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原油的資源稅是單一比例稅率
資源稅採用定額稅率,即按照固定稅額從量徵收。
1.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
2.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自用(非生產用)數量為課稅數量。一、原油8-30元/噸,二、天然氣2-15元/千立方米,三、煤炭0。3-5元/噸,四、其他非金屬礦原礦0。5-20元/噸或者立方米,五、黑色金屬礦原礦2-30元/噸,六、有色金屬礦原礦0。4-30元/噸,七、鹽,固體鹽10-60元/噸,液體鹽2-10元/噸。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B. 中國石油稅收一年多少
3191億元。根據絕型隱中國石油集團官網公布的公租檔開消息可知,中國石油稅收一年平均3191億元。增值稅是世界各國普遍徵收的一種稅並廳收,也是中國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其稅收收入佔中國稅收總額的40%左右。
C. 石油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詳細點,謝謝!
優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適應稅種方面的優惠
經過1994年的稅制改革,目前對外國石油公司在我國從事合作開采海洋和陸上石油資源征的稅種有: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等共計8種。此外,還有個人所得稅和礦區使用費。資源稅暫不徵收。
繳納增值稅方面的優惠
從1994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規定,增值稅實行17%、13%、零稅率三檔稅率,對小規模納稅人實行6%的徵收率。在中國境內銷售原油,按照不含稅銷售價依17%的稅率徵收增值稅,作為價外稅,買方可作為進項稅額扣除;銷售天然氣,按13%的稅率徵收增值稅。為了不使合作開採石油的中外企業因稅制改革而增加負擔,國務院專門作出規定,按5%的徵收率徵收合作油(氣)田原油、天然氣的增值稅,這在我國增值稅的改革中是一項特殊的規定。這一規定的優惠主要體現在:
繼續徵收實物稅。中外合作開採油(氣)田按原油實物征稅已實行多年,為所有中外石油公司了解和接受。實物稅是價內稅,和原工商統一稅相比,稅負相同。
實行5%的徵收率的原油、天然氣在國內銷售時,因客觀上減少了購買方的資金佔用(主要是購買方進項稅額的資金佔用),所以使中外合作油(氣)田原油、天然氣具有較強的競爭力。
國家實行原油、天然氣出口不退稅政策,因同樣的原油,中外合作油(氣)田出口原油時只負了5%的流轉稅,因國內其他(油)氣田出口原油時已負擔了17%的流轉稅,因此,中外合作油(氣)田原油出口具有競爭力。
除此之外,中外合作開采海洋和陸上石油資源,為勘探、開發及生產作業而進口的機器、設備、物資免徵進口環節的關稅、增值稅和消費稅,這也是一特殊的優惠政策。
資源稅方面的優惠
中外合作油(氣)田仍按現行規定徵收礦區使用費,暫不徵收資源稅。徵收礦區使用費符合國際通常做法。我國徵收礦區使用費實行超額累進費率,年度原油總產量不超過100萬噸和年度天然氣總產量不超過20億立方米的油上油(氣)田,免徵礦區使用費,這是鼓勵開發海上中小油(氣)田的一項優惠政策。陸是合作開採石油資源礦區使用費徵收標准,去年8月作了大幅調整。新疆、西藏、青海及淺海灘塗地區合作油(氣)田執行同海洋石油相同的礦區使用徵收標准。陸上其他地區的合作油(氣)田年度原油總產量免徵額由5萬噸提到50萬噸。天然氣免徵額由1億立方米提高到10億立方米。
繳納了礦區使用費的中外合作油(氣)田,目前也暫不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
企業所得稅方面的優惠
1.在經濟特區范圍內中外合作開採石油,適用15%的優惠稅率。
2.中外合作油(氣)田發生的勘探費用,可在該油(氣)田投產的月份起攤銷,攤銷期限也不得少於1年,也可在中、外石油公司本公司擁有的已投產的油(氣)田中攤銷,攤銷期限也不得少於1年。攤銷方法採用直線法。
中、外石油公司發生的合同前費用,允許作為勘探費用進行攤銷。
3.中外合作油(氣)田發生的開發費用,應當以油(氣)田為單位,全部累計作為資本支出,從本油(氣)田開始投產月份次月起計算折舊,折舊的年限不得少於6年。油(氣)田投資後又發生的開發投資,可以逐年把當年的投資支出累計起來,依次從下一年度起計算折舊。中途廢棄的油(氣)田,其未折舊完的開發投資,可以從本公司擁有的其他已投產的油(氣)田中,依照尚未折舊的年限進行折舊。開發投資的折舊應採用直線法。
4.外國石油公司因合同終止而沉澱的勘探費用(包括合同前費用),經稅務機關審計並出具證明後,該筆勘探費用可在合同終止之日起10年內公司又簽訂的新的石油合同的收入中回收。
5.允許中、外石油公司之間按照石油公司相關條款轉讓和受讓合同權益。溢價轉讓方有所得的,要征所得稅。受讓方石油合同權益所發生的受讓支出,允許作為其投入的勘探和開發費用按規定進行攤銷和折舊。無償受讓或取得石油合同權益的,不允許在申報企業所得稅時列支受讓或取得合同權益之前該合同區發生的任何勘探和開發費用。
轉讓石油合同權益行為不徵收營業稅、印花稅,轉讓後沒有所得的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以上信息由某稅務局提供,國家企業政策網整理
D. 石油消費稅稅率是多少
【法律分析】
三大石油公司所生產的原油、天然氣所適用的增值稅稅率分別為17%和13%。自營油田和合作油田是一樣的稅率,按貨物類型,不按經濟性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徵收管理,規范稅收徵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徵收的各種稅收的徵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E. 石油稅收是多少
法律分析:汽油的消費稅稅率:
1.汽油1.52元/升
2.柴油1.20元/升
3.航空煤油1.20元/升
4.石腦油1.52元/升
5.溶劑油1.52元/升
6.潤滑油1.52元/升
7.燃料油1.20元/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二十八條 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徵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徵、多征、少征、提前徵收、延緩徵收或者攤派稅款。農業稅應納稅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定。
第二十九條 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以及經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委託的單位和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款徵收活動。
第三十條 扣繳義務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對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負有代扣、代收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稅務機關按照規定付給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手續費。
F. 石油類資源稅稅率多少
同學你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高頓網校為您解答:
根據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現將原油、天然氣資源稅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關於原油、天然氣資源稅適用稅率
原油、天然氣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降為零,相應將資源稅適用稅率由5%提高至6%。
二、關於原油、天然氣資源稅優惠政策
(一)對油田范圍內運輸稠油過程中用於加熱的原油、天然氣免徵資源稅。
(二)對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氣資源稅減征40%。
稠油,是指地層原油粘度大於或等於50毫帕/秒或原油密度大於或等於0.92克/立方厘米的原油。高凝油,是指凝固點大於40℃的原油。高含硫天然氣,是指硫化氫含量大於或等於30克/立方米的天然氣。
(三)對三次採油資源稅減征30%。
三次採油,是指二次採油後繼續以聚合物驅、復合驅、泡沫驅、氣水交替驅、二氧化碳驅、微生物驅等方式進行採油。
(四)對低豐度油氣田資源稅暫減征20%。
陸上低豐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采儲量豐度在25萬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油田;陸上低豐度氣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氣可采儲量豐度在2.5億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氣田。
海上低豐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采儲量豐度在60萬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油田;海上低豐度氣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氣可采儲量豐度在6億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氣田。
(五)對深水油氣田資源稅減征30%。
深水油氣田,是指水深超過300米(不含)的油氣田。
符合上述減免稅規定的原油、天然氣劃分不清的,一律不予減免資源稅;同時符合上述兩項及兩項以上減稅規定的,只能選擇其中一項執行,不能疊加適用。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微博]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實際情況的變化適時對上述政策進行調整。
三、關於原油、天然氣資源稅優惠政策實施
為便於征管,對開采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氣、低豐度油氣資源及三次採油的陸上油氣田企業,根據以前年度符合上述減稅規定的原油、天然氣銷售額占其原油、天然氣總銷售額的比例,確定資源稅綜合減征率和實際徵收率,計算資源稅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
綜合減征率=∑(減稅項目銷售額×減征幅度×6%)÷總銷售額
實際徵收率=6%-綜合減征率
應納稅額=總銷售額×實際徵收率
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和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以下簡稱中石油、中石化)陸上油氣田企業的綜合減征率和實際徵收率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具體綜合減征率和實際徵收率按本通知所附《陸上油氣田企業原油、天然氣資源稅綜合減征率和實際徵收率表》(以下簡稱附表)執行。今後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將根據陸上油氣田企業原油、天然氣資源狀況、產品結構的實際變化等情況對附表內容進行調整。附表中未列舉的中石油、中石化陸上對外合作油氣田及全資和控股陸上油氣田企業,比照附表中所列同一區域油氣田企業的綜合減征率和實際徵收率執行;其他陸上油氣田企業的綜合減征率和實際徵收率,暫比照附表中鄰近油氣田企業的綜合減征率和實際徵收率執行。
海上油氣田開采符合本通知所列資源稅優惠規定的原油、天然氣,由主管稅務機關據實計算資源稅減征額。
四、關於中外合作油氣田及海上自營油氣田資源稅徵收管理
(一)開采海洋或陸上油氣資源的中外合作油氣田,在2011年11月1日前已簽訂的合同繼續繳納礦區使用費,不繳納資源稅;自2011年11月1日起新簽訂的合同繳納資源稅,不再繳納礦區使用費。
開采海洋油氣資源的自營油氣田,自2011年11月1日起繳納資源稅,不再繳納礦區使用費。
(二)開采海洋或陸上油氣資源的中外合作油氣田,按實物量計算繳納資源稅,以該油氣田開採的原油、天然氣扣除作業用量和損耗量之後的原油、天然氣產量作為課稅數量。中外合作油氣田的資源稅由作業者負責代扣,申報繳納事宜由參與合作的中國石油公司負責辦理。計征的原油、天然氣資源稅實物隨同中外合作油氣田的原油、天然氣一並銷售,按實際銷售額(不含增值稅)扣除其本身所發生的實際銷售費用後入庫。
海上自營油氣田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三)海洋原油、天然氣資源稅由國家稅務總局海洋石油稅務管理機構負責徵收管理。
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原油天然氣資源稅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1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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