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廣州市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石油、天然氣管道的保護工作,保障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輸送石油、天然氣的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以下統稱管道)的保護,適用本規定。
城鎮燃氣管道、海上管道和煉油、化工等企業廠區內管道的保護,不適用本規定。第三條市發展改革部門是本市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負責協調處理管道保護的重大問題,指導、監督有關單位履行管道保護義務,並組織實施本規定。
區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以下稱區管道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管道保護的具體工作,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有關單位履行管道保護義務,依法查處危害管道安全的違法行為。
國土、規劃、安全監管、公安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管道保護的相關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本轄區內管道的保護工作。第四條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組織建立由行業專家組成的管道安全技術委員會。
管道安全技術委員會的專家在市發展改革部門或者區管道保護主管部門組織下,可以對相關管道安全防護方案進行評審、論證,對管道的安全狀況、安全隱患、事故原因進行分析以及提出整改和預防措施建議,參與管道安全監督檢查工作並提供專業意見。第五條管道企業已根據全國、本省管道發展規劃編制位於本市地域范圍內的管道建設規劃的,應當將管道建設規劃確定的管道建設選線方案報送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審核;經審核符合本市城鄉規劃的,由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納入本市城鄉規劃。
管道企業新建、改建、擴建管道工程的,應當依法向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第六條新建、改建、擴建管道通過的區域受地理條件限制,不能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容易發生洪災、地質災害的區域,或者不能與建築物、構築物、鐵路、城市軌道交通、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設施、軍事設施、電纜、光纜等保持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規定的保護距離的,管道企業應當提出防護方案。
防護方案應當包括線路周邊情況、採用管材、施工方式、防護設施以及防護效果評估等內容。
防護方案應當經管道保護方面的專家評審論證,報管道所在地的區管道保護主管部門批准;涉及管道跨區的,報市發展改革部門批准。未經批準的,管道企業不得進行管道建設。
管道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第七條管道企業應當自管道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60日內,將竣工測量圖報市發展改革部門備案。竣工測量圖的具體內容應當包括管道路線中線測量成果表、線路走向總平面圖、線路帶狀地形圖、線路縱斷面圖等。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在備案後7個工作日內將管道企業報送的管道竣工測量圖抄送管道所經區域的區管道保護主管部門。區管道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分送本級人民政府國土、規劃、建設、鐵路、交通、水利、公安、安全監管等部門和有關軍事機關。第八條管道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在管道通過的下列區域設置管道保護警示牌:
(一)人口密集區域;
(二)鐵路、城市軌道交通、公路、橋梁、水利設施、河流附近區域;
(三)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水源保護區;
(四)採石場、取土場、采礦區域;
(五)農田灌溉區;
(六)已發生危及管道安全行為的區域;
(七)其他易發生危及管道安全行為的區域。
管道保護警示牌應當標明管道名稱、管理單位、舉報和報修電話、安全警示語等內容。
管道保護警示牌毀損或者內容不清的,管道企業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更新。第九條管道企業應當對管道沿線的地理地質環境、重要基礎設施、人口密集場所、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存儲場所等涉及管道外部環境的信息進行收集、存檔並定期更新;對可能影響管道安全的外部風險點、危險源進行排查、評估,制定相應的防護方案並實施。第十條管道企業應當依法建立管道巡護制度,並可以委託管道沿線的村(居)民或者相關單位承擔管道巡護工作。
實行委託巡護的,管道企業應當與受託人簽訂委託巡護協議。委託巡護協議應當包括巡護方式、步驟、頻次、巡查內容以及信息傳遞、發現隱患的處理程序、巡護人員的獎懲措施等內容。
管道企業應當定期對受委託的管道巡護人員進行管道保護相關知識和技能的培訓。
B. 上海市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保護石油、天然氣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氣輸送安全,維護本市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輸送原油、成品油、天然氣的管道(以下簡稱管道)的保護,適用本辦法。
城鎮燃氣管道和煉油、化工等企業廠區內管道的保護,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政府職責)
市人民政府及管道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管道保護工作的領導,為管道保護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督促、檢查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管道保護職責,組織排除管道占壓、破壞等重大外部安全隱患。
管道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上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求,協助做好轄區內管道建設和保護工作。第四條(部門職責)
市發展改革部門和區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以下簡稱區管道保護主管部門,與市發展改革部門統稱管道保護主管部門)依法主管本行政區域的管道保護工作,協調處理本行政區域管道保護的重大問題,指導、監簡神督有關單位履行管道保護義務。
應急部門依法組織管道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和參與管道事故應急救援。
公安部門負責管道沿線治安保衛工作,依法查處損毀管道和盜竊、哄搶管道油氣等違法犯罪行為。
城管執法部門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規定由管道保護主管部門承擔和本辦法確定由城管執法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以及與之相關的行政檢查權、行政強制權。
規劃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管理、經濟信息化、市場監管、生態環境、交通、水務、消防救援等部門和機構依法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做好管道保護相關工作。第五條(管道企業主體責任)
管道企業應當承擔管道建設、保護和安全運行的主體責任,建立並組織實施本企業有關管道保護的規章制度和操作攔肢虧規程,明確管道保護專門機構與人員,保障管道保護經費投入,落實檢測、維修、保養措施,加強管道安全保護宣傳。
對在管道保護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管道企業應當給予獎勵。第六條(舉報與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
對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管道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管道企業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管道企業應當及時處理。第二章管道規劃與建設第七條(規劃編制)
市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管理、規劃資源等部門應當按照全國管道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本市油氣管網規劃,作為本市能源發展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並與環境保護、交通、電力、燃氣等飢兆其他專項規劃相協調。第八條(管道選線)
管道企業應當依據本市油氣管網規劃提出新建、改建管道項目建設選線方案,經規劃資源部門審核後納入國土空間規劃。
管道選線與周邊設施的保護距離,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技術規范強制性要求規定。受地理條件限制,不能滿足保護距離要求的,管道企業應當依法提出防護方案,經專家評審論證後,報市發展改革部門批准。第九條(管道建設用地)
管道建設使用土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管道建設涉及臨時用地的,管道企業應當依法辦理臨時用地手續,土地權屬方對管道建設臨時用地予以配合。第十條(管道工程建設)
管道企業應當依照法律、法規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的規定,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進行管道建設。
管道企業實施管道工程建設,應當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辦理項目核准、工程報建等審批手續,並按照許可核準的內容進行建設,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十一條(管道標志)
管道企業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設置警示樁、警示牌等管道標志;對管道通過的下列區域,增加設置密度:
(一)人口密集區域、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
(二)機場、鐵路、公路、橋梁、水利設施、供排水設施、河流附近區域;
(三)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水源保護區;
(四)易發生或者已發生危及管道安全行為的區域;
(五)其他需要增加設置密度的區域。
以警示牌形式設置的管道標志,應當標明管道和管道企業的名稱、舉報和報修電話、安全警示等內容。
管道標志毀損或者安全警示不清的,管道企業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