

Ⅳ 臨河開采出石油給戶主怎麼補償

國家規定已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
是實行申報制度,提高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效率。切實把礦產資源補償費申報工作與礦山儲量動態監管相結合,及時掌握采礦權人的開采動態,及時發現問題及時整改,以此提高礦產資源補償費入庫率。是建立礦產資源補償費台帳制度。對各礦山企業繳費情況進行跟蹤管理,完善征繳檔案,建立生產、礦產品的銷售收入與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登記台帳,及時反映礦產品銷售收入和征繳額度,實行征繳公開透明化是徵收與采礦許可證變更延續相結合。礦山企業在申請辦理變更、延續前,必須交全資補費,否則不予辦理

Ⅳ 我家有樹林荒山現在某企業要礦山開采該怎麼賠償我。急!急!

供參考:
采礦屬於商業行為,可以根據自己的收入結合損失程度等來考慮索賠,但這要牽涉到許多法 律問題和討價還價,過程很復雜。
建議委託律師和對方協商補償數額,有可能超出國家補償標准。
建議你委託律師幫助你吧,這樣你的權益可以得到最大的維護。但要權衡請律師費用和律師可能帶來的效益在經濟上是否劃算。

Ⅵ 礦山關停國家如何賠償

法律分析:國家賠償金不需要交納相應的稅款。賠償請求人要求國家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賠償請求人收取任何費用。對賠償請求人取得的賠償金不予征稅。

法律依據:《國家賠償法》第六條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其權利承受人有權要求賠償。

Ⅶ 礦山征地賠償標准

礦山征地的補償需要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進行,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礦山征地七十公頃以內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超過七十公頃的,由國務院批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農田;

(二)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徵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許可權內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准許可權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Ⅷ 礦山工傷事故如何賠償

工傷索賠的賠償項目有以下幾種情況:1、造成一般傷害(未達到殘疾)的賠償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2、造成傷殘的賠償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3、造成死亡的賠償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傷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4、職工下落不明的情況職工外出或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賠償項目,要分不同情況而定。職工沒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獲得的賠償項目有: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生活有困難的);職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獲得的賠償項目有:喪葬費、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非法用工單位 傷亡人員 一次性賠償辦法第一條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的授權,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是指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者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的傷殘、死亡童工。前款所列單位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第三條一次性賠償包括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在治療期間的費用和一次性賠償金。一次性賠償金數額應當在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經勞動能力鑒定後確定。勞動能力鑒定按照屬地原則由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理。勞動能力鑒定費用由傷亡職工或童工所在單位支付。第四條職工或童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在勞動能力鑒定之前進行治療期間的生活費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確定,醫療費、護理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以及所需的交通費等費用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准和范圍確定,並全部由傷殘職工或童工所在單位支付。第五條一次性賠償金按照以下標准支付:一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6倍,二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4倍,三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2倍,四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0倍,五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8倍,六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6倍,七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4倍,八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3倍,九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2倍,十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倍。前款所稱賠償基數,是指單位所在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第六條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賠償金,並按照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喪葬補助等其他賠償金。第七條單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賠償的,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親屬可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舉報。經查證屬實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責令該單位限期改正。第八條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的有關規定處理。第九條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頒布的《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同時廢止。

Ⅸ 礦山關停國家如何賠償

法律分析:對於取得采礦許可證的企業來說,就應當以其實際投入的損失來確定補償數額。而這里的實際投入損失,一般包括建設廠房、機器設備投入、平整土地等,對於企業停產停業損失並未包括進去。

法律依據:《行政許可法》第八條 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准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 《關於審理行政許可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明確規定,「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規范性文件對變更或者撤回行政許可的補償標准未作規定的,一般在實際損失范圍內確定補償數額;

行政許可屬於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 第(二)項規定情形的,一般按照實際投入的損失確定補償數額。」由於采礦企業屬於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的情形:「(二)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准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三條 開採下列礦產資源,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登記,頒發采礦許可證:(一)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內的礦產資源;(二)領海及中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的礦產資源;(三)外商投資開採的礦產資源;(四)本辦法附錄所列的礦產資源。開採石油、天然氣礦產的,經國務院指定的機關審查同意後,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登記,頒發采礦許可證。開採下列礦產資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登記,頒發采礦許可證:(一)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以外的礦產儲量規模中型以上的礦產資源;(二)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登記的礦產資源。開采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礦產資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管理辦法審批登記,頒發采礦許可證。礦區范圍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區域的共同上一級登記管理機關審批登記,頒發采礦許可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在審批發證後,應當逐級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備案。第四條采礦權申請人在提出采礦權申請前,應當根據經批準的地質勘查儲量報告,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劃定礦區范圍。需要申請立項,設立礦山企業的,應當根據劃定的礦區范圍,按照國家規定辦理有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