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油田佔用耕地補償標準是什麼
法律分析:(一)征地補償 1、 徵收耕地補償標准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 2、 徵收基本農田補償標准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 3、徵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 4、徵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6萬元。 5、徵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1、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2、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 3、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三條 徵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徵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經濟集體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② 石油隊佔了農民土地也沒有說要賠償怎麼辦
通過法律手段索賠。石油隊佔了農民土地也沒有說要賠償,可通過法律手段索賠。法律規定
1、首先徵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在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補償的對象是土地所有權人。安置補助費是國家建設徵用農民集體土地後,為了解決以土地為主要生產資料並取得生活來源的農業人口因失去土地造成生活困難所給予的補助費用。
2、其次青苗補償費是指徵用土地時,對被徵用土地上生長的農作物,如水稻、小麥、玉米、土豆、蔬菜等造成損失所給予的一次性經濟補償費用。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是對被徵用土地上的各種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線、水渠等的拆遷和恢復費以及被徵用土地上林木的補償或者砍伐費等。
3、最後其他補償費是指除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外的其他補償費用,即因徵用土地給被徵用土地單位和農民造成的其他方面損失而支付的費用,如水利設施恢復費、誤工費、搬遷費、基礎設施恢復費等。
③ 石油管道佔用農田賠償
法律分析:石油管道佔地,屬於國家為公共利益徵收土地的范疇,需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按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每人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徵收土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級政府規定。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由村民會議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分配方案。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④ 油田佔用耕地補償標准
法律分析: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選用土地的補償標準是依據土地的年產值計算的,各地標准也不相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徵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徵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將徵收范圍、土地現狀、徵收目的、補償標准、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並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並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徵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徵收土地。
第四十八條 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⑤ 油田徵用農民土地賠償要怎樣賠
徵收耕地的賠償花費包括土地賠償費、安置補貼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賠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賠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貼費,按照需要安置的鄉下人口數計量。需要安置的鄉下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量。每一個需要安置的鄉下人口的安置補貼費准則,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貼費,最高不得超出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⑥ 石油征地一畝補償多少錢
每畝的征地補償標準是照土地原用途進行補償,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並安排被征地人群的社會保障費用;如徵收的土地是耕地,則補償費應當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⑦ 石油佔用農村土地怎麼補償
法律分析:石油管道佔地,屬於國家為公共利益徵收土地的范疇,需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按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每人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
被徵收土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級政府規定。
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由村民會議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分配方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
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
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⑧ 農村土地發現石油.能相應賠償多少錢
早在公元前10世紀之前,古埃及、古巴比倫和印度等文明古國已經採集天然瀝青,用於建築、防腐、粘合、裝飾、制葯,古埃及人甚至能估算油苗中滲出石油的數量。楔形文字中也有關於在死海沿岸採集天然石油的記載。
(8)石油開采佔用農村土地怎麼補償擴展閱讀:
近代石油的歷史大周期:
1、20世紀70年代:1960年第三世界產油國聯合成立了OPEC,陸續對石油實行國有化。期間借兩次石油危機之機提高石油價格。一次是第四次中東戰爭爆發後,OPEC成員國陸續提出減量提價方案。另一次是伊朗首先爆發政權革命,兩伊戰爭爆發,伊朗和伊拉克的石油出口中斷,油價大漲。
2、20世紀80~90年代:受兩次石油危機影響,國際原油需求出現萎縮,同時以俄羅斯、委內瑞拉為代表的非OPEC原油生產國採用新技術和產量的持續增長來應對高油價,原油價格開始大幅下降至25-35美元,國際油價步入20年低迷階段。
3、10年「黃金期」:進入21世紀,隨著中國、印度等新經濟體的高速發展,其對原油的需求也呈現快速增長的趨勢,國際油價迎來10年「黃金期」,並於2008年7月達到歷史峰值147美元/桶。
⑨ 油田佔用農民土地怎麼賠償
法律分析:佔用農民土地的,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佔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