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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管道井空是什麼

發布時間: 2022-09-23 22:21:30

㈠ 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障石油(包括原油、成品油,下同)、天然氣(含煤層氣,下同)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運行,維護公共安全,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送石油、天然氣的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以下簡稱管道設施)的保護。
輸送石油、天然氣的城市管網和石油化工企業廠區內部管網的保護不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管道設施,包括:
(一)輸送石油、天然氣的管道;
(二)管道防腐保護設施,包括陰極保護站、陰極保護測試樁、陽極地床和雜散電流排流站;
(三)管道水工防護構築物、抗震設施、管堤、管橋及管道專用涵洞和隧道;
(四)加壓站、加熱站、計量站、集油(氣)站、輸氣站、配氣站、處理場(站)、清管站、各類閥室(井)及放空設施、油庫、裝卸棧橋及裝卸場;
(五)管道標志、標識和穿越公(鐵)路檢漏裝置。第四條管道設施是重要的基礎設施,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破壞、盜竊、哄搶。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管道設施和管道輸送的石油、天然氣的義務。對於侵佔、破壞、盜竊、哄搶管道設施和管道輸送的石油、天然氣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設施安全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制止並向有關部門舉報。第五條國務院經濟貿易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管道設施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管道設施保護實施監督管理。第六條管道設施沿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沿線群眾進行有關管道設施安全保護的宣傳教育,並負責協調解決有關管道設施巡查、維修和事故搶修的臨時用地、用工等事項。第七條管道設施沿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管道設施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採取有效措施,保證管道設施安全,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制止、查處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侵佔、破壞、盜竊、哄搶管道設施和管道輸送的石油、天然氣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設施安全的行為。
管道設施沿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包庇、縱容侵佔、破壞、盜竊、哄搶管道設施和管道輸送的石油、天然氣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設施安全的行為,不得阻撓、干預對侵佔、破壞、盜竊、哄搶管道設施和管道輸送的石油、天然氣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設施安全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第八條管道設施沿線各級公安機關負責依法查處破壞、盜竊、哄搶管道設施和管道輸送的石油、天然氣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設施安全的案件。第九條國家有關部門以及管道企業對維護管道設施安全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二章管道設施的保護第十條管道企業負責其管道設施的安全運行,並履行下列義務:
(一)嚴格按照國家管道設施工程建設質量標准設計、施工和驗收;
(二)對管道外敷防腐絕緣層,並加設陰極保護裝置;
(三)管道建成後,設置永久性標志,並對易遭車輛碰撞和人畜破壞的局部管道採取防護措施,設置標志;
(四)嚴格執行管道運輸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章制度;
(五)對管道設施定期巡查,及時維修保養;
(六)配合當地人民政府向管道設施沿線群眾進行有關管道設施安全保護的宣傳教育;
(七)配合公安機關做好管道設施的安全保衛工作。第十一條管道設施發生事故時,管道企業應當及時組織搶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撓、妨礙搶修工作。第十二條管道泄漏和排放的石油,由管道企業負責回收和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據為己有。第十三條管道企業對其使用的經依法徵用的土地,享有土地使用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侵佔。當地農民在徵得管道企業同意後,可以在征地范圍內種植淺根農作物,但管道企業對在管道巡查、維護、事故搶修過程中造成農作物的損失,不予賠償。第十四條管道企業可以根據需要配置專職護線員或者聘任兼職護線員。第十五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下列危及管道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移動、拆除、損壞管道設施以及為保護管道設施安全而設置的標志、標識;
(二)在管道中心線兩側各5米范圍內,取土、挖塘、修渠、修建養殖水場,排放腐蝕性物質,堆放大宗物資,採石、蓋房、建溫室、壘家畜棚圈、修築其他建築物、構築物或者種植深根植物;
(三)在管道中心線兩側或者管道設施場區外各50米范圍內,爆破、開山和修築大型建築物、構築物工程;
(四)在埋地管道設施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駛機動車輛或者在地面管道設施、架空管道設施上行走;
(五)危害管道設施安全的其他行為。

㈡ 從油井井口和輸油管道泄露的「落地油」會造成哪些污染

石油從井底采出,一般是在井口經過簡單的油水分離後進入石油天然氣集輸管線,凡是在採油生產過程中沒有進入集輸管線而散落在採油區地面的石油或從石油管線中泄漏出的石油(如不法分子從正在輸油的管線上鑿孔偷盜石油而引起的石油泄漏),通常叫做「落地油」。落地油通常是指在油井中的石油由於地下油層的壓力過大而洶涌地噴出地面(這種現象叫「井噴」)。以前,在某些油井開始生產前(通常是新發現油區的第一口井),有意識地使石油從井口向外噴出,這種生產工藝叫做「放噴」,目的是為了「求產」,即觀測記錄這口井在一定時間(幾小時或一天)究竟能生產多少石油?在井噴和放噴後總有一些石油無法回收(現在已經不採用這種方法了),這就形成了落地油。另外,在油井中總有一些設備,例如使石油從井底油層流向井口設備的油管、抽油泵的泵桿等,在將這些設備從井下取出時總有一些石油會散落在地面;石油管線和採油井的井口設備如果發生跑、冒、滴、漏,也有一些石油泄漏到地面。還要說明,有些不法分子為了偷盜石油,私自在井口將控制石油流出的閥門打開或在石油集輸管線上鑿孔,都會形成大量的落地油。2002年10月23日,在勝利油田陽1井,不法分子偷盜石油,打開井口控制閥門造成井噴和井噴後的事故現場。據估計,我國每年由於各種原因產生的落地油約10萬噸以上,直接經濟損失達數千萬元。

勝利油田陽1井因不法分子盜油造成井噴後的現場落地油和地面的土壤形成混合物,其中石油的揮發成分進入大氣會污染空氣,隨雨水或水流進入水體則污染水體。石油滲透進入土壤後,如果植物吸收了石油,會破壞植物的新陳代謝過程,或阻斷植物需要的水分和養料,從而使植物死亡,植被破壞。而且被落地油污染的土壤在幾年甚至幾十年內都喪失農耕和畜牧的功能。
為了減少落地油,在石油開采和各種井下作業中採取一系列技術和設備防止石油的跑、冒、滴、漏。同時在管理上也有及時清理和回收落地油的制度和措施,已經將石油正常生產過程中的落地油減少到最少。但是不法分子偷盜石油的犯罪活動還是屢禁不止,應該引起全社會的警惕,因為損失的不僅是石油資源,而且還包括局部生態環境的惡化。

㈢ 高層建築從上到底一個空井是什麼

排煙井,事故井,風井,管道井,電梯井,採光井。好多哦

㈣ 對一次井空正確的理解是什麼

平衡地壓,阻止流入。
一次井控是指利用鑽井液柱壓力平衡地層壓力,阻止地層流體進入井內。
井隊應做好的五項工作是:先進行技術交底,嚴格執行設計和技術措施。儲備足夠的重鑽井液、加重材料和鑽井液處理劑,起鑽時鑽井液密度達到設計上限。在起鑽時連續灌滿鑽井液,縮短空井時間,空井時專人觀察井口,負責灌鑽井液。還有每天檢查落實注水井停注、泄壓情況。保持井眼暢通,做到起鑽不拔活塞。然後有淺氣層的井要配漿開鑽,打開氣層時不中斷循環,循環觀察正常後再接單根繼續鑽進。

㈤ 建築物的管道井是什麼

給管道豎向敷設用的井就是管道井了。通常廣義的就是機電安裝豎向敷設管線的井道,細分還有給水井、排水井、空調井、強電井、弱電井等。

㈥ 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條例的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條例

(2001年8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13號公布)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石油(包括原油、成品油,下同)、天然氣(含煤層氣,下同)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運行,維護公共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送石油、天然氣的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以下簡稱管道設施)的保護。
輸送石油、天然氣的城市管網和石油化工企業廠區內部管網的保護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管道設施,包括:
(一)輸送石油、天然氣的管道;
(二)管道防腐保護設施,包括陰極保護站、陰極保護測試樁、陽極地床和雜散電流排流站;
(三)管道水工防護構築物、抗震設施、管堤、管橋及管道專用涵洞和隧道;
(四)加壓站、加熱站、計量站、集油(氣)站、輸氣站、配氣站、處理場(站)、清管站、各類閥室(井)及放空設施、油庫、裝卸棧橋及裝卸場;
(五)管道標志、標識和穿越公(鐵)路檢漏裝置。
第四條
管道設施是重要的基礎設施,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破壞、盜竊、哄搶。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管道設施和管道輸送的石油、天然氣的義務。對於侵佔、破壞、盜竊、哄搶管道設施和管道輸送的石油、天然氣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設施安全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制止並向有關部門舉報。
第五條
國務院經濟貿易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管道設施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管道設施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管道設施沿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沿線群眾進行有關管道設施安全保護的宣傳教育,並負責協調解決有關管道設施巡查、維修和事故搶修的臨時用地、用工等事項。
第七條
管道設施沿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管道設施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採取有效措施,保證管道設施安全,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制止、查處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侵佔、破壞、盜竊、哄搶管道設施和管道輸送的石油、天然氣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設施安全的行為。
管道設施沿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包庇、縱容侵佔、破壞、盜竊、哄搶管道設施和管道輸送的石油、天然氣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設施安全的行為,不得阻撓、干預對侵佔、破壞、盜竊、哄搶管道設施和管道輸送的石油、天然氣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設施安全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第八條
管道設施沿線各級公安機關負責依法查處破壞、盜竊、哄搶管道設施和管道輸送的石油、天然氣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設施安全的案件。
第九條
國家有關部門以及管道企業對維護管道設施安全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管道設施的保護
第十條
管道企業負責其管道設施的安全運行,並履行下列義務:
(一)嚴格按照國家管道設施工程建設質量標准設計、施工和驗收;
(二)對管道外敷防腐絕緣層,並加設陰極保護裝置;
(三)管道建成後,設置永久性標志,並對易遭車輛碰撞和人畜破壞的局部管道採取防護措施,設置標志;
(四)嚴格執行管道運輸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章制度;
(五)對管道設施定期巡查,及時維修保養;
(六)配合當地人民政府向管道設施沿線群眾進行有關管道設施安全保護的宣傳教育;
(七)配合公安機關做好管道設施的安全保衛工作。
第十一條
管道設施發生事故時,管道企業應當及時組織搶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撓、妨礙搶修工作。
第十二條
管道泄漏和排放的石油,由管道企業負責回收和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據為己有。
第十三條
管道企業對其使用的經依法徵用的土地,享有土地使用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侵佔。當地農民在徵得管道企業同意後,可以在征地范圍內種植淺根農作物,但管道企業對在管道巡查、維護、事故搶修過程中造成農作物的損失,不予賠償。
第十四條
管道企業可以根據需要配置專職護線員或者聘任兼職護線員。
第十五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下列危及管道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移動、拆除、損壞管道設施以及為保護管道設施安全而設置的標志、標識;
(二)在管道中心線兩側各5米范圍內,取土、挖塘、修渠、修建養殖水場,排放腐蝕性物質,堆放大宗物資,採石、蓋房、建溫室、壘家畜棚圈、修築其他建築物、構築物或者種植深根植物;
(三)在管道中心線兩側或者管道設施場區外各50米范圍內,爆破、開山和修築大型建築物、構築物工程;
(四)在埋地管道設施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駛機動車輛或者在地面管道設施、架空管道設施上行走;
(五)危害管道設施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
在管道中心線兩側各50米至500米范圍內進行爆破的,應當事先徵得管道企業同意,在採取安全保護措施後方可進行。
第十七條
穿越河流的管道設施,由管道企業與河道、航道管理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安全保護范圍,並設置標志。
在依照前款確定的安全保護范圍內,除在保障管道設施安全的條件下為防洪和航道通航而採取的疏浚作業外,不得修建碼頭,不得拋錨、拖錨、掏沙、挖泥、炸魚、進行水下爆破或者可能危及管道設施安全的其他水下作業。第三章管道設施與其他建設工程相遇關系的處理。 管道與其他建設工程相遇的關系處理
第十八條
管道企業應當將已建管道設施的有關資料和新建、改(擴)建管道設施規劃或者計劃報送當地規劃主管部門;當地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管道設施的新建、改(擴)建計劃納入當地的總體規劃。
前款規定的有關資料、規劃或者計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報送當地其他有關主管部門的,管道企業應當依法報送。
第十九條
管道企業進行管道設施維修作業和建設保護工程時,管道穿越區域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必要的協助。上述作業對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管道企業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二十條
後建、改(擴)建的建設工程與已有的管道設施相遇而產生的管道設施保護問題,由後建、改(擴)建的建設工程項目單位與管道企業協商解決。後建、改(擴)建的建設工程需要管道設施改線、搬遷或者增加防護設施的,所需費用由後建、改(擴)建的建設工程項目單位承擔。
第二十一條
水利部門在制定防洪措施、修築堤壩時,應當注意保護管道設施的安全;需要在管道設施通過的區域泄洪時,應當及時將泄洪量和泄洪時間通知管道企業。
第二十二條
建設跨(穿)越河道、河堤、航道的管道設施以及在河道中砌築管道防護設施工程,必須符合國家防洪標准、通航標准。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在管道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進行下列施工時,應當事先通知管道企業,並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一)新建、改(擴)建鐵路、公路、橋梁、河渠、架空電力線路;
(二)埋設地下電(光)纜;
(三)設置安全或者避雷接地體。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移動、拆除、損壞管道設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破壞管道設施或者盜竊、哄搶管道輸送的石油、天然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管道中心線兩側或者管道設施場區外各50米范圍內爆破、開山和修築大型建築物、構築物工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管道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新建、改(擴)建鐵路、公路、橋梁、河渠、架空電力線路,埋設地下電(光)纜,設置安全或者避雷接地體,事先未通知管道企業並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阻撓、妨礙管道企業正常巡查、維護、搶修管道設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管道中心線兩側各5米范圍內取土、挖塘、修渠、修建養殖水場,排放腐蝕性物質,堆放大宗物資,採石、蓋房、建溫室、壘家畜棚圈、修築其他建築物、構築物或者種植深根植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有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九條所列行為之一,造成管道設施破壞、損壞的,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外,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管道企業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不履行管道設施安全運行義務,致使管道設施遭受損壞,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管道企業職工與他人相互勾結,破壞、盜竊管道設施和管道輸送的石油、天然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三十三條
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不履行管道設施保護職責,致使本地區侵佔、破壞、盜竊、哄搶管道設施和管道輸送的石油、天然氣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設施安全的活動長期得不到制止,造成嚴重後果的,對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直至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
(一)包庇、縱容侵佔、破壞、盜竊、哄搶管道設施和管道輸送的石油、天然氣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設施安全的行為的;
(二)向侵佔、破壞、盜竊、哄搶管道設施和管道輸送的石油、天然氣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設施安全的行為的當事人通風報信,幫助其逃避查處的;
(三)阻撓、干預有關部門依法對侵佔、破壞、盜竊、哄搶管道設施和管道輸送的石油、天然氣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設施安全的行為進行查處的。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海上石油、天然氣管道設施的保護,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3月12日國務院發布的《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條例》同時廢止。

㈦ 建築工藝管道安裝工程中放空井、閥門井是什麼意思

1、工藝管道安裝工程中放空井是指排放管道系統中空氣或凝結水時用的井,比如蒸汽管道中間要設排放凝結水的井。
2、閥門井,一般用於室內外地坪內安裝閥門處用的井。便於保護閥門及方便維修。

㈧ 每天產那麼多石油,抽空的空隙怎麼辦會影響整個地球結構嗎

原油被大家稱之為「工業生產的血夜」,是大家人們目前的文明行為發展趨勢必不可少的動能來源於,時時刻刻,都是有原油被人們從地球上的最深處採掘出去供大家應用。但原油終歸是比較有限的,這禁不住令人擔憂一個難題,人們每日都是會從地底吸走很多原油,會危害全部地球結構嗎?

實際上大家如今壓根無須擔憂這個問題,這是由於人們採掘原油的個人行為針對地球上自身的危害能夠說成無足輕重的,為何那麼說呢?大家用一個簡易的數據對比就可以表明,地球的半徑足有6371千米,而人們的石油鑽井都一般都僅有多少公里,目前為止人們在地球上打得深刻的油氣井——坐落於庫頁島的「OdoptuOP-11」油氣井,也就僅有12千米多一點。

我們可以見到,運用以上的方法來採掘原油,由於地質構造中的液體壓根就沒什麼損害(對地質構造來講,管它是原油或是水,只需是液體就可以了),因此也不會對地質構造的構造造成哪些危害。

不可再生資源對促進人類發展史發展趨勢起著十分關鍵的功效,但不開心的事是,當人們在應用不可再生資源時,會向地球大氣層里排出出很多的二氧化碳,這被覺得是全球氣候變暖的「元兇」。