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石油勘探中民房被震壞怎麼賠償
屬於國家補償范圍.國家賠償是違法行為帶來的責任,國家補償是合法行為帶來的現行.石油勘探屬於合法行為,產生的損失應該由國家承擔補償責任.
❷ 石油打井佔地補償標准
你好,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由於在我國的不同地區之間人口和耕地資源的分布極不均衡,有些地區人煙稠密,耕地資源相對匱乏;而有些地區則人煙稀少,耕地資源比較豐富。各地區之間的經濟發展水平也有很大差異。考慮到不同地區之間客觀條件的差別,各地的補償標準是不一樣的,具體要看當地政策的規定。
如果政府部門在徵收過程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合理或不合法,您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以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❸ 石油勘探放炮補償規定
為了做好石油地震勘探損害補償工作,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關系,確保石油勘探工作的順利進行,制定本規定。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陸地(包括島嶼、海灘、水深五米的淺海在內)石油地震勘探作業和作業地震波的損害補償。
《石油地震勘探損害補償規定》
第四條石油地震勘探按照實際損害程度由地震作業隊給予受損害的個人或者單位一次性補償,補償費用應當及時支付。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截留、回扣補償費用,或者向地震作業隊索要補償費用之外的費用或者實物。
第五條地震作業隊的主管部門,應當在開工前三十日內將本年度的石油地震勘探施工設計和作業計劃向作業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取得支持和幫助。縣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在地震作業隊作業前將作業區的地面、地下設施、農田作物等有關資料提供給地震作業隊主管部門。
第六條地震作業隊的作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城市區、工礦區、居民點、車站、碼頭、港口、鐵路、軍用基地、人防工程、大中型橋涵、水利工程、電力設施、輸油輸乞管線、國家測量標志、重點文物、通訊設施、廣播設施的安全距離之外放炮。特殊情況下,如需在上述安全距離內放炮作業,地震作業隊應當徵得有關部門同意,採取安全措施後,方可施工。
❹ 石油管道佔地賠償標准
一、石油管道佔地賠償標准
1、石油管道佔地,屬於國家為公共利益徵收土地的范疇,需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按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每人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二、佔地賠償標准規定是怎麼樣的
佔地賠償標准規定如下:
1、徵用耕地、蔬菜地,根據國家規定的價格政策,按該土地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倍計算;
2、徵用魚塘、養殖場、果園、林地等土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五倍計算;
3、徵用柴山、灘地、水塘、葦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三倍計算;
4、徵用無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補償。
❺ 石油征地補償政策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准、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准):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准。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
❻ 油田放線和在農民田地打炮眼怎樣賠償
石油地震勘探損害補償規定石油地震勘探損害補償規定 (1989年9月26日國務院批准 1989年10月17日能源部令第1號發布)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做好石油地震勘探損害補償工作,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關系,確保石油勘探工作的順利進行,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陸地(包括島嶼、海灘、水深5米的淺海在內)石油地震勘探作業和作業地震波的損害補償。
第三條
石油地震勘探是沿一定測線通過式作業,在測線每個觀測點上通過時間不超過48小時,在特殊情況下不超過96小時的,免予辦理臨時用地手續。
第四條
石油地震勘探按照實際損害程度由地震作業隊給予受損害的個人或者單位一次性補償,補償費用應當及時支付。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截留、回扣補償費用,或者向地震作業隊索要補償費用之外的費用或者實物。
第五條
地震作業隊的主管部門,應當在開工前30日內將本年度的石油地震勘探施工設計和作業計劃向作業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取得支持和幫助。縣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在地震作業隊作業前將作業區的地面、地下設施、農田作物等有關資料提供給地震作業隊主管部門。
第六條
地震作業隊的作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城市區、工礦區、居民點、車站、碼頭、港口、鐵路、軍用基地、人防工程、大中型橋涵、水利工程、電力設施、輸油輸氣管線、國家測量標志、重點文物、通訊設施、廣播設施的安全距離之外放炮。特殊情況下,如需在上述安全距離內放炮作業,地震作業隊應當徵得有關部門同意,採取安全措施後,方可施工。
第七條
當事人雙方對石油地震勘探損害補償問題發生糾紛時,首先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請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門調解處理;對調解處理決定不服的,任何一方可在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但在調解和訴訟期間,應當保證地震作業隊正常作業。
第二章
石油地震勘探作業損害補償
第八條
石油地震勘探作業(以下簡稱地震作業)車輛沿測線通過農田,對糧食作物和其他經濟作物造成損害的,作物受害量以當地縣級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前3年上報國家產量的年平均數、實際損害面積和實際損害程度計算;作物補償價格按國家規定的價格和當地市場價格的加權平均值計算,其加權平均值參照定購合同等因素,由雙方協商確定。作業車輛損害農田面積以實際碾壓寬度和長度計算。
第九條
地震作業車輛沿測線通過造成的農田地面設施損害,根據實際損害程度,由雙方協商,給予適當補償。
第十條
地震作業對封凍期的青苗損害的補償標准,按作業車輛實際碾壓損害程度確定,一般不超過對該地非封凍期作物損害補償標準的30%,但個別地方青苗碾壓嚴重的,經當事人雙方認定,可酌情提高補償標准。封凍期的具體期限由當地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一條
地震作業對無封凍期的已耕待種地造成損害的,應按照作業車輛實際碾壓面積,參照當地勞務費用和機耕費用的標准補償復耕費。
第十二條
地震作業對牧區人工種植的草場造成損害的,應按照草場實際損害面積和畝產量,及當地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牧草收購價格,予以補償。對已承包給個人或集體的天然草場造成損害的,應根據該天然草場的實際產草情況和損害程度,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補償辦法。補償費的標准,由當地省級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三條
地震作業對竹木造成損害的,應對實際損害株數逐株計算,進行補償。竹木補償標准由當地省級人民政府確定,被損竹木歸原竹木所有者。
第十四條
地震作業後的炮眼,應當由地震作業隊負責回填。地震作業隊不回填的,應按照當地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標准,支付炮眼回填勞務費。
第三章
地震作業地震波造成損害的補償
第十五條 地震作業隊井中放炮,對其地震作業地震波(以下簡稱地震波)造成損害的補償范圍規定如下:
(一)對土坯結構和磚、土坯混合結構的房屋、窯洞、廠房、正常生產的磚窯,炸葯量在1 3公斤,地震波損害的補償范圍為距炮點半徑40米以內;炸葯量在4
6公斤,地震波損害的補償范圍為距炮點半徑50米以內;炸葯量在7 10公斤,地震波損害的補償范圍為距炮點半徑70米以內;炸葯量在11
15公斤,地震波損害的補償范圍為距炮點半徑80米以內。
(二)對混凝土結構的廠房建築、機井、一般橋梁和水閘的地震波損害的補償范圍,比照本條(一)項規定的范圍縮小1/4。
第十六條
在地震波損害的補償范圍內的地面設施,根據地震作業放炮後新造成的損害的程度,參考原造價和使用年限計算補償費用,予以補償。
第十七條
對地震波損害補償范圍內的機井的損害補償,由當事人雙方共同核實損害程度,並參照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的機井檔案資料、造價、使用年限,計算補償費用予以補償。
第十八條
在海灘和淺海區進行地震作業的,應當採用非炸葯震源;在陸地進行地震作業,應當盡量避開魚塘或養殖場。必須在魚塘或養殖場內及其附近地區進行地震作業的,炮眼井底至魚塘或養殖場水底的深度不得小於5米,炸葯量不得大於10公斤。因地震作業對魚類和其它水產類造成損害的,應當根據實際損害情況給予一次性補償,具體補償辦法由國務院石油工業主管部門和農業主管部門另行規定。第四章
不予補償的范圍
第十九條
地震作業隊在沒有種植農作物的荒嶺、荒坡、荒地、荒漠,以及封凍期的無種植耕地、草原進行石油勘探地震作業的,不予補償,但對作業區的耕地應當負責復墾,恢復利用。
第二十條
地震作業隊在國家和集體所有的閑置地,沒有承包的沙灘、沙漠、河灘、湖灘、海灘、森林中的空地進行地震作業,不予補償。
第二十一條
地震作業隊主管部門向地震作業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提交作業計劃後,任何單位和個人故意在作業線上搶種作物、苗木和突擊設置地面設施的,其在地震作業後受到損害的,地震作業隊不予補償。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二條
地震作業隊違反第六條規定,擅自在安全距離內放炮的,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由有關部門對地震作業隊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或民事責任;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視其情節輕重,由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並責令其賠償造成損失;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扣押、損壞、偷盜地震作業隊的設備和器材的; (二)採取挖路、放水、扣車、扣人、圍攻及毆打地震作業人員、煽動群眾起鬨鬧事、阻礙地震作業隊正常施工作業的;
(三)採用欺騙的手段,利用損害補償敲詐勒索的。
第二十四條 違反第四條規定
,截留、回扣補償費用的單位和個人,由監察部門責令其退回被截留、回扣的補償費用,並可予以行政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其它行業和部門因地震勘探作業所造成的損害,可參照本規定進行補償。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石油工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摘自:中國政府公開信息整合服務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